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及其规范_家族企业论文

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及其规范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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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式企业作为一种在世界上普遍存在的企业组织形态,其效率本身并无绝对的高低之分,家族式企业也不一定就是低效率的企业模式。随着私营经济的逐步发展,以及多种企业制度和企业模式的并存,中国也出现了不少家族式企业。我们通过对家族式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和相应制度规范的分析,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家族式企业的特点,把握市场经济环境下家族式企业发展的基本趋势,力求使国内出现的越来越多的家族式企业渐渐能够采取一个较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家族式企业的概念与适用边界

1.家族式企业的概念

家族式企业泛指在经济领域中存在的具有家族特性的各种企业组织。这种家族企业往往是一个经济意义上扩大的家庭,承担一定的经济功能,其产权结构高度集中,一般控制在家族手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程度视企业主意愿而定,决策通常由家族代表或家族集体作出,来自于外部的市场监控度较小,企业监控主要来自家族内部。

2.家族式企业的演变

在私有制条件下,历史上最早的企业均是家族式企业。经过漫长的经济史的发展,家族式企业也经历了一个与企业治理有关的演变过程。我们可以用企业的三个元要素从高度统一到逐步分化,来说明家族式企业的这种演变。

劳动力、资本和经营者是任何企业存在和发展的三个元要素。在最早形态的家族式企业中,这三个元要素以家庭为界限,高度凝聚于家庭或家族内部。这时的家族企业,提供资本的人和经营者是同一人,甚至连使用的劳动力与家族都有亲缘关系或故里关系,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投资人对企业经营负无限责任。这一过程的存在十分漫长,并一直延续至今。在西方国家和中国的封建社会,各种生产型作坊、流通性商号就是这一类型的企业,我们称之为原始的家族企业。在今天的商业社会,仍能看到零星的这类企业。

后来,劳动力来源扩大,逐步开始从三者统一当中分化出来,企业也开始吸纳家族之外的劳动者,但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者的经营权力仍高度统一,投资人继续对企业经营负无限责任。这时,经营者仍为业主型企业家,现今大量存在的独资企业就是这一类型。

继劳动力分化之后,资本也逐步分化出来,不再局限于家族当中,企业除了发起人的资本外,更多是吸纳了社会资本,企业开始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在这一过程中,家族式企业发展的形态又经历了三个具体的阶段。第一阶段是有限责任公司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股份几乎全部由家族成员掌握,甚至公司完全是由家族内部成员各自出资组建,公司董事会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均来自家族内部,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尚未发生明显的分离。第二阶段是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即家族控股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不再全部由家族成员出资,但家族作为大股东持有较高的股份份额,并对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有决定性影响,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开始发生分离。第三阶段是向公众公司演化阶段。这个阶段的公司股份开始外部化和分散化,股东人数迅速增多,股权高度分散,直至成为上市公司。这时,家族不再直接经营企业资产,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获得了充分的经营权,完成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以上三个阶段是实行公司制度家族式企业大致经历的三个阶段,其划分实际上并不完全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公众公司作为自然分野,关键是看公司治理的区别。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时期,家族式企业也有可能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公司高管人员完全职业化(国外家族式企业有很多类似的例子),而有的家族式企业即使上市后也没完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中国的某些家族式上市公司)。

3.家族式企业的适用边界

家族式企业并不是由其名称或创立的过程所决定的,甚至也不完全是由股权结构决定的,它有其一定的适用边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家族式企业的适用边界要比该企业的定义范围更宽泛些。

典型的家族式企业。家族完全以血缘关系对企业实行全面控制,财产权利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这种家族式企业虽然名义上是公司,但实际上是家族的经济体。

家族控制与现代公司相结合的混合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而且其中部分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但家族成员或家族企业对公司实行控股,公司的管理制度虽根据法律规定的现代公司制度所设定,但公司的实际运作体现家族意志。

