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_群体行为论文

论公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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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02)06-0017-07

评价活动是主体反映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活动。社会评价活动是 以群体为主体的评价活动。与权威机构评价活动相对应,民众评价活动是社会评价活动 的另一种现实形式,它是黑格尔所谓的一个群体内的成员“没有经过某种程序的组织” 而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1]。笔者在《论民众评价活动的机制》[2] 中就其总体运行的机制做了分析,本文研究其权威性问题。

一、权威和民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

权威是由拉丁文authoritas翻译而来,含有权力、尊严、力量和影响的意思。权威存 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

恩格斯针对无政府主义者“要求把废除权威作为社会革命的第一个行动”的观点,以 提问的方式说:“我们能不能——在现代社会中既有的条件下——创造出另一种社会制 度来,使这个权威成为没有意义的东西而归于消失呢?”[3]他以纺织厂为例指出,对于 时时发生的诸如劳动时间、生产过程和材料分配等问题,“不管这些问题是怎样解决的 ,是根据各该部门的代表的决定来解决呢,还是在可能情况下用多数表决的办法来解决 的,个别人的意志总要表示服从,这就是说,问题是靠权威来解决的”[4]。恩格斯由 此得出结论说:“这里所说的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 是以服从为前提的。”[5]

从上述的论述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权威的存在是有客观基础的。一定的经 济关系和社会生活需要一定的权威,在多人合作的生产活动中,尤其是在现代化的大生 产企业中,如果没有权威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就不能使生产活动合理组织起来和正常进 行下去。社会生活以生产活动为基础,由此决定了社会生活中的其他活动也是如此。其 二,权威以此一方的意志强加于彼一方、相应地彼一方服从此一方的意志为特征。此一 方的意志强加和彼一方的服从,两者互为对方存在的条件。因此,可以说,形成服从关 系正是权威得以成立的标志。正是这种服从,使权威从可能性和必要性转化为现实性。

权威以服从为标志,但服从源于两种情况。一种是以内在的认可为基础的服从。这种 服从是积极的,与此相应,意志施加者所具有的权威性是积极的。另一种是以外在的强 制为基础的服从,即通过威胁或惩罚迫使意志施加的对象服从。强制与惧怕内在地联系 在一起。意志施加的对象如果不服从就可能产生对自身不利的后果,出于对这种后果的 惧怕,意志施加对象就对强制力量做出了反应。一旦外在的强制力量消失,意志施加对 象的服从也就消失。因此,这种服从是消极的,与此相应,意志施加者所具有的权威性 是消极的。

民众评价活动表达着群体主体从需要和利益出发的对某一社会事件的观点和态度,体 现了群体主体的意志,具有明显的实践意向,因而总要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也就是 说,总要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发生作用。权威存在于民众评价活动的作用过程之中。 民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民众评价活动对群体内的个体往往具有权威性。

众多个体在共同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群体,共同需要通过对需要的意识转化为群体主体 的意志。群体主体的意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群体内个体主体的意志,于是个体主体就 会对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表示一定程度的认同和服从,这种认同和服从就其一定程度 而言,可以说是出于个体主体内心的。正是这种一定程度的认同和服从,标志着群体主 体与群体内个体主体之间权威关系的确立,也就是说,民众评价活动对群体内的个体主 体具有权威性。

共性不能完全概括个性,群体主体的意志不能完全体现群体内个体主体的意志。就不 能体现个体主体的意志这一部分而言,个体主体对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并不认同。这 时,民众评价活动就会通过良心的机制和强制力量的机制(后面要予以研究),使个体或 者遵从、或者屈从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遵从就是心悦诚服、表里一致的服从。屈从 就是尽管内心并不认同,但迫于外在的压力,不得不服从或不情愿地服从。不管是遵从 还是屈从,个体主体对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的服从,就标志着群体主体与群体内个体 主体之间权威关系的确立,也就是说,民众评价活动对群体内的个体主体具有权威性。

