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产业的现状与对策研究_融资租赁合同论文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及策略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融资论文,现状及论文,策略论文,我国论文,租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融资租赁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之后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为兑现我国2001年加入WTO时的承诺,2001年3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外资租赁公司审核批准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商务部宣布允许外商独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为应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进入,2004年下半年,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开展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2007年3月,银监会发布了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宣告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融资租赁企业家数由2008年的107家增加到2012年的560家,2013年增加到1026家,截止到2014年上半年,融资租赁企业家数达到1350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由2008年的1550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5500亿元,2013年增加到21000亿元,截止到2014年上半年,融资租赁合同余额达到26000亿元①。

      在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②,租赁市场渗透率维持在15%~30%之间的水平③。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呈逐年提高的态势,2013年达到4.8%,但是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由此得出的判断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发展初期,未来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当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既有外部环境方面的因素,也有行业经营方面的因素。因此,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及其行业经营的优化策略研究,对于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

      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为三类: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总体上看,2007年以来,我国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均获得了迅速发展,2013年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最快的一年,表明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从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来看,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由2008年的107家发展到2013年的1026家,2014年上半年达到1350家(见表1);从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来看,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由2010年的829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3060亿元,2014年上半年达到4040亿元(见表2);从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来看,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余额由2007年的240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1000亿元,2014年上半年达到26000亿元(见表3)。

      具体来看,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征:

      (1)金融租赁是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主力军。从反映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规模的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变动趋势来看,伴随着第一批5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呈现迅猛增长态势,由2008年的1550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700亿元,增加金额达2150亿元,其中,金融租赁的合同余额由2008年的420亿元增加到1700亿元,增加金额达1280亿元。随着第二批4家金融租赁公司在2010年至2011年间的成立,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由2009年的1700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500亿元,实现了翻番增长,进而带动了融资租赁行业合同余额由2009年的3700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7000亿元。从整个行业来看,尽管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占比较低,且呈现逐年降低的态势(见表4),但是金融租赁的合同余额占比仍维持在40%以上(表5)。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发展迅猛。2001年我国加入WTO时承诺,5年后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开展人民币业务,开放的项目中包括允许外国金融机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随着我国加入WTO承诺到期,外资进入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步伐加快,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在我国呈现稳步发展的态势。2011年12月公布并于2012年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将外商投资金融租赁公司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数量来看,2011年仅有210家,2012年猛增到460家,2013年更是增加到880家,截止到2014年上半年,已达到1202家(见表1)。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来看,2011年仅有510亿元,2012年猛增到882亿元,2013年更是达到1740亿元,截止到2014年上半年,已达到2571亿元(见表2)。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融资合同余额来看,2011年为2200亿元,2012年达到3500亿元,2013年达到了5500亿元,截止到2014年的上半年,更是达到了7500亿元(见表3)。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占比来看,呈现逐年稳步提升的态势(见表5)。

      (3)2013年后金融租赁和内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占比呈下降态势。表3列示的数据表明,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从2012年的15500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1000亿元,到2014年上半年达到2600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然而,表5列示的数据显示,金融租赁和内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占比则呈现下降态势。金融租赁合同余额占比由2012年的42.58%下降到2013年的40.95%,2014年上半年下降到39.62%;内资租赁融资合同余额占比由2012年的34.84%下降到2013年的32.86%,2014年上半年下降到31.54%。

      (4)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发展初期。国际上通行的用来衡量一国金融租赁市场发展规模和成熟程度的指标是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所谓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是指一国融资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例。表6列示了2008-2011年发达国家租赁市场渗透率。从表中列示的数据看出,2008-2011年间,澳、美、德、法四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韩、日两国租赁市场渗透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总体上看,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在15%至30%之间波动。

      表7列示了我国2007-2013年间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从表中列示的数据看出,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12年达到4.14%,2013年进一步提升到4.8%。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处于较低的水平,融资租赁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国外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完善的租赁法律、法规体系是融资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石。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规范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第一个立法。1999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合同法》以分则合同的形式对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目前最重要的融资租赁立法。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融资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人、诉讼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在租赁物权方面,虽然2007年我国颁布的《物权法》对融资租赁合同、交易主体和租赁物等做出了较为清晰的规定,但是该法对出租人的收回权问题、租赁物(除车辆、轮船、飞机)的动产登记等具体法律规定仍有欠缺,对出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④。

      总体上看,我国融资租赁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集中体现在缺少关于融资租赁业的基本法,即《融资租赁法》。2004年全国人大启动了《融资租赁法》立法程序,令人遗憾的是,该法目前仍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二)融资租赁监管不统一

