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农业组织的主观选择_农业论文

农民合作:农业组织的主观选择_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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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代化不仅是生产手段和农艺技术体系的现代化过程,同时也是支撑农业生产运行的组织载体的创新、补充过程,相对于土地、资本、劳动要素,组织是一个补充物而不是替代物,组织的原始与落后是我国农业现代化迟滞的重要原因。如果说实行农户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一次选择,那么,农户之间进行合作则是生产要素在更高层次、更广的空间组织的又一次选择。

一、农业组织化水平低是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从组织变迁来看,“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最重要贡献在于把农户家庭确立为农业资源配置和社会秩序优化的基本组织单元,它与农民“温饱”问题的解决、农村闲置劳动力在非农产业的配置,引起的农村工业化进展有着不容置疑的因果关系。但是由于农业社会化分工和协作落后,低组织程度使弱质的农业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更加孱弱,作为大工业和乡镇工业母体的农业,在实现农民温饱之后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化受阻,集中表现在农业人均纯收入增长缓慢,农业投入不足,农业增长因人、财、物支持不力连续出现滑坡与波动, 致使国民经济增长在1985 —1988年落入“李嘉图陷井”。〔1〕

改革以来,农户获得了生产自主权和流通经营权,成为独立享有财产权的利益主体,并初步取得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地位。在产品市场,农户是农副产品供给者和农用投入品的需求者:在要素市场,农户是资金、技术的需求者和劳动力的供给者。农户进入市场提高了农业的商品化程度。据统计,1992年粮食商品率为45.58%,而在1980 年时粮食的商品率只有22.8%。但是从农业市场化发展阶段看,粮食商品率低于50%,表明我国农业仍是自给半自给的传统农业经济,商品生产和交换还不发达,农户对市场依赖程度虽逐步加深,但还没有摆脱自给自足的小而全经营格局。原因是超常的人地关系和“均田制”使农业基本组织细胞呈超小型化和无序状态,在生产力组织上存在着排斥社会分工的自然经济型小生产与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上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存在着小生产封闭性、凝固性和大市场开放性、流动性的矛盾,这两个矛盾阻碍着自给半自给农业向商品农业转化、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

1.小规模、分散化的农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弱。我国农户平均生产规模为户均耕地不足0.5公顷, 并且随新增人口还在缩小。单个农户因资本、人力和生产经营设施的限制,无力抗拒较大自然灾害的侵袭,也无力承担来自市场的风险,这种情况既是商品生产发展缓慢的结果,反过来又加剧农户生产经营的反风险倾向,抑制农业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制度创新,从而成为农业发展的障碍。

2.农户生产行为因缺少中介组织的整合是农业市场波动剧烈的根源之一。市场主体的数量、规模、构成决定着市场规模和构成。我国有近2亿农户,农业生产的目的是“吃饭”, 这导致农产品供给的同构性和农户市场行为的趋同、农产品市场供给结构单调。在农产品市场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越来越要求多样化的情况下,单调的农产品供给结构适应不了变化多样的需求结构,就会出现农产品供求失衡,农户行为的趋同,强化了这种失衡和市场波动。反复出现的农产品“卖难”现象,就是农户与市场联系的中介组织稀缺,农户无力预测市场供求的变化方向,导致农业部门内部资源配置不当的结果。

3.农业市场主体不成熟,致使农业贸易条件不断恶化。市场发育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市场主体的成熟程度,市场机制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力量,市场对资源在部门之间的配置以不同部门市场主体在平等地位上相互作用形成合理的贸易条件为前提。农产品的初级产品地位决定农业贸易条件不可能长期处于优势,但发展农业必须改善其贸易条件。80年代初,政府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改善了农业贸易条件,但近年来,农业贸易条件随着农产品价格提高反而继续恶化,1992年比1988年农产品价格指数上升10.87%,同期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却上涨33.59%。究其根源,不难发现,农业贸易条件恶化是因为农户与其贸易对象处于不平等地位。农户在农产品市场面对的是具有买方垄断地位的政府购买者(粮食、棉麻、烟草系统),农户是低价格接受者;在工业品市场,农户面对的是具有卖方垄断的工业集团和官办供销机构,农户是高价格接受者,市场力量悬殊导致了农业比较利益低下。

