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与选择:政府、银行、农民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关系&以南京政府农业贷款为中心的调查_金融论文

博弈与选择:政府、银行和农民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关系——以南京政府农业贷款为中心的考察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论文,政府论文,南京论文,贷款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09;K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09)02-0073-10

南京政府时期,从事农村借贷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组织:现代农业金融组织和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传统农业金融组织根据其组织形态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有法定组织形式和最低资本限额的、并接受政府法制规范的非正式农村金融组织,如钱庄、典当等;二是没有最低资金要求,具有不稳定的初级组织形态的非正式农村金融组织,如合会等。三是没有最低资金限额、也没有什么组织形式的非正式农村金融组织,如私人借贷等。政府的农业贷款主要是通过现代农业金融组织来实施的。然而,由于现代农业金融组织发展的滞后性和非普及性,实际上,无论政府还是现代农业金融组织都重视利用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为自己的农业贷款服务。但是,目前学术界对传统农业金融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它的特点、组织形式、运作方式以及与农村经济的关系等问题。②本文则主要是从政府、银行③和农民的视角来重新审视传统农业金融问题,并希望从中揭示出它们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之间的关系。

一、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双重性

任何事物总是多样性的统一,传统农村金融组织也是如此。与现代农业金融组织相比,传统农业金融组织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现代农业金融组织大多设立于工商业城市或小城镇,很少深入到乡村社会之中。如中国农民银行作为从事农业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其分支行处主要集中于城市。“中国农民银行应该把资力中心移出大都市……。”④中国农民银行尚且如此,其他金融机构自不待言;农村合作社虽然设立于乡村,但其数量和入社人数也十分有限。⑤传统农业金融组织除钱庄和典当外,商店、合会及私人借贷立足乡村社会,深入到乡民之中。因此,现代农业金融借贷利率比较低,因其远离乡村民众,因而借贷机会成本较大;传统农业金融利率较高,因接近乡民而使其借贷的机会成本较低。

其次,现代农业金融组织主要从事抵押放款,需要担保人签字、盖章;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放款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等,手续非常麻烦。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主要进行信用放款;即使从事抵押放款,也无需繁杂的手续,即可直接借款。与现代农业金融组织相比,传统农业金融组织更为快捷和方便。

再次,由于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基础设施不发达、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关系等特点,现代农业金融运作具有高信息成本、运营成本和无处不在的风险,⑥因此现代农业金融出于降低成本考虑,比较注重放款数量较大的业务,对小额放款不甚热心。相对而言,传统农业金融管理简单,接近乡村并靠近民众,对借款对象比较熟悉,故其管理成本、经营成本和信息成本相对较低,传统农业金融在其资力范围内,对大小借款一般都持欢迎态度。⑦

最后,现代农业金融产生之前,典当、钱庄、钱会或合会等传统农业金融在中国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形成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完全适应人们融通资金的社会需要。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农村非正式金融已经存在几千年之久,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⑧

与此同时,传统农村金融组织也存在自身的弱点。无论合会、钱庄、典当,还是私人借贷,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贷款利率非常高。如表1。

从表1可知,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借贷利率几乎是现代农业金融组织借贷利率的两倍。合作社在现代农业金融组织中的贷款利率较高;而合会在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中的利率较低,两相比较之下,中国传统农业金融借贷显然是高利率的。

此外,传统农业金融组织还存在其他问题。就合会而言,“一是会员人数较多,会期较长,风险性大;二是没有法律保障;三是标会有浓厚的投机性质;四是酒席浪费严重,有违互助节俭之本义;五是有的会首借会生利,致富者愈富,贫者愈贫;六是有些会员并无经济能力,但碍于人情面子,被迫参加亲友邻里的请会,甚至一人加入数会,经济负担加大。”⑨

就典当来说,“一是典当收受零杂物品,封存不容易,而且耗费时日;农民向典当押款,不仅需要负担高额利息,还要负担手续费、保险费、存箱费等。因此典当是一个剥削平民的机关,平民对于典当没有好感;二是典当押款除少量贷款用于生产外,多半用于消费;三是典当资金来源于政府资金和收取游资两种途径。典当可以收受存款,以典当目前衰落的趋势,将来则增加一个破坏信用的机关;四是目前人们对政府金融贷款原则产生误解。如果政府对典当贷款,期限限定数月,待押物满当后进行拍卖,容易引起农民对典当的厌恶。”⑩

