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型大学技术创新能力转移的公共选择_技术转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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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4.7;G322;F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053(2007)05-0978-08

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十一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科技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研究型大学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中自主创新的主要参与者之一,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型国家的创新实践一直是政策制定者、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1]。为此,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型大学服务国家自主创新过程中各个创新参与主体、作用及其关系,因为从研究型大学的知识创新到企业运用知识并实现商业化运作的技术创新,其间不仅涉及到研究型大学技术及知识的转移,而且更多地关系到与创新能力有关的各个参与主体的利益与选择。因此,研究型大学是转移技术还是转移创新能力,不只是研究型大学自己说了算,而是包括政府、研究型大学、企业、科研机构等各个创新参与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选择的动态过程,是公共选择的决策过程。下面就以研究型大学服务国家自主创新系统为切入点,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与创新能力转移的分析入手,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对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主体、公共选择的必然性等方面做一些较为系统与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为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及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提供一些可资参考的对策与建议。

1 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

技术转移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的专利政策与管理、基于研究型公司资产所有权、产业链接计划及包括孵化器与技术园的区域经济开发等一系列活动的简称[2],是将来自大学、机构或政府实验室的基本知识、信息与创新流向私人及准私人部门的个体或公司的任何过程[3];内在的技术转移一般包括“知晓(awareness)、联合(association)、消化(assimilation)及应用(application)”四个交互作用的部分[4];基于知识资产的技术转移是在组织间的转移技术、操作程序及组织结构等物化知识资产,包括转移范围、转移方法、知识结构及组织适应能力等方面[5]。但是技术转移既是一个高风险的过程,因为一个技术开发项目不能确保产品成功投放市场或者投资不能确保有足够回报[6];同时又是一个由信息、需求培训、熟练职员、足够资源、组织以及奖励/激励结构组成的艰难的技术转移过程[7]。

不同的参与者对影响技术转移的障碍有不同的看法:从研究型大学角度看,许多教授的态度、十全十美主义的倾向、缺乏实用性、为寻找科学真理而缺乏对现实主义与敌对主义的折中、缺乏对最后期限及收益率重视、沟通困难及机密性问题[8]成为影响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障碍;从企业角度看,缺乏战略远景、缺乏研发能力、缺乏财政资源、缺乏与大学有效的沟通、有限的人力资源、企业家管理技术的能力弱等方面[9][10]则是影响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关键因素;从政府角度看,其发展战略导向、政出多门的大学技术转移的科技计划、科技政策、技术转移环境及相应的制度安排就是影响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主要因素。

研究型大学与国家研发实验室通过新创公司、特许经营、出版物、会议及合作研发协议(Cooperative R&D agreements(CRADAs))等技术转移机制[7],以及除此之外的技术顾问及技术服务供应、交流项目、研发的联合投资、合同研究、科学园、研究园、技术园或孵化器[11])等机制,成为促进国家与区域经济增长主要基础,促进研究中心参与到工业研发活动中去,提供了更成功的技术转移,从而大学研究中心成为工业技术最吸引人的外部来源之一。

根据技术转移过程中的发现发明、专利应用、已执行的技术特许、技术特许产出收入、创业公司及技术版税等六个步骤,构建了基于技术转移过程的美国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有效性复合度量,对技术转移有效性的六个指标赋予相同的权重:发明的数量、专利应用归档的数量、已执行的技术特许及选择权的产出收入数量、肇始于研究型大学的创业公司数量及每年挣得的技术特许版税的总额[7]。结合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有效性得分,加利福尼亚系统大学、斯坦福大学及麻省理工学院是美国131所中具有最高技术转移有效性得分的大学。技术转移中相对更有效的大学具有更多的员工、注册学生与研发经费等研究资源以及来源大学管理者对技术转移承担更强的义务等特点。

