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体系建设论文,诚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诚信、诚信关系与诚信体系
(一)诚信的含义。诚信,有人说它是道德范畴,有人说它是经济范畴。笔者认为,这两种含义,诚信兼而有之。诚信,拆开来看,应是“诚实+信用”。其中,诚实是道德范畴,信用是经济范畴,而我们提出诚信的主要目的,是要强调“诚实的信用”,因此,我们还是要侧重其经济意义。既然是“诚实的信用”,在关注其经济含义的同时,还不应忘记其涉及的道德与法的问题。
要说明诚信的含义,我们须先说明信用的含义。马克思认为信用是“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90页。)信用意味着“把对某物(如一笔钱)的财产权予以让渡,以交换在将来某一时刻对另外的物品(如一笔钱)的所有权”。(注:约翰·伊特韦尔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1992年版)。)通俗地说,信用就是经济生活中的借贷关系。人们通过信用,可以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把消费延迟到未来,也可以把未来的消费提前到现在。这样可以使投入与产出得到更适时、更有效的分布。所以,信用是“实际经济的一部分”。延迟者,是想在将来某一时刻得到更多的另一物的所有权;提前者,则要为其得到的某一物的使用权而付出代价(即利息)。得到多少,付出多少,借贷双方要经过讨价还价式的磋商之后,各自都感到公平合理时,才能确定下来。为了保证利益的兑现,当事人通常是“立约为据”。在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契约关系也就普遍存在了,以致有些经济学家声称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
根据马克思关于信用的定义来看,诚实应是信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即信用中含有“到期偿还”的意义。这就是诚信了。但现实中,毁约之事常常发生,有人不诚实,不讲道德,届时不兑现承诺。这便是诚信缺失。此时,便要涉及法律强制履约了。因此,诚信就是诚实的信用,自觉兑现的信用。在市场经济中,这种信用是大多数人所期盼的。现在,社会上使用的诚信概念,含义有所扩大,认为对顾客服务热情,产品讲求质量,不搞伪劣假冒,诚实纳税等,都是诚信。这是对信用概念的一种扩大,可以称之为信用的广义概念。
(二)诚信的特征。从“诚实的信用”的角度来看,它有以下特征:1.体现有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市场经济的细胞是商品。有商品,就会有交换。商品交换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经济活动。等价交换又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的利益法则。商品的等价交换,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形式的法权关系,这便是产生信用关系的社会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信用关系,便天生地体现为一种利益关系(具体地看,是借贷双方的利益关系;抽象地看,是社会利益关系,因为一旦毁约,社会就要付出交易成本)。人们为了期望这种关系是诚实的,又以契约关系来表现它。2.利益的预期性。信用体现的利益是预期的,即未来某一时刻兑现的利益。预期性就暗含着风险性。为了避免风险,产生关系的各方,特别是贷方,希望对方是诚实的,利益到期能够兑现。这样的信用即为诚信。尽管是这样,但利益还是预期的,不是现实的。3.自觉兑现。诚信按其本意,是自觉兑现承诺的,因此,诚信的一个特征是利益的自觉兑现。但在市场经济中,利益是决定行为的原动力,当毁约的收益大于毁约人的交易成本时,一些不诚实的人就可能要毁约。毁约不仅会造成对方的损失,也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正常发展。诚信缺失,不仅相关的人反对,而且政府也反对。因此,对于诚信缺失行为,相关利益人和政府均要求“强制兑现”。自觉兑现是诚信的本质要求;强制兑现是因诚信缺失而引起的,是为了保护诚信而出现的特征。
(三)诚信主体。体现社会经济生活中诚信关系的主体,大体有如下四类:1.个人,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最基本的主体元素,是诚信关系的基本载体;2.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细胞,其经营活动产生出大量的诚信关系,是诚信关系的主要载体;3.中介组织,即以协调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纠纷、提供信息咨询为主要业务的媒介组织,它具有既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特殊性,以它为核心,也可以产生出一系列诚信关系来;4.政府,既是社会经济活动一个主体,又是管理、协调社会经济运行的权力机构,它既是产生诚信关系的主体,又是保护诚信关系的主体。
(四)诚信关系的构成。上述四类诚信关系的主体,本身都是集合体,如企业,是大、中、小企业及中外企业等的集合,其自身内部之间也会产生诚信关系。因此,四类主体及其之间会产生出大量而复杂的诚信关系来。比如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中介之间、政府之间的诚信关系;又如个人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等两两之间、三三之间、四者之间都会产生诚信关系。这些诚信关系的总和及其运动,便构成了我们的诚信体系。
二、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的意义
