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经济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胡锦涛同志在2011年的“七一”讲话中提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上述三个方面都会涉及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基础,而经济制度又是社会制度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其他具体制度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这一经济制度,就是以公有制为基础或主体的制度;同样,“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离不开坚持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的根本方针;而“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又离不开坚持和丰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理论建设。因此,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先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涵及其坚持、发展与完善问题
过去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现在又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其内涵和相互关系是什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从目前来看,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分离出来的,它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同义的;但从长远来看,即使走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入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成熟与发展了,我国的社会主义依然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依然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将来的“特色”是什么,可以与现在有所区别,可以是中级阶段或高级阶段所具有的新的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是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的继承与发展。否定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础或主体,就是否定科学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产党宣言》和共产党的称谓,就表明是主张“共产”的,即共生产资料的产,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当然,马克思和恩格斯曾预计,社会主义首先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现,而且认为这些发达国家建成了社会主义后,私有制完全消灭,建立起单一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我国是在生产力落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独立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的,国情不一样,不能脱离实际照搬经典作家的理论观点,搞单一的“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度。要允许和鼓励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又不能搞没有公有制为基础或为主体的“社会主义”,而是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有的学者主张不问姓公姓私,搞非公扬私,或断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后来的著作中否定了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理论观点,这都偏离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本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专门系统论述未来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论著,但是对未来新社会制度的本质和特点,还是一再提出了其科学预见,这散见于他们的诸多论著中;特别是对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的理论观点,是自始至终都强调的。恩格斯在1844年2月发表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就明确提出,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制度造成的极其严重的社会弊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也提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工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这并不是因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而是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人的解放。”[1](P167)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和其他一系列著作中,直到恩格斯逝世前于1895年3月为马克思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写的《导言》和1895年5月《对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谈话》中,一以贯之地强调社会主义运动的重要任务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有的学者热衷于引证恩格斯晚年写的《导言》,断言马克思和恩格斯后期放弃了原来的社会主义理论,包括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的理论,完全是错解和歪解。《导言》中明确指出:“这本书(指马克思《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是,在这里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扼要表述自己的经济改革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这里第一次表述了一个使现代工人社会主义既与形形色色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等等的社会主义截然不同,又与空想的以及自发的工人共产主义所提出的模糊的财产公有截然不同的原理。如果说马克思后来把这个公式也扩大到占有交换手段上,那么这种扩大不过是从基本原理中得出的结论罢了。”[2](P508-509)因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与其他社会主义流派的根本区别,就是始终主张实行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公有制。
为什么马克思和恩格斯如此强调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决定意义呢?因为公有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根本任务和根本目的的,或者说,是实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制度安排。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快速发展生产力,而发展生产力是“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也就是邓小平所讲的共同富裕。而实现共同富裕需要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物质条件,即通过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提供日益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产品;其二是社会条件,即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公有制既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要条件,也是快速发展生产力的制度安排。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提出以社会主义公有制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也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可以消除资本主义固有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矛盾出发的。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造成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破坏生产力,延缓生产力的发展。
马克思和恩格斯讲公有制、公共占有制、社会所有制等概念,可以说是同义的。在国家存在的情况下,社会所有制要求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问题上,需要澄清一些理论是非。
第一,有人断言:国家所有制或国有经济不是来源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其“老祖宗”是希特勒,其根据是纳粹搞过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并宣称国有制是“国家社会主义”,它在“一天天烂下去”。这完全是信口开河。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和发展国有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与希特勒毫不沾边。《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出,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要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中,并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在《论土地国有化》一文中,马克思又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3](P130)这里明确提出了生产资料国有制是新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3](P630)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是国家代表全国人民掌握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社会所有制或全民所有制总得有个机构来代表社会或代表全民进行管理和运营,在国家没有消亡前,只能由国家的相应机构来代表。因此,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应是重在为国家和全国人民谋利益的经济,任何专注于本位利益、以权谋私乃至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事例,是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错误行为。