家族股份虽较多但同时股权又相当分散的现代公司。原先是家族企业,后经过多次增资扩股,股权已相当分散,公司的治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运作上完全符合现代公司规范。这类企业多见于西方国家的一些老牌企业,如美国的福特公司、日本的松下公司、丰田公司等。

财产权利在法律上并不集中于家族,但在管理上具有浓厚家族色彩的企业。这类企业在法律框架下的财产关系上不体现家族控股,但在实际运行管理上具有浓厚的家族色彩,企业实际上形成家族内部控制。这种情况一般多见于中国的一些乡镇企业或由乡镇企业改制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少数国有企业也在这一类企业的边界之内。

二、家族式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

1.股权高度集中于家族成员或家族性的私人企业 在20世纪20-30年代及以前,家族式企业的股权基本上由家族成员或家族性的私人企业持有。例如,1929年美国福特家族持有福特汽车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而美国梅隆家族持有海湾公司80%的股份。到了90年代末,西方家族式企业中家族成员或家族性私人企业的持股比例明显下降,但仍保持一定的持股比例,其中部分企业的家族持股比例仍相当高,而在亚洲地区,特别是东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家族式上市公司的股权仍大部分控制在创业者家族手中,而基金、养老保险等分散型投资机构所持股份在其股权结构中的比率很低。

2.公司董事会决策体现家族经营的意志 家族式企业的董事会虽也经股东大会这一选举程序产生,但由于公司股份由家族掌管或家族持有公司较大份额的股份,因而,董事会成员或由家族成员担任或在家族提名下推选产生。显然,由此组成的董事会所作出的决策将高度体现家族经营的意志。

东亚地区家族式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以股票市值加权计算)

 被观测

公众

家族

政府

分散型

分散型

 公司数

持股

持股

持股

投资机

企业持

 (家)

(%)

 (%)

(%)

构持股

股(%)

 (%)

香港330

 7.0

 71.5

4.8   5.9

 10.8

印度尼西亚 178

 6.6

 67.3

15.2

2.5

 8.4

马来西亚

238

 16.2   42.6

34.8

1.1

 5.3

菲律宾

 120

 28.5   46.4

3.2   8.4

 13.7

新加坡

 221

 7.6

44.8

40.1

2.7

 4.8

中国台湾

141

 28.0

45.5

3.3   5.4

 17.8

泰国167

 8.2

 51.9

24.1

6.3

 9.50

资料来源:Claessene,Djankov & Lang(1999)."Who Controls East Asian Corporations?",World Bank 1999.

3.家族核心人物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具有“灵魂”作用 大多数家族式企业的核心人物往往都是白手起家,通过艰苦奋斗、百般磨炼和勇敢的冒险精神而最终成就一番事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的核心人物凭借其创办企业的功勋、对市场的正确判断以及家长式的管理,在企业中树立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并通过其独一无二的号召力、感染力和威慑力在企业中发挥着“灵魂”作用。家族核心人物的这种权威和“灵魂”作用与家族式企业的制度规范是相辅相成的,并得到了独特的企业文化的认同。

4.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强烈的私人关系色彩 家族式企业也有委托代理关系,但无论是委托方还是代理方,多半是出于特殊的私人关系。因为,特殊私人关系中的委托方并不仅仅只追求经济收入,而更强调对情感收入的追求,这既有保护自己的“信誉”以利长期获取功利的考虑,也有代理方在私人关系中追求委托方尊重、友爱和认同的本能反应。也正是因为如此,在家族式企业中,委托方的目标常常是寻求“知己者”,而代理方的商业价值观是为“老板”服务,并不是为企业服务。

5.公司的股权结构呈现超稳定状态 通常家族式企业的所有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是非常看重的,因此,为了保持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他们往往不愿意采取控制权分散的股权融资形式。即使有些家族式企业愿意将其公司上市,将部分股权让渡给社会公众持有,但是家族本身会确保对公司最大股权的控制。因此,家族式企业的股权结构无论怎样变化,家族控股的地位不会丧失。例如,在美国的家族式企业中,公开发售股票的公司不足2%,就是这2%的公司中,绝大多数也只会出售其20%到40%的股份,公司最终仍由家族掌握。像福特汽车公司那样让大部分股权由公众持有的,毕竟是家族式企业中的少数。家族式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性还表现在,除了少数家族内部财产争议之外,公司出现股权之争的现象是比较少的,除非企业经营不善被他人所兼并。

