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经济信用问题探讨综述_个人信用论文

我国经济信用问题探讨综述_个人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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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问题成为经常困扰人们的难题,大量存在的背信行 为和欺诈严重损害了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破坏了经济秩序,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 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现将有关讨论综述如下。

一、信用和信用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陈继忠认为,信用是社会各种责任主体的一种债务道德,这是从契约中反映出来的,需要 严格的制约和社会舆论约束。信用从整个社会层面讲,是一种信守承诺的责任感,是行为人 对自己行为后果负责的道德感。信用是个人的一种品行,表明人们的认同程度。同时,也是 社会的一种德性,反映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信用制度则是各种信用制度和关系的总和。狭 义的信用制度是指国家管理信用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广义的信用制度则是由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的信用形式、信用工具及其流通方式所构成。[1]

柏强忠认为,市场经济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信用经济。一张“花纸”,有了信用才算 钞票;一间窗口,有了信用人们才敢把钱往里存;一家企业,有了信用银行才肯把钱贷出。 对企业而言,信用是一种经营文化。讲信用其实就是讲效益的前提和基础,不讲信用就办不 好企业。信用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一个企业失去了信用,那么这个企业也就失去了企业文 化的本质意义,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就成了沙滩上的楼阁,迟早会坍塌。现代市场经济中 各种经济主体之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全靠信用关系来维系。没有一个好的信用制度,现 代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存在。[2]

崔宜明等认为,在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基本关系是交换关系,市场经济就是扩展为社会 的经济生产的体制架构的交换关系。所以,一方面,在客观上,“自愿”和“公开”就应当 成为这个体制架构所强制要求和保证的对象,并且成为这个体制架构本身的原则,颁布“公 开”的规则以维护“自愿”的正当性并反对和打击对“自愿”的侵凌,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是 法制的经济;另一方面,在主观上,“自愿”和“公开”就应当成为每个利益主体对自己行 为的反身强制,即只要经济交往行为是自愿的并且符合公开颁布的规则,就是公正的,就成 为不可撤消的义务,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3]

高西友认为,信用是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是从 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信用是伴随着交易行为的产生而产生的,并随着交易 行为的发展而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排他性产权和契约自由的制度基础上的。而信用 作为一种隐含性契约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从交易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与信 用经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4]

陈晓等认为,信用是指一种以偿还和付息为特征的特殊价值运动形式,通过一系列的借贷 、偿还和支付过程来实现。它不仅指简单的信贷活动和信用关系,而且含有货币借贷者的偿 债能力、履约记录、守信程度及由此形成的社会信誉等多种意义。[5]

宋羽认为,信用是一种契约关系,其形成和确立首先是以法律规定为基础,道德自律处于 从属地位,这是由人们的逐利本性所决定的,因此伴随信用关系的发展,建立完备统一的个 人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就尤为重要。与信用相对应,信用制度则是由信用管理系统、信用评价 系统、信用监督系统组成的信用监管体系,对于不同的信用主体,所建立的信用制度的内容 也有所不同,但不管如何,信用制度都立足于对信用主体经济信息进行采集,对其资信进行 评价,对违信情况进行披露并规定相应的惩治规则。[6]

社会信用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我们无法设想在一个个人普遍失信的社会能形 成 广泛的社会信用,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极其重要。

王爱俭等认为,个人信用制度是指能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资信而建立的一系列具有法 律效力的文本资料和行事规则。具体而言,它应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 、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制度。个人信用制度 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机制,它结合了与信用关系相关的各种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信用体系的完 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的运行和发展。[7]

信用具有较浓的道德色彩,从市场经济的道德维度看,万俊人认为,道德资源已被证明是 一种可以转化的特殊社会资本。一些经济学家未必承认道德资源可以转化为社会资本,可他 们不得不承认,虽然人们还不能精确地证实道德能够给市场经济增加什么,至少已经可以证 明道德能够给市场经济活动减少什么,比如说,普遍的社会伦理信任可以降低市场的“交易 成本”或“额外交易成本”。道德的这种“减少效应”,实际上也就是一种经济的“增长效 应”。[8]