就钱庄而言,“钱庄一业,在近代式银行未设立以前,为我国唯一运用金融之枢纽。营业与近代式银行稍异,重于信用,故农民中除少数信用稍著者,得以融通外,大都集中于工商业,骤视之似与调节农村金融机关无关。”(11)钱庄在经营管理上,也有其落后和消极的一面:组织和制度上,带有浓厚的封建行会性质;在经营业务上,常从事投机取巧,以获取暴利;在放款方式,重视信用放款,不重抵押放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性;钱庄还依赖外资银行的资金供给,具有一定寄生性。(12)

就私人借贷来说,一方面它的借贷利率比其他传统借贷利率要高;另一方面,私人借贷非常分散,涉及面非常广,不但政府难以管理,而且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由上述可知,传统农业金融既具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也体现出自己明显的弱势,这种双重性使政府、银行和农民在利用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中表现出自己明显的偏向和选择。

二、政府对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不同选择

在实施农业贷款政策时,政府的主观愿望是希望用现代农业金融组织替代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但是,由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且传统农业金融组织面对自身的困境也在不断调整自己的经营理念和策略。如此,现代农业金融组织要取代传统农业金融组织则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13)另一方面,南京政府推行的农业贷款政策需要面向全国,面对所有农民,方能显示政府政策的公平性,因此仅仅依赖银行和合作社等现代农业金融组织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无奈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对传统农业金融组织采取了利用和限制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又因传统农业金融组织形态和特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对钱庄、典当的利用和改造政策

由于钱庄和典当等传统农业金融组织具有组织性,政府可以加强对它们的管理和控制;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对钱庄和典当征收营业税来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因而它对钱庄和典当采取利用政策,并试图对它们进行改造。

1931年2月,南京政府颁布第一部完整意义上的银行法律——《银行法》。在《银行法》中规定钱庄视同于银行,必须遵守现代银行的组织程序、组织形式、营业范围和营业方式;如有不符合银行法之处,必须按照银行法的约束和管理,否则便是违法。银行法有关规定表面上看来对钱庄不利,“但如果进一步分析,《银行法》对钱庄的规定和约束,还表达了更为深刻的含义,即把钱庄纳入银行体系进行管理的做法,……它表达的准确信息是,钱庄已不适应当今社会需要,应当纳入银行体系进行脱胎换骨式的彻底改造。”(14)抗战爆发后,面对通货膨胀加剧的新形势,钱庄业“组织形式发生前所未有的重大改变,无论新老钱庄皆采取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另一方面钱庄业为了生存需要,大量从事储押物资囤积居奇;滥放信用放款;勾结或化名商号向银行透支资本;用短期高息拉拢存款等等不符合《非常时期管理银行法》所规定的事项,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加强对其管理。一方面政府对银钱业进行定期检查,在各地成立放款委员会监督其放款用途,对其运用信托部存款和个人存款,视同普通存款,一律上缴存款准备金;(15)另一方面财政部鉴于“银号钱庄同属办理金融业务,类皆资本薄弱,组织未臻健全,势难负担调剂金融责任,经营稍有不慎,影响市面堪虞。兹为促进银号钱庄增资改组,以充实金融力量起见,由部参酌各地经济情形,规定银号钱庄改组银行办法……”。1944年财政部通过银号钱庄改组银行办法,规定三家以上已注册银号钱庄,可以增加资本合并为银行。(16)由此可见,政府对钱庄主要采取利用政策,并在此前提下积极改造钱庄。

