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本主义”规定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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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颇得舆论认同的理论倾向,就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资本”逻辑展开的制度平台,从马克思对资本逻辑的批判推及对现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批评,却忽略了马克思所指出的关于市场经济制度对人的发展的“人本”价值,忽视了市场经济本身蕴含的“人本”元素和精神文明内涵。这种理论倾向影响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知和评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构中导致经济结构与文化结构二元分裂:市场经济找不到内生性人文价值目标,文化精神找不到约束资本肆虐的合理性理念,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找不到经济制度基础。鉴此,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精神的“人本”理念,已经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所在。

一、对两极分化、社会不公现象的“资本原罪-市场趋恶”归因

从空想社会主义把私有制和资本视为万恶之源,到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对资本批判的名言——“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6页),“资本原罪”成为深入人心的传统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核心理念。市场经济因被视为资本逻辑展开的制度平台、以资本为核心的经济运行方式和资源配置方式,而成为“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理论教条的逻辑支撑。由于受到经典马克思主义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资本逻辑批判主题的影响,近年来许多学者都把市场经济视为资本逻辑展开的制度平台,对资本逻辑展开了无情的深刻批判,并把资本逻辑及其现实展开视为中国社会诸多社会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市场经济也被视为两极分化、分配不公的根本原因。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尽管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第一特性,优胜劣汰、两极分化是自由市场经济的首要制度效应,不过自战后凯恩斯宏观经济学成为显学并主导欧美经济政策以来,现代市场经济已经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包括英美在内的所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基尼系数都远比中国低得多,社会也相应呈现相对公平的橄榄形结构。这说明两极分化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因此,学界和大众中流行的所谓“资本原罪”和“市场趋恶”观念应当摒弃,我们有必要重新认识马克思关于资本的上述那段名言。

首先,尽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深刻的逻辑分析和生动的历史分析刻画出资本批判的思想主题,但他依然坚持辩证法的分析逻辑,对资本及其赖以展开的经济关系的积极作用作了描述。遗憾的是,人们对这方面内容很少关注,并在意识形态斗争中刻意遮蔽。《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指出资本及其赖以运行的所有制关系,奇迹般地创造出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6页)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极大地推动了历史发展和人类进步,它所呼唤出的庞大复杂的交换关系和生产关系,一方面导致了人的物化和无产阶级的非人处境,另一方面则为人的发展包括无产阶级的发展创造了经济和社会条件。马克思在1867年的《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就明确指出,在财产关系方面的社会进步,“仍然是无可怀疑的……在德国,在法国,一句话,在欧洲大陆的一切文明国家,现有的劳资关系的变化同英国一样明显,一样不可避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2页)这种变革历经一百多年,资本在当代发达国家中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被社会所驾驭,并成为社会财富创造和公共福利的物质基础。在发展中国家,资本是贫困国家走出恶性循环、实现经济起飞的首要物质条件。因此,资本没有原罪,罪恶在于使用资本的人与资本运行缺少“人本”精神的制度边界。

其次,资本也经历了革命性的蜕变,不仅不是必然导致两极分化的首要的决定性的因素,而且被社会所驾驭的资本还可能成为消除两极分化的因素。马克思对资本罪恶的批判的焦点,在于资本通过支配劳动(导致劳动异化)、支配人进而支配社会。当代股份制的迅猛发展导致了资本的社会化;经理人阶层的兴起意味着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开始发生转换——由资本支配劳动转向劳动支配资本,即人力资源在生产要素中已居于主导地位。可见,资本在当代市场经济系统和社会结构中,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已经退出其支配地位。

再次,市场机制可以产生不平等,但有政府调控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通过遗产税、高额累进税、转移支付等政策,可以缓解市场带来的分配不公,抑制两极分化。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掌控经济命脉,不仅有比欧美更强的宏观调控能力,也有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调控市场成熟经验的后发优势。所以,我国的两极分化的主因并不在于市场经济,不在于“市场失灵”,而在于市场经济体系的不完善,在于各种权力对市场的强势介入并通过扭曲市场秩序和规则,攫取了垄断性灰色收益或腐败性超级收益,在于各种垄断设租增加的巨额交易成本租金化,在于权力以不当干预为表现形式的“政府失灵”。