综上所述,无论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过程与障碍因素,还是促进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机制及有效评价,研究型大学要实现有效的技术转移,事实上隐含有两个基本的前提假设:其一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技术、人才、信息及资本等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市场,政府、大学、企业等组织各司其职,各显其能;其二是技术转让方及技术受让方各取所需,各尽其能,关键是技术受让方必须具有技术吸收、消化及再创新能力。离开这些前提假设来谈论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不仅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而且实施效果也大打折扣。这也许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少研究型大学虽然进行技术转移,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不够健全,作为技术受让方的企业缺乏吸收、消化及再创新能力,致使技术转移实际效果不尽理想的原因所在。解决这一问题,不能采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老办法,也不是短期内就能立竿见影解决的,必须以系统思想、系统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研究型大学与企业、政府等组织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在今后一段时期内积极进行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才能达到治标又治本的良好效果,从根本上解决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失灵”问题。

2 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

国外曾有人提出“能力转移型创新”,其目的是获得重塑竞争游戏规则的战略优势[12],这主要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进行定义的,把能力转移型创新作为技术创新的一种类型。长期以来我国科技资源分布主要聚集在研究型大学与科研机构,因此,研究型大学与科研机构因拥有较多了科技资源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13]。在我国目前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自主创新的体系结构尚未发育成熟,创新资源、创新能力与信息分布的失衡是目前阻碍我国创新能力提高的关键症结。这种失衡一方面表现为结构性失衡:企业的R&D能力严重不足,阻碍了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而大学的研究能力未能充分发挥,形不成有效的产出;另一方面是功能性失衡:在科技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缺乏链接的功能,在大学与企业中间存在着功能性的阻塞,成果的转化不畅,成果转化率低。结构性失衡是制约我国技术创新体系发育的基本内因,而功能性失衡又进一步放大了这种制约作用。两种失衡的交互作用最直接的后果是大学和企业创新接口的缺位。这种缺位与错位降低了我国科技资源的配置效率,妨碍了国家创新体系的培育与发展[13]。不可否认,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失衡,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失衡问题。事实上,在企业缺乏自主创新能力的情况下,仅靠从研究型大学与科研机构转移创新成果,进而实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只是基于创新成果能转化为商品化产品的线性创新假设,而根本未考虑企业对创新成果的吸收及其创新能力,以及成果转移后的实际效果。最后这种建立在线性创新假设基础上的技术转移多数只能以失败告终。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真正建立起研究型大学、企业与政府良性互动的创新格局,促使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我们必须用非线性的、动态的、多元化的创新观武装头脑[14][15],借鉴企业能力转移型创新的概念,用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观念与思路去替代传统的技术转移的思路与做法,在充分发挥各个创新主体优势的基础上,把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到企业,并与企业一道顺利实现企业创新能力的培育、再造、直至企业完全具有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构筑完善的国家自主创新体系,从根本上解决结构性与功能性失衡,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

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是指研究型大学优化配置教工及科研人员、基础设施、制度安排、创新人才等各种资源,促进科技人才创新能力、文化创新能力、知识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及组织创新能力六个方面之间相互激荡,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实现各种创新能力的协调配合与动态优化(见图1),是研究型大学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是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与表现。

图1 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示意图

所谓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就是以非线性的、动态的、多元化的创新观为基础,以系统理论、组织行为理论、创新管理理论及其技术经济学理论为指导,以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有机结合,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目的,借助创新能力转移桶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创新网络机制及互动学习机制,把研究型大学所具有的科技人才创新能力、文化创新能力、知识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及组织创新能力,有步骤、分阶段、全方位地转移到企业的动态过程。

判断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成败的标准有以下几点:首先,研究型大学是否把自身所拥有的各种思想、信息、技术及人才等资源创造性地转移到企业创新实践中,实现与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等创新资源的有机结合,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效益与积极的创新社会溢出。其次,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是否带来了企业创新氛围的改善、人员素质的提高、产品设备的更新改造、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创新型人才培育与利用体系的完善以及整体创新管理水平的提高,从而提升企业整体创新素质。再次,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是否真正内置于企业中,具有自主“造血功能”,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能够充分利用企业内外资源,创造性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与方法,并快速实现商业化运作。最后,研究型大学是否与大学、企业、政府及其它创新主体形成了长期的、良性互动的创新能力转移激励机制与约束激励,做到扬长避短、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及强强联合,实现自主创新体系的完善、深化与发展。

