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文杰[1]2002年在《入世后我国制度文明建设初探》文中认为制度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创造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各种制度或体制活动的成果。它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叁维结构,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形成和发展起着根本的保障作用。本文在对制度文明的系统结构、社会功能、客观标准及其提出的意义等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考察了我国制度文明建设的基本历程,总结出制度文明建设的若干规律。同时,针对入世后我国制度文明建设环境的变化,分析了制度文明建设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特别强调入世后进行制度创新是我国制度文明建设的关键。最后,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入世后我国制度文明建设的基本思路,即在经济上,以入世为契机,加强经济体制文明建设,尤其要重视加速外贸体制改革,尽早与国际接轨;在政治上,推进政府运作体制的变革,发挥政府应有的管理功能,并努力推进法律制度变革,建立健全与世贸组织全面接轨的法律体系和法制环境;在思想文化上,要针对入世冲击,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建设,确保我国文化安全和文化繁荣。
赵新国[2]2005年在《西部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西部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除了要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各项政治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实施依法治国等一般性的原则外,还要与西部的实际相结合解决好面临的政治问题。当前,西部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面临着一些重大的问题:政治稳定问题、民族关系的调适机制建设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问题、政府行政能力提升问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等等。论文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及跨学科的研究方法。绪论部分界定了政治、文明、政治文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科学内涵,并简要概说了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一般性原则。第1章介绍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基本情况、西部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成就、政治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以及政治文明建设的必要性。第2章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所处的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国际等方面的环境条件后,提出加强西部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的方针和原则。第3章分析了影响西部民族地区政治稳定的因素,并提出了维护政治稳定的对策。政治稳定问题是西部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十分关注的问题。西部民族地区在现代化进程迅速推进的过程中,出现政治不稳定的因素在所难免。正如着名政治学家塞缪尔·亨廷顿指出的那样:“现代性意味着稳定,而现代化意味着不稳定。”当然,生成和存在不稳定因素只是表明这里存在不稳定的可能性,只有当这些不稳定的因素达到一定的度,才会酿成现实的政治不稳定。西部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中,必须把这些不稳定的因素控制在一定的度的范围内,避免出现现实的政治不稳定。 第4章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的民族关系的基本类型、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建立以法律调适为主,行政、社会调适为辅的调适体系。民族关系的调适机制建设问题是西部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西部民族地区,民族关系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关系。现存的民族关系是党和政府通过政策和其他政治手段不断调节和构建的结果,但这种关系也还会随着民族自身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而发展变化。 第5章分析了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从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等方面探讨政府能力的提升问题。地方政府能力的建设问题也是西部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西部民族地方政府体制落后是制约经济发展的关键,因此,我们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以转变观念为先导,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突破口,通过制度创新加快西部地区政府职能的转化,提高西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等方式来提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力为重点,改善西部民族自治地方的投资环境和经营环境,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机制,是当前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政府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西部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6章提出了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对策,对西部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有重要意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丰富的政治文明意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政治文明理念在中国民族问题上的体现,是党从本国实际出发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完善,已经形成为比较成熟的组织和运行机制。但是,民族区域自治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自治权的流失相当严重,民族意识日趋旺盛,民族自治地方内的非自治民族的权利问题逐步显露出来,等等。 加强党的各级组织建设和提高党员队伍各方面的执政能力建设问题,是西部民族地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各级组织是西部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执政能力主要表现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它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民族地区党政领导干部来说,要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各项事业都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执政能力。大力加强西部民族地区党的队伍建设,把少数民族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把少数民族党员培养成致富带头人,是西部民族地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任务。第7章就此问题进行了初探。 关键词:西部民族地区;政治建设;政治发展;对策建议一圣争
