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利[1]2004年在《论汇票承兑人付款义务》文中指出票据法上的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汇票作为有价证券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支付、结算、信用和融资等功能。这些功能能否充分、及时地实现,主要取决于汇票义务人对其付款义务是否顺利、正确的履行。汇票承兑人付款义务是指由于汇票承兑人对汇票的承兑行为而负有的向汇票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在汇票关系中,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其因对汇票的承兑行为而承担绝对的付款义务。 在当前我国的理论界,对于汇票承兑付款人的付款义务研究缺少应有的重视;在立法上,我国票据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票据法对汇票承兑人付款义务的规定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在具体的司法实际中,当事人及司法机构对于汇票承兑付款人义务的履行也存在不少争议与疑惑。有鉴于此,本文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义务从形成到抗辩权的行使再到义务的履行作一些系统的整理与分析,对我国票据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一定的探究与建议,以期对票据法功能及目的的真正实现有所裨益。其中,在本文引言部分,主要阐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及与汇票承兑人付款义务有关的一些基本概念。在本文第一部分,着重对汇票承兑付款人义务形成中包含的主要内容如汇票承兑的意义、承兑生效的要件、承兑的法律效力、汇票承兑人付款义务的法律特征及我国票据法对此规定中存在的概念不清、对应承兑汇票范围的规定不合理、应承认部分承兑效力及应规定参加承兑制度等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对汇票承兑付款人的抗辩权进行了的分析,对承兑付款人抗辩事由、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不当抗辩及我国票据对此规定中的抗辩权定义不准确、有些抗辩事由不严谨等主要问题进行了阐述。在本文第叁部分,着重对汇票承兑付款人义务履行过程中的审查义务、付款的形式及效力及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中对承兑付款人重大过失的认定标准不合理、应允许承兑人部分付款等主要问题作了阐述。在本文结论部分,则最后对本文所论述的问题作了简要的总结。
张立英, 岳文[2]2015年在《汇票在中外贸易应用实践中的比较研究——兼论汇票的设权性》文中认为汇票作为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在国内外贸易结算中得到广泛应用,在企业结算、支付及融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于中外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的不同,汇票实务操作上当事人指向混乱,给广大的学生和读者造成不小的困扰。以中国票据法和在全球影响较大的英国票据法为依据对汇票应用实践进行剖析,可以帮助读者澄清模糊认识。
李垠[3]2012年在《浅论汇票融资制度的利与弊》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汇票最初是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出现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汇票逐渐发挥了巨大的融资功能。汇票的融资功能主要是通过贴现和质押两种方式实现的。汇票贴现的本质就是未到期汇票的买卖,具有成本低、效率高、资金周转率高、收息时效短等特点,但其突破了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汇票质押的本质则属于权利质押,具有安全性高、易于保管、简单方便等特点,但不同的法律对其生效要件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汇票质押是否生效多有争议。
赵富明[4]2019年在《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的商业实质与会计处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融资难且贷款利率大幅度上浮的宏微观环境下,银企之间的直接信贷融资渠道受阻,大量的信贷融资业务向产业链商业汇票融资方式转变。商业汇票融资业务主要表现为“无经济实质”与“有经济实质”两种融资方式。文章通过梳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本质,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实质重于形式”为根本思路分析商业汇票业务的正确会计处理方法,以期为财会人员提供参考。
佚名[5]2009年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9年10月26日财办会[2009]10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完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促进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知识结构科学合理,充分发
参考文献:
[1]. 论汇票承兑人付款义务[D]. 李广利.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2]. 汇票在中外贸易应用实践中的比较研究——兼论汇票的设权性[J]. 张立英, 岳文.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
[3]. 浅论汇票融资制度的利与弊[J]. 李垠. 公民与法(法学版). 2012
[4]. 商业汇票融资业务的商业实质与会计处理[J]. 赵富明. 商业会计. 2019
[5].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J]. 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