4.服务组织缺乏使农民分化和要素流动受阻。二元结构中农业现代化过程可视为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过程,而农民分化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前提条件。阻碍农民分化的原因很多,从微观来讲,由于农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主要依赖家庭成员的劳动来完成,使得农户家庭劳动力不能轻易脱离土地,因此,农户兼业化,亦工亦农甚为普遍。“民工潮”的无序实质是由农户组织的局限造成的。

可以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业与工业的自由贸易,农村要素流动和重新组合将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的空间扩展,单纯的农户组织将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桎梏。

二、农户合作:农业组织化的主体性选择

我国农业组织化水平低下与农业进一步发展的矛盾,决定了小农生产方式必须加以改造,以适应工业化基础上农业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农业是生物要素和经济要素共同作用的特殊产业,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和作业空间的广阔性,使得劳动努力程度及其劳动成果计量十分困难。劳动监督成本较高,因此,以家庭成员劳动投入为主的农户仍是农业生产最合适的组织形式。但另一方面必须看到,工业化作为高层次生产力组织方式,以专业化、规模化、社会化为特征,处于分工体系中的农业,如果仍以农户组织为主体,小规模分散经营就有悖于工业化演进规律。由此,农业组织选择和创新要兼备两点:既坚持农户家庭生产组织的合理性,发挥其灵活性和有效管理的优势,又要克服农户组织分散、规模小,不能有效参与市场、参与社会的弱点,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根据农业组织的产业特殊性,及农业现代化规律,借鉴国际经验(大国经验和小国经验),我们认为发展农户合作组织应是我国农业组织化的主体性选择。

1.在农户独立经营基础上实行新的合作(联合),是把农户利益与集体利益有机结合的唯一形式,体现农户合作的组织代表农户利益,是保障农户利益的基本力量。与公司+农户形式相比,①农户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经济联系虽是商品交换,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机制的调节,而是一种服务关系,它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运行不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公司倒闭带来的经济联系中断的冲击。②它以组织集体的力量增强农户在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讨价还价能力,提高农户在市场、政府、消费者面前的谈判地位,有效抵御各种农业风险和来自各方对农户利益的不合理侵蚀,改善农户与工商企业平等竞争的市场条件,从而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这是国家从制度和政策上对农业的外部保护所不能替代的。③农户在农业关联产业(如农资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运等)的一体化合作经营,使农产品在加工、营销领域创造的增值利润,通过合作制度的收益分享机制(通常按农户与合作组织的交易额返还)回流农户,使农业和工商业共享工业化的利益,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弥补部分“剪刀差”的损失,从而建立起农户利益的调节机制,实现共同富裕。

2.发展农户合作组织是农户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内在要求,是农户进入市场的有效组织形式。应该说,“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上割断了农户与政府、集体组织之间的关系,农户被推向市场,经济行为受市场引导。但农户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包括农户+公司形式)需要付出如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实施契约、解决契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费用。这些费用的高昂成为单个农户直接进入市场的障碍。降低市场交易费用的内在经济要求驱使农户联合起来,成立合作组织作为市场、政府、集体组织的替代,把农户与其他独立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和费用内部化,有组织地进行供销活动,达到降低交易费用的目的,虽然合作组织本身的运转产生管理费用,只要单个农户分摊的管理费用小于交易费用,农户就会选择合作,国际经验表明,合作组织机制的完善已有效地把管理费用降低到不影响农户合作的水平。

3.农户合作组织是农业社会化和市场化的有效组织载体。农业现代化过程即是农业市场化和农业社会化过程,农业市场化要求组织亿万农户进入大市场,农户合作组织作为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对内服务、对外经营,构成农户家庭经营之上又一个经营层次,可看作是农户营销职能的延伸,提高了农户经营的规模效益。不断把农户小生产纳入国内外大市场的运行,农户生产变成社会化大生产的一个“车间”,这种新型双层经营符合农业生产向高层次发展的趋势。农业社会化就是在逐步扩大农户生产规模基础上,通过社会化服务的纽带把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运销、资金、物资供应等环节有机统一起来,实现农工贸一体化经营格局,建立起农业经济利益共同体。与公司+农户形式(通过收购或合同订购把农户纳入农工贸或产供销一体化)相比,农户合作建立起来的一体化更具凝聚力和优势。