孙红[3]2005年在《论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文中研究说明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包括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可以分为经济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等,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人价值表现为它可以引导政治方向、激发精神动力、塑造个体人格和调控品德行为等几个方面。在理论上,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关系应该是辨证统一的,一方面,社会价值是个人价值的显现和验证,社会价值是个人价值的前提和基础,两者相互包含、内在统一;另一方面,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相互区别,不能互相取代。在实践中,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却是分离的。在分离情况的诸多表现中,最普遍的一种情况是,人们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关注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进步发展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人价值,即思想政治教育对个人发展的价值意义。这种重社会价值轻个人价值的分离情况可以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确定、内容选择、功能发挥和品德评价标准等几个方面中体现出来。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分离导致了许多不利的后果,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没有真正得到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没有充分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对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面对这种情况,研究如何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辨证统一问题无疑将有着深远的意义。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不能重视一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忽视任何一方面,都将影响另一方面价值的实现,影响到整个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重要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辨证统一,既要继续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生命线”的作用,充分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又要以人为本,充分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人价值,最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的辨证统一。
邱传睿[4]2004年在《我国的防雷产业与入世后的发展初探》文中指出我国加入国际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以后,国内有的企业享受着贸易自由所带来的市场开放的好处,但有的企业却受到国外企业以标准为武器,咄咄逼人的压力。有人说,贸易越是自由,标准这道门槛就越高。现在,技术标准已经成为
陈聚芳[5]2003年在《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初探》文中提出“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苏联共产党兴衰的经验教训,就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成败得失。新世纪之初,站在历史的长河中重新研究苏共垮台的深层次原因,总结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成功经验并得出规律性的认识,对于中国共产党实现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取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胜利,其意义十分重大。 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遵循系统原则,运用理论指导和实践考察相结合的方法、总结历史和前瞻未来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共性和探讨个性相结合的方法、动态研究和静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以苏共兴衰为鉴戒,从宏观的角度研究、探讨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和必须处理的各种重大关系。在所有各种社会规律和社会关系中,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无疑是在最深层次和最大范围起作用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首先必须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推动以科技革命为代表的生产力革命,主动适应科技革命带来的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变革。其次,社会主义是共产党执政的核心目标;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是共产党人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执政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解决好有关社会主义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第叁,根据现代政治学的基本原理,党、国家、社会是和共产党执政密切相关的叁个最基本的因素。中国共产党执政必须改变过去党、国家、社会叁位一体的高度集权化的格局,确保党、国家、社会都能够按照规律在各自的空间内发展并实现叁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机统一,为执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最后,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不把中国共产党锻造成一个具有现代化素质的、能够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强有力、团结统一的政党,就不会有党的领导水平的提高和执政能力的增强。因此加强党的现代化建设是巩固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必不可少的主观条件。