对于典当,当时赞成利用的人不少,反对乃至取消者也大有人在。由于“吾国城市乡镇中,以往多有典当之设立,……迎合普通人民暂时之要求,使急需之家,有随时可以活动之方便。即使互不相识,信用未孚,亦可凭借典当之衣物,押换少许之资金。此典当之能于无形中成为吾国平民或农村金融活动之枢纽,而为解救或调剂一般人民春荒与急需唯一途径之最大原因也。”(17)而且,与钱庄设立于城镇不同,“典当为深入农村之金融组织,既不限于人选,又不限于季节,款额巨细都可,手续亦甚简便。”(18)政府的态度是“虽典当仍系营业性质,目的不外求利,计息固不免过高,但当此低利贷款机关未曾普及之前,自有其存在之必要。”(19)民国政府建立后,江苏省政府曾经出资主办公济典和协济典,民众反映良好。1927年上海市政府提倡设立公益典当。接着汉口、广州等地相继提出开设公典的倡议。1931年内政部调查,全国16省开设公益典当18家;上海有8家,合计26家。1934年《全国银行年鉴统计》,全国有当铺392家,其中公益典当6家。江苏省有3家,山东济南1家,安徽安庆1家,沈阳1家。(20)20世纪30年代,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鉴于典当的重要性,决议:“各地已有典当,关系农民生计,仍由各省尽力扶植。”同时,政府要求经营典当业者,遵守政府规定年利不得超过20%。(21)1935年江苏省建设厅召开专门改进典业设计会议,通过《江苏省改进典业方案》,提出改良典业内部组织;扩大及改善营业范围;规定点的利率缩短满期;提倡奖励人民开设典当;创办公益典当等。(22)1942年12月,社会部通过修正社会公益典当计划。1943年1月,重庆市社会局发出训令,提出:“社会公当之设立,旨在保障平民经济利益杜绝高利剥削,目前百物腾贵,平民生计倍感苦难,筹设此项公当,实为刻不容缓之举……”。(23)1947年8月,政府考虑到“凡乡间乡农小贩,每值青黄不接或资金匮乏,胥赖典当质以资周转,不啻为一平民小本借贷所,其与农民生产之相需尤殷且巨,社会人士,仅知农业金融之枢纽,紧请银行钱业而不甚瞭,典当之能调剂农民金融,其利更普,盖典当已为农民所家喻户晓,手续上且有其特殊便利,诚已深入人心也。”而“近数十年来,典当业渐趋衰落,亏蚀停业,时有所闻,其能勉强支持者,已不多见,再经此战争,各地典当又遭过重之毁坏,损失奇重,遂致陷于无法生存之境地”。1947年,政府再次提出救济典当问题,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扶植典当业。(24)由于典当业与农民生产生活极为密切,政府非常重视利用,并试图改进典当业;同时,还积极创办公益典当。

(二)对合会和私人借贷等限制政策

合会和私人借贷等非正式农业金融,既没有正式组织,也无固定经营场所;其经营常常为临时性的行为,政府很难对其加以有效的管理,更难以从中获取一定的财政收入;它们借贷利率颇高,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颇大。因此,非正式传统农业金融很难获得政府承认。“由于非正规金融的金融发展得不到政府和法律的认可,在金融业中处于非法地位,甚至一度成为政府监管当局围追堵截和取缔的对象,……。”(25)然而,“取缔及限制私人借贷之机关,此非个人所能事,惟赖政府立法,严密实施,……”。(26)南京政府的消极作法是颁布法律限制其高利借贷,如《民法》第203条,“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五”;第205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27)然而“取缔限制之法,果能见诸实行,势必能救平民之流转,不然反使平民陷于无援之绝境,若能有代替之金融机关兴起,资本其金,则可挽回破产形势,且能永久防止高利贷之再生,故此种代替之金融机关实属重要,若新兴金融机关宣传适宜,组织严密,平民深受其益,政府未取缔以上四种金融机关,至是则不能施其技矣。”(28)南京政府的积极行动着眼于建立专业性农业金融机关(农民银行、合作金库等)以便投资农村;还极力引导其他机关投资农村。南京政府此举之主要目的在于希望农民能够向农贷机关贷款,减少向私人高利贷举债,从而达到限制乃至消灭高利借贷之目的。但是,“国定利率之未见有效,非法不善,其所以不能贯彻其主张者,实未能取缔目前之障碍。”“要知,今日之高利贷款约定利率,并不尽书于契约,放债先扣利或本利合放额,以规避法律制裁,苟借债者鸣之于官,按之法律利无少得,未稍损,何况乡愚不谙法律。”(29)而且,政府举办农业贷款数量十分有限;钱庄、典当等在农村数量不多;合会和私人借贷等传统农业金融组织分布区域广泛,经营不定时,政府掌握信息并不充分,因此,对此也无能为力,也只好默认其借贷行为。