二、市场经济内生性的人本价值原则再认

所谓“人本规定”,是指基于人、为了人、以人为核心的价值原则及其对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演化、制度设计和安排的精神制导和约束。这种人本价值原则主要基于西方人文主义、人道主义和马克思的人本思想。马克思哲学虽无明确的人本概念界定,但无疑是在西方人本语境下展开的关于人的解放、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学说,是对西方人本主义思想的批判继承和高扬。人本规定是贯穿马克思全部哲学和思想的最基本的价值规定。马克思继承了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传统,将人与社会作为思考的重心,批判一切神包括黑格尔及其弟子们的神化的绝对观念及其变种的虚幻。他将自然视作向人而生的人化自然,将人本质上视为一个多样性的展开的历史过程,认为人的本质是社会实践的本质,人处于现实的物质生活关系而非生物性关系中。并且,马克思将人作为最高的价值和目的,人的自由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理想归宿和他为之终生奋斗的目标。

马克思倾其一生写出的思想巨著《资本论》的核心,是对异化了的人的本质——私有财产资本化的深刻批判,但其中隐含着对资本的人本化回归的理想憧憬。只有从这个角度,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那段激动人心的名言:“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版,第297页)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人本理念的基本内涵是指每个人的独立平等的价值和尊严与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它有三重规定:人的本质的生成,人的价值的实现,人的自由发展。

首先,人的本质就其现实性上说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必然随着人类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展开和社会发展的进步实现历史性生成。就此而言,人的本质不是与生俱来的生物性本能存在,而是自由选择的实践性社会生成。这继承了基督教文明的意志自由和近代哲学的个性自由的主体性思想,并强调通过人的对象化实践过程不断丰富人的多样性本质;通过不断进步的制度安排,为人的独立性的自由创造、多样性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最终实现人的本质的回归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

其次,人具有最高的价值和尊严,人类全部历史活动都是以人为目的的自为性活动,因此可以看做人道主义化的过程。这无疑继承了文艺复兴以来的人道主义精神传统及其现实化、制度化的人权学说。过去人们认为,马克思反对普遍的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观念,批判这种资产阶级的权利主张。这是一种误读。实际上,认定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价值和尊严,是马克思哲学不证自明的先验价值假设。因为按经验原则,不平等才是现实社会历史状态的客观描述。而以此为前提,马克思就不可能提出超越性的社会主义理想。马克思对现实的所有批判都是基于先验的价值原则,都是基于繁荣、独立、自由、平等、公正、博爱等普遍性价值的认同。他批判的不是这些价值本身,而是资产阶级把这些原则变成形式化的无内容的空洞口号,变成建立在无产阶级贫困、不自由、无公正、受压迫基础之上的资产阶级的专利,以及把这种专利美化成全社会利益的意识形态谎言。而马克思追求的正是使这些价值原则在全世界成为普遍权利的制度现实。

再次,基于唯物史观和辩证法,人的本质是一个现实的、历史的发展过程。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多样性发展,就是历史中的人相对于群体的独立个性的多样性展开。人的价值和尊严是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应当以人的价值提升和人的自由发展为首要尺度,经济社会发展应当以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为当下目的和终极目标。

如果按照马克思的人本思想,那么市场经济不仅是人人熟知的资本逻辑的展开平台,而且还是鲜为人论的人本价值原则的制度摇篮。从经济史来看,市场经济既受人本元素的潜在导引而生成,又在演化进程中生成并强化着人本精神原则。正是这些原则不断矫正着市场经济自身的非人化演进,并规范引导其由野蛮走向文明。没有市场经济,就谈不上人的本质的多样性生成和历史性发展。人的生命、健康、独立、自由、平等、个人财产权利保护、互利博爱等等人本精神元素,无不与市场经济相关。而没有人本精神原则的制导,市场经济也不可能由野蛮步入文明。

马克思没有提出市场经济的概念,但对以私有制、分工和交换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包括市场对资源的全社会配置和全球化展开,作出过经典的概括和详尽的阐发,并且对这一经济制度变迁进程对人的本质的体制化生成、人的价值的法理化肯定、人的自由发展的历史化展开作出了独到的描述,这些实际上都说明了市场经济所蕴含的人本精神原则。其主要表现为:

1.从人身依附到独立的个人:自由主体的生成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从人的发展角度把社会发展过程概括为三大形态,他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能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2版,第107页)这就是说,从地缘依附、血缘依附中的群体人到独立性的人,是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而正是由于基于分工和交换的市场经济,人才完成了这一历史性的飞跃。