公维才[6]2005年在《论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文中指出几千年来,一家一户、高度分散的小农生产方式是中国主要的生产方式,家既是一个基本的生产单位,又是一个基本的生活单位,从而形成了中国独特的“家经济”。这种生产与生活方式决定了其养老模式--家庭养老:依靠家庭成员之间的代际交换,在家庭内部,至多扩展到家族、邻里内部完成对老人的经济供养与生活照顾。但随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农民的生育率下降、人口流动加剧、传统养老观念改变等都逐渐弱化了家庭养老保障的功能。适应这种变化的形势要求,农民养老保障逐步走向社会化是必然趋势,事实上,我国也在进行着农村社会化养老保障的实践,其一是社区养老,具体表现为集体养老,特别是农村“五保”老人供养;其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区养老,随集体经济的演进而波折:1956-1978年间,集体经济的存在,保障了大多数老年农民,特别是农村“五保”老人的晚年生活;1978年后,集体经济趋于瓦解,但集体仍以“叁提五统”收费方式承担了农村“五保”老人的经济供养责任,保障了“叁无”老人的基本生活,其实质仍是集体福利;1998年税费改革后,“五保”老人供养的集体制基础己不复存在,“五保”老人供养性质也由集体福利变为国家福利。这种保障福利层次的提高,带来的却是“五保”老人供养工作困难的加剧:应保未保率提高,经济供养水平不同程度地下降。社区养老是一种初级的社会养老,不利于更高程度与更大范围上防范养老风险,于是自1986年始,我国开始在农村进行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验及推广,这一制度曾取得了一定成就:增强了人们的保障意识,对部分农民的老年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补充,参保人数曾一度超过8000万人。 成就显着,但问题更多。也正因此,随1998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由民政部门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转移,这种社会养老保险也陷入停顿状态,部分农民退保退息,至今维持在5000多万人。 因而,无论是农村社区养老保障,还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实践都遇到了一定困难,甚至陷入了困境。究其原因,在于政府责任缺失:在社区养老,特别是“五保”老人供养上,表现为制度改革的滞后及经济支持的不足;在社会养老保险上,表现为缺乏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相关制度建设的滞后,以及监督乏力等。 对于这种政府责任缺失状态,论者大多归咎于政府财力不足,或二元户籍制度制约。然而,这都不能作为政府可以推卸责任的充足理由。因为一方面,相对于人们的保障需求,各国政府财力都是不足的;另一方面,户籍制度是由人来制定与实施的,制度制约的背后是利益的保护。那么,导致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关键是什么?本文认为,是农民与市民的矛盾,这种矛盾体现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层面。而矛盾形成的关键在于农民社会主体地位的低下,其突出表现就是农民政治地位与市民政治地位的不平等,而政府利益市民化又加剧了农民与市民利益的冲突。 正因此,提高农民的政治地位,强化政府责任,建立符合农民特征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是大势所趋。由于农民的流动与分化,现代农民不再是一个整体,而是一分为四:种养农民、城市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及失地农民。因此对其保障也应分类实施:对种养农民,突出政府的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对城市农民工,实施有别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其区别重点在于社会统筹层次及对缴费年限的限制;对乡镇企业职工,则因其正处于由乡到城的过渡阶段,因而制度设计也应体现一定的过渡性;而对失地农民,则重在失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改革,.并实施土地换保障。 然而,仅有社会养老保障,对农民是不够的,也不利于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模式。因此,在中国养老保障制度选择上,树立公正理念与公民意识,实施分层保障,建立五层次养老保障模式—政府养老保障、政府补贴的社会养老保险、政府鼓励的补充养老保险、政府指导的自我养老保障及家庭养老保障—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在各层次上,政府的责任不可缺失,也不可推卸。因为无论农民,还是市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获取保障与供养是其宪定权利,而不是向政府乞求施舍;同样,给予公民,特别是老年公民以生存资料,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对公民实行养老保障,尤其是社会养老保障,是一种防范在先、未雨绸缪的主动行为。如果在这一层上政府责任缺失,必将有一部分公民因无力自保,或因传统家庭养老保障功能的弱化而陷入老年养老危机,此时负责任的政府必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化解这种危机,而这是一种实施在后的保障制度,是被动的。因而无论在前在后,政府的责任都不可推卸。与其被动,不如主动。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第一章)是对基本范畴,如农民、养老保障、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等的界定,以及当前研究的综述,并说明本文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对农民不只是从职业,更是从身份角度去界定,这就使农民一分为四:种养农民、进城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及失地农民。 第二部分(第二、叁章)是对农民养老保障社会化实践的分析。其中,第二章作为过渡,说明虽然家庭养老保障在中国曾经,
段卓夫[7]2003年在《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初探》文中提出执政方式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党建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涉及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执政党与非执政党团,执政党与群众团体及社会组织的关系。本文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论述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重点回顾了自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以来,在不同历史时期,即民主革命时期、全国范围执政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执政方式探索的历史演进过程; 第二部分:中国共产党对执政方式的探索历经七十多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方面的探索成果,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给执政方式带来的重大变化,同时又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长期以来,我党没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好执政党与国家政权、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 第叁部分:在新的世纪,国内外局势复杂多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真正实现党的执政本质和执政职能,我党执政方式的创新与发展势在必行; 第四部分:全面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创新与发展必须做到:全面贯彻“叁个代表”要求,实现执政方式创新与发展的新突破;提高共产党的执政意识,为执政方式的创新与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执政,适应执政方式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党的领导制度建设,全面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开拓执政方式与发展的新局面。