三、家族式企业公司治理的特殊效率

从管理行为的角度看,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家族式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具有一些特殊的效率,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家族式企业的竞争能力。

1.企业行为完全符合厂商准则 在家族式企业中,经营者受到来自家族利益和亲情的双重激励和约束,往往在企业行为上能够做到比非家族式企业更符合厂商准则。发扬光大创业期或父辈留下的事业、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成为企业管理层中家族成员的责任,也是维持家族成员亲情的需要,这是对他们的经营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主要机制。因此,与非家族式企业相比,家族式企业受非经营行为的干扰因素较少,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利己的个人主义倾向发生的可能性也较低。

2.企业的凝聚力强 家族式企业所具有的家族和企业合一的特征,使得家族成员视企业资产为家族财产,把企业的业务看作是家族事业的一部分,形成了企业是家族的延伸和模拟的家族的观念意识。在这种观念意识的作用下,建立在血缘、亲缘和姻缘关系基础上的家族企业股东和管理者把家族内的伦理和情感带进并融入了企业,比较容易做到为了家族利益而紧密协作一致,因此在企业内部形成了较强的凝聚力。

3.管理稳定程度高 在家族式企业中,由于家族成员控制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企业的核心层领导及企业下属事业的领导一般由家族成员或家族亲信担任,使得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在亲情的制约下,必须按照家族的伦理道德规范行事。正是由于家族伦理道德规范的制约,使得家族式企业在管理和控制上能够像家庭一样保持较高的稳定性。

4.决策迅速 家族成员中功劳最大、威信最高的核心人物一般都会成为企业的最高领导人,他可以独裁式地指挥家族式企业的前进方向,并对家族式企业的重大事务做出决策,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决策时间,保证了决策过程的迅速性。同时,由于家族成员在利益和管理上的一致性,以及家族其他成员对作为家族和家族式企业最高领导人所具有的绝对服从的伦理规范,使得企业的重大决策以最快时间在企业中得到贯彻执行,从而避免了企业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的拖延和效力衰减现象。

四、家族式企业公司治理的失范

中国的家族式企业在最近20年里有了较快的发展,家族式企业实际上已成为新办企业中最主要的企业模式。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组1999年提供的数据表明,新开办的企业中企业家族化的趋势很明显。从资产上看,51.8%的企业为一人独资企业,在全部被调查企业中,业主本人投资占投资总额的82.7%,而在所有其他投资者中,又有16.8%是业主的亲属,这种产权结构是构成家族制企业的前提。1999年12月22日,国内又出现了首家由家族直接控股的上市公司,即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个人股比例高达44.5%,远远高于法人股的29.4%和社会公众股的26.1%。其中主要家族成员——发起人潘氏父子的持股比例达21.5%,如果加上家族其他成员的股份,家族的持股比例达到26.1%,公司发起人潘氏家族已经成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继浙江天通上市以后,又有一系列的家族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

家族式企业的家族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虽然具有独特的效率,但也有不同于一般公司的不规范之处,这主要表现在:

1.家族意志边际无约束的扩大 在一个完善的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应该相互制约,共同遵守议事规则,但在家族式企业中,董事会缺乏独立性,基本甚至完全依附于家族的意志。同样,家族式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实际上是由董事会(董事会的背后是家族)聘任,在包括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在内的职能发挥方面显得苍白无力,公司监管容易出现极大的“黑洞”。经理一方面是企业的内部人,另一方面与家族之间特殊的私人关系,使这种内部人控制转化为经营者家族控制。正是由于这三方无法形成对家族的制约,会造成企业中家族意志边际可以无约束的扩大。

