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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首度披露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原则及框架,并增加了两个退市标准:一是在最近三年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都将终止上市。
如今,创业板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企,出现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情况的可能性极低,而从第一条标准看,创业板企业虽不乏违规现象,但还没有一家受到过“公开谴责”。
中国创业板刚刚两岁,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因为退市标准的缺失,导致其制度规则不完善,这是创业板市场当前暴露出各种缺陷和问题的根源。
时至今日,退市制度仍迟迟“难产”,创业板的问题也许只靠尽快推出退市制度还不能彻底解决,但没有退市制度的创业板,其未来发展之路只会更加扑朔迷离。
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首度披露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原则及框架,并增加了两个退市标准:一是在最近三年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都将终止上市。
所谓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即指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达到法律规定的退市标准或不满足维持上市资格的最低要求时,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创业板市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的市场基本制度。
迄今为止,在深交所网站能看到的只有南风股份和豫金刚石分别于2010年12月31日和2010年5月4日受到通报批评的处罚,而中能电气和安居宝两家公司都有涉嫌违规的行为,但都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如此看来,虽然创业板退市标准的出炉令市场沸沸扬扬,但对相关企业来说,似乎并不是多么值得担心的事情。
如今,创业板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企,出现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情况可能性极低。而从第一条标准看,创业板企业虽不乏违规现象,但还没有一家受到过“公开谴责”。此外,随着上市公司二季报的披露,创业板又出现一些亏损或业绩变脸的公司,也值得警惕。
中国创业板刚刚两岁,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因为退市标准的缺失,导致其制度规则还不完善,这是创业板市场当前暴露出各种缺陷和问题的根源。我们明显地看到,创业板呈现出的高发行价、透支的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金低使用率、高管离职套现、造富效应扭曲、神秘的PE腐败等异象,正成为市场挥之不去的厚重阴影。
退市制度是创业板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市场纠错机制,它对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金合理流动和资源有效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创业板市场推出之初,深交所便提出要建立快速、直接退市制度,然而,时至今日,退市制度仍迟迟“难产”。创业板的问题也许只靠尽快推出退市制度还不能彻底解决,但没有退市制度的创业板,其未来发展之路只会更加扑朔迷离。
相比之下,世界各主要创业板市场均建立了相对完备而严格的退市机制,以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为例,其每年的退市比例高到8%,略高于主板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6.2%,具体退市原因除了主动退市,还主要包括:不符合财务要求;流动性、市值规模或者股权分布未达标;缺乏做市商;公司治理、高管诚信出现问题等,这样既保证了市场资源的灵活流通,又维持了有序的竞争,维护了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我国创业板市场在建立之初并未同时推行退市标准,而是在2009年6月5日由深交所推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予以规定,该规定第十三、十四章较为详细的列举了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风险警示处理与暂停、恢复、终止上市等具体标准,可以说是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确立。虽然我国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刚刚两岁,但在主板市场不容乐观的退市状况,以及创业板市场现状的压力下,我国创业板的未来发展实际上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确立的退市机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创业板市场的严格退市机制能否有效运行还有待时间检验。
相关链接
国际创业板发展现状