三、银行对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不同策略

银行放款现代农业金融组织是政府办理农业贷款的要求。在现代农业金融组织尚未普及和发展的情况下,银行也借助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从事农业贷款。“况今银行之开设近囿于大商埠,于内地则有鞭长莫及之感,且农村之放款,零碎琐屑,不胜其烦,都市金融都不愿为之,故都市金融业之放款,必须经过此项机关之手。”(30)但是,银行对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贷款也是有选择性的,如合会和私人借贷等没有良好组织形式和必要的资金,也没有法律保障,对其放款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故银行很少考虑对它们进行放款。

银行利用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从事农业贷款,主要是对钱庄和典当进行放款。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利用钱庄和典当进行放款,可以减少自己放款成本和放款风险;另一方面钱庄和典当和银行早已形成一种良好的合作互助关系。“在我国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的条件下,银行和钱庄业务拓展十分不易,而它们自身存在的某些局限性常常又妨碍其业务开展,需要借助于对方的优势条件来为自己服务。”(31)但是,“从理论上来讲说,银行和钱庄作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金融机构,从它们发生联系之日起,矛盾与冲突就已经存在着。……钱庄毕竟属于传统金融机构,带有不少传统社会的痕迹,在其发展过程中,它总是竭力维护某些传统习惯。相反,新式银行则完全是舶来品,是随着国内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而产生的金融机构。双方在共生共存的过程中,不时因组织制度、经营理念、业务习惯等方面固有的差异而产生矛盾,甚至严重对峙。”(32)在银行与钱庄的矛盾和合作并存的关系格局中,“银行和钱庄始终是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而存在的,他们互相利用,取长补短,合作多于竞争,支持多于矛盾,有时甚至还竭尽全力去维护对方的利益。……业务联系是维持银钱业利益共同体一个重要方面,双方在各个业务领域内展开了全方位合作。”(33)作者在这里主要分析了银行和钱庄的关系。其实银行与典当关系也同样如此。加强业务合作是典当与银行关系的重要方面。如1921年,钱庄等旧式金融机构处于萎缩之中,难以给予典当业以有力的扶植,典当业在资金缺乏时,转而向银行寻求合作。同年,江苏全省典业联合会和中国银行互订条约八则。(34)江苏省典当联合会与中国银行订立八条规定,则反映传统典当业与现代银行的业务合作关系。

钱庄主要设立于城市或城镇,但典当更多深入到乡村。据宓必干调查,20世纪30年代,全国共有典当4500家,其中上海、北京、天津、广州、南京等8大城市共有当铺1100家左右,而散布于全国农村的典当数约为3500家左右。20世纪30年代,典当业放款于农民大约为1.6亿元。(35)四川省共有典当370家,其中大多数都是乡村典当;(36)另一方面钱庄放款主要是信用放款,而典当主要从事抵押放款。从放款方式来看,典当放款方式更符合银行放款业务要求和利益。银行利用钱庄和典当从事农业放款时,主要是利用典当业来进行农业贷款。

银行利用典当业为自己信贷业务服务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直接办理具有新式典当特色的农贷组织——农民抵押贷款所。如中国农民银行在江西南昌、上饶、南城、上陇镇、上顿渡,湖北黄陂、蔡甸、宜昌、老河口,湖南长沙、常德、衡阳、津市,安徽芜湖、六安、安庆、合肥,河南新乡、信阳、浙江塘栖、东阳,江苏仪征、常熟,四川万县、内江、资中、宜宾、泸县,陕西潼关、安康,甘肃天水、平凉,福建厦门、建瓯等。1935年,“放出之款共达一百五十、六十万元。”(37)除中国农民银行外,浙江地方银行仿典当制度办理小额农贷;(38)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办理过农民贷款所。第二、兼办典当。蒋介石认为“合作与农贷,对贫农无多补益,不如典当手续之简便,反能更便利贫民也……”,因此他要求合作金库和中农行农贷处兼办典当,“不论其经营若何困难,仍当积极改善推广。”(39)第三,直接投资典当业。1933年湖北沙市典当停业,农民周转资金非常困难,当地人决定自办裕农典。后因资金不足,难以为继,他们决定向四省农民银行贷款30万元。(40)1934年,江西九江人民创立九江惠农典,四省农民银行按着沙市裕农典办法,与九江惠农典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进行放款。(41)四省农民银行改名中国农民银行后,“除自办农贷所办理农民动产抵押放款外,并与经营村民动产抵押之商号(如典当等组织)签订经营合约,贷与资金,以共同经营,……”。除沙市裕农典、九江惠农典外,中国农民银行“以后又继续与汉口裕农典,志成典,赣州志和典,新乡第一典,奉化武陵农贷所等,订立放款合约,并分别派出管库员,以共同经营之。”1935年6月共放款444107.10元,1936年6月放款总额为490525.44元。(42)银行通过与传统农业金融的合作,扩大了农贷的范围,对乡村借贷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四、农民对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不同偏好

