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综述论文

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综述论文

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
——“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综述

文/杨静怡 张先雨

摘要: 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中原论坛在河南郑州隆重举行。大会共设七个分论坛,讨论内容涵盖新时代版权制度的国际化、商业标识保护与制度创新、创新发展与专利保护、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司法、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热点、广播影视行业版权与法律前沿问题等方面。来自各国的专家、学者、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针对知识产权全球化下的新问题展开探讨,积极建言献策。此次大会的圆满举行,展示了南湖论坛的新特色和新思想,为国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提供智力支持,必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建设再攀高峰。

关键词: 全球化;知识产权保护;版权国际化;商业标识保护;专利创新发展;互联网热点

为推动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深入实施,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难题,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4月13—14日,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中原论坛在河南郑州隆重开幕。来自美国、德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英国、中国等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官员、专家学者、法官、企业界、律师界、出版界的知识产权实务工作者共千余人齐聚一堂,为应对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言献策。

主论坛: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新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资深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新时代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中方首席专家吴汉东教授主持论坛开幕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姚莉教授、中原工学院校长王宗敏教授、郑州市委常委谷保中、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刘怀章、韩中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朴荣吉教授、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罗东川大法官分别致辞。贺化副局长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正积极推动谋划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在面对知识产权发展形势、社会基础、目标方向新变化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建设坚持走自己道路的决心没有变、坚持深化改革的决心没有变、坚持对外开放的决心没有变。罗东川大法官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筹备和建设情况,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责和使命是做司法改革的探索者、科技创新的助推者、技术类上诉案件的主导者、公平竞争的维护者、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和引领者。

第一,依据现实存在的后果追溯前因。依据现实存在的后果追溯前因,便会因为有现实中的实物而让人相信确有此事。比如,有火山,但火山是怎么来的,近代科学才给出了地理学的解释,但在古代,人们说是太阳之子摔到地上,是一种任意因果的解释。

在主题发言环节,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龚亚麟专职副主任指出,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正在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所长瑞托.赫尔提教授对最近通过的《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进行整体评价,认为必须从实质上重新定位该指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王闯法官指出,中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继续完善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机制,推进技术性知识产权案件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审判智能化建设。日本东京大学副校长渡部俊也教授提出,数据所有权问题是当下知识产权面临的新挑战,必须重视数据利用,并通过国际组织对数据进行保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楚天学者”马一德教授呼吁知识产权界全体同仁共同为推进商业秘密立法加油呐喊。韩国高丽大学李大熙教授聚焦区块链技术,指出如若在知识产权领域普及区块链技术,必须首先战胜当前遇面临的各种挑战。腾讯研究院张钦坤秘书长结合欧盟、美国的数字市场立法,分享了在产业角度背景下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思考。华东政法大学原副校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功耕主任认为,科技创新环境下,律师应该积极拥抱新技术、探求新模式,正确认识科技创新对自身的助力作用,重视自身实务能力的提升,面向更广的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分论坛一:新时代版权制度的国际化

(一)新时代版权制度面临的新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万勇教授从凤凰网案二审判决入手,认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属于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符合固定和独创性的条件,应受保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孟祥娟教授聚焦音乐作品,指出俄罗斯也将音乐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予以保护,但在权利体系和许可模式上与我国有所差异,对此提出借鉴意见。烟台大学法学院宋红松教授将人工智能创作结果分为数据和表达双重属性,认为前一属性成果可以给予商业秘密权进行保护,后一属性成果可以通过版权法保护。北京工业大学孙玉荣教授认为应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版权法保护,但人工智能自身无法成为权利人,应采取契约主义确认权利归属。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张慧春副教授深入研究学术期刊数学出版问题,提出学术期刊数字出版领域内的开放存取模式已经成为趋势,而开放存取模式的成功需要通过版权许可实现利益平衡。湖北金卫〈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袁音主任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进行探讨,提出应该区分软件的核心价值以区别保护,或专门的制定软件保护的法律规范。中原工学院法学院杜爱霞副教授通过对图书馆数量和服务质量对著作权保护的影响,揭示了国家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重要功能。广州大学法学院杨淑霞副教授聚焦网络直播“翻唱”行为,从广播权、表演权、其他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四个不同的规制路径对该问题进行解读。