二、信用制度国外的发展和中国的现状 世界范围内,个人信用制度已经有150多年的历史,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完 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包括发达的个人资信资料网络、完善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规范的金融 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国的现实却是居民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缺乏客观可靠的个 人信用资料,信用界定技术手段落后,信用立法工作滞后。中国目前的担保法没有对消费信 贷做出相关规定,各家银行的有关规定缺乏统一性、权威性及可操作性。有关信用制度的相 关法律几乎是空白,信用活动无法可依,信用经济活动中各环节的操作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则 及法律规范与保证。市场上缺乏消费信贷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为银行提供风险保障的变现 市场,风险转嫁机制不健全。[7]

谢渡扬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为维护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信用秩序,国家制订了一系列 的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维护合法债权、制止逃废债现象、强化收息等方面采取 了很多措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民法通则》、 《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票据法》、《担保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经济法 规,初步形成了必要的法律体系。在司法执法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我国 信用制度的建立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进程。近几年来,我国信用约束机制不 仅没有得到加强,在很多方面还弱化了,社会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 现象比比皆是。一是企业之间的拖欠有增无减,二是企业对银行不履行还债义务。中国目前 信用状况差还呈现以下特点:第一,不讲信用问题突出地存在于国有经济内部,即国有企业 与国有企业之间、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第二,银行和企业的不良债权和不良债务 的绝对量和相对比重都较大;第三,信用秩序混乱已成普遍现象,而且波及范围和影响在不 断扩大。很多企业感到守信用吃亏,不守信用占便宜,贷款不拖白不拖,借款本息不欠白不 欠。[9]

张正霖等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非规范化、非秩序化的 行为破坏了社会基本信用制度,主要表现在:第一,包括假币在内的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 、企业“三角债”屡清屡欠、社会上各种欺骗行为屡禁不止等;第二,交易自由权和财产权 法律化保护的缺乏导致的信任困难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第三,在权利法律建 立的同时,存在减损甚至抛弃社会伦理和道德的倾向,而仅仅依靠权利法律化并不能完全有 效地规范人们的交易行为;第四,社会信用观念淡薄严重侵蚀银行业,使银行信用风险加剧 。[10]

三、中国信用缺失的原因与危害

从产权制度角度看,刘伟认为,产权制度由古典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产权束中 各项权能发生制度性分解的过程中,至少有三种诱发败德现象的可能。第一,在权能分解过 程中,极可能在制度上形成权利责任不对称的情形,从而产生道德上的投机。使权利脱离相 应责任约束的制度漏洞一旦形成,便会诱发人们不负责任的对权利的贪婪和滥用,会激发损 害对方利益的败德的冲动,会在道德上蔑视自律。第二,产权束诸项权能分散中,特别是在 “团队生产”中,可能生成监督障碍,进而使“偷懒”成为普遍现象。第三,权能分离中的 约束机制缺陷可能诱发说假话并由此获利的失德。[11]

从制度变迁角度看,郭冬乐等认为,制度包括以法律、法规为核心的正式制度安排和以道 德、信用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两者构成人们行为的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由社会认 可的非正式约束,由此形成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良好的市场秩序的过程。制度变迁分诱 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市场秩序的生成与发展既源自诱致性制度变迁,也源自强 制性制度变迁,而且只有当社会控制机制恰当地配置了各利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精确构造 了利益激励与控制机制,并以道德教化与强制性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来贯彻与体现这种制度安 排与规范安排时,市场秩序才会发生与发展。诱致性制度变迁主要是依据一致性同意原则和 经济原则,它会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因此,国家作为主体推进强制性制度变迁 ,不仅必要,而且必需。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制度供给中还存在实际制度供给与意愿制度 供给的不一致性。这种不一致性的结果,将会引起实际的市场运行秩序与制度安排秩序的不 一致性,即存在着市场秩序“混乱”、“无序”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一个国家只要存在着 强制性制度变迁,就必然地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市场秩序的混乱与无序。[12]