2.信息高度集中于企业内部 由于家族式企业市场监控程度小,监控主要来自家族内部,使得企业的运作缺乏透明度,因此,在家族式企业中信息不完全是相当严重的,主要是信息高度集中于企业内部,外部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家族式企业常常与关联企业通过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达成自利的交易。这种自利交易的例子包括:在公司和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中制定对家族有利的内部转帐价格,用高价把私人资产注入由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在和关联公司之间的贷款协议中制订对家族经济有利的条款等。

3.公司财产权利的变相转移 由于家族式企业的产权主要由家族投入,因而家族在企业的控制中处于强势。此外,家族式企业以家族关系论亲疏,造成企业权力结构的封闭性,权力分配向家族集团倾斜。以上两方面的因素决定了公司的财务机密和技术机密往往控制在家族少数成员手中,这又为公司财产权利转由家族支配创造了条件,甚至已经实施了这种变相转移。例如在一些家族式企业,公司投资房产与家族购置别墅常常是一回事,这使得企业始终无法摆脱个人和家族而独立存在。

4.具有特别的“圈钱”倾向 中国的家族式企业上市的愿望是极其强烈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家族式企业从银行融资要比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困难得多,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家族领导人(也是企业领导人)视公司财产为家族财产的心态,他们在本能上就要把公司的财富——也是家族的财富——不断积累。此外,家族除了在公司经营上的需要之外,也特别倾心于通过公司让家族控制和支配更多的资产,因此,国内的许多家族式企业具有利用企业上市“圈钱”的强烈倾向。

五、家族式企业公司治理规范的途径

1.强力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在家族式企业中推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这种治理上的变革在西方国家首先发端于家族式企业。在中国的家族式企业中,也应强调企业由家族成员的单独控制向由家族成员和非家族的经营者(经营者不能由家族单独挑选是个关键)共同控制转化。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应注重将“家族成员+个人能力”的家族成员选用原则与“量才为用”的外部聘用人才制度相结合,在一些重要职位上要大量任用非家族成员的高级管理人才,从而打破家族式企业封闭式的权力结构。由于家族式企业的自利性,应当由社会监管部门强力推行这种公司治理的变革,首先是在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中作为一项监管措施来推进。

2.加快企业股权多元化的进程 如果家族在家族式企业中持股过大,公司治理的规范制度是极难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加快家族式企业股权多元化的进程,采用的办法可以是引入战略投资者(即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法人股东,包括其他家族式企业、外资股东),构造一个配合经营业务的多元股权结构,从而优化家族式企业的治理结构。

3.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 由于家族通常是通过控制董事会来实现家族意志的,因此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对家族式企业显得尤为重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家族意志无约束的扩大。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意味着增加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在家族式企业董事会中的数量,并增强其在监督公司经理层方面的独立性,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可以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制订以及公司财产权利的规定施加更大的影响,在特别的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赋予独立董事在公司重要人事任免、战略投资、财产处置上的特别权力。

4.引入外部监事 目前,在大多数家族式企业中,监事会形同虚设,其职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原因在于大多数家族式企业监事会成员都来自家族的内部或管理层。所以通过引入外部监事,由本公司外部的专业审计人员、会计人员来担任家族式企业的监事会监事,可以改变家族式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构成,真正发挥监事会对家族式企业经营者的监督作用。

5.提倡真正的企业家精神 在公司治理方面,任何一项制度约束或监管规定都是有漏洞的,都有可能在家族式企业内部产生非常有效的对策机制(家族式企业也会运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则),或是遭遇到家族式企业的极力反抗。因此,真正要使家族式企业的公司治理规范起来,还必须大力提倡企业的伦理规范以为配合,尤其是要提倡真正的企业家精神,使家族式企业的家族方逐步培养起这种规范式公司的境界:要治理好市场必须治理好企业,要治理好企业必须治理好公司结构,这样企业才有大的作为,才能办成长寿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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