(二)我国版权制度问题的新探讨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杨静教授指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既有优势也缺陷,应当从理念升级、规则升级与环境升级三个方面来对这一问题加以认识。澳洲西澳大学法学院邵科教授从全球视角出发,提出在新自由主义背景下,知识产权商品化正在逐渐走向极端,我们应该重视并规避这种错误的倾向,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知识产权事业中的重大关系,构建科学又合理的知识产权商品化体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鹏立足于实践,提出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利但也有其边界,即使是救济机制适用时,反垄断法的救济方式不应处于优先的位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佘力焓副教授通过分析专利审查国际合作制度的内涵及运行机制及实践的反馈,认为我国可以从注重创新的管理、优化创新的机制、完善创新的法律保障三个方面来完善协同专利审查的制度安排。西南财经大学副教授、知识产权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陈实采取格兰特理论于社会学的实证方法,对两万多份样本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构建数据模型,认为代理机构在避免专利无效中具有重要意义。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凤云站在专利律师的角度,提议要充分发挥专利律师的力量,以专业为王,在此基础上提升专利代理机构的综合管理能力,更好的服务专利制度的发展。

(三)国际视野下版权制度的新发展

美国托莱多大学法学院卢埃林·约瑟夫·吉本斯教授主要介绍了美国法律协会对版权计划的重述,包括重述中的三种主要项目类型、参与起草的两个重要主体、重述的重要价值和重述过程中包含的四个重要元素。郑州大学法学院郭雨洒老师针对广播组织权,结合国际和国内的有关条约修改情况,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应当进行适度扩张,其发展要与技术发展相适应、与国际相接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张南助理教授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介绍了英国的版权制度,总结了英国版权保护的规律,提出我国面对国际版权保护时,应当有国家力量的介入,同时立法也要审慎,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也尤为重要。

分论坛二:商业标识保护与制度创新

(一)商标保护实践中的问题研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王太平教授以案例入手,指出在现有司法判决中,法院多将商标指示性正当使用与商标权用尽两项制度混为一谈,应在修改商标立法时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袁真富副教授关注售后混淆问题,指出售后混淆概虽然于司法实践中得到提及但在学界却多有否定其地位的声音,在售后混淆的主体范围、能否适用于普通商品等问题上仍存在进一步研究空间。原北京大学教授孙远钊以“商品化权”展开讨论,认为所谓“商品化权”系我国法院创设,其本质当属源自于英美法对隐私权之保护以及由此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所确立的“公开权”, 在引入时应当明确定义与构成要件,在与其他权利行使发生竞合时应权衡各方利益合理解决。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张怀印副教授聚焦于区块链技术,将其与驰名商标结合,认为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分布式存储与不可篡改的技术特征均能有效便利的发挥对驰名商标认定作用。南开大学法学院谢晴川老师以《商标法》第10条第2款对地名商标之“其他含义”为切入点,认为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和“第二含义”解释路径都存在一定的偏差,应该将其定义为地名商标欺骗性的一种除外情形。北京外国语大学陈明涛副教授结合当下热点人工智能,讨论人工智能时代下对于商誉要件的理解,应当严格与名誉权的概念进行区分,同时商誉诋毁过错要件判断应遵循在既有框架内适当降低过错认定标准。大庆师范学院教授、知识产权系主任张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第57条,提出对商标制度进行完善,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确立商标权人的具体涵义,完善“商标权人同意”的适用情形,健全商标侵权中反向假冒的行为类型,规定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禁用商标等建议。