其二,民众评价活动对群体内的权威机构往往具有权威性。

群体可分为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有形群体和自发形成的无形群体两类。权威机构处在 有形群体内权力结构的最高位置。群体主体的评价活动通过权威机构评价活动和民众评 价活动等两种现实形式体现出来。虽然这种评价活动现实形式的主体在本质上是同一的 ,即都是群体主体,但在现实形式上,权威机构评价活动的主体只能是权威机构,权威 机构中的首领往往是权威机构的人格化体现。而民众评价活动的现实主体作用则通过众 多个体评价活动的“无机方式”体现出来。因此,这两种现实主体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 ,有时会有重大差别,于是就有了两者之间的关系。顾名思义,权威机构的评价活动具 有权威[6],即对广大民众存在着权威;但民众评价活动对群体内的权威机构也往往具 有权威。

权威机构在群体中所处的位置使它注意到自己是站在群体主体的立场上进行评价活动 的,因而往往能自觉地意识到自己与民众评价活动的一致性。这就是说,权威机构往往 会对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表示一定程度的认同和服从。管仲对齐桓公说:黄帝有“明 台之议”,尧有“衢室之议”,舜有“告善之旌”,禹则立“谏鼓”于朝,上观于贤, 下听于人,观人诽而主不蔽。[7]所以这些圣王能立于不败之地。这就反映了古代国家 权威机构中的有为君王对于民众评价活动的尊重。正是这种一定程度的认同和服从,标 志着由民众评价活动所体现出来的群体主体对群体内权威机构主体之间权威关系的确立 ,也就是说,民众评价活动对群体内权威机构主体往往具有权威性。

由于民众评价活动的主体和权威机构的主体之间的差别,权威机构主体往往并不认同 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清朝末年的统治阶级甚至提出:“宁赠友邦,不赐家奴。”[8 ]这正反映了特定情况下封建统治集团对民众的基本态度。然而,民众评价活动是一种 强制力量,它会通过强制力量的机制,使权威机构屈从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只要权 威机构对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表示服从,就标志着以民众评价活动形式体现出来的群 体主体与权威机构主体之间权威关系的确立,也就是说,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对群体 内权威机构主体具有权威性。

其三,民众评价活动对群体外其他群体的个体和权威机构具有权威性。

上面所讲的两种情况都是就一个群体内而言的。在一个社会中有很多群体,因此就有 一个群体与其他群体的个人或权威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些相互关系中,权威关系 是其中的一个内容。

一个群体的民众评价活动对其他群体的主体往往也会具有一定程度的权威性。其他群 体的主体在与此群体发生关系时,不仅要注意该群体权威机构的观点和态度,而且必须 注意该群体中民众评价活动所表现出来的观点和态度,否则就不能处理好与该群体之间 的关系。群体外的主体对该群体的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予以“正视”、承认其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所属群体主体的意志,并表现出来的一定程度的“服从”,就标志着以民 众评价活动形式体现出来的群体主体与其他群体的主体之间权威关系的确立,也就是说 ,民众评价活动及其结论对其他群体中的个体或权威机构具有权威性。

民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主要通过内在的良心机制和外在的强制力量机制发生作用,这 里分别作些分析。

二、民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通过良心机制发生作用

在现代几种主要西方语言中,与汉语“良心”相对应的词,在英语中是“conscience ”,在德语中是“gewissen”,在法语中是“conscience”。这些词有一个共同的特点 ,即都是合成词,由一个前缀和后面的词干组成。它们的前缀(英语为con-,德语为ge- ,法语为con-)的意思都是“共同”之意,而后半部分的词干都是“知”的意思。把它 们合起来即“共知”之意。

汉语中的“良心”一词,可分析为两个字:一为“良”,一为“心”。“良”的基本 含义是好,且还有“天赋的,先天就有的”含义。既然是天赋的、先天就有的,因而就 具有普遍性、共同性。“心”的意思是指人身体内部的器官,然后被引申为思维器官, 然后又被引申为思维和意识,然后又常常径直作为“道德意识”的同义词使用。古人云 :“虽存乎人者,岂无仁义之心哉?”[9]其中的“心”就是仁义道德的规范。孟子首先 提出“良心”概念。与“心”很相近的词还有“知”。王阳明则在“良心”的意义上集 中提出了“良知”概念,他说:“良知者,孟子所谓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是非之 心,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是故谓之良知。”[10]

