对金融监管若干哲学问题的思考_金融论文

对金融监管若干哲学问题的思考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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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金融改革和发展中的严重困难、金融运行中风险突出的现状,无疑向监管当局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支持经济发展?对此,笔者从哲学的角度提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动机与效果

怎样看待动机与效果的关系?如何才能取得二者的一致?这是金融监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在现实中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事与愿违的情况屡见不鲜。一定动机推动下的行动总要产生某种效果,一定的效果又总是这样或那样地同某种动机相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某种动机。动机产生效果,效果是现实化了的动机。但这并不是说有什么样的动机就会有什么样的效果。实际上,某种效果的产生是包括动机在内的多种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由动机向效果转化的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实践的效果;无论哪项要素出现偏差,都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辩证唯物主义所说的动机与效果的统一,既是一种原则要求,也是一种客观规律。

金融监管的目的基本有三点:维护公众利益;保障金融安全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在现实监管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动机与效果不一致的现象:一是金融法规制度都是针对某一阶段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而加以限制所制定的。但目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要求金融必须同步的现实却与很多金融法规制度相悖,这在客观上就成为限制金融业发展的羁绊。如在金融机构的设置问题上,现行的有关规定是在前些年金融业无序竞争、盲目发展的情况下制定的。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需要合理布局,增设一些服务网点,必须层层上报其总行,再由其总行报人总行按计划批准。如果未批准,这些机构就纷纷利用迁址的方式来弥补网点上的不足。但人民银行又规定不能以业务量不足为借口迁址,金融机构只好望而兴叹。这种掺杂着计划经济成分的监管政策与监管动机实为背道而驰,不但使金融机构的合理需求无法满足,也使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无所适从。二是国家赋予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是无所不包的,所以,监管者对金融机构有可能出现风险的任何活动都盯得很紧,几乎是不加青红皂白地予以干涉,显得极为刻薄。这样一来,就完全窒息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对提高金融业的运行效率不能说不是在客观上的一种扼制行为,也与金融监管的初衷相距甚远。三是目前基层人民银行均按行政区域设置,尽管实行了垂直领导,但仍摆脱不了地方政府的干预,加之监管人员素质低,监管工作方式和技术手段落后,远不适应当前监管工作的需要。不管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来讲,普遍存在着监管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问题,“山河依旧,面貌未改”的现象比比皆是。

我们主张在实际工作中对动机与效果的问题采取审慎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和方法,力求统一,而不能只看动机,不顾效果。如果有了不好的效果也不去总结经验,那就大错特错了。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动机与效果不统一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摒弃那些影响效果的要素,力求在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中达到相对统一。如:在金融法规制度方面,要尽快对不适应当前金融业发展的条款进行修订,该废止的要明确公告。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有效法规结合我国经济发展规划,以不会导致大的金融动荡从而危及国家金融安全为出发点,制定一个金融监管的基本法规,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使其在这个框架里发展。在金融监管目标方面,要明确以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支持经济发展为目的,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而不能因噎废食。在央行机构设置和提高监管效果方面,对基层行尽快实行按经济区划设置,对监管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完善监管责任制,改变工作方式,以求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共性与个性

共性与个性即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是相互联结的。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个性离不开共性,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由于事物的范围极其广大,而发展有无限性,所以,在一定的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别一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之,在一定场合为特殊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则变为普遍性。共性与个性的统一,是具体的、历史的,是随着事物变化而变化的。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好事物的矛盾,达到预期的目的。

目前金融改革和发展以及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是金融风险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力不足,不良贷款数额大、比例高;一些地方性金融机构积累了大量的坏帐,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这些都是矛盾的共性。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国有商业银行之间、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风险表现形式、风险程度、风险产生的原因都不尽相同,这些又是矛盾的个性。如果用同一政策、同一手段、同一方式去解决风险问题,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难以奏效。认识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地认识事物的基础。只有进一步研究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正确地把握和运用对立统一规律,才能把握不同质的矛盾,用不同的方法去解决,这是解决矛盾的根本指导原则。那么,用不同的方式去化解金融风险就成为当前乃至今后金融监管工作的重大课题。