(二)商标基础理论的革新探索

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教授刘介明指出,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研究中,可引入管理学、经济学的方法进行跨学科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利用大数据探究制定决策模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徐小奔研究员重新解读《商标法》第63条,认为商标损害赔偿的激励功能应更多偏向于侵权的预防功能而非事后救济功能,法官应将重心从损失的事实认定转变为救济是否充分的价值判断,综合相关资料确定公允的赔偿数额。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胡海容副教授以惩罚性赔偿为对象展开讨论,提出在商标侵权中应对故意侵权进行严格的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范围、计算基数以及其他参考因素。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教育财团知识产权研究所井手李咲研究员采用符号学的方法解读商标基础理论,认为对于商标而言,保护需求者利益以及第一性品质需要第三人机构的保障,在此基础上商标管辖机构亦应对第三人机构进行注册或者是相关的制度的规范。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刘润涛教授从制度层面和司法层面对商标注册申请真实使用意图进行审视,提出通过确立真实使用意图声明规则,采用“黑名单”、设置程序费用、构建商标代理机构、记录信用档案等配套制度以规范商标的注册申请的真实使用意图。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郑辉从更为通俗的从文化点切入,认为任何一种法律规范和社会现象,其实都是特定社会的文化在法律现象的反映,我们当前要解决知识产权中的问题,根源在于民众对于这样一种法律文化的认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陈锦川副院长通过实证分析指出,由于专利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利用帮助侵权制度来解决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问题时,应当与其他的民事权利有所不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杨丽同样以案说法,强调商标应当规范使用,司法实践中对超范围使用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了解背后深层次的问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雷桂森庭长结合案件从合同法和著作权法两个角度分析投稿行为的法律性质,指出擅自授权他人转载投稿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静庭长分析了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相关法律知识,对竞价排名案件中涉及到的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争议进行梳理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孔立明法官分析了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等同侵权问题,对专利等同侵权中的功能与效果评价体系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张书青副庭长在专利分离式侵权和专利间接侵权进行区别分析的基础之上,主张应当根据专利分离式侵权的不同情形依据法律的不同规定进行有效规制。华侨大学法学院李士林副教授对商标竞价搜索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

(三)国内外商标制度的对比探讨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袁晓东教授运用赔偿数额回归模型,以1185个专利侵权赔偿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揭示了专利侵权赔偿低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建议。重庆大学法学院李晓秋教授聚焦专利修正草案中的“通知移除规则”,认为在此规则中应明确“合格有效通知”标准,增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通知”程序,增加“反通知”程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的公示义务以及主动删除义务。而郑州法学法学院张德芬教授则以电商平台责任为切入点来探讨通知移除规则,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私法意义上的民事主体,不具有专利侵权的审查判断和采取移除措施的责任和义务。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何培育副教授通过对域外国家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的分析,建议我国在制度选择时应将视野扩张至广义共同侵权理论之上。海问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张汉国立足于我国专利授权、确权、侵权程序,剖析了我国专利取得、维持及救济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要建立一种新的专利确权制度来达到我国专利确权程序优化的目的。西南交通大学陈家宏教授以“新利益平衡说”为理论基础,通过明晰权利归属、权能行使和权益分享,同时加入新的思考诸如衍生权利、是否需要单独立法等对职务发明制度改革提出立法建议。

分论坛三:创新发展与专利保护

(一)法律层面的专利制度考量

华东政法大学商标法研究所王莲峰教授针对商标恶意注册问题,对比欧盟和德国的做法,提出我国对商标恶意注册的规制,可在申请注册环节引入意图适用规则,采取更严格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要求商标局对商标恶意注册实施主动审查,以及在其他法律中专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向东律师聚焦中美贸易纠纷,认为中美之间的贸易战基本上解决的落脚点都是知识产权。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魏森教授指出商标权益和表达自由之间存在冲突,欧盟和美国对此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主动援引,并且给予了差异保护,我国在该问题上可以予以借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何华副教授从中美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的差异入手,分析了造成差异的原因,针对此种差异提出中国应该统一推进中美间知识产权问题的民间交流,充分利用特别是“301条款”的程序规则的建议。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金明浩教授站在企业的视角,指出在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如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从应对的理念、战略,以及应对的机制上做一些全面的体系化的考量。