从契约理论角度看,李新春认为,市场经济取向的制度变革意味着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新 的契约关系中的重新定位。但新的契约关系不是简单的一次性制度安排,而在一定意义上是 作为合约方长期制度博弈的结果。正式的契约难以在第三方(如法院)约束下强制性执行或在 契约失败下对违约方实施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软化了契约对合约方未来行为的约束,从而 加大了机会主义的逆选择行为。导致契约软约束的基本原因在于转型时期混合式契约制度安 排。社会关系网络和权力作为非承诺性的“原始”契约和命令计划者大范围地或更深层次地 与法律交织在一起发挥作用,契约中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法律在履约中的第三方约束 作用减弱或失效。而混合型契约制度本身则提高了合约方的交易成本,同时使得契约的功能 变得更为残缺。[13]

从经济伦理角度看,陆晓文认为,在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计划经济中的理想伦 理控制方式越来越失去它的控制力,而市场经济行为规则又远未健全之时,行为规则滞后和 利益意识超前将导致经济行为规范的混乱和无序,经济行为的伦理意义混淆和经济领域的界 限不明导致社会价值观念杂乱和人们行为的失范,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缺乏普遍一致的经济行 为规则和伦理评价标准。[14]

谢渡扬认为,中国信用秩序混乱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第一,历史上与资本主义商 品生产相适应的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和法律制度在我国没有充分发育,计划经济时期又只有 政府调节,无所谓信用问题,转向市场经济以后就出现了信用约束的真空。第二,我国经济 由短缺经济向过剩经济的过渡使企业库存大量积压,下岗失业增加,许多企业缺乏、甚至丧 失了清偿能力。第三,在经济转轨时期,一方面经济中借贷行为开始大量发生,另一方面作 为贷款主体的国有企业没有成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它们不担心到期不能清 偿债务导致破产的威胁,当出现还贷困难时,认为政府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通过延长还贷 期限或减免债务,扶持国有企业。第四,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困难,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措施对国有企业进行债务重组。但在债务重组上,主要采用债务人主导的方式,债权人的利 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产生了大量的逃债、废债行为,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认为,守信用吃亏 ,不守信用占便宜,偿债意愿普遍下降,造成各国有商业银行收贷收息难度普遍加大,贷款 收息率一再下滑。第五,立法上不够完备。在案件审理上存在地方干预、行政干预。在判决 执行上软弱无力,案件执行率低。诉讼过程中收费过多过高,受偿率、执行率又过低,造成 很多债权案件“输了官司赔钱,赢了官司也赔钱”,使得债权人不愿打官司,打不起官司, 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实际上形成了对违约者利益的反向维护,鼓励更多的违约失信行为。 [9]

信用缺乏的社会影响基本都是负面的。第一,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被极大削弱。商品 交易和经济往来愈来愈倚重现金和实物资产,交易方式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原始方式退 化发展,降低了经济效率和资金的使用率。第二,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 提高了投资预期的不确定性,使企业和银行的投资活动趋于谨慎和收缩。第三,政府的宏观 调控政策难以发挥效果。第四,信用风险不断在金融体系中积累,特别是向国有银行集中。 第五,失信行为的蔓延,造成极大的道德风险,导致经济秩序混乱,加剧财富的分配不公。 特别是少数企业和个人采取违法、背信手段实现暴富,破坏了市场制度的信誉,影响社会安 定。[2]第六,信用秩序混乱也是重复建设、重复生产的主要根源。借钱可以不还,欠账可 以不给,项目建设主体的投资冲动不可能受到约束,重复建设、重复生产不可能从根本上得 到控制。[9]第七,信用缺失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而使社会失去支撑系统。没 有支撑系统的最严重后果是一切经济活动都成为不可计算的,没有人能够估计商业契约在多 大程度上有可能被执行以及得不到执行时的损失,除非腐败被加以“制度化”,从而人们能 够估计出“腐败”的价格。[15]第八,信用的缺失也会延伸到社会的其他方面,“杀熟”即 欺诈熟人就是一种频率较高、不断进入日常话语的社会事实。信任产生于熟悉,在熟悉的基 础上人们建立起“人格信任”。其次,随着社会生活从熟悉走向陌生,人类逐渐建立起“系 统信任”—货币和专家系统。由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程度较低,与发达社会相比,其社会生 活在更大程度上仍然依赖于熟人间的信任,杀熟无疑是对其社会生活的极大破坏。在信任进 化的分析模式中存在着两端,其中一端不仅在熟人中建立了信任,而且靠着系统信任在陌生 的环境中建立了信任。中国的现实却是不仅在陌生人中缺乏信任,而且熟人中的信任也日益 丧失。杀熟标志着后一极端,标志着社会信任降到了最低点。[16]