把农户合作组织作为农业组织化的主体性选择需要区分与社区集体组织的不同,农户合作组织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独立的农业生产者为适应农业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在自愿、自主、自助、平等的基础上为着共同利益在农业及关联部门建立的经济组织,而社区集体组织(乡、村两级)不具有合作经济性质。①它以行政区域为依托,组织经济具有封闭性。②不存在统一经营职能。统一经营指农户利益的代表在超越农户家庭能力的层次上开展农资统一购买、农产品统一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在土地承包后,不论有无经济实力,社区集体组织充其量仅是土地的发包者和国家农产品定购合同的管理者。可见农业组织化选择的方向应是新型农户合作组织。

三、发展农户合作组织的若干措施

农村改革的结果是在农村基本建立了以承包土地为依托的农户经营体制,集体组织不再承担生产职能,国家行政干预不断减少,市场机制被导入农村经济,可以说农户在发展商品经济基础上进行合作有了初始条件。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户独立经营为前提,建立、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组织还是一项新的事业,它与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有着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和目的。我国农户合作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面临着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针对我国现阶段农业组织的现状,我们认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展农户合作组织。

1.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强化社区集体组织的政府功能,为农户合作创造条件。独立农户的存在和商品经济发展是合作组织存在的两个前提,缺一不可。独立农户的存在又以农户拥有独立的土地经营产权为基础,不论合作组织经济实力多么强大,农户经营的独立性都不能削弱。目前农户土地经营产权不明确抑制农户合作的欲望,农户不愿意投资于合作组织。实行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彻底分离,使土地经营权商品化,有利于农户合作组织的发育。同时,强化社区集体组织的政府功能,集中解决社区范围的农业外部性问题,诸如社区范围的农业基础设施,农村教育、农业科技推广的投资与组织,建立社区社会保障体系等应是社区集体组织的责任。值得提及的是,在对社区集体组织的改造问题上,有人认为把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到社区成员头上发展股份合作经济,这种观点看似公平,实则无效率。以效率与公平相结合为目标,我们主张社区集体长期积累的资产可转为社区集体组织用于生产社区公共物品的投资,建立社区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户合作创造条件。

2.促进农户组织职能的进一步分化,向家庭农场组织变迁,构建农户+合作组织的双层经营制度。农户组织职能分化与合作组织的发展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农户组织职能越是专业化,就越需要合作,它与合作组织的关系就越稳定持久。只有专业化的组织,才能更好地执行其职能。在小生产方式下,农户是生产、加工、流通、社会保障多功能复合体,农户行为的“不可分性”强化了农户组织的封闭性,不利于农业的市场化、社会化发展。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深入,市场空间的拓展,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和市场导向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已成必然趋势,它要求农户组织职能突破血缘、地缘关系的限制不断分化,以摆脱“小而全”的传统生产方式,突出农户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组织优势,逐步将原来由农户承担的农业投入品购买、农产品加工、销售、储运等职能分化出来,成立农业合作组织专门从事这类经营活动。同时,农户的部分社会保障服务也由社区集体组织承担,通过两个方面的职能分离,诱使农户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向家庭农场组织演进,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构建农户+合作组织的“新型双层经营制度”。

3.发挥政府在合作组织创新方面的特殊作用,鼓励、支持、引导农户在职能分化基础上兴办各种形式和经营内容的合作组织。具体而言政府可在三个方面推进合作组织的创新。

鼓励:组织的出现反应了制度母体所提供的激励,制度鼓励生产性活动,从事生产活动的组织就会出现,制度鼓励农户自主合作,合作组织就会产生,新型合作组织稀缺是制度约束的结果。当前,急需政府为农户合作及组织立法,消除种种不利于农户合作的制度规定,鼓励农户在农产品加工、销售、农资购买、资金融通、保险、共济等领域建立合作组织。

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合作组织不是政府实现经济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这不等于不需要政府的支持。政府支持主要是资金和政策支持,在资金上提供低息贷款,满足农户合作启动资金和周转金的需要。在政策上,从工商登记、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合作组织方便。

引导:合作组织是农户在自愿基础上,农户与合作组织、农户之间双向选择的结果。政府作用着重于引导而不是用行政命令撮合,关键是尊重农户的自主选择,同时辅之以有关合作知识教育,使农户合作做到规范、有序,体现效率原则,使之健康发展。近年来,一些地区兴起的各种专业合作组织、农民技术协会就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只要政府积极进行正确引导,最终将成为农业组织化的主体形式。

注释:

〔1〕《经济研究》1994年第1期,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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