(二)国际化趋势下专利问题研究

腾讯公司高级专利顾问王为结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契机,探析了互联网领域创新中的专利保护情况,认为在新形势下互联网《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应注重构建一个比较立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使互联网发展和专利保护得到更好的衔接。百度公司的高级法律顾问李帅对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再次进行探讨,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是平衡各方利益的杠杆。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从法律角度分析数据和个人信息之间的边界,数据的发展在商业化利用过程中造成许多冲突,对个人信息和个人数据的保护是一个从公法到私法逐步递进的过程。腾讯公司法务部高级法律顾问徐钢以案说法,分析网络环境下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消费者的利益问题,认为竞争可以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商业模式创新,最终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也包括消费者福利的一个提升。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应当在综合利益中衡量消费者利益。

混合教育模式能够使师生共同走进课程,体验、感受、领悟和思考,成为课程的创造者和主体,不仅充分发挥了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还能调动学生学习和探索的积极性、自主性、创造性[1]。目前,典型的混合式教学平台有学堂在线、蓝墨云班课、智慧职教云等。每个平台都有其优点:

(三)专利实践中的创新发展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杨副教授聚焦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对版式专有权进行探讨,认为版式专有不以独创性为保护基础,也无法脱离出版内容独立保护,其保护范围是一种二元结构,应当包括网络传播利益。上海交通大学王杰助理研究员着手于著作权限制理论,提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应当采用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南京大学法学院吕炳斌教授通过分析版权登记制度的缺失带来的各种问题,创造性的提出了基于交易的版权登记制度,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下,这一制度设置的最佳模式就是通过公私合力建立在线版权交易平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梁志文教授由问题引入,认为功能性原则是版权保护的门槛标准与过滤审查,其在其他功能性作品、工业化应用的作品上同样适用。山东科技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李钢教授从“关于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专题项目介绍、公有领域问题研究视角的比较与分析、促进著作权公有领域开发与利用的措施三个方面展开讨论,认为我们应该提高公有领域的可识别性,拓展公有领域的繁荣渠道,促进公有领域的可获得性,维持公有领域的非独占性。

分论坛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司法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性质探析

我是来至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的叶桦,毕业后一直从事EPC 工程的设计和咨询工作。众所周知,任何涉及到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工程都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作,不可能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完成,其中涉及到繁多的工作界面划分与专业分工划分。因此,在设计工作中不仅要处理好技术性文件和图纸等,还会涉及到很多沟通,协调,统筹安排的工作。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司法规制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凌宗亮法官从抢注专利的权利归属及专利抢注人相关行为的性质认定出发,主张抢注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破坏了竞争秩序,应当将其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据此予以规制。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胡建文法官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多发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应当从统一裁判制度、严格证明标准、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善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司法规制。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杨金顺庭长在分析目前司法实践中商标诉讼的特点及侵权形态的基础之上,提出今后不仅需要权利人提高商标布局的前瞻性,法院也需要针对具体案情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探索适用。

(三)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保护方式分析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琦教授提出中国的版权产业目前基本被互联网产业所主导和引领,著作权专有许可制度在互联网主导情况下事实上被用来代替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许可,并且我国的著作权专有许可在著作权法、合同法及民法总则中均无限制依据。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教授以“基础设施”的缔约义务为主题,强调进入互联网时代以后,传统民法所注重的契约并未完全过时,在整个互联网时代,契约依旧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依旧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尊重。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汪涌以知识产权专有许可为视角分析垄断性的知识产权与反知识产权垄断,认为知识产权专有许可授权模式填补了市场的空白,有利于打破集体管理垄断,可以鼓励该模式的推广。