创业板起源于美国1971年成立的纳斯达克,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高科技革命,以微软、英特尔、苹果电脑、思科等行业龙头的崛起为标志,纳斯达克享誉全球,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创业板典范。
在此之后,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掀起了建立创业板的风潮,先后建立了70多家创业板市场。但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截至2009年末,在世界交易所联盟统计的创业板只有31个国家和地区,而创业板市场总市值超过百亿美元的只有8个,分别是美国纳斯达克(3.2万亿)、巴西OTC市场(269亿)、加拿大TSX市场(346亿)、香港创业板(135亿)、韩国Kosdaq(739亿)、中国创业板(235亿)、日本创业板(239亿)、英国AIM(914亿),市值在10亿~100亿美元之间的有6个,分别是新加坡Catalist市场、爱尔兰创业板、南非创业板、纳斯达克北欧市场、奥地利MTF和泰国MAI市场,其余54%的市场价值不足10亿美元。
案例:德国创业板被迫关闭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经济突飞猛进,看似网络经济的时代已经到来,德国作为战后发展最快的经济体,迫切希望赶上美国“新经济”发展的大潮。于是,创建了德国的NASDAQ。
德国创业板最多时有300多家公司挂牌,吸引了大量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大部分中小投资者盲目的追捧,甚至达到了只要是看到公司名称中有“技术”的字样就毫不迟疑的大量买入。同时,管理方根据企业业绩,将其中最好的50家分离出来,组成“新市场50”股指。2000年3月,该股指曾达创纪录的8559点,成为欧洲最成功的新经济股指,很多公司市值上涨了几十倍。
然而,自2000年以后,网络经济泡沫破裂,美国NASDAQ市场持续暴跌,侧重于网络股的德国创业板市场迎来了创建以来的最大灾难。主要表现为:第一,股指一路暴跌。2002年年底股指仅收市于405.62点,这比1999年的4572.18点跌去了91.1%,比2000年3月的最高点8559跌去了近95.3%,相较于1997年建立之初的基准点1000点也跌去了59.4%,股指的持续下跌,最直观的就是一些纯粹概念性的公司股价暴跌,一些公司造假丑闻层出不穷,市场形象严重受损,投资者信心受到极度打击。
第二,市值大量缩水。2000年市价总值高达1135.9亿美元,2002年末仅为103.4亿美元,市值缩水高达1000多亿美元,甚至不足高峰时市值的十分之一。市场上充斥着毫无投资价值的垃圾股,投资者骂声不断,市场奄奄一息。
第三,IPO数量直线下降。2000年有140家公司进行IPO,到了2001年直线下降到11家,到2002年仅仅有1家公司完成上市,市场首发融资已经基本停止。
第四,交易金额的大幅度下滑,2000年时交易金额高达559.68亿欧元,到2002年交易金额迅速下滑到336.80亿欧元。
最终,伴随着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众多IT企业市值的大幅度缩水,德国创业板市场再也无法存活下去。德国政府对股票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顿。先是于2002年5月通过《第四金融市场促进法案》,提出交易所可自行调整市场结构;同年9月,德国交易所宣布,现有股票市场将全部合并到主板市场,主板市场根据信息披露要求的不同设立普通板块和“高标准”板块。2003年底关闭了德国创业板市场(见表1)。
德国作为一个制度十分完善的国家,依然没有能够让创业板成长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舞台,这其中既有全球网络经济泡沫破灭,网络股急剧下跌的历史原因,又有着其自身的内在原因:
第一,行业覆盖面过于窄小。当时正值全球网络经济泡沫之中,这些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绝大多数是集中于IT行业,缺少拥有实体业务的企业,以至于整个创业板市场的发展跟随着IT市场的发展,因此当网络经济泡沫破裂,IT中小企业大量资不抵债,网络股股价急剧下跌,直接导致了创业板市场的迅速衰败,直至最后不得不关闭。
第二,上市标准偏低。与美国NASDAQ市场相比,德国创业板市场入市标准要宽松得多,因此就不能够保证进入市场的公司的质量,这也为将来市场衰败埋下了伏笔。
第三,监管部门上市审核程序不够严格。一批仅仅靠包装、靠概念炒作的空壳公司大量进入,从而导致了市场上整体公司质量不高,最终多数沦为垃圾股,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信心。与此同时,保荐人制度的不合理,弱化了保荐机构的责任意识,再加上巨大利益的驱使,保荐机构放松了履行保荐责任的,又给了一批质量差的公司鱼目混珠的机会。
第四,部分公司的造假丑闻严重破坏了市场形象。由于对市场信息监管的不力,一些公司虚报业绩欺骗投资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丑闻层出不穷,这些丑闻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第五,券商在公司上市中出于利益对一些质量差的公司进行包装使其上市。上市热潮中,基于丰厚的佣金诱惑,德国从大银行到小储蓄所,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从事投资业务,将大量实力不济、经营不善的公司送入创业板,导致了创业板市场整体公司质量偏差。
第六,缺乏明确的退市机制。明确的退市机制是创业板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德国创业板创建之初在这方面就先天不足,没有明确的退市机制,不能实现优胜劣汰,并且运行一年过后仍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不管公司经营状况如何,只要是还持续经营及不破产就能够继续留在创业板市场,也不会被撤牌。大量的垃圾股充斥市场,一些优质上市公司受其影响也陷入泥潭,投资者被迫撤离,从而直接导致市场的衰败。