      长期以来,我国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存在多头监管的格局。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之后银监会于2007年1月23日发布了经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发布了新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1年8月13日,外经贸部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2月17日,商务部发布了修改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2月20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国于2004年12月30日启动了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工作。2013年9月18日,商务部发布了《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统一了内资与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至此,我国融资租赁业形成了银监会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内资租赁公司和外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格局。

      从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来看,两者存在着巨大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对融资租赁企业性质的认定上。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将金融租赁公司认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将融资租赁企业认定为类金融企业⑤。由于对融资租赁企业性质认定的不同,致使在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经营规则、业务范围以及监督管理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导致监管带有强烈的部门色彩和局限性,使整个融资租赁业处于无序竞争状态,不利于融资租赁企业规范化、一体化发展。

      (三)政府支持力度不足

      作为现代租赁的一种主要形式,融资租赁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国外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的支持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直接动因⑥。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和信贷政策上。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投资抵税,即政府对融资租赁企业用于投资的那部分利润给予减税优惠,如美国有《投资减税扣法》、日本有税收扣除政策;(2)加速折旧,即政府允许承租企业对租赁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法,以减轻其所得税负担;(3)租金计入成本,即政府允许承租企业将租赁设备的租金计入生产成本。信贷政策主要是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带有政策性的优惠贷款,或允许其发行租赁基金或债券,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如日本有“租赁优惠制度”、“制度租赁”(政策资金供给)等政策,规定由金融机构向日本开发银行直接融资,再由金融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优惠贷款⑦。政府给予融资租赁企业的投资抵税优惠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降低了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支出和融资成本,使得其在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下能够以较低的租金水平向承租企业出租租赁设备,进而降低了承租企业的融资成本,而政府给予承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直接降低了其税收负担,这两方面优惠政策综合作用的结果使得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施设备投资较之通过向银行借款实施设备投资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进而促进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尚未建立起有关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体现在:(1)没有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特性的税收制度,使得融资租赁企业无法享受到投资抵税优惠,承租企业无法享受到加速折旧优惠;(2)会计制度中将融资租赁设备划定为承租人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用不能列支成本;(3)银行信贷针对租赁业的贷款种类寥寥无几⑧。显然,我国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四)融资租赁企业业务结构不尽合理

      20世纪50年代金融租赁业在美国兴起的经验表明,科学技术革命是金融租赁发展的首要动因⑨。也就是说,在科学技术进步的背景下,金融租赁解决了企业利用新技术对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资金需求,是科学技术进步催生了金融租赁的发展。金融租赁的基本形式有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由于直接租赁的标的物是新设备,承租企业通过直接租赁实现了对设备的技术升级,而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是承租企业在用的旧设备,承租企业通过售后实现了对现有设备的变现,至于变现资金是用于偿还银行借款还是用于新设备投资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直接租赁直接体现了科技进步的要求,代表了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方向。金融租赁发源地美国的租赁业发展实践也验证了这一点。有文献资料显示,美国的租赁产品非常丰富,直接融资租赁产品占比超过一半⑩。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融资租赁企业业务结构以售后回租为主,直接租赁业务占比较低。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底,我国20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投放金额总计4147亿元,而直接租赁项目仅1009亿元,占比24.3%,售后回租业务占比超过七成,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比例也很高(11)。杜岚在《中国金融》撰文指出,在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直接租赁业务占比不到10%,售后回租业务占比超过了80%,甚至更多(12)。从不同类型的金融租赁公司来看,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依托其控股股东商业银行的雄厚资本实力和优质客户资源,将其业务发展定位于交通、船舶、大型设备制造业等大中型企业,其售后回租业务平均占比低于行业水平,而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多将业务定位于制造业、工程机械、印刷等行业的中小型企业,其售后回租业务平均占比高于行业水平(13)。

      我国融资租赁企业业务结构以售后回租业务为主是在特定经济背景下形成的。一是受国内货币政策收紧的影响,很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取借款,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二是银行信贷政策对企业授信条件要求较高,企业融资渠道收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售后回租业务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选择,换言之,融资租赁成为货币政策紧缩背景下银行信贷的替代品。总体上看,我国融资租赁并未真正发挥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作用,严重偏离了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方向。

      (五)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狭窄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和股东注资。具体说来,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母行交叉授信和增加资本金来获取资金,而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企业只能通过银行信贷和增加资本金来获取资金。从资金来源的构成来看,融资租赁企业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银行短期贷款,银行短期贷款占融资租赁业企业外部资金来源的90%以上(14)。