上述关于中西“良心”的语词分析,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良心内在于每个人心 中,但却有共同的内容。良心或者来自上帝,被看成是写在人心中的法,“是上帝所赋 予的共识”[11];或者来自自身,被看成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这律法之为你的本 性之律法这一事实,便是强制你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12]。其二,良心是评价善恶是 非的标准。西方主要语言中关于“良心”一词的词干都有“知”的意思。在这里,“知 ”就是存在于意识中的原则规范。拉丁词“conscientia”正是在辨别善恶、是非的标 准意义上使用的。王阳明也指出,“良心只是个是非之心”[13]。良心就是普遍的共同 的判断善恶、是非的原则规范。

从社会评价论的角度具体地分析良心概念,我们认为,良心是社会评价活动在个体心 理中经过积淀而形成的机制。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群体之中,处在群体内的人的各种关系 都包含着价值关系。群体主体或者通过权威机构的评价活动,或者通过民众评价活动, 进行着各种社会评价活动。各种社会评价活动通过群体主体与个体之间的各种价值关系 ,对处在群体内的个体发生影响。随着这种影响的重复进行,群体主体的评价就会在个 体的内心形成心理积淀。可作两个方面的分析。

其一,从形成的角度分析,它是由外部影响的反复而形成的积淀。列宁说:“人的实 践经过千百万次的重复,它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格固定下来。”[14]人的意识中有一 种“逻辑的格”,心理积淀的正是这种“逻辑的格”,它是“由千百万次的重复”才形 成的,因此是在相当长的岁月中经过某种不知不觉的过程逐渐地形成的。于是,这种心 理积淀,对于个体来说,往往有一种先验性,好像它是生来就有的,具有不证自明的理 所当然的“公理的性质”。

其二,从内容的本质分析,它是社会评价活动的内化。我国古代“二十四孝”的故事 曾经在古代儿童中流传很广。儿童听了这些故事后所形成的印象体现的是一种价值观念 ,并形成一种心理积淀。这种心理积淀正是特定群体进行社会评价内化的产物。这种心 理积淀在表现形态上是个体的,然而,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则是群体的。这种个体心理积 淀就是以个体价值观念形态存在着的群体价值观念。

这种社会评价的个体心理积淀就是良心。“良心就是隐藏在人们内心深处的一种意识 活动。”[15]它是社会评价的内化,是社会“良心”的内化。因此,“个人良心与社会 良心不是相互独立的东西,而是一件事物的两方面”[16]。

我们在这里是指“社会评价活动”,而没有特指“民众评价活动”。社会评价活动包 括权威机构评价活动和民众评价活动。但是,在良心的形成中,民众评价活动比权威机 构评价活动的影响更大。这可以从以下两点来理解。

其一,民众评价活动直接对生活在民众之中的个体发生影响。个体总是生活在人与人 的相互关系之中,尤其是直接生活在与周围人的相互关系中。民众评价活动主要通过社 会舆论、社会思潮等形式体现出来,个体直接生活在民众内部的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 也就直接生活在社会舆论、社会思潮等的影响之中。一般说来,直接影响总要比间接影 响来得大。并且,民众评价活动对个体的影响往往通过潜移默化方式从认识和心理层次 上发生作用。良心作为观念与认识及其转化联系在一起,良心作为一种观念的积淀需要 经过相当长的岁月和不知不觉的过程。由此决定了民众评价活动对个体良心的形成要比 权威机构的影响更大。

其二,权威机构对个体良心形成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民众评价活动中介。权威机构的评 价活动会对个体直接发生影响,这种直接影响主要通过运用所掌握的机构实施韩非子所 谓听“赏罚二柄”。即:“凡是能遵循、维护或贯彻、实施其评价结论的,就予以奖赏 ;凡是不能遵循、维护或贯彻、实施其评价结论的,甚至违反、破坏或阻碍其评价结论 实施的,就予以惩罚。”[17]这“赏罚两柄”对个体服从权威机构的评价结论有直接作 用,但对个体在认识和心理上认同权威机构的评价结论没有直接作用。因此,权威机构 往往需要通过舆论宣传,形成特定的民众评价活动,以造成一定的民众评价活动氛围, 来阐述、烘托权威机构的评价活动,使得个体在认识和心理上对权威机构的评价结论予 以认同,从而对个体良心的形成施加影响。当然,这种特定的民众评价活动与群体中自 发形成的民众评价活动有所不同,但在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仍然是民众评价活动。