在前市场经济时代,作为主体的人只有以群体和类的方式才表现出相对于自然的主体性质,这种性质常常为巨大的自然力所遮蔽。“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同上,第25页),个人消弭于群体之中,“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狭隘人群的附属物”(同上,第22页),只能从族群中获得自己的力量和性质,甚至也只在归属于族群的意义上才被看作人。从16世纪至18世纪始的市场经济使人们摆脱了这种自然联系,进入市民社会,“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脱离了自然的联系”(同上),成为自主自立自为的自由主体。尽管这是一种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人的独立性”,但它标志着群体人格向个体人格的转变。人突破了由地缘和血缘所决定的狭隘界域,进行广泛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交往,变成了自己决定自己生命活动、选择自己命运、负责自己行为的主体。这是人类历史的巨大进步。独立人格的生成是自由、平等等所有人本理念实现的主体前提,是社会关系多样性展开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出发点和重要里程碑。

2.从身份人到契约人:平等的权利主体的生成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把从“人身依附到人格独立”这一过程的政治表现称之为人的“政治解放”,即从政教合一的封建社会的市民到民主制国家的公民的解放。马克思认为,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对生命、自由、安全、财产权利等人权的伸张和宪法化规定,实质上是政治革命和政治解放的结果。“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封建主义性质,“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86、187页)个人成为具有平等地位的权利主体。“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体——这些个体的关系通过法制表现出来,正像等级制度中和行帮制度中的人的关系通过特权表现出来一样”。(同上,第188页)于是,市民社会中以自然权利表征的人权就获得了公民权的法权形式。由此可见,“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同上,第189页)

马克思高度评价这一进程说:“政治解放当然是一大进步;尽管它不是一般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但在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它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同上,第174页)马克思所说的这一社会进步过程,被著名法学家梅因从法律关系上界定为“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梅因用黑格尔的术语,将实现自由这个抽象的一般命题说成是从身份进展到契约的具体的一般命题”。(庞德,第16页)这一进步过程从人格状态上说就是由身份人进展到契约人,从社会关系上说就是人身依附关系和身份统治关系逐渐消失,让位给日益增长的个人之间以契约为纽带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运动的伟大成果首先是平等的权利主体的形成与平等的社会关系的多向度展开。

首先,前市场经济状态的人是由自然种性决定的身份人,身份标志着权利独占或垄断。身份决定着人的等级,等级决定着权利义务的先天不平等。下等人依附于上等人,当然也就没有自由可言。然而,罗马城市中生成的市场关系开辟了一块独特的平等交易、合意协议的天地,通过罗马法固定下来并在中世纪城市延续。于是,这种仅仅局限于商品交换的市场场域的经济自由,从自由城市(其实市民社会中人们也不同程度地依附于等级化的公会和行帮)借助于市场向社会扩展。人文主义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推动了自由市场经济在18世纪的迅速扩张,冲破了中世纪的等级关系,法国革命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和北美革命的《独立宣言》成为政治解放的标志。于是,“生而平等自由”成为时代的精神主题,生命、自由、财产、安全及追求幸福的权利成为不可剥夺的合理诉求。主体间合意契约成为自由选择的基本形式,平等的契约化市场关系扩张为形式平等的政治法律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那个时代的追求。

其次,人的价值和尊严实现了从类主体到个人主体的历史性沉降,平等权利成为个人价值和尊严的现实表征。“人——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是文艺复兴时的标志性口号,是人类价值大写的图腾。政治解放实现了身份人的契约化存在、人的自然权利的法理化存在,人的价值和尊严获得了社会化的宪法权利形式,又具体化为个体的权利价值。于是,洛克主张的每个人平等而独立地拥有的生命、健康、自由、财产的人权原则和平等原则,康德所主张的“作为人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自然权利,成为公民社会的宪法规则和法理秩序的基础。这就使人道主义实现了与法律体系的对接,使建之于平等之上的博爱意识有了普适性的价值意义,并使“人本”规定成为自由选择、自由竞争不可逾越的边界。

再次,法的权利属性使无差别适用的法治之法获得了至高无上的价值的权威,经济自由获得了法律约定的疆域。随着市场经济借助法制规则的展开,法律成为自由不可缺少的捍卫者。人本精神原则也就由道德领域进入了经济世界:人们的利益追求不能不择手段,而是必须尊重每个人所具有的天赋权利。

由此可见,从身份到契约、从市民到公民是人的政治解放——人的自由发展的一大进步。正如马克思所说:“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89页)

3.从“狭隘地域性的个人”到“世界历史中的个人”:人的多样性的展开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也是从群体人到个体人的解放)的历史空间表现就是“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6页)。狭隘地域性的个人是没有普遍性的、没有真正历史(就生命活动的简单性、重复性、自然性和狭隘性而言)的血缘性地缘性自然个体,这种个人不可能达到独立和自由,也无法形成人与人之间全面的多样性的关系。

