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什么发展--兼论渔业基本管理制度_渔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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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稳定渔业发展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渔业是一个古老的产业,在人类的发展史中,渔业为人类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渔业不仅为人们提供了食物,特别是动物性蛋白质(从世界范围来看,大约有10亿人口依靠鱼类作为他们主要的蛋白质来源),而且在推动特定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产业归属来看,渔业属于次级产业,是大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渔业的发展,渔业产业内部结构不断发生变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如渔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渔民权益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渔业增长方式转变、现代渔业的发展、渔业经营组织制度建设等,已经严重制约了渔业的发展。

如何从制度上克服这些矛盾和问题,保护和促进渔业发展?目前,国内虽有部分学者作了积极地研究和探讨,遗憾的是这方面的成果寥寥无几。关于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温铁军曾指出渔业由于来自其他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挤压,逐渐成为弱质产业,而且近年来随着渔业可捕捞资源的下降以及沿海地区不断侵蚀养殖水域滩涂,渔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他强调应该从基本经营制度上加强对渔业的保护以促进其发展。王诗成、田良、李建国等在调查了山东省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后指出“山东省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共同发展”[1],并在报告中总结了自1949年以来山东省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变。应该说,目前的探讨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研究的重要性以及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有关理论和实证的研究还不够深入。

基于此,本文运用理论推演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的方法,探寻导致渔业成为弱质产业的原因,并从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有关理论推演出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内涵,结合发展的实践加以验证。

二、是什么让渔业成为弱质产业?

渔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2]在发展中容易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他优势产业部门的冲击和挤压,严重影响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渔业发展与资源生态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渔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渔业产量持续增长(表1),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随着海洋渔业资源逐渐衰退和柴油等渔需物资价格连年上涨,各地积极引导、扶持渔民从事水产养殖业,使渔业产业结构发生积极的变化(图1),成功实现了由捕到养的转型。2008年实现渔业产量4986万吨,其中捕捞产量占29.4%,养殖产量占70.6%(图1)。渔业的快速发展充分证明了渔业在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振兴地方经济、解决渔民生产生活、维护农村稳定、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水产品有效供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渔业已成为大农业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

然而,随着渔业的发展,一方面,“我国水生生物资源衰退的趋势尚未有扭转,水域环境恶化还在加剧,捕捞强度过大的问题还没得到根本解决”(李健华,2008)。尽管国家推行的休渔制度、捕捞配额制度、捕捞证许可制度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但是短期内难以实现可捕捞资源的理想状态。另一方面,养殖业快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养殖给水域环境造成的压力越来越大,研究表明,水产养殖外排水对邻近水域营养物的负载在逐年增大,排出的N、P营养物质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污染源(黄凤莲,2005),使养殖环境和质量不断下降。另外,沿海生物资源丰富的自然港湾和滩涂,由于养殖滥围垦,已经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二)渔民权益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水域滩涂是广大渔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的使用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广大渔民的基本生存权利。长期以来,国家对水域、滩涂使用制度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早在20世纪50、60年代,中央就要求各地对水域、滩涂进行确权发证,落实给渔民长期使用;1986年颁布的《渔业法》在法律上全面建立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制度;《物权法》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这一系列规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和促进渔业快速发展等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但是,近些年来,渔民的利益屡遭侵犯,得不到维护。究其原因,主要产生于:①从比较利益的角度看,一般而言,渔业的比较利益比种植业高,但又比旅游业、海运业、通讯业、临港重化工业等低,再加上在新一轮的国际产业转移的背景下,许多国际大企业积极促使其产业链末端外包,纷纷争夺中国的港口资源,沿海地方政府在其利益逻辑下将“临港重工业”作为发展的中心,致使大量“养殖水面说占就占了,养殖经营中的一些承包关系说变就变了。③”导致大量渔民“失海、失水”。一些地方甚至违背渔民意愿强行收回养殖水面,或者不恰当地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分配水域、滩涂使用权(李荣富,2007),不仅严重侵害了渔民的基本权益,渔业产业的发展空间也受到严重挤压。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仅山东省因城市开发、工程建设和污染约有80168公顷养殖浅海丧失,因水源地保护有3238公顷水库养殖水面丧失,145672人失海、失水。[1]②地方政府受利益的驱使,积极参与水域滩涂的征用,成为冲突过程的相关者甚至是冲突发生的根源,[4]再加上僵化的行政体制、繁杂的管理程序,不能有效地协调和维护渔民正当权益,突出表现在养殖证发放率低、水域滩涂征用的补偿无法及时落实等。③渔区社会保险起步较晚,投入较低,政策扶持力度不够,造成了渔民权益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矛盾不断,渔区群众上访事件逐渐攀升,利益纠纷不断,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三)渔业增长方式向现代渔业转变的要求