侯洪涛[8]2017年在《对外经贸立法权研究》文中认为自1978年十一届叁中全会开启改革开发的历程至今短短叁十七年,“中国发生了5000年历史上最为深刻的一场社会变革”,尤其是对外经贸交往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自2007年美国次债危机所引发的席卷美欧日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的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经济复苏乏力,一直处于疲软状态。尽管2015年世界经济温和复苏态势基本确立,经济增速缓慢回升,中国对外经贸仍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目前中国经济已进入从高速到中高速的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叁期迭加”的新常态。全球多边贸易谈判受阻,以美国“3T协定”为代表的区域谈判的活跃,“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国家的实施,以上海自贸区为代表的自贸区的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对改革开放后确立的现行对外经贸法律体系提出了新挑战。从对外经贸立法权角度对现行对外经贸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进行回顾、反思、总结、升级,已成为适应新常态和保障新常态,促进进一步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目前国内没有学者对该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本文选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采取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以权力配置为视角,较全面、深入、系统研究了对外经贸立法权基本问题。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由八章组成。第一章“对外经贸立法权的含义与法律价值”。研究了对外经贸立法权的内涵、特征及分类,分析了对外经贸立法权的价值。认为广义的对外经贸立法权是指一切立法主体依法行使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对外经济贸易法规范的权力。狭义的对外经贸立法权是指立法机关行使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对外经贸法规范的权力。广义的对外经贸立法权具有主体的有限定性和多元性。对外经贸立法权是国家经贸立法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涉及范围既包括横向的关系,也包括纵向的关系,还包括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就相互之间的经贸关系进行相互协调的关系。涉外经贸立法权的行使关涉国家经济主权、经济安全以及改革开放的成败,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对外经贸立法权可分为明示的对外经贸立法权和默示的对外经贸立法权、中央对外经贸法立法权和地方对外经贸立法权、职权对外经贸立法权和授权对外经贸立法权。现阶段和以后,对外经贸立法权的行使应在坚持可持续发展、内外贸统一以及公平的价值理念的同时,突出安全、便利化、规则创新的价值导向。第二章“对外经贸立法权的历史与现状”。研究了对外经贸立法权的历史与现状,探讨了中外对外经贸立法权的历史及其对当今对外经贸立法权行使的启示,以及当代各国对对外经贸立法权的宪法规制。认为在中国古代,对外经贸立法只是皇帝的“诏”、“敕”或“令”,从严格意义上根本不能算是正式的法律。鸦片战争至北洋政府时期,中国政府的对外经贸立法权受到严重的限制和侵蚀,对外经贸立法和政策几乎形同虚设,最多只能算是帝国主义的对外贸易政策的附属政策。南京国民政府的对外经贸立法权具有较为明显的立法自主性,对外经贸立法主权的相对独立,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对外经贸政策和法律体系。新中国的对外经贸立法肇始于十一届叁中全,1992年以前的中国对外经贸立法是一种经验型的立法,1992年之后的立法逐渐转变为理性型立法,截止2008年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对外经贸法律体系。对外经贸立法权的独立需以国家主权独立为基础,只有坚实捍卫国家主权才能有效的捍卫对外经贸立法权。美国对外经贸立法史告诉我们对外经贸立法应当始终以国家利益为中心和出发点。对外经贸立法权作为国家立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行使关涉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安全,尤其是改革开放国家战略的成败,其行使必须接受宪法的规制。第叁章“对外经贸立法权的内容。”从对外经贸立法权所针对的法律关系展开研究,将其内容界定为对外经贸交易关系立法权和对外经贸管理关系立法权。根据对外经贸立法权行使领域的不同,可以将其的内容概括为:对外货物贸易立法权、对外服务贸易立法权、外商投资立法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立法权、外汇管理立法权等五个方面。随着“走出去”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如何保护中国海外投资的利益成为一个重要而严峻的问题,加强中国海外投资立法已成为对外经贸立法权的重要内容。第四章“对外经贸立法权的配置体制。”探讨了对外经贸立法权在中央层面的配置体制、地方对外经贸立法权的配置体制、部委规章关于对外经贸立法权的配置体制、对外经贸立法解释权的配置体制。我国的对外经贸立法权配置与我国民族大一统、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结合的国情紧密相连,是一种“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结合,层次井然、分门别类”的配置体系。中央层面配置的基本原则是议会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地方对外经贸立法权是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分权的某些特征。特别行政区对外经贸立法权的直接依据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对外经贸立法权是一种自主性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对外经贸立法之宪法解释权。从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看,我国对外经贸立法之法律解释,全国人大是审查性解释主体,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是适用性解释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说明性解释主体。