第二,有的学者宣称,任何社会都有公有制,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制,因此,不能认为公有制和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以此否定我国的公有制和国有制的社会主义性质。的确,原始氏族社会也实行公有制,那不是社会主义。但社会主义必须以公有制为基础,没有公有制就谈不上科学社会主义。应区分原始社会的非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的根本差别。至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官办经济,是专为皇室和官僚阶层服务的,无益于劳动人民,不应视为公有制。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劳动人民所有所享。至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或国营经济,理论界称之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评了将俾斯麦的国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冒牌社会主义”,并论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为什么不是社会主义的道理。有的学者将恩格斯批评“冒牌社会主义”的理论观点泛化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的理论观点,这完全是误解和错解。前引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再强调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首先实行国家所有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运动的任务,就表明是把国家所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和基础。同样,我国从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到邓小平和以后的中央领导,到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家宪法,都一致把我国的国有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这里有必要讲一讲我国宪法的规定。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起,历经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的历次修正,直到2004年的再次修正后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始终把国营和国有经济定性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1954年的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2004年的宪法规定:“国有经济即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按宪法要求,是要“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而不允许损害和否定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及其发展。
第三,要重视和正确解读宪法中分别规定的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宪法做了明确规定,但没有引起应有的普遍重视,那就是:宪法把“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分别进行论述的。宪法第六条先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规定表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的所有制只能是公有制,并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消灭剥削和实行按劳分配的。这也从侧面表明,私有制经济不能消灭剥削和实行按劳分配。有的学者写文章讲: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主体”之意。这样解读是为了把非公有经济也纳入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之中。然而,这也是错解与曲解。“基础”是指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大厦的根基;而“主体”是指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要大于非公经济。“基础”与“主体”是两个内涵不同的概念,绝对不能混同。
讲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表明是在这一基础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体系。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总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概括地来讲,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快速发展生产力,实行按劳分配,劳动人民是经济和社会的主人,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在非公有制经济中不存在这种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私营企业和外资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尽管它们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旧社会不同,但其社会性质不会因此而改变。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关系,资方老板是主人,工人只是出卖劳动力的劳动者。由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符合三条“有利于”的标准,因而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从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分清这种社会主义和非社会主义的不同经济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我国目前实行的社会主义初级经济制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涵与规定,才能正确理解为什么要坚持和强调国有经济为主导和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因所在。
我国宪法第六条在论述和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容后,紧接着又论述和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除作为主体的公有制外,还包括私营、个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关于宪法的规定,有两个属于经济理论的问题值得探讨。其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是经济制度的基础,而不是其全部。宪法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时对此表述得很清楚,但讲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时,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全部内容,而分配方式和其他经济关系游离于基本经济制度之外了。其二是,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制度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加“基本”二字。中央文件最初提出这一基本制度时是讲:“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有“一项”二字,表明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只是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全部。笔者认为,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应是初级阶段经济制度的内容。后来将“一项”二字去掉了,“基本”二字就没有保留的必要,或是仍将“基本”保留,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也纳入其中,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作为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所谓“特色”,就是既不搞单一的公有制,要同时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外资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又要必须以公有制为主体,不搞私有化。什么叫“主体”?什么叫“私有化”?没有提出过量化的具体标准。学界的理解也不同。但讲公有制为主体,应肯定其所占比重大于非公有制经济。比重大的界限又在哪里?51∶49恐怕不行,55∶45也可算作主体,但这个主体的地位既软弱又不稳定,如果以60∶40作为主体,就可以较好地发挥公有制的作用,保证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主义性质。但作为主体的较大比重用什么尺度衡量?产值?GDP?资产?过去是用产值衡量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的变化,但实行股份制等混合所有制后,难以准确确定产值比重的变化,于是提出按资产比重衡量。就是说,公有制为主体是指公有制资产所占比例占优势。但如果所占资产的相当部分被闲置、资源被浪费,形不成相应的增加值,这样的“主体”界线是要打折扣的。因此,衡量“主体”的比重不应只用所占资产比重为尺度,应以综合尺度来衡量,主要用新增加值和GDP为尺度,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可按不同所有制成分所占资产比重计算其新增加值和GDP比重。