第七,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不够完善。完善的交易制度是一个市场能够持续健康运营的关键,然而德国创业板在创建之初就未设定涨跌幅限制,使得新股的价格波动极大,从而在股市非正常暴跌时难以做到有效风险防范。
海外创业板退市情况分析
退市率整体较高。通过表2的数据显示,海外创业板市场的年均退市率普遍高于主板市场。
主要退市原因。在不同的海外创业板市场,其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的原因也有差异:
首先,在NASDAQ,因股价、流动性和市值未达标而退市的公司较多。在NASDAQ,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财务造假等原因而退市的公司比例为1.9%,远低于因股价、流动性和市值规模未达标而被退市的公司数量。这表明在发展相对完善的创业板市场,退市更多的是市场主体对公司素质的甄别,而不是监管机构对公司违纪行为的判断。美国证券市场长期发展形成的市场文化和道德规范,保证了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行为的约束。
其次,在香港创业板、韩国KOSDAQ,经营业绩不达标和违规行为是公司退市的重要原因。在香港创业板,绝大多数被退市公司是因为其经营业绩不达标,只有很少几家公司因违规行为而退市。例如:长春达兴、迪斯数码等皆因无法及时公告公司年度业绩报告并最终退市;艾克国际在为期两年的强制保荐期结束不久即发生了高管集体失踪事件;数码库上市不足半年,就发生高管卷款失踪事件,后两家公司在长期停牌后均被退市。
去向各有不同。在退市公司的去向上,各个海外创业板市场也有所不同(见表3)。而场外市场是否成为创业板退市公司的主要去向,并不是场外市场与创业板之间的隶属关系所决定的,两者之间并非一一对应(见表4)。
谁之过
施光耀
流水不腐,户枢不蠹。中国创业板这泓春水如何保清护澈,退市制度是其中的关键。最近一个时期市场内外对这个问题特别关注:证监会成立专题小组,研究退市制度;交易所多位负责人先后发表讲话,并就创业板退市制度提出最新方案;舆论界连篇累牍地发表文章,呼唤加快完善证券市场退市机制的步伐等。
退市难与上市难有关
中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名存实亡,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中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困难呢?
首先,退市难源自上市难。中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阶段,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注册制相比,有很大差别,对企业来说,上市之难,胜过独木桥。在这种发行制度下,上市公司这块招牌变成稀缺资源,一些无法走正常上市路径的企业,不惜花费亿万资产,买壳也要上市,致使保壳和避免退市成为上市企业及其相关各方的本能冲动。因此,退市难的问题发端于发行上市制度上。发行上市制度和下市制度是证券市场规则两个有机的组成部分,彼此相互依赖,相互影响,不可分割。如果上市不再难,还会有那么多企业买壳吗,壳还会那么值钱吗,还会有人千方百计地去保壳吗?
其次,退市难源自理解偏差。保利三个基本问题,其理解方式分狭义和广义。狭义理解,投资者特指退市公司的股票买卖者,投资者权利亦特指退市公司股票买卖者的权利,保护投资者权利则在于不让或少让退市公司股票买卖者的权益因股票退市而受损;广义理解,投资者泛指整个证券市场投资者,投资者权利亦指整个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投资者权利则在于不让或少让整个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权利受损。毫无疑问,不同的理解方式决定了对待退市问题的不同态度和方法。狭义的理解下,退市的影响往往只有消极的减法效应,从而导致人们在推进退市制度建设问题上患得患失,瞻前顾后;广义的理解,少数公司的退市除了对相关投资者的减法效应外,还具有加法、甚至乘法效应,因为它是对广大投资者权利更好的保护。从创业板退市制度呼之不出的现象来看,恐怕需要优化对退市的理解,更多地从证券市场建设的战略高度来思考问题。
再次,退出难源自内向式制度设计思路。现行的退市制度和正在酝酿的退市制度在投资者权利保护机制的设计思路上有着明显的内向式特征。正是这种内向式设计的思路和现状抑制着有关方面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建设的决心,阻碍着进一步深化退市制度建设的进程。
最后,退市难源自退市指标欠科学。分析现行的退市制度安排有三大特点:进程时间长,缓冲环节多,指标弹性大。现行的退市标准侧重于赢利能力,在赢利指标中,又侧重于净利润,而这个利润指标恰恰也颇具弹性,很容易被人为操纵。三大特点组合到一起,就变成了“保壳”的客观条件或操纵的制度机会。不少垃圾公司通过一些简单的账面处理,不约而同地形成了连亏两年、微利一年,然后再连亏两年、微利一年的“二一二”亏损模式,可以永远避免“连续三年亏损”的被动局面,永远不会被“暂停交易”,更不必说退市了。
完善退市制度并未考虑主动退市因素退市难现象已经干扰了先进股权文化的建设,干扰了正确投资理念的树立,干扰了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干扰了正常估值体系的建立,直接影响了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退市制度之所以不健全,有以下思考:
思考一,制度设计未兼顾各种退市。上市公司退市大致可分为被动退市、自动退市和主动退市三种类形,这三种退市均系客观存在。在NASDAQ的退市公司中,被动退市的只占一半,另一半是自动退市和主动退市。三种退市均为证券市场所不可或缺,前两种退市带有明显的劣汰性质,有利于净化证券市场环境、优化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证券市场估值;而主动退市更多体现的是能进能出的市场精神和证券市场的服务功能,有利于增强证券市场平台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在健全退市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考虑证券市场劣汰的需要,也要考虑上市企业发展的特殊需求。从中国创业板市场现行监管规则来看,健全有关被动退市和自动退市的规则十分紧迫,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其任务更加繁重,因为它不仅要解决一个从粗到详的完善问题,而且还要面临一个市场化的突破问题。
思考二,指标设计未遵循“ 严简实”原则。除了主动退市以外,被动退市和自动退市的条件设定没有写好严、简、实三个字。所谓严,即要求要严格,设计要严谨;所谓简,即指标要简单,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所谓实,即指标要实在。而且,那些建立在主观因素基础上的量化指标也没警惕,“ 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3次”这类指标就属此列,这类指标虽然也有量化数字,但这一量化指标是建立在主观基础上的,如果它被作为一个退市条件,那么可以预见,交易所公开谴责机制和相关决策成员将会成为继财务报表以后的又一个操控对象。
思考三,退市进程未升级为“一步到位”模式。退市制度之所以名存实亡与“分步到位”的模式不无关系,一直以来,没有变“分步到位”为“一步到位”的直接退市。要知道,市场上下对健全退市制度已经为推行“一步到位”的直接退市模式创造了有利客观条件。在这个方面,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逻辑给我们加了一个颇具参考意义的注解:美国证券市场监管者认为,在问题公司的退市问题上,任何拖沓、犹豫,都是在与虎谋皮,只会给投资者造成“二次伤害”,增加问题公司钻程序漏洞或加大赌注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机会,从而挫伤整个证券市场的活力。
思考四,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未建立。尽快建立集体诉讼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为投资者提供司法救济,让投资者能够便利且有效地向公司追责,是保护投资者权利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退市制度的重要条件。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的事情,同样也需要国家司法体系的配合。
治市八条
华生
创业板推出到现在近两年,问题不少,主板和中小板的沉痛又起。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监管者应该采取积极的措施应对。但这不是说要出台救市的政策,而是要出台治理股市的政策,具体来说,目前至少应该推出八大治市措施。
建立退市制度,禁止卖壳重组。对于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呼吁,几乎是伴着创业板的推出一直持续到今天。当前股票市场的标准几乎被搞颠倒了,改变主营、卖壳重组的痼疾长期风行,为大盘股估值低、小盘股估值高、投机炒作之风的蔓延铺下了重要土壤。股市光生不死,保护了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却损害了大部分人的利益。当前投资者都普遍赞同退市制度推不出来是造成创业板估价失衡的主要原因,都赞成应该严惩坏企业,不够上市资格的企业就应该果断退出。
创业板作为制度创新的场所,体现着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此在创业板设立时间较短、历史包袱较少的时候,应当尽快推出严格、简洁、快速的创业板退市机制,切断那些搞不好公司就卖壳走人的大股东的后路。有生有死、有进有出才能形成新陈代谢的生态平衡。如果总是瞻前顾后、患得患失,表面上是保护了上市公司和决策失误的投资者,实际上是姑息养奸,给出了错误的政策信号,助长了投机炒作之风、推高了垃圾股的股价,结果反而贻害无穷。
加重惩罚造假与违法行为。对于造假的发行人、股东、保荐人、券商、必须要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同时针对发行人和保荐人的虚假陈述与言过其实的过度包装,开通问责和索赔的快速通道。
此外,对于那些预测误差大的公司,保荐人也要承担责任。例如,借鉴房地产产业里的质保金制度,证监会完全可以出台上市保荐的质保金制度。三至五年,保荐基本属实,质保金退回;如果预测差距大,则要承担经济损失,包括一定时间内停止保荐人推荐通道或保荐资格。
还应设立一些针对特殊企业的特殊程序。比如二次上市的企业,第一次没有上,第二次却上了,其中原因是什么?在此过程中就应当要有特别程序,对社会公示,确保投资者了解它确实满足上市条件,心里面明明白白。
实行高溢价发行预警制度。对于高溢价发行的企业必须要给予特别关注,要有一些预警措施。一家高溢价发行的企业,可以通过规定企业老股东不得低于发行价减持来限制企业发行价过高,有了这样的规定,老股东,PE,VC,都会主动考虑降低发行价以防止自己将来不能减持。这样的政策是可行的,至少是在一定年限内可行的。或者可以设置发行价减持的符别申请程序,有这样一个特别程序,限制自动减持,有助于维持认购投资者的心理平衡。
同时,建议禁止高溢价发行的企业在三至五年内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来转增股份只是一种账面游戏,并不能真正增进股东权益。但我国对股本扩张有行政控制,上市公司自己不能自行拆股或缩股,只能在每股1元的票面值上送转股。这种股本扩张行政管制,就如同火上浇油,大大助长了高溢价发行的炒作之风。因此,在我国股本扩张的行政管制改革之前,就需要与时俱进,堵塞漏洞,禁止在若干年内用募集资金转增股本。上市公司要扩张股本,只能用自己挣来的钱即滚存利润送红股。这才是对创业板三高炒作釜底抽薪的措施。