(一)国家采取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的方式来化解其风险。但问题是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剥离全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势必造成国有企业集中的地区所剥离的金额与国有企业数量少的地区所剥离的金额相同。这种看似平等而实际上不平等的政策,必然导致前者的风险没有得到有效化解,包袱依然沉重。而且,由于受指标限制,有的银行不得不将非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剥离,这样也违背了剥离不良债权的初衷。因此,根据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应该依据国有企业集中的程度和负债的多少,对各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债权的指标实行不同的政策,尤其要对西北、西南地区实行倾斜,使这些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轻装上阵,更好地支持当地经济发展(这些地区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当地的经济发展主要靠国有商业银行,这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尤为重要)。

(二)城市信用社是在“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其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对城市信用社的政策出路有两条:组建商业银行和进行合作制规范。城市信用社实际上早已商业化了,如果再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是不切实际的制度选择,只能流于形式。组建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能提高抗风险能力,但仍与大银行无法抗衡。如果期望数家城市信用社联合就能克服其缺陷的话,只能是一厢情愿。个别城市商业银行组建后就爆发危机,已经使我们付出了沉重代价。各地区、各城市信用社的情况千差万别,希望用一种模式来解决不同的矛盾是不现实的。因此,化解城市信用社风险的方法应该是多渠道的:条件成熟的可以组建商业银行,但审查条件要严格;有的可以改造为有特定服务对象的小银行;有的可以专门从事中间业务;有的可以相互兼并、购并;有的鼓励大银行进行收购,有的可以参股大银行,成为附属机构等等。

(三)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原因主要是:①历史遗留问题;②地方政府干预;③内控制度不健全;④政策因素,如保值储蓄利息支出等,加大了成本。目前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出路是按照合作制的原则进行规范。但随着城乡一体化的经济发展,传统的以种植业为主的单个经济成分受到很大冲击,养殖业、运输业、商贸业、文化业等经济成分大量涌现,而且向联合体发展,有的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柱。以法人为单位的单个信用社已不能适应这种趋势所要求的金融服务。因此,仅靠合作制来化解风险已不现实,应该在发展中去解决。所以,应从体制上进行改革,即取消信用社的法人地位,以县联社为法人单位,信用社为其分支机构,以壮大其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可能与现实

现实性是指现在实际存在的一切事物,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进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二者之间有质的差别,又相互统一,不可分割,可以互相过渡、互相转化。但须有一定的条件。

目前,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问题上,有两点难以落实:一是国家明确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实际情况是难以落实。原因不是地方政府不愿落实,而是无力落实。化解风险,尤其是支付风险的核心是钱。目前地方财政的收入能维持正常支出就算不错了,如果拿出几百万、几千万元的财政收入用于化解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如同“抽筋”,特别是欠发达地区更是无可奈何。指望地方政府负责处置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很不现实,只是一种愿望。原因:①对承担处置风险领导责任的认识不到位;②缺乏可能向现实转化的条件。从现实来说,在解决认识的基础上,可以借鉴中央在解决农村基金会支付风险上的做法,即由地方财政担保向人民银行举债的方式,处置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并且政策更要优惠,可以关闭,也可以救助。二是实行风险监管责任追究制难以落实。金融机构风险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政策原因,也有历史原因,还有责任原因。如果将全部责任归咎于现任监管人,既不合理也难以实施,势必造成监管人员忧心忡忡、担惊受怕,或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简单处理,或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严重地挫伤工作积极性,反而无人负责。这就必须从实际出发,澄清底子、新老划断、明确责任、分别处理。可建立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责任制和新增风险责任追究制,并对监管人员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即实行监管人员资格认定制度,合格人员上岗,并给予按责任大小不同的津贴,把个人的荣誉利益与监管责任紧密挂钩。这样对监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条件才基本具备,才能将可能变为现实。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任重而道远。困难与希望同在——这就是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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