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化工企业境外EPC项目法律风险防控
傅元红
贵州瓮福蓝天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 福泉 550501
摘 要 :中国化工企业的发展不能也不会止步于基础产品制造,探索以技术为载体的服务输出如EPC 境外工程承包因其行业特性及优势越来越多地被其所倾睐。但许多大型化工企业在获得国际工程项目“走出去”机会后,常常因未能把控好项目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未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使项目难以按预期实现赢利“赚回来”,因此,如何把握化企“走出去”的法律细节和重点也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
关键词 :化工企业;境外EPC ;法律风险
一、我国化工企业境外EPC项目特点
(一)以技术输出为核心
我国化企开展境外EPC项目,以技术能力的输出为核心,向东道国输出专有技术经验,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最终实现符合项目东道国要求的工业产能,并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适用技术。这就决定了化企在境外的EPC项目中存在知识产权侵权和商业秘密泄漏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比较集中
化企境外EPC项目的业务范围集中围绕矿产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工程地点也主要集中在中东、非洲等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地区。而中东、非洲主要成员国阿拉伯国家居多,信奉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的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与中国所属的大陆法系及欧美国家的英美法系不同,中国化企进入东道国需要对国家的法律及风俗习惯进行适应和磨合。
(三)联合国内中小型设计院
随着国内设计勘察行业向国外市场开放,化企看到了EPC模式在招投标过程中显示出来的强大竞争力。化工企业凭借实际生产中积累的化工工厂运营和设备材料选型经验,通过联合或收购国内中小型设计院,实现企业业务范围的转型升级。
(3)撰写技术指导原则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有理由限制适应症,例如,建议药品不作为某种感染的一线治疗”应予描述。中国说明书没有这种描述,而美国说明书则有“作为不能用一线治疗方案个体的一线治疗替代方案”的描述。
(四)带动国产设备及材料的共同出口
因化企通过日常生产运行实践,不断淘汰、更替、找到在特定工况、生产工艺、生产条件下的最佳耐受设备和材质,并积累总结基础设备信息、设备供应厂家,形成了自身对专有设备供应网络的商业秘密。随着化企境外EPC项目的展开,虽然会同时带动一批国内设备供应厂商及工业设备的出口,但同时也会面临因国产设备不符合东道国要求的执行标准和国家进口管制限制等法律风险。
二、化工企业境外EPC项目法律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
(一)对东道国法律、法规不熟悉
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对业务可能涉及的国际惯例、国际通用法律法规没有系统的收集整理分析,管理容易出现违约风险。
(二)欠缺系统的国际惯例、国际通用的法律法规知识
对东道国国家的国家安全法、环保法、劳工法、税法、知识产权法、贸易法及工程相关法律不熟悉,在保障自身权益、解决实际纠纷中容易限入被动局面。
(三)合同条款约定、审查不够严谨
项目合同签订之前,对条款的审核、项目的赢利性及限制性条件分析做得不够细致充分,条款约定不严谨,以致当实际情况出现变动,承包方不易对合同施加补救措施。
(四)未能重视分析先例的经验教训
读者们,去想像一张地图。在这张打开的地图上,有一些枝枝蔓蔓的地形构造,但这些不属于某个人,属于那些说“这里”的风景们——就像我们所有的说话者都说“我”那样。想象一下与我们通行有关的记忆,这种记忆指向你的前方,同时又指向着你的后背,一步一步地以某种不规则的方式慢慢扩展着,令人不快的是,它是非个人的。记忆没有腿,但它会将我们拖曳至现在的深处,因为当我们向后看时,我们只能从“这里”开始,从“这里”凝望那个不存在的向我们迄迤而去的过去。因此,过去有双层皮肤,两种触觉:一个过去指向现在,一个过去指向非现在。
对专利技术跨出国门后未否及时在项目所在国提出专利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申请,对潜在市场未来调研预期等重要信息的管控力度不够,往往化工企业通过工程项目在外方建厂技术成功输出后,产生因技术工艺产品的同质性及可复制性,培养潜在的竞争对手的风险,如何有效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将风险控制在自身可控范围内,亟待解决。
在进行东道国行业情况尽职调查时,尤其在进行诉讼案例分析中,可以同时学习相关其它国家的相关判例援引的法律支持和成功失败经验,以为今后可能成为索赔的参考依据打好基础。同时,因化工企业EPC项目中存在知识产权的技术秘密泄漏或侵权风险,法务人员还要充分调查竞争对手在东道国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避免被对方先发制人。
(五)项目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
店里站满了拿豆腐的军伙,一个老军伙递上盖了军需部大印的采购券,拿起整板豆腐就往大铝锅里倒,几板刚成型的豆腐顿时碎成一团,他们浑然不顾,一人一边提起锅耳朵,夺门而出……
(六)争议解决途径的方式单一