政府在农业贷款中主要采取利用和限制传统农业金融组织政策,对钱庄和典当重在利用,但对合会和私人借贷等重在限制;银行在举办农业贷款时,重点利用典当为农业贷款服务。那么,农民在借贷时主要利用什么方式呢?请看1938-1947年我国农民借贷来源百分比统计,如表2。

说明:传统农业金融包括钱庄、典当、商店和私人借贷;现代农业金融包括银行、合作社和合作金库。

从表2可知,1941-1944年现代农业金融市场略占优势;1945年传统农业金融市场与现代农业金融市场所占百分比持平;其他各年均是传统农业金融市场所占百分比超过现代农业金融市场所占百分比。在1938-1947年这10年时间内,近代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基本上是传统农业金融占据了主导性的地位。这也说明了近代中国农民主要还是利用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从事乡村借贷。当时有人指出:“农民感于贷款机关的借款数额太少,借款手续麻烦,抵押品规定的苛刻,往往索性不向合作社告贷,一到需款孔急时,仍旧求借于高利贷者,以济燃眉之急。”(43)问题在于诸多的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中,近代农民主要选择什么组织呢?请看1934、1943、1944、1947年我国农村传统农业金融组织借贷百分比统计,如表3。

从表3可知,1934年传统农业金融借贷中,私人借贷占第1位,商店占第2位,钱庄占第3位,典当占第4位;1943、1944和1947年均是私人借贷占第1位,商店占第2位,典当占第3位,钱庄占第4位。从上述分析可知,在传统农金融组织中,农民最需要的是私人借贷,其次是商店,再次是典当,最后才是钱庄。为什么农民会产生这样的选择呢?

第一,从传统农业金融的借贷组织形态来看,私人借贷不需要任何组织,只要借贷双方达成协议,借贷关系就可以进行,因此,私人借贷在近代中国农业金融市场具有普遍性,在市场份额中占有比重最大;另一方面中国乡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和人情社会,“低于50元的小额款项可以不用抵押品向亲友借到,但50-100元的大笔款项只有把土地典当给高利贷这才能借到。”(44)近代中国农民借贷“十分之三是因为疾病、婚丧或其他临时的费用;但十分之七只是为了购买粮食养家糊口。”(45)前者需要大额借债才行,非典当土地难以获得;后者只需要小额借贷就行。在正常情况下,农民平均每年借贷2次,每次借贷数额不等,多数在10元以内,平均借贷期限2-3个月。(46)近代中国农民借贷主要是短期小额借贷,根据乡村借贷习惯,这种借贷应该主要是私人借贷。

第二,钱庄、典当和商店等传统农业金融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它们的借贷经营常常会受到组织形式的制约。但是,商店广泛开设于市镇或者农村,数量较钱庄和典当多;另一方面“尽管农民主要是向亲友借钱,但也从集镇上获得借款。原因是,与向富裕村民借钱相比,在集镇上可以用更好的条件更容易获得更大笔的借款。集镇上的商人索要的利率比私人高利贷略低。”(47)而且,农民出现还不起借款时,可以用自己的农产品卖给商店(比如卖青苗)或者把土地抵押给商店。这样,开设商店的商人不必担心农民还款的问题。但是,从借款的条件来看,它往往出现在农民需要大笔款项之时,才会采取这样的行为。根据上文,我们可以推理出,可能在农民家庭中出现意外事件,比如疾病、婚丧或其他天灾人祸之时,才最有可能向商店借贷。然而,这些意外事件不是常发生的,故其在乡村借贷比例中,不如私人借贷比例高。