我国渔业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发展,成功地实现了由“捕捞为主”向“养殖为主”的第一次渔业增长方式的转变。然而,渔业增长方式转变后,依然存在诸多问题,赵燃、骆乐利用C—D函数的索洛模型,运用全要素生产率(TFP)分析方法,通过对1980-2004年间渔业经济增长方式的实证研究发现基本上属于粗放型模式,并且认为制度是渔业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制约因素。[3]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渔业科技含量问题;渔民权益保护问题;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问题;渔业经营过于分散,不宜管理;渔业合作组织(公司)规模不大,对渔业产业的拉动、对渔民的带动作用不够强等,都对渔业的发展形成了制约。

目前,我国国民经济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农业也要求数量、质量和效益并重发展,渔业发展已经处在一个高位起点上(范小建,2007)。因此,要实现渔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式转变,从追求产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从扩张规模向提高效益转变,从资源消耗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转变,就必须重视科技和政策(制度)的作用,用现代化工业装备渔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渔业,用现代化管理方式管理渔业,用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渔民素质;[4]认真研究和制定渔业经营方式、经营制度、组织制度,转变渔业发展的生产方式、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和服务方式,实现渔业的科技现代化、经营现代化和组织管理现代化的“三个现代化”同步发展。

三、如何保护和发展渔业

渔业的发展已经面临诸多的瓶颈与不足,如何克服这些困难,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稳定渔业发展、提高渔业生产率、维护渔民权益的首要前提,就要通过必要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基本经营制度——一个理论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一个有效率的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而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安排和确立产权,以便使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进而形成经济增长所需要的激励约束机制。[4]而关于制度,诺斯认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5]它“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他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合作与竞争的关系”[5],制度的重要作用在于资源配置和行为动力。从这一意义上说,建立合理的制度能够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并确保行为主体按照一定的经济秩序进行经济活动,从而实现个人福利的最大化和社会效益的最优化。

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经营制度更多是从经济组织运行的角度考察的,认为经营制度是约束、支撑经济组织运行的一系列行为规则或者合约安排的集合。而在马克思那里经营制度则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进行考证的,他认为经营制度是经济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任何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必然要形成一定的经济关系和行为模式[5],是既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环境下经济组织运行的必要条件。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自然的关系(经营方式)。

既然一个经济组织的经营制度是一个规则与合约的集合,那么在其中必然存在着一个最基本的经营制度,笔者认为这个基本经营制度应该是具有相对于其他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和一个历史时期的稳定性的特征⑤。相对于其他经营制度的重要性可以理解为这种制度能够从根本上保证经济组织的正常运行。一个历史时期的稳定性则是从一个较长的(截面的)历史时期来看,这一制度能够保持基本不变。在基本经营制度中,核心的是财产权益关系,围绕这一关系,经济主体之间所展开的各种规则或者契约的总和即为基本经营制度,这其中的规则或者契约包括产权制度、积累分配制度、流通制度、服务与保障制度等。