分论坛六:互联网分论坛——“知识产权与竞争政策热点”研讨会

(一)知识产权专有许可的反垄断法视角

湖南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院王晓晔以互联网平台的开放与竞争为导向,提出企业的核心设施不能够随意地向竞争者开放,应当谨慎使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竞争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先林合理分析了知识产权与垄断协议之间的一般关系,对许可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武汉大学法学院宁立志教授分析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时认为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在目标具有一致性,但是在路径上具有差异性。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适用反垄断法时,要有充分依据,并且反垄断法要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吴一兴认为实施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被纳入反垄断法审查范围之内,其必须首先符合法定垄断行为的定义和认定前提。清华大学法学院蒋舸副教授主张在分析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时,不仅要看到两部法的区别,也要看到其交叉部分,要全方面多角度的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

3)户用沼气池生命周期的经济收益为835元,主要来自沼气的商品能源替代效益占总收益的89.8%,沼肥的能量替代效益仅占总经济收益的10.2%,沼气池的成本回收期为3.69 年,比印度国同体积沼气池的成本回收期多2.55年。

(二)互联网产业创新与法律政策治理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蒋华胜法官以有关民营企业保护的调研结果为依据,指出面对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难题,应当通过创新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制度,通过法定赔偿以外的计算方法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雷艳珍副庭长分析了现有技术抗辩和抵触申请的区别,认为抵触申请不得直接适用现有技术的理论。上海浦东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杨捷法官认为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是知识产权案件存证方式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今后仍应对存证的真实性理解为尽可能的保证真实,使电子数据第三方存证制度更有利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保存及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王亦非副庭长从《电商法》实施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的新机制,强调今后在探索新机制时要抓住重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赵筝审判长主张在著作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张妍丽庭长通过分析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提出应当从多个方面加强中西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肖海教授指出由于专利惩罚性赔偿处在权利救济的重要阶段,其适用范围的变化,都将影响专利权的保护,应当严格适用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热点讨论

韩国忠北国立大学法学院申惠恩教授主要对韩国专利审批联动制度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包括韩国专利药品审批联动制度的建立背景、对象以及韩国的专利-批准联动系统,由此为中国的专利审批联动制度提供横向的借鉴和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战略规划司夏淑萍副调研员以美国专利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切入点,重点介绍了美国现行专利确权制度的优点,期待给我国的专利确权制度的改革带来新的启发。韩国亚洲大学崔胜哲教授从韩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优化升级专利审查程序、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交易和专利担保贷款制度、建立专利估价制度五个方面介绍韩国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的最新趋势。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雪凤教授聚焦于遗传资源的保护,结合我国“一带一路”的政策,分析了保护遗传资源的重要性,强调中国与东盟国家合作的必要性,应尽快构建区域合作机制。韩山师范学院法律系谢光旗副教授以典型案例切入,认为在挑选法院问题中,应该统一审理与裁判规则,完善专利诉讼的管辖规则。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黄光辉副教授对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是否有权对专利的效率判定的问题进行了梳理,认为法院对专利做出判定仅有个案效力,且应当设立跨区域的专利法院对专利的一审案件进行管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詹映教授主要从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体现、美国对华知识产权政策的主要变化、背后的原因分析三个方面展开讨论,指出在当前形势下,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摩擦将会持续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

分论坛七:广播影视行业版权与法律前沿问题

(一)数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保护的立法与私法前沿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王迁教授以“网络环境中广播组织权保护”为主题进行分析,强调应尽量扩大转播权的范围,以增强广播组织权的规制机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胡开忠教授针对广播组织权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强调我们国家以后在立法选择的时候,应当以保护广播组织的投资利益或者信号为基础来构建广播组织权的内容。原国家版权局巡视员许超在分析互联网环境下我国广电组织在转播、点播、网播方面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之上,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是交互式的传播,仍应当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寻求解决路径。咪咕视讯公司副总经理单磊从内容、生产消费角度分析了5G给新的传播形态可能带来的变化,提出我们需要形成新的产业规则和商业模式。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翁才林从案例入手研究广播组织权延及互联网的相关问题,提出我国应立足于本国法律情况,做出适合于自己国家国情的理解和解释,并呼吁法院可以做出从自己内心深处达成认知的判决。