鉴于我国对外经贸立法解释主体的多元,有必要规范不同解释主体之间的权限范围和效力范围,协调各解释主体之间的关系,保障全国法制统一,充分发挥立法解释权的应有作用。第五章“对外经贸立法权的行使程序。”在界定对外经贸立法程序的基础上,研究了对外经贸立法权在中央层面的立法程序、地方层面立法程序、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的立法程序,最后对外经贸立法程序进行检讨。主要观点为对外经贸立法程序完善应从立法提案权主体、法案审议程序、和法案表决程序叁方面进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的提案主体的范围应当扩大,并建立公民提案制度;明确法案审议的内容和重点,完善法案审议要素,固定审议的阶段性成果,完善法案审议方式,增强法案审议的合议性和透明度;确立表决的独立价值,改进表决方式,明确公布法律时限。第六章“中央与地方对外经贸立法权行使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研究了对外经贸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内涵、价值及要求、对外经贸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障碍及成因、外经贸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实现途径。基本主张为立法民主化的内涵包括立法主体民主化、立法程序民主化和立法内容民主化。民主立法的核心价值在于确保立法的正当性。立法科学化核心价值在于保障所制定的法律是良法。立法民主化是立法科学化的必然要求以及手段和途径;立法科学化是立法民主化的目的和归宿。对外经贸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实现的途径主要包括推进立法专业化、完善立法程序、加强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建立法律法规的评价反馈制度。第七章“对外经贸立法权的监督。”探讨了对外经贸立法监督内涵,厘清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对外经贸立法监督的规定,剖析了我国现行对外经贸立法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对外经贸立法监督制度的建议。认为立法监督的内容包括对立法过程的监督和对立法结果的监督以及立法合宪性审查和立法合理性审查。由于缺乏专门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的保障以及立法监督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监督权在很大程度上被虚置。立法监督体制完善的路径包括建立和完善立法监督程序、构建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清理制度、完善法律监督的标准、建立立法监督法律责任制度。第八章“新常态下的对外经贸立法权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研究新常态下对外经贸立法权面临的挑战、新常态下对外经贸立法模式的更新、新常态下对外经贸授权立法的规制以及新常态背景下对外经贸立法权行使的重点四个方面的问题。认为基于目前国际经贸立法的新情势和国内的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对外经贸立法现状,对外经贸立法应逐步实现由被动型立法向主动型立法过渡,双轨制向单轨制的转变。《自贸区条例》制定的合法性问题,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解决:一是启用现行《立法法》第74条规定的授权立法制度;二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自由贸易实验区法》,在该法中授权自贸区所在地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自贸区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自贸区条例》。
文红[9]2005年在《保险国际化趋势下本土企业的应对之策》文中指出21 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将不可逆转。作为现代经济一个重要方面的保险业只有开放,才能相互交流,只有开放,才能相互促进。自 80 年代初保险市场正式对外开放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像一块强有力的磁铁,吸引了国际保险业界的注意力。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践表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既给我国民族保险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1)中国保险市场的大门对外开放之后,势必会给我国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外部压力,逼迫我国民族保险业参与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从而驱使保险业走上重新构造、重新完善的道路,在市场结构、组织要素、中介系统、经营管理以及宏观调控、微观执行等诸多方面不断地发展、改进,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2)开放可促使民族保险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推陈出新,改革创新,及时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按照市场需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形成符合国际需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业的竞争机制。(3)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外资保险机构在进行经营活动中自然会带来许多新的业务险种、营销体制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优质的服务方式和超前的服务意识。(4)开放可使大量保险从业人员获得培训和锻炼的机会,从而最终提高中国民族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各类保险人员之间的竞争和宣传,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向广大国民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从而提高、培育国民的保险意识,并达到促进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外资保险企业的进入同时也对我国民族保险业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1)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不断地发展和积累之后,他们拥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资金,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相对中国新兴的保险业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势;(2)开放使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民族保险企业和外资保险企业共同抢占中国保险市场和分割市场份额,可能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和不确定,最终影响我国社会经济良性有序地发展。