基本经营制度的运行需要在一定的宪政秩序和宏观经济的制约下进行。宪政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是宪法对宪法主体进行规范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状况。它既包括国家借以在固定时间内做出重大决策的制度,又包括指导这些决策的原则。[7]宏观经济是指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任何经济组织的基本经营制度都必须与总体的宪政秩序和一定历史时期的宏观经济环境相适应,才有可能成功的运行。

(二)渔业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定义

基于上述对基本经营制度的理论阐释,结合渔业发展中的困境,我们提出符合中国大部分地区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即是在一定宪政秩序和宏观经济环境制约下,渔业经济组织围绕着财产权益所演化出的各种关系的总和,以及对内能够整合资源和收益、对外能够适应市场发展的组织载体。上述定义的基本内涵是在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环境约束下,渔业社区(村)以水域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权分离”为基础形成的相对合理的财产权益关系,在这个前提下建立有利于扩大渔业经济组织内部规模和外部规模的一整套的积累、管理和分配制度,以及相应的适应渔业经营方式的组织载体。⑥

(三)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现实考证

从现实的表现形式来看,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走过了漫长的、曲折的过程。自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在渔业中先后实行了初级渔业生产合作社、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后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经营制度。改革开放至今,则在渔业中一直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单船股份合作为主体的捕捞业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养殖业),极大地调动了广大渔民的积极性,渔业生产获得了较快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渔业基本经营制度也不断地发生演化,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逐渐衍生出适合市场经济和渔业生产力发展的股份合作经营、公司制经营、合伙经营、渔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等形式。

纵观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其演变的过程是在政府偏好和渔民理性双重选择的基础上,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方式,不断地进行调整以适应渔业生产力发展的历程。实践证明,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调整获得了巨大成功,使渔业生产力不断获得解放,渔业产量和产值不断攀升,渔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调整。由图2可以看出,我国渔业产值在1952年仅为6亿元,经过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不断调整(中间也有波动和徘徊),到1978年已经达到22亿元,尤其自此之后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渔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在1985年突破了100亿元,达到126亿元,10年之后突破1000亿元。进入新世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渔业经营形式不断调整和优化,渔业产值和结构继续增长,截止2008年年底渔业总产值达到5203亿元,比1949年增长468倍,年均增长11%。

四、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

1.渔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遭受优势产业的挤压,使渔业发展面临诸多不利影响。因此,只有通过稳定和完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才能解决渔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才能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同时合理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才能适应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转变渔业增长方式,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图2 建国以来我国渔业产值变化(1949-2008年)(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新中国五十五年统计资料汇编(1949-2004),中国统计年鉴(2009)。

2.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本质上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种生产关系是要不断地调整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实践证明,自建国以来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不断调整(其中也有波动)不仅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而且在促进渔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其中明确要求,要“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把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为“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充分反映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整个农村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个问题的高度重视。因此,本文建议:

1.应加强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研究,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决策基础。研究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演变历程,结合当前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表现形式,探讨这种制度变迁的形成机理,为我国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提供逻辑基础。

2.高度重视渔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研究和现实运行情况,给予立法上的关注和政策上的支撑,以渔业权物权化为契机,充分保障渔民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现代渔业发展的要求,转变渔业增长方式、积极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本文所指的特定区域为沿海的中小城市、村庄、岛屿以及内陆水域沿岸的城市、村庄等。

②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研究的文献相当丰富,也为研究渔业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知识背景,然而本文并不打算对这些文献一一进行梳理,仅就在渔业领域的一些文献做简要的归纳和评述。

③2008年《中国渔业经济》杂志社主办的“中国渔业经济专家论坛”,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健对我国目前的水域滩涂使用状况所作的报告。

④2008年,山东省浅海滩涂养殖面积42.62万公顷(《2009年山东统计年鉴》)。

⑤与《中国渔业经济》编辑部副主编杨子江商榷。

⑥此处定义参考温铁军对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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