图3描述了本文高度特征重建方法的基本原理,为便于展示将弧线做成了曲面的形式。在图3中,不同的块表示不同的高度弧分段,不同颜色和不同长度的分段表示不同的层次,具体过程描述如下。

(二)融媒体环境下音乐作品在节目制作与传播中的多形式使用与版权侵权问题探讨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陆海君教授深入分析了以复制权为权利的基础授权许可或者支出相关的费用会产生的不利后果,建议未来应当围绕传播权设置一系列分权利以更好的回应实践发展。朝阳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林子英指出司法实践中融媒体平台真正涉及的问题是二次许可问题,在判定过程中应认真考量融媒体经营模式。腾讯音乐版权法务总监黄洁从实务角度分析了融媒体环境下音乐作品的使用,认为应对这一挑战需要通过建立一个良好的秩序进行完善解决。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强调《著作权法》在立法目的上更多是在强调激励创新,在互联网环境下应避免大企业权利的滥用,结合新的技术和发展对含义进行法律解释,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焱分析了融媒体环境下音乐作品使用版权问题,主张并非所有内容二次传播时都会构成侵权,也并非所有内容在二次传播时都构成侵权,这其中包含一个审查义务。

(三)区块链技术在版权管理和保护中的应用

北京互联网法院朱阁法官结合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探讨了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应用,认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直接对接进行存储,有效节省法院的证据审查难度,提高办案效率。今日头条法律部负责人邰江丽指出利用区块链进行版权保护存在的利弊。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祝建军从案例入手,指出通过区块链技术的取证,有利于电子技术的取证。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晓宇通过央视国际诉暴风案例指出,当前形式对司法机关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可以进一步达到降低区块链取证成本,这一取证方式将会得到更大规模的应用。蚂蚁金服司法区块链负责人栗志果提出了打造一个源头上全链路对版权进行保护的平台的设想,未来这种技术应该更多的连接在一起为法官提供服务。法信公证云(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艳探讨了互联网+公证在版权保护中的应用,区块链和公证的结合使得公证行业可以更好为广大法务工作者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本届“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具备极高的学术性、实践性、前瞻性和时代性。在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时代背景之下,知识产权界全体学者以及司法实务界人员精准定位知识产权全球化,主动奉献知识产权战略智慧,积极响应了国家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这次盛会必将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全球化保护的顺利开展。

图6为运用扩展卡尔曼滤波融合UWB、编码器和陀螺仪后获得的轨迹图,可以看出,融合后的轨迹与实际的轨迹比较接近,用扩展卡尔曼滤波估计位置与实际位置的最大误差为0.058 m,平均误差为0.022 m,相比单一UWB定位,多传感器融合算法最大误差定位精度提高0.236 m,平均误差定位精度提高0.013 m。

2019' Intellectual Property Nanhu Forum——Summar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Globaliz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bstract: 2019' Intellectual Property Nanhu Forum -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Globaliz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the 4th IP Central Forum was held in Zhengzhou, Henan Province. The conference has seven subforums,covering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the copyright system in the new era, commercial logo protection and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nd patent protection, globaliz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just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hotspots, and broadcasting and television industry copyright Experts, scholar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actitioners who from all over the world explored new issues under the globaliz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n offered advice and suggestions actively. The successful holding of the conference demonstrated the new characteristics and new ideas of the Nanhu Forum ,provided intellectual support for the country to implement the innovation-driven development strategy and the strategy of strengthening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wer. The conference will definite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dustry.

Key words: Globaliz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opyright internationalization; commercial identity protection;patent innovation development; Internet hotspots

作者简介 :杨静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张先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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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研讨会综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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