      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来源以银行短期贷款为主,这种资金来源格局势必会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融资租赁企业业务规模的扩张受制于银行信贷资金的供给,进而受制于国家货币政策。在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资金较为充裕,有可能向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较大规模的贷款;反之,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发生紧张,进而也就不可能向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可见,融资租赁企业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这一资金来源格局极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被银行信贷所绑架,使得融资租赁企业难以实现独立发展。(2)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成本上升,进而导致租金水平的上升,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从承租企业的角度来看,对于生产经营所需的设备,其可以选择通过向银行借款的方式来购买设备,也可以选择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向融资租赁企业租入设备。前面讲到,国外成熟的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融资租赁业之所以快速发展,是因为融资租赁的成本较之银行信贷的成本低,这其中的原因除了政府给予的投资抵税、加速折旧等扶植政策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政府给予融资租赁企业的信贷优惠政策。与国外融资租赁企业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也就不可能以较低的租金水平向承租企业出租设备,进而不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3)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金融租赁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是资金运用的长期性,即资金运用于租赁设备等长期资产上,而支撑租赁设备的资金来源以短期借款为主,短期资金来源的长期运用必然会造成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问题(15)。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使得融资租赁企业面临巨大的流动性风险,一旦短期资金来源链条断裂,融资租赁企业将陷入经营困境。

      (六)租赁资产退出机制不健全

      金融租赁资本的循环周转可表述为:g→w→W…P…W′→G′。租赁资本的循环周转揭示,融资租赁企业运用筹集的金融租赁资本g购买租赁设备W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在较长的租赁期内,承租企业用租赁设备带来的现金流W′向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租金,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分期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在租赁设备上的投资。如果金融租赁资本固守这一循环周转方式,势必会导致融资租赁企业在租赁资产上的投资需要较长的时期才能收回,开展新的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依靠不断补充增量租赁资本,要么是股东不断注资,要么是增加新的负债。显然,这一发展模式是难以持续的,也是不现实的。国外成熟市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践表明,要实现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发展,必须有健全的租赁资产的退出机制,其主要退出机制是租赁资产证券化(16)。

      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融资租赁企业与商业银行开展了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与信托公司开展了资产转让业务,但是由于此类资产交易业务条件要求较高,并受监管政策和金融市场环境影响大,交易数量极为有限(17),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基本上还是一种“只进不出”的发展模式,即融资租赁企业在租赁资产上的投资主要通过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收回全部租金成为融资租赁企业唯一的租赁资产退出方式。在这一发展模式下,融资租赁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租赁资产流动性障碍,不利于融资租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策略

      (一)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

      为实现融资租赁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必须完善行业立法。金融学常识告诉我们,融资租赁企业在性质上属于金融行业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我国金融业立法惯例,对金融业立法采取的是按子行业分别立法的方式,如针对商业银行业制定了《商业银行法》,针对保险业制定了《保险法》,针对信托业制定了《信托法》等。相应的,对于融资租赁业,也应当制定《融资租赁法》。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融资租赁法》立法程序,2008年形成《融资租赁法》(送审稿),目前,《融资租赁法》仍处于征求意见过程中。《融资租赁法》迟迟未能出台,其根本原因在于对融资租赁企业性质的认定上。

      当前,融资租赁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按照国际惯例,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融资租赁业未来的发展空间巨大。适应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必须加快融资租赁立法的进程,由全国人大组织有关专家,听取、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完善《融资租赁法》(征求意见稿),并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根据融资租赁业的特点,《融资租赁法》不仅要对融资租赁的性质、融资租赁的交易行为、行业监督管理以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还要对融资租赁资产物权进行明确规定。

      (二)统一融资租赁业监管

      为保证融资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必须统一融资租赁业监管。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是:(1)统一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主体。我国应在《融资租赁法》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由银监会行使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权。(2)统一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办法。我国应在《融资租赁法》出台后,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范行业监管,同时,还要制定统一的具体业务细则,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业务操作。

      (三)加大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力度

      对我国而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说来:(1)支持国家产业升级战略。实现产业升级是我国的重大经济发展战略。要实现产业升级,需要大力支持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而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往往伴随着技术进步而提出设备投资,因此,大力发展融资租赁可以解决新兴战略性产业设备投资所面临的资金紧张,更好地促进国家产业升级战略的实施。(2)支持国家高端设备“走出去”战略。目前,我国提出了高端设备“走出去”的发展战略,大力支持像高铁、核电、机械等高端设备的出口。对国外进口企业而言,要进口我国高端设备需要资金,在资金困难的情况,转租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即国内融资租赁企业应国外企业的要求,首先从国内购买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租赁设备出租给国外企业。

      为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我国应借鉴国外融资租赁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租赁税收政策和信贷优惠政策,包括:(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投资抵税优惠;(2)向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优惠贷款;(3)允许承租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4)允许承租企业将租金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