对于高管辞职减持套现的问题,应当要求高管做出任职承诺或锁定承诺,即在上市公告书里面声明自己在几年内会不会在这里就职。即使高管任职不能保证,但是也可以有股份的锁定承诺。这样,既能让认购投资者从中清楚了解到高管对公司的态度,又对股票定价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这个承诺当然是自愿的,但是只要有人承诺,有人不承诺,就给了大家观察企业的信号。有助于进一步解决企业高管辞职变现的无奈现实。
进一步完善发审委制度。中国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会计师很多,发审委要扩大和保护这样一个群体;在发审委制度上可以学习高考,建立全封闭的审核机制,保证发审委委员能够认真的查看资料,开展充分的交流,并且封闭式投票,可以有效防止腐败行为;对于发审委员的工作进行公示,谁做得好或者不好,一目了然,对于证明有眼光的委员可以长期留用。
全面引入个股的做空机制。引入国外成熟的备兑权证,平衡这个市场,给股民在这个熊市中获得赚钱的机会。事实上,权证的交易风险远小于期货。
暂停国际板。建立国际板块,对外开放股市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当前创业板推出一年多,连创业板制度都还没有建好,退市制度也还没有推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急急忙忙推国际板,要将重心首先放在如何建立完善创业板的各项制度上,创业板制度的完善也能为国际板提供有益的经验。
至于国际板到底要走什么制度,要站在国家和证券整体市场看,不能被一些人因为地方利益和行业利益所牵制。而国际板的推出,必须要等到国际板的制度真正明确,制度架构建设好了之后,再稳步地推出。
坚决叫停保荐加直投。保荐就要有中立性,好比法官审案的回避制度,保荐人自己有利益混在里面,只会引发认购投资者更大的疑问,这样的制度缺口不能留。
放行上市公司债,实行备案制。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全部实行备案制,只要设立一个标准,例如负债率超过80%的,不能发行,其他的一律可以自己选择发行。这么做最大的好处是使直接融资向间接融资转变,减轻银行的负担。此外,容许有备案的上市公司发行短期债。这样,银行负担大大减轻,直接融资向间接融资的宏观战略就可以迅速实现。银行也就不用因为资本金不足,老是来资本市场巨额融资。这就逼着银行改善自己的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毕竟大的客户会自己发债。所以,公司债的备案制,对于证券市场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公司债备案制还有一层意义,就是给上市公司用债权融资打开了大门,进而可以尽量地减少股本融资。因为股本融资动不动就增发,而用债权融资收益会比较多,特别是好企业的超额收益就会落在股权持有者身上,也就是落在股东身上。所以呼吁上市公司公司债全面放行,实行备案制,对股民的利益会有很大的增益。
也忌操之过急
张坤
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研究已经持续多年,但可操作性的退市制度始终未能正式出台和实施。创业板退市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监管部门应该以国内创业板自身特征和运行环境为基础,从多个方面和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创业板退市制度,但最重要的是切忌操之过急。
运行结果或不尽如人意
创业板建立直接退市制度,被认为有助于避免在创业板发生久拖不退、恶性炒作、争夺“壳”资源、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等现象,有助于保护投资者,优化创业板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然而,退市制度涉及到很多方面和环节,如果设计不当,考虑不周全,或者执行不力,那么制度运行结果很可能不尽如人意。
其一,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引发巨大的不确定性。对于符合条件或退市后被强制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的公司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股份转让申请这样一条渠道退出,尽管转让所得几乎微不足道。
对于那些不符合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而被还原为非上市交易公众公司的投资者而言,其退出和处置行为的代价将更为高昂。此类投资者还有一个选择,就是在上市公司退市前30 个交易日内出售股票。这种限期出售的规定必然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最终的结果可能是,中小投资者不得不选择在退市前30 个交易日内出售股票,由此诱发的集体抛售行为将导致退市公司股价大幅度下跌,损害投资者利益。
其二,“ 三年内累计三次公开谴责”退市标准可能会被私用、乱用、滥用。该标准意味着深交所的权力和权威将得到极大增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多种负面情形。一是深交所“投鼠忌器”,导致其行为有失公允;二是对深交所的决策过程缺乏监督。公开谴责存在很大主观性,深交所自己为自己立法,估计除了深交所自己以外,谁都无法确保它能够秉公执法,客观有效地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三是可能会诱发上市公司的寻租行为,导致公开谴责标准被私用、乱用或滥用。
其三,“股票收盘价连续20 个交易日低于每股面值”退市标准缺乏现实性。一般而论,价格标准是比较客观的,为寻租和腐败预留的空间比较小。具体考虑到中国A 股市场,股票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可能性应当说是很小的。敢于购买垃圾股是国内投资者一大特征,他们不会容许任何股票的价格低于其面值。这可能导致此一标准形似虚设。