四、中国经济中信用体系的建立

柏强忠提出,信用体系的建立应从个人开始。社会信用体系不是一朝一夕建成的,它是个 人信用普遍完善的产物。每个居民的信用程度,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应有一个检索机制,可很 快查。当某位居民出现信用污点时,不仅在银行的监控机制上会对其做出反映,而且在个人 信用记录方面也会有负面评价。这种负面评价对其择业、入学、求职、提薪、升迁及使用信 用消费等方面都会产生不利影响。这种信用维护机制会使人像爱惜自己的财富一样珍惜自己 的信用。[2]

宋羽认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制度的起点,一是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二是企业内部 信用管理制度。前者是指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职能部门的个人 信用和信誉信息汇集起来,进行加工和储存,形成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为银行和社会 有关方面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后者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监控企 业在信用销售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他们通过收集、加工、整理客户信用状况的资料,掌握客 户的风险度,并进行动态跟踪,使客户的信用状况一直在企业监控的视野范围内,从而尽可 能规避企业在信用销售中存在的债务风险,而一旦发生客户失信爽约的情况,该部门则负责 追索债务。[6]

陈晓等提出应积极进行信用评级。由独立的评级机构通过综合考察影响各类经济组织或金 融工具发行体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它们履行各种经济承诺的能 力及可信任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并以简明的符号表示其优劣,公布给社会大众。一可以保护 投资者避免因信息不充分而遭受损失,二可以降低发行主体的筹资成本,提高发行效率,三 可以为政府管理部门间接调控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手段,四是降低社会信息成本。[5]

陈淮认为,在企业、政府和个人这三个拥有信用资源的社会经济主体中,政府的信用资源 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开发。人们已经认识到,有限的国家财政信用资源应当更多地配置到提 供公共产品的领域中去,例如通过发行超长期国债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的信用资源可 能已经被过度开掘。“三角债”和企业债务负担过重等现象都是企业信用资源被过度动用的 反映。与此同时,社会整体中的个人信用资源却几乎没有触及。[17]在开拓个人信用资源的 过程中,把考察个人素质放在第一位的“个人信用评级”作为最基本的政策,很难收到实效 。如消费信贷不过是一般信贷的一个特殊表现。它首先依托的是制度,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 社会共同约定,而不是个人的什么东西。不修制度,不首先从社会共同的经济行为规范入手 ,而力图从考察个人的经济行为、素质德行中寻求出路,是违背客观规律的“水中捞月”之 举。他认为,个人信用资源开拓的主动力并非是政府政策,影响个人信用资源开拓的主要障 碍在供给一方。利用个人信用资源的本质是理财而不是负债消费。个人信用资源的主体是资 产信用而不是道德信用。实现个人信用评价的关键在于资产信息集中。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 根本举措是尊重私人的财富权。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特别是个人信用制度,最重要的是要完 善尊重个人、私人的社会制度。在一个个人、私人处于无足轻重的社会制度中,不可能有什 么 有效率的个人信用制度。首先应当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共识:个人信贷交易的双方不是“公 ”和“私”的关系,不是“官”与“民”的关系。这个共识建立之时,就是个人信用制度完 善之时。[18]