3 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参与主体

在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过程中涉及到研究型大学、企业、政府、科研机构、科技中介及金融机构等来自不同部门的参与主体,共同推动创新能力转移活动。

(1)研究型大学

研究型大学主要从事教学、科研,一般借助衍生企业、科技产业、大学科技园(研究园)、创业园、孵化器等方式,通过文化、技术、知识、人才的溢出,实现创新能力在大学、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参与主体之间的转移与扩散,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三大功能,进而在国家自主创新体系中从事文化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及管理创新等方面的活动[16],扮演其他参与主体无可替代的角色。

(2)企业

作为生产系统、传播系统与应用系统的交叉结点,企业是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运行中枢,任何技术只有进入企业,才能转换为现实的生产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社会物质产品的最终提供者。企业面向市场需求,结合自身吸收与创新能力,选择并确定技术知识应用与生产的方向,并通过创新体系的传递机制,间接影响应用科学知识乃至基础科学知识的生产方向。企业也是国家自主创新体系的主体,主要从事微观层面的文化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市场创新与管理创新等各种创新活动[17]。

(3)政府

政府参与创新开发的程度与创新扩散密切正相关[18]。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前者是从国家层面上更宏观的角度发挥在国家自主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制度创新的主体,是其他创新主体从事各种创新的有力推动者;后者则是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组织者,主要发挥以下作用:一是贯彻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如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科学发展观等;二是制定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制度安排、政策设计,对区域创新与创新能力转移起引导作用;三是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通讯设施及互联网络等,营造有利于创新的氛围与环境;四是提供其他创新主体如企业、科研院所、大学等从事创新所必需的财政资金支持;五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大,政府的参与将从以直接组织创新活动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创造环境为主,为其他创新主体提供政策指导及各种创新服务。

(4)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是主要的研发机构,主要从事具有较强公共属性的科学知识与技术知识的生产、传播与扩散,为企业技术创新和整个社会协调发展提供知识准备。在创新体系中,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向下依赖性,而不遵循计划模式下的正向传递方式。因此,科研机构通过搞活内部运行机制,优化结构,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科研能力建设,不断跟踪国际科技发展的前沿,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同时引导科研机构与研究型大学合作进行知识与文化创新,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创新能力的相互提高;与企业联合进行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5)中介组织

中介组织是知识传播的主体之一,是知识生产的间接参与者。一般包括技术转让与扩散、咨询与评估、风险投资与信用担保、创新孵化等机构。中介组织通过与各创新主体进行有效沟通,加速知识的生产与传播,提高各创新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效力,是市场与政府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通道,在国家自主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要求与“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引导和扶持各类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明确划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中介组织的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形成以中介组织为主体的服务体系,为科技中介机构在国家自主创新中作用的发挥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

(6)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敏锐洞察新的经济增长点,寻找资本增值的空间,力求获取良好的收益,而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因为代表着科技发展的方向与水平,蕴涵着巨大的商机,所以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无疑会成为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金融机构通过自身对项目盈利敏感性及金融手段的不断创新,寻求技术、人才、资本、市场结合的空间与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同时也促进了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与政府国家创新目标的实现,是一种多方共赢的合作。随着创新能力转移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势必在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合分析创新能力转移各参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归纳出如图2所示的示意图。由图2可知,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主要途径有四条:研究型大学到研究型大学、研究型大学到企业、研究型大学到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到企业;另外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从创新能力高的企业转移到创新能力低的企业,科研机构的创新能力也可能向研究型大学进行转移。发挥作用的途径与信息反馈的途径一般主要存在于各创新参与主体之间及各种创新能力之间,如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财政支持、科技计划及创新服务等途径作用于研究型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能力转移主体,而各个创新能力转移则把相关的科技发展信息、政策施行效果、市场需求、技术需求及人才需求等信息反馈给政府,为进一步决策提供参考。能力转移途径、发挥作用途径及信息反馈途径相互交织,协调作用,共同决定了创新能力转移过程中各个创新参与主体之间的动态关系。