其四,退市标准易被操纵。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通过一些非经常性交易活动,其净资产状况很容易得到纠正。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时,可能会考虑客户关系的价值,导致审计意见丧失公允性,也可能以此标准“ 要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来“ 寻找”大额交易机会,累计成交量标准也很容易被操纵和被规避。
切忌操之过急
创业板退市制度不能照搬主板退市制度,应以适应中国“ 水土”为转移,吸收成熟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精华。不过,在吸收之前,要首先明确以下六点。
第一,明确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退市制度建设目标的优先级。资本市场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创业板退市制度作为创业板监管的组成部分,也应该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首要目标,这也是成熟创业板市场监管的重要经验和原则。在退市问题上犹豫不决,瞻前顾后,只会增加上市公司违规活动的机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第二,以“绩效导向为主、披露导向为辅”的上市公司监管理念设计退市制度。监管理念决定退市标准,然而以信息披露导向型监管理念为主的创业板监管还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国内投资者还需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素质,监管部门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也需要进一步扎实推进。监管部门仍需要将绩效导向型监管理念贯彻在退市制度设计中,设置多样化退市标准,并随着创业板的日渐成熟逐步由强调公司绩效和财务盈亏转为注重信息披露。
第三,引入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和处置被“一退到底”的退市公司,扩充退市方式。对于不符合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公司,交由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和转让,并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股权代表集中行使投资者权利。同时借助资产管理公司在问题企业债务重组、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活动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帮助部分退市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从而在投资者、公司自身和社会之间实现共赢的局面。
第四,构建公正透明的强制退市决策程序和适当的执行与监督组织结构。在退市决策进程序中,深交所应当成为退市制度的执行主体,设置退市审核部或持续上市资格部,负责检查和决定哪家上市公司应该被强制退市,但是必须向证监会报告决策过程和决策依据。证监会承担对深交所决策行为的监督检查,但监督审查仅限于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客观性和公平性,不干涉深交所的具体决策事项。
第五,建立退市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明确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首要目标,还要建立相应的机制,尤其为投资者提供损害救助和补偿机制。一是深交所应该更加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效对接上市规则与退市规则,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二是及时、充分披露退市信息,为投资者提供退市缓冲期;三是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或证券投资保险制度;四是建立退市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司法手段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机制和律师风险代理机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能够集中力量的便捷维权渠道。
第六,从立法完备性上考虑,关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和自动退市制度。允许上市公司在不违反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首要目标的前提之下,主动申请退市与强制退市有很大区别。如果公司主动申请退市之后,还要在其他交易所,特别是在国外交易所上市交易,那么可能会对投资者造成很大的伤害。因为,他们在本交易所的信息披露义务会极大减少。在这种退市形式下,必须确保投资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对于主动解散公司,相关的退市程序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也需要得到清晰的界定。在这种场合,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也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责编:徐兰,xulan519@163.com;王晓东,xiaowang457@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