将法律观念融入日常内部管理和外部协调,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报告分析年度境外EPC项目法律风险控制情况。通过掌握每年东道国法律风险点的新增、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完备法律风险识别库,评价权重设计,定期、定点(风险点)、定环节进行法律风险评价,完善对应控制措施,提供业内更先进、全面、科学的法律对策意见。
三、对中国化工企业境外EPC法务的建议
(一)有效利用法律风险评估管控
中国有着类似的非诉文化传统,协商经常是争议解决的直接途径,但当协商超过可接受的“度”,必将诉诸其他手段。缺乏完善的风险“度”的标准把握也将为企业赢利带来风险。能否有效转移风险,往往会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保有应诉必备的证据材料,而丧失了为维护承包方利益展开有力索赔的胜算。
(二)对近似业务展开尽职调查
本次临床观察结果为:观察组33例患中,有26例治疗效果显著,6例患者治疗有效,1例患者治疗无效,治疗总有效率为96.97%;对照组33例患者中,有19例治疗效果显著,8例患者治疗有效,6例患者治疗无效,治疗总有效率为81.82%,P值小于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由此可知,美托洛尔联合胺碘酮治疗心律失常的临床效果较好。
在进行项目竞标前未能对该国或地区及周边类似的前期项目工程案例进行网罗剖析,及时借鉴其中的经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三)及时梳理保存证据材料
将证据材料作为风险防控的支撑和总结,梳理完善证据材料体系,及时保存、保全档案资料,并对业务人员进行法律涉及范围的专业培训,提高当事人随时保留证据的意识。在国际纠纷解决中,诉讼和仲裁同样重视对证人证言的取证。涉外项目中高层管理人员要严格按国际专业管理人员的从业标准来约束自身的专业行为,做好将来可能因为取证需要作为证人出庭的心理准备。
(四)明确出发点、执行规范、参照标准
化企走出国门后代表的是国家形象,企业自身首先应将本国的境外工程管理条例等政府法律文本作为基本约束、出发点,配合境内商务主管部门和境外使领馆的监管和指导,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合同作为约束合同双方的执行规范,签订合同前因充分对条款逐一研读,不能仅基于某一或某几项重点条款的无异议,而忽略了其他细微条款背后隐藏的风险。比如,仲裁机构应尽量协商选择第三方中立国家,或选择有华裔聚居国家、地区,以减少地方保护或语言障碍。另外,在EPC项目的设计、选材、报价和施工环节,如业主以欧美发达国家标准作为行为目标应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避免后期双方因理解标准不一,发生争议,使合作陷入被动。
在式(5)两边同时乘以QH,由于正定矩阵具有保范性,因此,当Nt ≤ Nr时,经典球形译码检测可以转换为Tx-SD,其描述如下:
(五)预防为主与充分选择风险救济渠道相结合
熟悉东道国及相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通过自学及讲授的方式加强项目管理人员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学习,从意识守法层面规范日常工作及行为,预防法律风险的出现。如仍发生纠纷,应首先考虑东道国法律环境,在中东国家还要参考他们的传统争议解决方式Wasta关系人协调机制,尽可能低成本的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要直面问题,充分选择风险救济渠道。如合作对方同为WTO成员国,发生合同纠纷后,当责任难以划分或纠纷难以解决可申请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获取补偿或赔偿,以弥补损失的合法利益。如合作对方同样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应尽量争取当事国政府配合企业向MIGA投保,在发生战争、动乱等非经济因素情形下给予遭受损失的企业一定比例补偿,全力协助中国化企通过合法途径收回资金、货物,或创造环境促进合同继续履行。
(六)建立内外部律师长效沟通机制
企业内部律师受企业文化熏陶,了解企业自身的法律风险管控情况,能切实将法律与管理结合,在管理中执行法律精神,在执行层面具有优势;外部律师如东道国律师或其他国际专业机构又比较熟悉东道国法律、并且积累有行业经验和地区性的案例资源,为规避风险减少经济损失也可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化企在开展境外EPC项目过程的前中后期都应保持内外部律师的长效沟通机制,以共同完成项目建设、验收评估,实现成功履约。
参考文献
[1] Aseel Al-Ramahi,Wasta in Jordan,A Distinct Feature of(and Benefit for)Middle Eastern Society,Arab Law Quarterly,Vol.22,No.1,2008.
[2] 梁曦月.如何在法律框架下维护中国在非洲、中东地区的贸易投资安全[J].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2.6.
中图分类号 :F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2019)04-0188-02
作者简介 :傅元红(1982-),重庆大学,管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任职于贵州瓮福蓝天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从事化工企业法务、外事、管理工作。
标签:化工企业论文; 境外EPC论文; 法律风险论文; 贵州瓮福蓝天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