第三,与钱庄主要设立于城市或城镇不同,典当主要设立于乡村,但数量却非常有限。20世纪30年代全国农村典当大约3500个,平均每个县市才有1个多农村典当。典当业主要从事抵押放款,它需要农民具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借贷基础。然而,“农民所能抵押的物品有限”;(48)另一方面中国人是重面子的,信用对中国人来说很重要,而典当借贷重抵押,与中国人的重面子原则相异。一般情况下,中国农民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会去抵押贷款的。(49)因此,典当在农村借贷比例不大。但是,随着近代中国通货膨胀的发生,信用借款比例减少,抵押借款比例上升。而典当主要从事抵押借贷,再加上政府采取支持典当政策,因而,典当在农村借贷中的比重有所增加。

第四,钱庄主要设立在城市或城镇,很少深入乡村。同时,它主要从事大额的信用放款,但是,近代中国农民所需要的主要是季节性的小额贷款;而且,小农经济具有脆弱性,信用能否得到保证似乎存在问题,这与钱庄的经营理念存在一定的差距。故钱庄在传统乡村借贷中比例较典当为低。另一方面20世纪30-40年代,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钱庄因经营信用放款而逐步衰落,因此,它在农村借贷中的比例有所下降。

五、余论

通过对政府、银行和农民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不同选择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是在传统农业金融和现代农业金融互相关系中,他们不是截然的直接对立,而存在互相依赖又互相矛盾的关系,在矛盾中合作,在合作中矛盾,体现事物发展的多元性。

惟其如此,政府在支持现代农业金融组织的前提下,对传统农业金融组织实行利用和限制政策;银行也会利用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为自己服务;农民因自身的需要也依赖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二是政府在利用和限制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过程中,对有组织的典当和钱庄采取利用和改造政策;对合会、商店和私人借贷等主观上想消灭它们,而客观上由于其生存的条件和政府自身的有限性,也只能默许其存在;银行在利用传统农业金融的过程中,主要利用钱庄和典当,重点是利用典当;农民在生产和生活中最需要的是私人借贷,其次是商店,然后才是典当和钱庄。

从政府、银行和农民对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不同选择中,我们可以关照出他们之间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的产生是由于政府、银行和农民自身利益的差异性所导致的。尽管政府和银行在利用传统农业金融组织过程中,出发点在强调利用它们为农民贷款服务,但是,政府与银行所重视的典当和钱庄等传统借贷组织,恰恰不是农民主要所需要的借贷方式,从而使政府和银行利用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目的与事实结果之间产生一定的偏离,实施这种政策和策略很难会给农民带来多少利益。

注释:

①本文所指南京政府是指1927-1949年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国民政府首都设在重庆。它不过是当时的陪都而已。故本文仍把1927-1949年国民政府称为南京政府。

②薛暮桥:《旧中国的农村经济》,中国农业出版社,1980年;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人民出版社,2003年;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和农民——华南农村危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中国展望出版社,1985年;林合成:《中国农业金融》,中华书局,1936年;(美)马若孟著,史建云译:《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宓必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和《创办公益典当之理由及计划大纲》;欧阳萍:《川省农业金融》,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农村经济调查委员会,1941年;徐唐龄:《中国农村金融史略》,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豫鄂皖赣四省之典当业》,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36年;韩德章:《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1932年6月,第3卷第2期;李化方:《河西的高利贷——高利贷是怎样压在农民头上?》,《经济周刊》,1948年12月23日,第7卷25期;南秉方:《湖北农村金融调查记》,《农林新报》,1936年,第13卷第25期;赵林凤:《民国时期江苏农村金融变动的探析》,南京农业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鲍正熙:《二十世纪上半叶苏州典当业述论》,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1年;秦素碧:《民国时期四川典当业研究》,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李均:《南京政府统治初期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关系研究(1927-1937)》,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2年等。

③现代农业金融组织主要包括银行、合作金库、农民借贷所、农村合作社、农业仓库等机构。我们在研究南京政府农业贷款时,对现代农业金融组织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应该分别研究他们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关系。但是,由于本人所掌握的资料有限,到目前为止,作者只发现银行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之间关系的材料;另一方面,在南京政府农业贷款中,银行是农业贷款的主要机构,也是最具代表性的机构,故本文选择银行作为现代农业金融组织的典型来考察他们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之间的关系。