什么叫私有化?西方国家的政要、学者以及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和独联体国家认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搞股份制,让私人入股,小型国企出卖给私人,就是私有化。我国不这样看。可以这样判断,是不是私有化要看是不是坚持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如果私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了,就很难否认是私有化的事实了。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动摇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就动摇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必将损害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也就谈不上社会主义了。”因此,要坚持中央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第二个“毫不动摇”来说,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已是不可逆转的现实。而对第一个“毫不动摇”即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来说,还存在究竟是巩固还是动摇、是发展还是退缩的实际问题。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就要通过改革与发展,坚持和完善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搞好搞活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充分发挥其利国利民的优势,也要坚持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发展环境,也需完善其内部体制和资本运营。
二、关于国有经济的“定位”问题
学界提出对国有经济的“定位”问题。有的学者将中央关于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当做“定位”,而且对所提出的布局和结构的规定也理解得不准确和不完整。他们引证1999年从《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战略性布局的一段话,作为反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和在竞争性领域发展的根据。《决定》中讲:“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后面紧接的一段话他们不引用,即:“其他行业和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集中力量,加强重点,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他们根据前一段话得出结论:其他行业和领域实行民营,要求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然而,他们不引用的后一段话并没有说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一律退出,而是说,其他行业和领域,国有经济应“集中力量,加强重点”。
更重要的问题是:不应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布局和结构调整作为国有经济的定位。所谓定位,应是指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问题。这种定位在我国宪法和中央文件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离开本来意义的科学定位,去从经营范围和布局方面找寻定位依据,是舍本逐末之举,会导致并且已经导致否定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功能和作用的理论观点。
我国宪法对国有经济的定位是: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在《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有“定位”性的论述: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挥国有企业的重要作用。要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就必须不断促使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包括国有经济在内的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富裕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具有关键性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的谈话中指出:“不断发展壮大的国有经济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我国国有经济的发展,不仅对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增强综合国力、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这一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4](P71)
对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怎样进行科学定位,要不要巩固、发展、壮大和搞好国有经济,这与是否认同我国实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及其中国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密切相关。
只要认同我国走科学社会主义道路,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就不会认同那种一味否定和贬抑国有经济的思潮,不会认同所谓“国退民进”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在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中,国有经济的比重可以也必然会降低。既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格局必然会打破,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的比重会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而出现下降趋势。国有经济的摊子原来也铺得太宽,缩短战线也是必要的。但是,提出“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来”这种战略性口号,是不符合科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的。要求国有经济退出,让位给民营经济——主要是指私有制经济,是没有任何道理的。所谓“国退民进”,没有任何退与进的边界,可以理解为国有经济不断退出乃至全面退出,让私有制经济取而代之。连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也还保持一定比例的国有经济,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废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吗?问题还在于,有的学者声称“国退民进”是中央提出的改革方向,而更多的人,包括一些地方官员和企业人员,也以为这真的是中央提出的改革方向。
其实,中央是不赞成所谓“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领域退出”这类提法和宣传的。《人民日报》和《经济日报》曾根据中央精神发表过多篇评论性文章,否定这种提法。例如,《人民日报》于2001年5月8日在头版发表《坚定信念、坚定信心》的“本报评论员”文章,明确地批评:“有的片面理解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等重大决策,将国有企业改革简单地归纳为‘国退民进’,笼统地说‘国有企业要从一切竞争领域退出’”。指出只有坚定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才能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牢牢把握国有企业正确的改革方向。2003年3月24日,《人民日报》以《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正确方向》为题,发表金吉平的评论文章,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为了搞活国有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那种所谓‘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等提法,把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不符合‘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这是重大的原则问题,不能动摇犹豫。”2004年9月29日,《人民日报》又发表“本报评论员”的文章,更加尖锐地批评:“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演绎为‘国退民进’,主张‘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有的采用下指标、派任务、定时限、赶进度的做法,用搞运动的方式要求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有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简单地理解为‘卖’……有的把国有企业当做包袱急于甩掉,一卖了之,损害了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了职工的不满和各方关注。”尽管中央媒体根据中央精神一再否定和批评“国退民进”、“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等提法,尽管这种提法由于广为宣传已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而且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已经相当低了,可是目前还有人在继续宣称“国退民进”是改革的方向,要求国有经济只能退,不能进,一有所进就批评是“国进民退”。中央的方针是: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不能只进不退,也不能只退不进。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为什么不允许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存在和发展呢?