王健提出运用保护性治理结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缔约和履约,提高企业信誉 ,进而解决困扰企业的三角债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健全的信用体系。保 护性治理结构主要有三类:仲裁、单项抵押交易、双向抵押交易。缔约双方可能同意将正在 执行的有争议的契约提交仲裁者,这个仲裁者对该产业有专业知识。仲裁者让缔约各方理解 已为双方接受的证据,最终使每一方都更加明智地澄清事实真相,认识到契约的缺陷,重新 调整契约,提高缔约的适应性。在仲裁不能奏效时,缔约各方可以将契约争议向法院提出诉 讼,通过法院裁决解决争议。单项交易通过提供(或拒绝提供)抵押,购买者可以影响缔约的 条款和履约的方式。此项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特许经营。特许所有者可能要求特许经营者对 交易专用性资产进行投资。有期限的特许权隐含着惩罚性的后果:假如特许经营者有欺骗行 为,他受到的惩罚的损失大于欺骗的所得。这样一个附加的条款相当于创造一种抵押,抑制 了特许经营者的欺骗行为。二是专项资产。专项资产投资增加了供应商的通用技术生产能力 ,但如果消费者所需要的产品是可替代产品,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余地,消费者会提前中止 协议,供应商就会有过剩的生产能力。要求购买者提供抵押债券可以缓解这类危害。但供应 商设法剥夺购买者的债券是另一种危害。因此,应通过双方之间进行讨价还价的谈判达成有 保障条款的契约,维持交易关系的连续性。三是双边定价。双方签定有效的近似于抵押契约 的定价条款。保护性治理结构的第三类是双向抵押交易或称互惠交易,它是契约双方提供互 惠条款的交易,为买者和卖者设计一个相互依赖关系。[19]

贺绎奋等认为首先应在城市中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和上 海试点情况,我国城市个人信用证信系统管理模式可供选用的方案有:第一,美国模式,建 立民间征信公司,完全的市场化动作;第二,欧洲模式,由中央银行组建信用管理中心,负 责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第三,日本模式,在银行协会设立个人信用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推 动;第四,上海模式,由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推动,组建企业化的独立征信机构;第五 ,我国城市模式,由人民银行组织成立商业银行参加的非盈利性的会员制个人信息管理中心 ,具体组织实施。他们认为第五种模式更为可行,其实施共分五个步骤:第一步,制定实用 的因地制宜的统一规划;第二步,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中心的个人资信档 案;第三步,综合个人信用信息,搞好信息产品加工;第四步,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硬件设施 和通信网络技术,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第五步,制定个人信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个人 征信业务的实施办法。[20]

陈继忠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一系列措施。在立法方面,由于信用制度是各种信用因 素的统一体,国家要对信用制度作一个统一的考虑。首先,制定信用制度的法律框架。这个 法律框架应涵盖社会经济行为的各个方面,对规范市场行为做出总体要求。其次,尽快形成 完整的法律说明,对各种经济失信行为的法律处置,做出详尽的司法解释,使市场执法监督 部门在处理具体失信行为时有所遵循。再次,要修改和调整部门、地方与国家信用制度不相 符的规定,使全国的经济行为在统一的信用制度下运行。在执法方面,加大执法力度,用法 律的手段维系社会信用,依法处置经济活动中的违信失信行为,严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信 用制度的权威性,是保证信用制度的基础。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上,将企业、个人信用与 其生存联系起来。第一,建立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第二,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 ,限制失信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第四,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与其生存联系起来,企业的 信用等级决定企业的借贷能力,个人信用等级决定个人的信用消费状况。在信用制度服务保 障体系的建立上,要有健全、公正的中介组织,遵守严格纪律的高素质的中介人员。在舆论 导向上,要在全社会进行信用教育,形成重视信用的风气。要进行广泛的法律教育、信用教 育和社会道德教育,使信用问题深入人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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