(一)诚信是人立身处世之本。“人无信则不立”,这是我国人民在长期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句至理名言。人无诚信,做人,不被世人认可;人无诚信,做事,事业难成。因为,做人与做事是一样的,都必须讲究诚信。但现实中,总还有诚信缺失行为,比如贪污盗窃、赖账逃债、不执行合同、做假账、搞假冒伪劣,等等。据调查显示,诚信缺失仅次于腐败,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第二因素。诚信缺失,使个人之间不敢“来买卖”,使企业之间不敢信用往来,使“三角债”理还乱,使经济链条七节八截,运行陷入混乱。我们必须通过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保护诚信,约束和打击诚信缺失行为,争取人立事兴。
(二)诚信是公平竞争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价值规律是其基本的经济规律。价值规律靠竞争为其开辟道路。竞争越充分、越公平,价值规律就越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市场经济的效率就越高。诚信是这种经济良性运行的基础。因为信用体现的利益是预期的,这种预期性,也就含有一种风险性。如能把预期利益的风险性降低到最低程度,即在一个诚信度较高的经济环境里,契约关系很稳定、很透明,主体不用担心未来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这样主体之间不仅可以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而且还可以以此为基础而形成广泛的联合。这种联合可以促进经济运行的规模化和社会化的发展;同时,在这种环境下,主体相信对方不会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来寻租,就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这样又可以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的发展,又会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增强经济运行的稳定性、效益性、公开性、公平性。因此,诚信可以为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带来主体长期利益的增加和社会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诚信是公平竞争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加速器,是价值极高的无形资产。
(三)诚信是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条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大大增多了。但要参加国际竞争,就要了解和运用国际竞争的游戏规则。这就要求我们的规则与国际的规则相一致。目前我们有不少规则还不一致。如诚信制度的建设,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还有较大距离。西方国家有90%的商贸活动采用信用结算方式,而在我国,这种方式仅占20%。西方不少国家,有一整套诚信登录和监视机制,而我们还没能完整地建立起来。这样,在国际竞争中,不仅难以接轨,而且我们还会受制于其他国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为了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在国内和国际上都适用的诚信制度。
三、诚信体系的构建
下面,我们将以四大诚信主体为核心,从各自的角度出发,来谈一谈四个诚信子体系的构建问题。
(一)个人诚信子体系的构建。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每个人,都身兼三种角色:自然人、消费者、投资者。个人诚信子体系的构建,应能保证这三种角色所产生的关系具有较高的诚信度。
从自然人的角度看,每个人都应该培育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诚信观念。首先,每个人都应当自觉接受道德教育,诚实为本,操守为重,并应从小抓起。其次,社会要树立“德才兼备,以德为主”的用人标准。这是引导人成为什么样的人的“广告”。有些人认为有才能干就行。其实才高无德者对事业的损失更大。如胡长清,可谓才高位显,他为何成了大罪犯?缺德也。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每个人要在道德与法约束之下做好以下三点:一是买卖契约一旦形成(包括口头上的),就应该信守承诺,不要随便反悔,即使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劣势地位;二是如果消费者处于优势地位,(如买者可以联盟压价),也不应低价强买,搞不等价交换,因为这与卖者的不等价交换一样,属于诚信缺失行为;三是即使买者受骗上当了,也不要因力量强大而与卖者发生纠纷或动武,可以请“消协”出面解决或诉诸其他法律手段,以助社会形成诚信文明氛围;四是杜绝不文明消费、有害消费。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个人的投资行为(如储蓄、购买股票和债券、与他人合伙经营等),要符合规则。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要恪守诚信原则,不能因一己之利而破坏规则或者毁约。不这样做,一是有失诚信,二是搅乱了正常经济秩序,增加了额外的交易成本,为人为己都无益处。
(二)企业诚信子体系的构建。企业诚信子体系的构建,应围绕以下几点来做:
1.树立现代市场营销理念。从根本上讲,企业的诚信问题,取决于企业的市场营销理念。如果企业的市场营销理念仅仅是赚钱,又没有强力的约束的话,那么,它就可能做假账,偷税漏税,赖账逃债,搞假冒伪劣,破坏环境等,因为这些都能使之降低成本,获得较高的短期利润。当然,它这样做,必定好景不长,因为公平竞争规律及法律一定会对之进行制裁的。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它会因小失大。假如企业树立了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营销理念,它就会以优质的产品和良好的服务,在顾客的心目中塑造出诚信的形象。假如企业树立了“企业、环境与社会和谐均衡共生”的市场营销理念,那么,企业就不仅会对用户讲诚信,而且会对环境、社会讲诚信。此时何愁社会无诚信。现在,我们企业的市场营销理念,正处于从自利的传统理念向以顾客为中心现代理念过渡的阶段。我们应抓住这个时机,用较短的时间完成这个过渡,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
2.不做假账。会计的账本是各种经济信息的“母信息源”。不做假账才能保证基于会计资料所作的各种分析具有科学性,各种监督才能有效。为了不做假账,从诚信的角度上看,企业应做到如下三点:一是企业和职工要加强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会计人员要依法行事,抵制做假;二是企业要保护、奖励不做假账的会计人员;三是企业要诚心诚意地接受和主动配合税务、审计、质量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3.企业要树立国际诚信观念和品牌意识。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经济交往须按世贸组织的规则办事。比如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下,有些企业还搞假冒伪劣、偷税逃账等,即使能躲过国内的惩罚,也难躲过国外的惩罚。又如别的国家有了较完备的诚信制度,而我们的企业没有或不执行,你的外贸生意就做不成。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的企业在诚信建设方面还应做到:(1)了解国内外的诚信制度建设情况,并树立和亮出自己相应的诚信观念;(2)坚持产品的国际质量和环保标准,并标出相应的信息;(3)树立企业的品牌意识。品牌的基础是企业文化,支点是产品质量,实质是企业的诚信。品牌是价值极高的无形资产。比如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就有696亿美元。我们的企业也不是没有可以亮出去的品牌,只是把品牌做大做强的意识不够。我们的企业应该通过信息登录展示企业的品牌和诚信,在世界上亮起来。
4.建立诚信管理部门。我们的企业设有诚信管理部门的还很少。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显示出其存在的必要性。诚信管理部门,可以对发生信用关系的对方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可以谋划债权保障措施以及从事应收款的管理和回收工作,从而降低因对方诚信缺失而引起的风险,提高效益。据资料介绍,我国企业由于坏账、拖欠款损失和管理费造成的平均无效成本,占销售收入的14%。而设立了诚信管理部门的企业,则大体使这块成本降低到9%以下。有人称物流是第三利润源,那么,我们也可以称诚信管理为第四利润源了。
(三)中介组织诚信子体系的构建。这里主要是指会计、审计、律师、信息咨询等事务所的诚信子体系的构建问题。
中介组织的业务性质决定它必须是一个诚信度很高的业务单位。否则,人们就不会视之为可以委托处理事务的中介了。所以,诚信是中介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所以,中介组织诚信子体系的构建。要含有以下规定:1.中介组织必须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2.中介组织须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处理业务,不可见利忘义,不可畏强凌弱,偏袒一方;严禁信息误导,伪造凭证,违反合同。3.中介组织要实行公示制度,将收费标准、行业制度、业务规程、纠纷处理等向社会公布,以诚信建造自己的地位。
(四)政府诚信子体系的构建。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政府诚信的建设,对其他主体的诚信建设,起着引导、规范和决定的作用。因此,根据政府的职能,政府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建其诚信子体系。
1.消费诚信的建设。政府的机关及有关团体,有着强大的消费能力。据有关统计,其消费额占社会消费总额的比例在20%-30%左右。其消费结构和倾向的变化,对社会的生产和消费、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均有较大影响。政府消费也是企业竞争的重要内容。因此,政府消费诚信的建设,对政府自身和企业均有重要意义。根据政府消费的这种地位,在政府消费方面,应突出以下的诚信规定:(1)公开交易。政府消费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执行招、投标制度,严防标的泄密。(2)公平交易。政府采购要与其他消费者一样,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不能自定优惠政策,也不可强行购买。(3)廉洁消费。政府应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尽可能压缩消费开支,不该花的钱不要花。有的政府机关把办公楼搞得像星级宾馆一样,花纳税人的钱一点也不心疼。政府在消费过程中要严防弄权寻租,索要回扣。
2.投资诚信的建设。政府除了是消费大户外,还是投资大户。因此也要搞好投资诚信的建设。作为投资者的诚信建设,除了与企业类似的地方外,还要保证做好如下几点:(1)全局性投资。政府投资要利于全局事业的发展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不能搞“条子工程”。(2)让利性投资。政府投资不要与民间资本争利,把投资主要用于民间资本不愿意投的而又对社会发展有益的领域。(3)公平性投资。政府投资应与民间投资要享受同等政策、同等优惠。