      (四)完善融资租赁资产业务结构

      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两种基本业务,但是,这两种租赁业务对贯彻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以及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影响是不同的。(1)直接租赁有助于贯彻国家产业升级战略。在直接租赁方式下,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是新设备,新设备的技术先进性高,是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因此,直接租赁有助于促进国家产业升级,贯彻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而在售后回租方式下,承租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了现有设备的变现,至于变现资金是否用于新设备投资是不确定的,因此,售后回租在促进国家产业升级、贯彻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上具有不确定性。(2)直接租赁有助于融资租赁企业控制租赁风险。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企业在租赁设备上的投资是通过向承租企业分期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的,承租企业用于支付租金的资金来源于租赁设备未来带来的现金流,而租赁设备未来带来的现金流是否稳定又取决于租赁设备技术的先进性。在直接租赁方式下,租赁设备是新购置的设备,其技术先进性高,未来带来的现金流的稳定性也高,从而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租赁风险较低。而在售后回租方式下,租赁设备是承租企业在用的旧设备,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相对于新设备而言要低,存在着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未来带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较差,从而融资租赁企业将会面临较高的融资租赁风险。

      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务以直接租赁为主的实践也验证了上述两个方面的分析结论。遵循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国融资租赁企业需要不断完善业务结构,着力发展直接租赁业务,以支持国家产业升级战略,同时也有助于融资租赁企业控制风险,确保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五)拓宽融资租赁融资渠道

      融资租赁的显著特点是租赁资产投资支出的金额大、且是一次性的,而租赁资产投资的收回是在较长的租赁合同期内分次收回的。根据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匹配原理,为支撑长期的融资租赁资产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必须筹集长期的融资租赁资本,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理论上,融资租赁企业长期资本来源的渠道有二:一是股东注资,二是长期债务融资,包括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债券。

      银监会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了新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对于2007年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在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来源方面的规定,只是将“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调整为“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存款”,将“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调整为“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发行债券”,其他如向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等未变。而商务部于2013年9月18日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吸收存款,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而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资本来源渠道未做出明确规定。显然,相比于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进而确保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正因如此,2013年以来,与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相比,由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和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的家数实现了快速增加,注册资本金额实现了快速扩张,但其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的增加却并未实现等比例快速提升,其负债融资限制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使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与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相适应,必须统一、拓宽融资租赁业的融资渠道,允许所有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长期资本,以保证其经营活动的稳定性。

      (六)大力推进租赁资产证券化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好处是多方面的。从融资租赁企业的角度来看,租赁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租赁资产的流动性,使融资租赁企业尽早地收回其在租赁设备上的投资,为办理新的融资租赁业务筹集到所需租赁资本,保证其业务经营的持续性。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前面讲到,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孕育着巨大的投资机会,很多机构投资者,如保险机构、社保机构等,看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但苦于业务经营范围的限制而不能从事该类业务投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为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融资租赁业提供了可能。

      相对于2007年版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于2014年3月13日发布的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大变动是“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一规定对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企业还不能办理此类业务,这对于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均衡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有鉴于此,为保证融资租赁企业的均衡发展,国家应制定统一的政策,允许所有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①各年度《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

      ②吕振艳,杜国臣:《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现状与问题分析》,《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3年第9期。

      ③转引自梁忠辉:《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新契机》,《银行家》,2014年第5期。

      ④张建新:《中国金融租赁业发展瓶颈及对策研究》,《金融经济》,2013年第12期。

      ⑤2013年9月1日,商务部召开的第7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会议强调,融资租赁具有一定的类金融业务属性。

      ⑥冯曰欣,丁述军:《金融信托与租赁》,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70页。

      ⑦张凌翅:《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ICASS2012》,2012年,第402-407页。

      ⑧董彦岭,张明:《国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趋势及我国的发展战略》,《金融发展研究》,2012年第9期。

      ⑨冯曰欣,丁述军:《金融信托与租赁》,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

      ⑩(13)张琼:《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发展问题研究》,《农村金融研究》,2013年第2期。

      (11)乔加伟:《售后回租业务几近“停摆”银监会调研金融租赁“营改增”冲击》,《21世纪报道》,2013年9月12日。

      (12)杜岚:《金融租赁业发展对策》,《中国金融》,2014年第1期。

      (14)“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课题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需求与突破》,《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11月30日,第A15版。

      (15)(17)杜岚:《金融租赁业发展对策》,《中国金融》,2014年第1期。

      (16)董彦岭,张明:《国际融资租赁业的创新趋势及我国的发展战略》,《金融发展研究》,201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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