良心在个体评价活动中总是以良心不安或谴责的形式发生作用。这种良心不安或谴责 总是与个体主体的自我评价活动及其所产生的否定性意见联系在一起的。在自我评价活 动中,个体主体用凝结在良心中的价值观念作为标准对自身的所作所为进行评价。当所 作所为对良心产生某种实际的或可能的危害时,个体主体就会对自身的所作所为产生否 定性的评价。于是,良心上的不安或谴责就发生了。

良心的痛苦来自主体自我,它是主体的一种自我痛苦。康德把良心发生作用的这种特 点称之为“自律”。他指出:所谓自律“就是作自己的规律,乃是意志的属性”[18]。 良心的不安或谴责是发自内心的自我折磨、自我忏悔,是任何外在的折磨(如肉体折磨) 和外在的忏悔(言词、行为等所表示的忏悔)所不能替代的,因而这种自我折磨和自我忏 悔又是最深沉的,体现出一种悲剧式的美的境界。良心的不安或谴责具有极大的情感色 彩,往往伴有非理性的冲动。情感的力量是强大的,因而良心的不安或谴责的力量往往 会使个体主体产生非理性的冲动,甚至促使个体主体产生自残或自杀的行为。

发生在个体主体自身内的良心不安或谴责,实质上体现着群体主体对个体主体所作所 为的不安或谴责。个体主体用良心作为评价标准也就是个体主体从群体主体的角度和立 场出发,对个体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评价。当然,由于良心是一种心理积淀,因而已经 成为个体的需要,个体主体可以在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从群体主体的角度和立场出 发进行评价的。个体所作所为对良心所产生的某种实际的或可能的危害,也就意味着对 群体主体的价值观念产生某种实际的或可能的危害。社会评价活动转化为个体自我评价 活动,社会评价活动的否定意见通过个体内心的良心不安或谴责表现出来。

由于我们把良心理解为“是社会评价活动的心理积淀、尤其是民众评价活动的心理积 淀”,我们就可以把“社会评价活动的否定意见通过个体内心的良心不安或谴责表现出 来”进一步理解为“社会评价活动尤其是民众评价活动的否定意见通过个体内心的良心 不安或谴责表现出来”。个体内心的良心不安或谴责是与民众评价活动中的否定性意见 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民众评价活动通过个体主体的良心对个体主体的所作所为进行评 价发生特有的作用。良心的不安或谴责对于个体主体自身的巨大作用,体现着社会评价 活动尤其是民众评价活动对个体的巨大作用。正是这种巨大作用,使个体主体的意见顺 从民众评价活动的意见,使个体主体的意志服从通过民众评价活动所体现出来的群体主 体的意志。这就标志着以民众评价活动形式通过良心的中介体现出来的群体主体与该群 体内的个体之间权威关系的确立。民众评价活动对于群体内个体的权威性也就在其中体 现出来。

三、民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通过“强制力量”机制发生作用

马克思指出,民众评价活动是一种“普遍的、隐蔽的强制力量”[19]。这里所指的强 制力量是指人对人的强迫作用,它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但民众评价活动作 为一种强制力量是一种以精神强迫为主的强制力量。

民众评价活动的强制力量具体地通过社会舆论、社会谣言、民谣和社会思潮等形式体 现出来。关于民众评价活动具体形式的作用问题,我们在相应的文章中已作分析,此不 赘述。这里,从总体上对民众评价活动的强制力量作些分析。

群体内的个体最能感受这种强制力量。对于民众评价活动所属群体内的个体而言,违 背民众评价活动的意向,除非意志坚强不为所动,或者干脆逃之夭夭,是不可能排除在 遭白眼、唾弃、嘲讽、冷落之后的内心压抑、孤独、紧张等不良感觉的。这就是常说的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而对民众评价活动所具体体现的社会舆论等的投降或归顺, 则意味着不良感觉的解除,甚至会产生荣耀、幸福等情感。