④吴承禧:《中国银行业的回顾与前瞻》,《经济周报》,第2卷第4期,1945年1月24日,第3页。

⑤中华民国主计部统计局:《中华民国统计年鉴》,1948年6月,第374页。

⑥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46~254页。

⑦曾耀荣、许小苍:《试论南京政府时期我国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性特征及其成因》,《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⑧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40页。

⑨李金铮:《借贷关系与乡村变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借贷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55~159页。

⑩中国农民银行农业金融设计委员会:《典当问题》,《中农月刊》,第7卷第8期,1946年8月,第2页。

(11)徐润身:《农村金融及其调剂之刍见》,《实业统计》第1卷第5、6期,第43页。

(12)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金融历史研究室:《近代中国金融业管理》,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35~38页。

(13)曾耀荣等:《试论南京政府时期我国农村金融的二元结构性特征及其成因》,《南京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

(14)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钱庄关系研究》,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69页。

(15)重庆市档案馆、重庆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四联总处史料》(下),档案出版社,1988年,第393~395页。

(16)重庆市档案馆、重庆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四联总处史料》(下),档案出版社,1988年,第473页。

(17)《豫鄂皖赣四省之典当业》,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36年6月,第1页。

(18)《豫鄂皖赣四省之典当业》,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1936年6月,第102页。

(19)徐润身:《农村金融及其调剂之刍见》,《实业统计》第1卷第5、6期,第41页。

(20)秦素碧:《民国时期四川典当业研究》,四川大学硕士论文(未刊稿),2003年,第12~13页

(21)宓必干:《创办公益典当之理由及计划大纲》,第15页。

(22)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改进典业方案》,第3~13页。

(23)重庆市档案馆档案,社会局全宗,第1485卷,转引秦素碧:《民国时期四川典当业研究》,四川大学硕士论文(未刊稿),2003年,第13页。

(24)《典当问题》(专载),《中农月刊》,第8卷第7期,1947年7月,第1页。

(25)何广文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第280页。

(26)吴志铎:《北通县第一区平民借贷状况之研究》,燕京大学经济学系,1935年6月,第195页。

(27)吴志铎:《北通县第一区平民借贷状况之研究》,燕京大学经济学系,1935年6月,第195~1966页。

(28)吴志铎:《北通县第一区平民借贷状况之研究》,燕京大学经济学系,1935年6月,第198页。

(29)吴志铎:《北通县第一区平民借贷状况之研究》,燕京大学经济学系,1935年6月,第195~196页。

(30)上海档案馆馆藏档案,Q275-1-553,转引薛念文:《1927-193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的农贷活动》,《民国档案》,2003年第1期,第40页。

(31)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钱庄关系研究》,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59页。

(32)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钱庄关系研究》,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114页。

(33)李一翔:《近代中国银行与钱庄关系研究》,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58页。

(34)鲍正熙:《二十世纪上半叶苏州典当业述论》,苏州大学硕士毕业论文,(未刊稿),2001年,第24~25页。

(35)宓必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2~23页。

(36)宓必干:《典当论》,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377~379页;秦素碧:《民国时期四川典当业研究》,四川大学硕士论文,2003年,第14页。

(37)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第254~255页。

(38)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第256页。

(39)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第256页。

(40)《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第二次营业报告》,1933年(下),第2页。

(41)《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第三四次营业报告》,1934年,第2页。

(42)林嵘:《七年来中国农民银行之农贷》,《中农月刊》,第1卷第3期,1940年3月1日,第87~88页。

(43)林松年:《改进我国农业金融政策刍议》,《地方建设》,第1卷第4、5期,1941年10月1日,第3页。

(44)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73页。

(45)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和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94页。

(46)程叔邺:《芜湖农家信用调查概况》,《农林新报》,第12卷第16期,第421页。

(47)马若孟:《中国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75页。

(48)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和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99页。

(49)陈翰笙:《解放前的地主和农民——华南农村危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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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与选择:政府、银行、农民与传统农业金融组织的关系&以南京政府农业贷款为中心的调查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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