考虑到各个参与主体之间既有分工,又有协作,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涉及的利益各异,支配其创新行为的“创新人”假设[19]的不同侧面在创新的不同发展阶段发挥作用的范围不同,所从事创新的类别不同(见表1)。随着创新网络的兴起,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式的合作将更为各个创新参与主体所接受。

4 研究型大学从技术转移到创新能力转移的公共选择分析

图2 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中各参与主体的关系

公共选择是与个人选择相对应的一种决策方式和决策过程。公共选择分析的基本主张是人们在政治领域的行为表现与其在经济市场的行为表现基本是一样的;在公共选择模型中,政府是法律与规章制度的生产者,以促进其在政府机关及其全面影响上长期保持力的行为方式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利益集团和个体投票者是这些法律与规章制度的消费者,他们靠给予能最好服务其需求的这些法律与规章制度的生产者以投票、捐款、影响和所需信息的方式,实现其自我利益的最大化[20]。因此公共选择就提供了一种富有洞察力的显而易见的方式,帮助我们去思考研究型大学如何在技术转移与创新能力转移之间做出抉择。

4.1 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公共选择分析

技术转移是一个由市场、资本、技术、人才及社会环境等要素组成的,政府、企业、大学、中介机构及金融机构参与的复杂系统。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是研究型大学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实现其技术、人才及科研成果向企业等组织转移的动态过程。国外研究型大学的技术转移主要是学校通过专利保护和许可方式,将科研成果转移到企业界,由企业界完成科研成果的二次开发和产业化的工作,大学及大学的科研人员一般不再介入其产业化的过程[21],这主要是因为国外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健全,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我国研究型大学曾效仿国外研究型大学进行技术转移,但是,多数大学技术转移的实施效果并不太理想,技术开发与市场需求脱节,技术指标与经济指标相脱节;技术成熟度低,缺乏技术集成;解决行业性关键共性难题的成套技术少以及校企之间缺乏诚信等是目前科技成果转化率增长缓慢的主要原因[22],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与机制的不完善,多数企业尚不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技术转移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缺乏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则可能是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效果不理想的深层次原因。为了系统说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公共选择,我们建立如表2的公共选择模型,它可以较清楚地说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效果不太理想的原因。

由表2可知,政府通过技术转移日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引导企业、研究型大学及其它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达到政府优化创新资源,提高综合国力的预期目标,因此,政府同意研究型大学进行技术转移的抉择;多数企业目前条件下虽然有培养竞争优势,提高创新能力的预期目标,但因为一方面要为自身的生存而苦苦挣扎,另一方因缺乏技术、人才、创新评价体系、激励创新的机制等条件,致使许多企业缺乏接受技术转移的动力与能力,故多数企业在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公共选择模型中一般会选择不同意的抉择;面对政府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的出台,研究型大学既有能力又有兴趣去从事技术转移工作,实现其转移技术、人才、科研成果,服务社会并希望得到回报的预期目标,因此,研究型大学会选择同意进行自身技术转移的抉择;相反,科研机构虽然与研究型大学具有相似的预期目标,但因为是促进其竞争对手的技术转移,故多半会选择同意自身的技术转移,而可能不同意政府支持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中介机构在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中扮演着牵线搭桥的作用,但由于目前条件下多数企业因不具有吸收技术及创新能力,所以中介机构一般较难说服企业参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即使说服了部分企业参与技术转移,也可能因企业自身吸收与创新能力较差而付不起中介机构的相关服务费用,这样,中介机构就达不到预期目标,故选择不支持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金融机构在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中扮演着融资功能,为企业提供风险基金或种子基金,但可能由于多数企业吸收技术能力及创新能力较差,造成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的风险加大,可能收不回投资,因此会选择不支持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总之,上述分析的公共选择结果就是目前多数企业不是技术创新主体的条件下,多数利益相关者不同意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

