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据规则,建立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科学水平与文明程度。但是一项规则的有效运行除了规则本身没有问题之外,一个健康良好运行环境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落实的效果却差强人意。本文基层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的困境,并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提出自己的若干意见。
关键词: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司法改革
一、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虽晚但发展势头良好。在早年间,由于社会法治体系不健全,部分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加之受到社会现实条件的影响。我国并没有系统的提出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由来已久,这就导致部分司法机关盲目追求办案效率来过度关注审判结果而忽视了程序本身的正当性要求或者司法运行体系本身的问题从而导致了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随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主的一批证据规则确立,在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法制建设的相关领域均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国情的现状,基层法制建设尤其是指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基层公安机关为主的司法系统对该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仍有些与不足,本文笔者将从基层的法制建设角度去深入剖析该问题。
二、我国基层法治建设中关于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限制。
(一)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
我国传统法制建设理论中提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实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是符合中国特色的,长期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这一原则的积极意义。但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为了顺利完成打击犯罪,惩罚罪犯的目的,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往往考虑的首要考虑的是如何准确的认定犯罪事实,而不是收集证据的方式是否得当,这就导致只要能够准确的认定犯罪事实而不致发生明显的错误,那么侦查人员即使存在违法行为,也通常能够得到容忍和合理解释。特别在基层,法院作为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很难指望法院能够从追诉犯罪的共同体中解脱出来,为非法证据的排除提供空间。比如多次盗窃或者说所谓的惯犯,当被告人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或者说长期在地方上为非作歹,屡教不改的。基层法院因为作为本地的审判机关,肯定不能说没有先入为主的想法。这时候让基层法院或者说检察院的去排除公安机关辛辛苦苦得到的证据,一方面不利于接下来公检法的进一步合作,另一方面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去看会给普通民众一种不安全感。
(二)基层法院容易受到地方机关的影响。
我国的法治理念也一直在强调司法独立,司法活动不受任何人的干预。但是回到我国的基层现状:地方人大可以审议法院的工作报告和选举主要领导成员;政法委统一领导地方的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地方党政机关掌握着法院的财务,人事等权力,法院在某那种程度上会屈从于地方政府的某种权威化力量,从而出现审判活动地方化甚至主观化倾向,为了地方利益或者政府利益而选择性的适用,甚至错误的适用法律时有出现。这也就是往往我们说的地方政府会给司法机关施加的压力。
三,对基层法院加强非法排除证据规则实施的相关建议
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而言,只有在实现公正权威的审判前提下,完善司法制度,尤其是确立以法院的公正权威地位作为逻辑前提,法院才有可能从追求案件事实真相,而不是一味的为了排非而排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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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宪法理念,尊重保障人权
强化基层法院“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二者的关系。一是处理好打击犯罪与尊重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关系。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打击犯罪是手段和措施,尊重和保障社会成员的人权是宗旨和目的。二是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障被害人人权的关系。严格依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办案,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拿捏好打击犯罪的力度和罪行轻重的认定,与尊重和标准人权的理念有机统一,才能最终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诉讼构造
这种以刑事审判为重心的刑事诉讼构造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但只有在这种形式构造中,构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主体良性的循环运动,才能保障以刑事审判为重心,这个审判为中心是指:在非法排除证据规则的前提下,为了确保能够控诉成功,公诉机关会对自己的证据进行更加谨慎的调查哦;法院凭借以审判为中心的的诉讼地位敢于排除那些在客观上对案件事实起到重要证明作用的非法证据,从而促使刑事追诉活动始终正常合法的运行。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强化控方证明责任
要走出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异化的困境,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以强化控方对不存在非法取证的证明责任。
构造庭前审查程序三方参与机制,提供非法证据排除可能性。一是控辩双方证据争议动议是启动前提,法庭引导是关键。法院召集庭前会议的前提须是双方提出了有关解决证据争议的动议,或提交给法院的案卷信息表明控辩双方存在证据争议,让控辩双方由被动为主动,让庭前会议更有针对性,同时避免了走形式。庭前会议中,法庭要主持、引导控辩双方将争议焦点的重心放在证据争议证据的调查和质证上,从而明确庭前会议的重心,避免双方的焦点转移至定罪量刑的实体问题上,避免双方发表重复意见.二是庭前会议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提供可能性。如果法官在庭前会议中认定存在应予排除的情形,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
深入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减轻地方对司法机关的干预,推动法院财政独立化或者其他方法来最大限度的减少地方行政权力机关的干预,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充分尊重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法律权利,依法合理的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司法公正权威。
结语:尽管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我国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运行环境并未取得同步进展,如何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非法取证行为问题仍然任重道远。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相比较因为社会关注度较低加上多方钳制所以非法证据排除处于尴尬的境地。笔者以基层法院司法实践为视觉,对基层法院非法证据排除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希望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进一步提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论司法去地方化改革与人大的司法监督》-杨炼-《社科纵横》2015.06
[2]《论法院难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深层次困境》-王超-《社会科学》2013.07
[3]《对基层法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思考》-叶丹-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7.07
作者简介:
马天亮(1998-),男,汉族,籍贯:河北省保定市,学历:河北工程大学法学本科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论文作者:马天亮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1/14
标签:证据论文; 法院论文; 基层论文; 规则论文; 司法论文; 我国论文; 人权论文; 《基层建设》2019年第2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