有的学者不仅要求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退出,而且反对国有经济掌握国民经济命脉,反对国企做大做强。连孙中山都主张不能由私人资本操纵国民经济命脉,应由国家掌控,要“节制资本”。无论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人民共和国的新政协《纲领》,还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历届中央有关文件,都明确规定,有关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应由国家掌握,国有经济应占支配地位。有的学者不顾这一切,公开提出反对意见,因为他们不赞同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原则。那就不是单纯的理论是非问题了。
三、应弄清国有经济和公有制整体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真实地位与作用
有人往往将资本主义国家搞国有经济的状况作为我国国有经济的参照系,混淆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区别。资本主义以私有制为基础,即使不搞国有企业,也不会损害资本主义一根毫毛。资本主义国家也建立一些国有企业,这并不是属于构成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要素,而是出于调控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需要。为了弥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缺陷,便于实行政府调控,需要一些国有企业作为物质手段。再者,这类国有企业一般是私人资本不愿或无力经营的部门。在遇到经济危机或特殊情况使某些私企濒临倒闭困难时,国家也会出手相助使其改为国企。而对社会主义国家来说:
第一,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内在构成要素。它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方面支撑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是不够的,因为它会重视本位利益而忽视长远和全局利益。只有坚持和完善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才能消除两极分化,走向共同富裕。
第二,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运行更为有效地实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现举一例:日本这次强地震引发福岛核电站危机,使关东地区产生电荒,日本不能从全国调剂电力,因为国家不掌握电力,关西的大阪电力和关东的东京电力两大电网无法并网。而我国大电网可全国调配。
第三,国有经济是我国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始终要依靠和发展国有经济的重要作用。
第四,国有经济是保证我国经济独立自主和国家安全、应对国际竞争和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支柱。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能够首先摆脱危机的冲击,经济继续快速增长,国有经济功不可没。
第五,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手段。江泽民同志指出:“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手段。”对于这一论断,经常受到某些人的非难。他们认为,私有制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党和政权的执政基础。有人咒骂国有企业,竭力反对“国有企业是政权的基础”,断言国有企业“造成民营经济发展的困难、法治的破坏、民生的困难、腐败的蔓延、道德的沉沦”,因而国有企业“不是政权的基础”。这实在是强加于国有企业的罪责。国有企业固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这不是国有企业的制度性问题,而是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机制、实行科学管理的问题,并且这与上述对国企的诅咒毫不相干。例如,贪官腐败受贿,往往与私企资本相勾结有关,而非主要与国企相关。
之所以强调包括国有经济的公有制经济是党和政府执政的经济基础,正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在公有制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按劳分配、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体系。共产党是搞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如果搞私有化,搞资本主义,不需要共产党。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经济,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按照三条“有利于”的标准,即使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外资经济和私营企业,也要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其发展。但如果国有经济为主导、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丧失了,上层建筑会迟早随之变化。正因为如此,江泽民同志特别告诫:“这一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究竟有无优越性?有人只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私有制来论证私有制的优越性。然而,应明确两点:首先,世界上有约20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私有制,而其中经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只占1/10左右,大部分私有制国家属于发展中国家,其中许多国家落后于社会主义的中国。其次,有些领先崛起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是通过对内掠夺人民对外侵略和掠夺别的国家并占领殖民地起家的,多个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财富是沾有中国人民的血和泪的。
再从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历史事实来看:沙皇俄国原是一个在经济上远远落后于美国的国家,十月革命建立了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后,迅速缩小了与美国的差距。美国在1901-1929年工业产值年均增长不过是4%,1955年的国民收入只为1917年的2.66倍;而苏联1957年的工业增加值与1913年相比,增加了32倍,国民收入增加了18倍左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尽管苏联在战争中受到重创,但迅速恢复和发展了经济,成为可与美国抗衡的超级大国。而苏联解体并转向私有化后,经历了十几年的经济停滞和衰退,昔日雄风不再,由远胜于中国的世界强国倒退为经济落后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