马克思认为:“各个人的世界历史性的存在,也就是与世界历史直接相联系的各个人的存在”。(同上,第87页)历史不外是以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的世代交替,各个相互影响的生产和交往活动范围越是扩大,就越打破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分工的界限,历史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单个人随着自己的活动扩大为世界历史性的活动,越来越受到对他们来说是异己力量的支配……受到日益扩大的、归根结底表现为世界市场的力量的支配”。(参见同上,第89-90页)也就是说,“私人交换产生出世界贸易,私人的独立性产生出对所谓世界市场的完全的依赖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109页),产生出人格独立的“世界历史性个人”。而所有这一切,都由于竞争的关系而“以世界市场的存在为前提”(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87页),都是世界市场的产物。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与人的解放是一致的,而“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同上,第89页)尽管“个人的真正的精神财富完全取决于他的现实关系的财富”,尽管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异己的力量,“但是……只有这样,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各个人的全面的依存关系、他们的这种自然形成的世界历史性的共同活动的最初形式,由于这种共产主义革命而转化为对下述力量(指异己的力量——引注)的控制和自觉的驾驭”。(同上,第89-90页)也就是说,只有经过这一市场化过程,人才能形成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发展的全面性的制度前提和历史条件,为自身发展的更高阶段奠定基础。

当然,市场经济的分工会使人产生单向度,产生工作空间的狭隘性,但同时,市场经济中的自由选择也会促进人的发展的多样性和全面性。作为历史的“时间实际上是人的积极存在,它不仅是人的生命的尺度,而且是人的发展的空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532页)因此,成为世界历史中的人,实质上是人的空间多样性的展开、多样性能力的形成。市场秩序形成的协调合作让人的独特天赋发挥作用,专业化造成并鼓励少数个人的发展,使之足以养活自身并为整体作出贡献,文明就是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的发展。

三、人本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明的灵魂和制度界标

1.马克思哲学的人本主线及其自由市场经济背景

上世纪末国内理论界对马克思人学思想的大讨论,基本是在资本批判的角度上或概念自身层面上进行,忽视了马克思人本思想的市场经济制度平台。实际上,不仅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变革凝缩了西方人本主义的发展逻辑,而且离开市场经济背景也无法理解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和人的发展的论点。

首先,在超越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中解释人的“个体化生存”。马克思的人本思想是在对黑格尔的犹如上帝的“无人身的理性”的批判中诞生的,是从超人化的理念回归于现实的个人。这一过程又经过费尔巴哈对黑格尔的批判中介。费尔巴哈认为,近代哲学的任务是将上帝现实化和人化。就是说,将神学转化为人本学。(参见费尔巴哈,第115页)费尔巴哈的人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科学抽象的类——孤立的人类个体,而真正的个人是在社会历史中,即在特定生产方式和经济运行方式中的“现实的个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页)当然,最主要的关系是基于市场经济的生产-交换关系。正是在这种关系中,马克思诠释了“现实的个人”这一工业化市场化进程中处于人的发展的第二阶段的“个体化存在”方式。《德意志意识形态》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所说的人都是现实的个人。

其次,马克思在市民社会的市场经济背景下,阐述了人的“集体化生存”方式:从利益“无我”的“虚幻集体”到利益“有我”的“真实集体”。马克思认为,尽管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人类历史活动的第一个前提,“现实的个人”是在世之人的存在方式,但是在分工交换条件下,“现实的个人”也必然是依赖于物的力量的“集体化生存”:“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遗憾的是,“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才是存在的。……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19页)这就是说,一个阶级的个人占有了另一个阶级的个人的利益的集体是“虚幻的或虚构的集体”。真实的集体一定是“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普遍利益的代表,它只有在控制了经济过程的自发性、偶然性,即个人重新驾驭物的力量、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时才能形成。即便如此,马克思还是认为,在北美合众国那样的共同体中,在现存的交往形式——自由市场经济中,个人有可能利用偶然性为自己服务,即实现个人自由。(参见同上,第122页)

再次,马克思从市场经济的历史展开中论证人的本质的历史性展开。《德意志意识形态》以现实的个人为历史的前提和逻辑起点,粗略勾勒出市场经济的历史发展和人的历史发展,描述出人由群体依赖、物的依赖基础上的人格独立性与自由个性的三大发展阶段。马克思哲学不是从想象的前提讲人的存在,而是从人的生活方式出发,以经济发展为基石解释人的发展,认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0页)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为谁生产,讲的正是经济运行过程。随着经济过程的展开,人的本质也随之生成和展开。环境——生产力等社会经济交往方式的总和(当然包括市场经济),是“‘人的本质’的东西的现实基础”。(同上,第545页)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人的本质实现与自由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