3.管理诚信的建设。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政府管理职能的实现,是社会各项事业正常运行的基础。诚信建设也是如此。其他主体的诚信建设,也只能说是“应该”,只有政府才有资格说“必须”。因为只有政府才能管理全社会,才能通过执法立规,强制执行。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构建的关键在政府。政府管理诚信的建设,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建立诚信管理体制。
(1)“以德治国”。用高尚的品德教育和约束各诚信主体,使其行为符合各自诚信子体系的准则。人非生而知之,品德操行也要靠后天教育培养而成。我们既要用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来教育和约束公民,也要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道德标准来衡量各诚信主体的行为。我们既承认代表先进生产关系的德育和德治为主导,也承认与个人、私营、合资、外资等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行为道德行为。这样,我们就可以用“以德治国”的方针为指导,把德育和德治推向深入,把诚信建设全面开展起来。
(2)“依法治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些主体利欲熏心,诚信缺失,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时,道德对他们已失去约束作用,必须依法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但不少法律,只讲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但对不做怎么办,违反了怎么办,却没有明确的说法,使诚信缺失者有空子可钻。为实现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强制约束,我们必须完善和制定一些法律,明确各主体的诚信规范及诚信缺失的惩罚措施,以维护诚信,惩罚诚信缺失行为,构建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对个人,要有一套法律体系,能够维护个人作为自然人、消费者、投资者的诚信行为。如对处于信息不对称劣势地位的消费者,政府应依法规定卖方如实公布其产品的相关信息,让买方获得大体对称的信息。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个人之间借贷活动、投资行为,也应有相应的规定。对于企业,除前面所提到的那些外,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诚信行为,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以维护其诚信,处罚诚信缺失行为。对企业的诚信缺失行为的处罚,一是在量上要让企业有切肤之痛,二是在处罚对象上要企业与其法人兼顾。对于中介组织,要有一套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公正、公平、透明”的开展业务工作。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规定能为其创造“公正、公平、透明”地开展业务工作的环境;二是对其诚信缺失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条款。对于政府,也应有履行职能的诚信规定。因为其诚信事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中国在世界上的诚信形象。
(3)建立健全诚信运作和管理机制。入世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诚信度较高的主体,急需一些高质量的征信及资信评价(下简称评信)产品,来宣传其优良的信誉。但这些产品的产生,需要有质量较高的征信及评信机构和较健全的运行机制才行。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在这方面还远不适应这种需求。对此,我们必须加快步伐,尽力做好。从政府的特殊地位来看,四个主体之中,只有政府可以担此重任。第一,要尽快促成一套法规,用来保证和制约征信及评信机构的正常运行。征信及评信机构涉及社会各主体的利益、信誉、机密等问题。因此,它们的进入及运作,均要有严格而明确法规规定。这套法规,大体应当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信用登记制度,咨询、评价制度,公布制度,诚信网络管理制度,收费制度,保密制度,纠纷处理制度,产品质量制度,系统及机构管理制度等。这些法规制度,要能使主体和机构的诚信运作的全过程及产品质量等,都在其规定和控制之下。第二,建立健全征信及评信机构。目前,我们已有了一些这类机构。但质量尚待提高,并且还不成体系。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这类机构和体系,可先由工商、税务、质检、审计、海关、卫生防疫、公安、银行等及一些质量较好的中介组织来组建,由工商部门牵头并起系统化管理的作用。这些机构和组织掌握诚信主体的大量信息资料,并有一定的组织体系、信誉和网络运行条件。它们只要按此业务性质做一些调整和组合,即可运行。运行中可按规定收些业务费,但要从严控制。政府机构的此项收入,须用在征信、评信的专项建设上。第三,规范和扶植中介组织的发展。随着征信及评信业务的广泛开展,中介组织在实践中也将逐步发展壮大起来。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应让中介组织成为征信及评信业务的中坚力量。这是因为:①中介组织处于利益相关主体的中立位置,只要相关的规范贯彻执行得好,它就可能不偏不倚地开展业务工作;②政府及国有企业也是诚信主体,它们也可能是征信及评信的当事人,为公正起见,除监督和管理外,政府机关应逐步从此类业务中退出来,多让中介组织去做;③中介组织为提高其诚信度和办事效率,它们必须按市场机制来进行业务活动,这样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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