新中国成立前的旧中国是一个十分落后的贫穷的衰弱国家,成人文盲率高达80%,人均寿命只有35岁左右。新中国建立前的一百多年中,多种私有制经济的存在没有导致中国走向繁荣富强,而是内忧外患,任列强宰割,民不聊生,经济社会趋于停滞与衰退。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制度,生产力获得解放与发展。改革开放前,尽管受到“左”的损害,公有制的优越性没有充分发挥,但由于摆脱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的掠夺、压迫与剥削,经济增长还是比较显著,到1978年的近30年中,新中国的年均经济增长率约为8%,处于世界前列,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了完整的工业体系,其成就超过了旧中国的几百年,而这种成就主要是依靠国有经济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成就又远远超过中国任何历史时期,而改革开放以来的显著成就是由国有企业付出了巨大成本取得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与国有经济的付出相关。
四、国有经济的效率问题及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
国有企业的效率问题经常受到不切合实际的指责。如果国有资产增长快了,利润率大幅提高了,会指责你是“国进民退”,挤压了非公经济,甚至说你是明盈实亏;如果利润率低了,说你低效率,国有不如私有,主张“国退民进”。最近看到有人用统计数字批评国企:“近几年国进民退,国有资产从1999年9万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43万亿元,是10年前的5倍。令人震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整体上处于亏损状态。”并运用了一些数据。但这不是实事求是的论断。
对于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与私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只有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理念和要求去考虑与研究,才会得出科学的认识。只根据国有资产10年增加到5倍,就认为是“国进民退”,是一种片面的武断之词。国有资产的绝对量增加并不是靠挤压私有制经济取得的,与私人资本更快的增长相比,国有资产的相对量是降低的。从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字看,2004-2008年,国有资产在全国资产所占比重中下降了8.1个百分点,而私营企业增加了3.3个百分点。多年来,国有工业资产在全国工业经济中的比重是持续下降的,从2002年的近70%,下降到2008年的43.7%。
断言国有企业整体上处于亏损状态也是违反事实的。国有企业承担着社会责任,不是只以盈利为目的。即使如此,通过改革,近些年来国有企业的利税率还是很高的。从全国国有企业的利税指标来看,1993年的利润总额为1142亿元,上交税金为1634.9亿元,3级及以上企业户数为190780个;到2009年,企业户数减少为115115个,但利润总额增加为15702.9亿元,上交税金增为22795.5亿元,分别为1993年的13.8倍和13.9倍,而且可以看出,国有企业的上交税金远大于企业利润。再从国有工业企业来看:2002-2008年,国有工业企业实现的利润从2 633亿元增加到9063亿元。2009年,中央企业利润总额达8151.2亿元,同比增长17.1%;2002-2009年,中央企业交纳税金由2914.8亿元上升到11 474.8亿元,增长近3倍。根据有关单位的综合统计数字分析看出,2003-2008年间,国企税费大大高于其他类型企业,是私营企业税负综合平均值的5倍以上。截至2009年底,已有1561亿多元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划归社保基金,使国企收益供全民共享。我这里提供的统计数字,都有可靠的出处,而有些人士为贬损国企所运用的数字并不真实可靠。
近年来,许多学者运用多种统计资料和实证分析证明国有企业的效率远高于私营企业。如张波和张益锋在《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5期所发表的《我国国有企业高效率论》[5],通过运用层次分析法,研究和分析了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率、社会效率都比私营经济高,而社会效率高于私企一倍。然后得出结论说:“实证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国有企业无论整体上的效率还是经济效率都好于私营工业企业,而在社会效率上占有绝对的优势,并且是不断提高的趋势。”并指出:“只有实现了国有企业的私有化才可能实现高效率的观点是毫无科学依据的,也是违背实践经验的。”另外,宗寒同志发表于《当代经济研究》2011年第2期的论文《正确认识国有企业的作用和效率》[6],反驳了《经济研究》2010年第1期所发表的刘瑞明和石磊的论文《国有企业的双重效率损失与经济增长》中的有关观点和分析判断方法。刘瑞明等认为,“国有企业不仅自身效率低下,而且构成了民营企业的拖累,从而拖累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增长”,要“深入理解无效率的国有企业对经济增长的危害”,以此作为进一步要求“国退民进”的根据。宗寒同志运用统计数字,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证明国有企业不是“双重效率低”,而是双重效率高。统计数字表明,从工业增加值率来看,从1998年到2006年,国有企业最低为2005年的32.44%,最高为2002年和2003年的35.27%;而私营企业则最低为1998年的24.44%,最高为2006年的27.86%。这就是说,国有企业2005年最低值也高于私营企业2006年的最高值;从成本费用利税率来看,2005年和2006年,国有企业分别为8.44%和7.09%,而私营企业为4.93%和5.27%;再从劳动生产率来看,2005年和2006年国企分别为117653元和144954元,而私企分别为54790元和75976元,差距很大。
对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的效率高低问题,国外学者也有讨论。斯蒂格利茨不赞成国企低效率论,他指出:“韩国的国有钢铁企业比好多美国的私有企业同行还有效率。”“傻瓜式的经济理论暗示,私有比国有企业更有效率。私有制提供了激励,而公有制却做不到。好多年以前,诺贝尔奖得主西蒙曾对这个逻辑谬误在何处做过解释”。[7]
总之,应坚持和完善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真正做到公有制和非公有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不应从理论和实践上依靠非科学社会主义的观点和不全面准确的统计数字来贬损国有经济,否定公有制为主体,为私有化张目。应真正夯实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以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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