(3)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中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2基于上述保险国际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分析,中资保险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需要各方面作出艰苦的努力,采取强力措施,我们既要逐步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并最终促进民族保险业在国内保险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本文主要从保险机构国际化的角度对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以及中资保险机构如何应对外资保险机构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冲击等进行了分析,并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国际化作为案例进行阐述,这对中国保险企业进行国际化竞争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并对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共四章。第一章是对保险国际化的内涵、必要性、方法等进行简要阐述。第二章分析保险国际化对中国保险业的冲击。第一节主要介绍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包括保险业务量和保险机构的增加、政府监管的加强以及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指出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亟待发展;第二节则主要从经营主体、市场竞争等方面分析保险国际化对中国保险业的冲击。第叁章基于前面的分析,提出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对中外资保险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进行比较,最后归纳出中资企业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培育其核心竞争力。第四章则是通过分析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化案例,为其他中资保险公司提供参考。最后得出结论:在保险国际化进程中,中国保险企业不能仅仅停留在对 WTO相应规则的适应下,而是要主动出击,用更长远系统的目光审视中国保险市场的现状与未来,然后对本土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财务预算、人力资源等各方面的调整,以应付激烈的国际化竞争。关键词:保险国际化;中资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
李瑶亭[10]2013年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研究》文中提出我国旅游产业从1978年起经历了形成、快速成长和稳步发展阶段,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发展速度最快的产业之一。在这35年的发展历程中,城市旅游产业作为我国旅游产业发展的核心和依托,为我国旅游产业的快速繁荣增长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旅游产业在城市国民经济中的产业地位也不断提升,成为城市第叁产业中的重点产业和支柱产业之一,发展旅游业成为城市大力发展第叁产业、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核心内容。因此深入研究城市旅游产业的发展不仅是促进我国旅游产业发展、提升我国整体旅游产业实力的客观要求,也是城市围绕旅游核心产业优化配置旅游产业体系以带动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促进城市经济增长的现实需要。在城市旅游产业总体呈繁荣发展景象的同时,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空间差异也日益凸显,尤其是东、中、西部地区间的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研究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尤其是以东、中、西部地区旅游发展水平最高的城市为例,分析、识别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研究在不同发展模式下究竟是哪些关键因素促进其旅游产业发展?又有哪些因素制约其旅游产业发展?这些影响因素对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有何种程度影响?不同发展模式下的旅游经济效应有何区别?以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为切入点,构建城市旅游产业分析框架和评价指标体系,通过综合评价所揭示出的旅游产业关键影响因子及其关联程度与特征来判断、识别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进一步对不同发展模式下的旅游经济效应进行测度,从发展模式差异角度探究经济效应不同的原因,以明确东、中、西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的优缺点,在此基础上给出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对策与建议,这将充分发挥东、中、西部旅游增长中心城市的示范作用,为东、中、西部地区内其他具有类似旅游产业发展条件的城市提供发展模式参考和提升路径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正是基于上述问题来研究城市旅游产业发展,遵循问题提出、文献述评、理论分析、实证研究、对策建议的研究路径对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展开定性与定量研究。本文结合旅游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城市经济学的相关理论来分析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理论基础,并系统回顾和评价国内外相关理论和实证研究以确立本文研究切入点。目前,从发展角度对城市旅游产业的研究文献相对较少且较多集中在旅游产业性质的改变、在城市经济发展中产业地位的变迁和旅游产业发展阶段的划分等方面,并多从宏观、定性角度来论述城市旅游产业的发展。也有部分学者对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或驱动模式进行了探讨,对发展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往往没有全面考虑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系统性,没有基于城市旅游产业的系统结构进行影响因素分析,也没有考虑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影响因素的结构性和内在关联性,因而难以概括性地分离出影响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和识别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的关键因素。较多研究成果停留在定性分析,很少通过定量研究来判断和识别城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模式。少有的定量研究也是聚焦于某一时点上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静态表现,样本数据多采用截面数据,缺乏对旅游产业发展过程的定量分析,采用时间序列数据的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研究略显不足。