2.人本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文明的价值灵魂

如果说市场经济本身蕴含着人本精神文明,那么人本精神就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灵魂。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世界性思潮,是针对自由市场经济的非人化迷失、资本逻辑的非人化展开现象提出的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绝非可有可无,而是在理念和实践两个方面宣示:社会主义的概念内涵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内生性人本价值理念的发展,也是市场经济优化与现代发展的价值灵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本规定必须以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目标,以“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人格独立”这一人的发展阶段为现实基础,以人的平等的制度平台上自由个性的丰富性展开为现实价值导向,以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为基本的行为边界。据此本文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三大人本规定,即人道规定、平等规定和自由规定。

所谓人道规定,就是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是以人为目的,高扬人的尊严和价值,就是“以人为本”规定经济发展过程。具体说来有三大原则:第一,生命权优先原则;第二,人格尊严原则;第三,博爱原则。

所谓平等规定,是指社会共同体成员人人拥有同等的价值尊严和基本权利,在平等劳动基础上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和社会财富,反对等级差别和特权。市场经济是平等观念的现实基础,平等观念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这就意味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包含着平等的精神规定,它包括三大原则:第一,共富原则;第二,综合的平等原则;第三,反对特权原则。

所谓自由规定,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奉行经济自由原则和个性自由原则,以促进人的本质的多样性展开和自由个性的生成为现实目标,使人不断摆脱资本控制,实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它有三大原则:第一,财产权保护原则;第二,法治原则;第三,选择自由原则。

3.人本原则是历史规定,更是逻辑规定

由历史规定上升为逻辑规定并规定实践进程,是马克思哲学的思想进路。然而,在对市场经济精神的理解中,国内学者往往用马克思的历史规定遮蔽其逻辑规定,甚至取代逻辑规定,因而貌似坚持马克思的基本立场,实际却违背了马克思的方法论原则。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学者把“自由”、“平等”、“博爱”、“正义”看作永恒精神的观点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揭示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把阶级意识说成人类意识、把阶级利益说成全社会利益的双重虚假性,科学解释了上述观念的经济原因和历史生成。于是,人们就据此否定上述观念的普遍性价值和当代意义,或者陷入姓“社”姓“资”的精神怪圈,否定历史上各个阶段中生发的精神文明的人类性质,陷入文化虚无主义;或者用具体价值取代普遍价值,自绝于全球化的人类文明,自以为是,抱残守缺,陷入文化精神的孤独中。

以上所述都是对马克思的严重误读。其方法论错误在于,用概念的历史规定否定逻辑规定,最后必然否定历史规定自身:历史成为无精神的历史,无逻辑的历史。这不符合马克思的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马克思批判传统哲学只讲形式的逻辑规定而忽视内容和历史规定,必然导致虚假性谬误;但是这绝不意味着马克思只讲历史规定,不讲逻辑规定。无逻辑规定的历史是不可思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否定逻辑规定就是否定人的主体性和精神能动性,否定人类以理性为基础的全部精神文明。实际上,马克思在阐述人本理念的历史规定性时,从未否定其逻辑规定,从未否定这些价值的普遍性,从未否定这些价值在人类社会进步中的作用。在马克思看来,历史本体——人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现实物质生活方式制约和决定着人的精神生活及其理性化过程,而精神生活中的理性化的普遍性概念一经形成便相对独立地支配精神生活,并反作用于物质生活过程。前者是历史规定,后者是逻辑规定。正是逻辑规定以精神能动的方面支配人的实践过程,实现“改变世界”的哲学使命。

首先,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是人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是保存了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人向自身、向社会的人的真正复归,是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的统一。因此,向人而生的自然和历史发展过程就必然是人本规定的逻辑展开过程。从理论上说,这种理想和实现理想的人都只能是作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必然具有普遍性的逻辑规定。

其次,马克思阐述了资产阶级反封建时提出的平等、自由的权利要求,超出了阶级边界而扩及广大农民阶层,“获得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7页),具有了普遍性的“人权”外观。他从未否定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同时,马克思主张“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09页),主张“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同上,第610页)。可见,无论是在历史分析中还是在现实实践斗争中,马克思都强调了人本规定的普遍性、真理性价值,指出了其社会化过程的进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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