4.2 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公共选择分析

上述对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公共选择结果显示,多数利益相关者不同意研究型大学进行技术转移的症结在于多数企业不具备技术吸收与创新能力。已有研究表明:我国研究型大学不仅开展科技成果和专利向企业的转让,而且大学还参与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具体过程,并以多种形式为国家和地区的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平台和营造新环境[21]。那么,研究型大学如果通过转移自身创新能力,帮助企业提高技术吸收能力及培养企业的创新能力,利益相关者会作何选择呢?因此,我们建立如表3所示的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公共选择模型,帮助说明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实践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具体决策。

由表3可知,建立创新型国家已成为我国“十一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重要的发展战略,政府会积极推动与促进研究型大学参与创新,而创新能力转移不仅有利于把研究型大学长期以来积累与培养的创新能力直接为企业或科研机构服务,而且有利于克服企业技术吸收能力与创新能力差的弊端,真正实现国家创新资源优化,最终提高综合国力的预期目标,因此,政府一定会同意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选择;对于企业,通过中介机构的牵线搭桥,金融机构的风险投资,借助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一方面实现了“用中学”与“干中学”的有机结合,克服目前与技术吸收能力与创新能力不足的现状,提高了技术吸收能力,一方面锻炼了企业自身的创新团队,培育了自身创新能力,这样,创新成功率倍增,创新收益高,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企业都会在政府的倡导下主动选择参与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研究型大学通过创新能力转移,不仅加快了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步伐,而且提高了服务社会的能力与水平,同时也能与社会形成良性互动,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教学效益的多重回报,因此,研究型大学肯定会积极赞成与主动参与创新能力转移的实践;科研机构在创新能力转移过程中一方面扮演创新能力的受让方,提高了自身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创新能力转移方,直接把自己已有的创新能力转移给大学或企业,这样,科研机构与大学或企业之间可以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因此,科研机构会同意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中介机构在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与创新能力受让方之间同样扮演着牵线搭桥的桥梁作用,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实践不同的是:由于创新能力受让方能直接从创新能力转移实践中培育自身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收益,所以中介机构也就比较容易获得服务费用,这会进一步促进其继续从事创新能力转移工作;金融机构在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中扮演着技术转移中相同的融资功能,为企业提供风险基金或种子基金,而与技术转移不同的是:创新能力转移直接克服了目前多数企业吸收技术能力及创新能力较差的弱势,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投资风险,这会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参与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自觉帮助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因此会选择大力支持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实践。综上所述,政府倡导下的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因为直接克服了技术吸收能力不强、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增强了企业创新能力,因此,企业、科研机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创新能力参与主体的公共选择结果就是一致同意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

5 结语

在实施创新型国家战略的今天,研究型大学是进行技术转移还是进行创新能力转移不是由单一参与主体决定的,而是由各个利益相关的参与主体共同决定的。各个参与主体出于自身利益,只有当从事的活动能够在可预见的未来为其带来收益时,它才有主动性与积极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目前多数企业尚不具备技术吸收及创新能力的前提下进行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即使把研究型大学的相关技术及其成果转移到企业,也不能实现企业效益的提高,这样不仅企业的现实利益得不到维护,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及金融机构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的多数参与主体中可能就没有参与技术转移的积极性,从而否决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方案;相反,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因为实现了企业创新能力的切实提高及创新效益的实现,从而激发了各个参与主体进行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实现了创新资源优化、信息与利益共享,因此各个参与主体就会一致同意研究型大学创新能力转移的方案。总之,从研究型大学技术转移到创新能力转移,是各个参与主体公共选择的结果,这必将为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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