基于上述现状,本文的研究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先前研究的不足,基于时间序列数据对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发展模式和经济效应进行系统、综合研究,将有助于拓展城市旅游产业研究范围与内容,也将对城市旅游产业学术研究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演进历程可分为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从时间维度上看,城市旅游产业经历了形成、快速成长和调整优化等叁个阶段,城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格局、产业功能、运行方式、产品结构等都呈现出阶段性的特征和变化。从空间维度上看,我国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差异明显,呈现出东部首级增长中心城市带动中、西部次级增长中心城市,次级增长中心城市带动区域内其他城市的旅游产业发展格局。出于避免泛化城市旅游产业,以及对我国旅游业相关统计数据现状的考虑,本文界定了城市旅游产业的产业范围,明晰了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概念、内涵和特性,以为构建城市旅游产业分析框架打好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城市旅游产业视为一个复杂的产业系统,其发展是在产业系统内生和外生影响因素作用下的动态演进过程。且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作为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总体方式,体现了城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特征,其实质正是对旅游产业在微观因素影响下宏观表现的高度概括。因此本文研究城市旅游产业及其发展模式,将关注点放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宏观表现下的微观影响因素。以影响因素为切入点,在借鉴现有城市旅游产业相关理论和文献研究基础上,结合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特性,系统地归纳、分析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影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以构建城市旅游产业GIU分析框架。本文认为城市旅游产业发展主要受叁个层面因素影响,分别为政府政策层面(level of governmental policy)、产业发展层面(level of tourism industry)和城市环境层面(level of urban environment)。其中政府政策(G)是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决定了城市旅游产业的发展方向;产业发展(Ⅰ)是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内在核心,决定了城市旅游产业的要素配置、产业规模、产业结构和市场绩效;城市发展环境(U)是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环境支撑,决定了不同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这叁个层面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共同作用于城市旅游产业发展。在GIU分析框架基础上,本文构建了城市旅游产业GIU评价指标体系,选取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最高的上海、武汉、桂林叁个城市为样本城市,运用因子分析法对样本城市旅游产业分别进行了定量分层评价。通过分层评价所揭示出的旅游产业关键影响因子及其相关程度与特征,对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判断、识别。由此得出以上海为代表的东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为“产业驱动,政策支持型”模式,以武汉为代表的中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为“政策驱动,产业推动型”模式,以桂林为代表的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为“资源环境先导,政策响应型”模式,并在识别过程中结合对叁个城市旅游产业现实发展的深度剖析对不同发展模式下旅游产业的发展特征和发展路径进行了分析、归纳。通过对不同发展模式下旅游经济效应进行测度和评价,运用两部门经济模型和VAR向量自回归模型分别对样本城市旅游产业经济增长效应和产业结构优化效应进行的实证研究,得出在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下,旅游经济增长对城市经济增长和非旅游部门产出增长都有正向带动效应,东部城市旅游经济增长效应大于中、西部城市旅游经济增长效应,且东部城市旅游部门边际生产力高于非旅游部门边际生产力,而中部、西部旅游部门边际生产力低于非旅游部门边际生产力。对于东、中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提升是产业结构优化的单向原因即旅游产业发展促进了城市产业结构优化,且有东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系数大于中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影响系数。而对于西部城市,城市产业结构优化是旅游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的单向原因,即城市产业结构优化提升了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在进一步横向比较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后,从发展模式差异角度探究了东、中、西部城市旅游经济效应不同的原因,明确了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模式的优缺点,并在GIU框架下从发挥城市旅游产业政策导向作用、调整优化城市产业结构和完善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叁个层面给出了促进东、中、西部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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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国的防雷产业与入世后的发展初探[J]. 邱传睿. 中国标准化.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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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论中国农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D]. 公维才.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7]. 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初探[D]. 段卓夫. 郑州大学. 2003
[8]. 对外经贸立法权研究[D]. 侯洪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9]. 保险国际化趋势下本土企业的应对之策[D]. 文红. 西南财经大学. 2005
[10]. 城市旅游产业发展研究[D]. 李瑶亭. 华东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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