民众评价活动的强制力量还对群体内的权威机构和群体外的主体发生作用。民众评价 活动不是坐而论道,不是清谈。民众评价活动具有明显的实践意向和积极的参与意识。 人们通过民众评价活动的具体形式如社会舆论等,深明大义,剖析得失,坦露请求,通 过民谣对某些社会现象进行揭露和鞭挞,并最终形成声势浩大的社会思潮,其目的是向 群体内的权威机构或群体外的某一主体施加压力,以影响他们的决策,制约他们的行为 ,最后达到与民众评价活动倾向和要求相一致的实践结果。当然,民众评价活动强制力 量的干预是有界限的,它只是具有实践意向和诉诸行动的倾向,而不是实践和行动本身 。

民众评价活动的强制力量是与普遍地发生作用联系在一起的。当一种民众评价活动的 具体形式如社会舆论或社会思潮在进行的时候,报纸上有它,电视上有它,在单位、在 家里议论它,甚至走到大街上也会听到它。人们处处感受到它的存在,摆脱不了它的刺 激,它就能形成一种声势。俗话说,“千夫所指,无疾而亡”,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 被民众评价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处处时时都感到被“所指”,这种无孔不入的氛围,使所 指向的对象无可躲藏和逃逸,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民众评价活动的强制力量的大小与 民众评价活动的普遍性程度成正比。

民众评价活动的强制力量往往以隐蔽的形式发生作用。民众评价活动的具体形式如社 会舆论、社会思潮等都是不可触摸的实体,它们弥漫在人们周围,人们可以感受它们, 却不可以像一本书、一份报纸或一个什么实物那样地拿到它们。民众评价活动的这种隐 蔽性使它作为强制力量发生作用,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民众评价活动作为强制力量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性,但这种指向性常常是在各 种不同意见的争论中、在街谈巷议的议论中、小道消息的流传中、水调山歌和顺口溜的 吟唱中体现出来的,因而常常是在潜移默化和欣赏中为人们接受的。即作为强制力量, 常常以非强制的方式作用于人们。

第二,民众评价活动具有很大的感染力。对于群体权威机构的评价活动做出的声明、 决定,有些人可以抵制它、批判它,但处在民众评价活动之中,通过社会舆论、社会谣 言等的影响,人们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接受民众评价活动所表达的意见。

民众评价活动是“普遍的、隐蔽的强制力量”。当民众评价活动的强制力量指向群体 内的个体时,会在思想上对个体造成极大的压力,个体对民众评价活动的服从,标志着 群体主体与群体内个体主体之间权威关系的确立,也就意味着民众评价活动对群体内个 体主体具有权威性。当民众评价活动的强制力量指向群体内权威机构或群体外某一主体 时,这种强制性所具有的实践意向和积极参与意识,会对群体内权威机构或群体外某一 主体产生极大的压力,使得它们在形成决策和实施计划时不得不考虑民众的意见,即表 现出对通过民众评价活动体现出来的群体主体的意志予以一定的服从。这就标志着通过 民众评价活动体现出来的群体主体与权威机构主体或群体外某一主体之间权威关系的确 立,也就意味着民众评价活动对权威机构或群体外某一主体具有权威性。

民众评价活动的良心机制中的良心不安或谴责往往要与强制力量机制相配合,才能有 效地发挥作用。当民众评价活动所形成的外在强制氛围与作为社会评价活动心理积淀的 内在的个体良心不安或谴责发生共鸣时,民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就可能在群体内的个体 身上以极端的形式表现出来。“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价值观念往往表现为一种舆论 ,使当事者感到外在的强大精神压力,同时表现为一种良心上的极度不安或谴责。一座 座贞节牌坊正体现着民众评价活动权威性的极端形式。

民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既通过良心机制体现出来,也通过强制力量机制体现出来,同 时也往往通过良心机制和强制力量机制的相互作用体现出来。离开了民众评价活动的强 制力量机制,民众评价活动的权威性就不能得到体现或者有时不能得到有效的体现。

收稿日期:20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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