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成员国税收的演变规律及其借鉴--以国民收入分配理论为基础_国民收入论文

OECD成员国税收演变规律及其借鉴——基于国民收入分配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成员国论文,税收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国民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指国民收入在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之间的分配比例及其相互关系。公平与效率是国民收入分配两个层次的不同取向,初次分配注重效率但也要兼顾公平,而政府在再分配环节,则主要发挥调控作用进而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政府可在初次分配过程中通过税收进行一次调节,防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通过税收在再分配进行有效的二次宏观调节,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社会不公。

一、OECD成员国税收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

根据国民收入分配理论,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最终形成的结果,是由不同税种在不同的分配层次上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形成的。理论上讲,税收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环节主要是通过间接税参与国民收入分配。政府通过间接税获得税收收入,个人部门的收入是指直接的劳动报酬,其余为企业部门的收入。

(一)OECD成员国间接税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演变趋势

按照OECD成员国税收分类的标准,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间接税主要是商品和服务税。商品和服务税具体包括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进出口税、特别服务税、投资货物(设备)税。由于统计数据的限制,本文主要是对参与初次分配的间接税总量和部分类别的税收进行分析,以了解OECD成员国在初次分配环节税收的作用和演变趋势。

表1显示了OECD成员国在初次分配环节通过间接税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演变过程。从表中可以看出,不同国家的演变趋势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间接税随着时间的演进不断下降,加拿大和法国比较明显。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总体趋势是下降的,但有些年份有所波动。有些国家在1965—2009年期间,间接税参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是基本不变的,或者说在很小的区间内波动,如美国、比利时、瑞士、德国、英国等国。美国间接税所分配的数额基本围绕着5%的水平上下波动,比利时在这一区间基本围绕着11%波动,而瑞士围绕着6%的水平上下波动,且波动幅度较小。德国间接税占GDP的比重一直在9.2%~11.1%之间,英国的这一比重始终在8.7%~12%之间,这两个国家的间接税占GDP的比重波动幅度稍大一些。

这一期间大部分国家间接税占GDP的比重是不断上升的,但是上升的幅度都不是很大,如墨西哥、新西兰、丹麦、芬兰、葡萄牙、西班牙、土耳其、冰岛等国。日本在这一时期,间接税占 GDP的比重是先降后升,而挪威是先升后降。从整个OECD成员国的平均值来看,间接税占 GDP的比重是缓慢上升的,并且升幅很小,从1965年的9.6%上升到2009年10.7%。

从各国初次分配环节间接税占GDP的比重来看,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有的国家在初次分配环节取得的间接税很少,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有些国家通过间接税在初次分配环节参与较多的分配,如丹麦、冰岛、爱尔兰、挪威等国。从总体情况看,间接税占GDP的比重是比较稳定的,比值也不高,大约在10%左右。

(二)OECD成员国初次分配环节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

表2显示了OECD成员国1965—2009年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的演变轨迹。从表中可以考察政府税收是来源于初次分配环节的间接税还是来源于再分配环节的直接税,亦可以看出不同国家的税制结构,即以流转税为主体还是以所得税为主体。

从表2可以看出,大部分国家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呈现不断下降趋势,如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挪威、葡萄牙等国,且下降幅度不等,下降幅度最大的是韩国,从1975年的61.1%下降到2009年的32%,下降了29.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最小的是美国,只有4.3个百分点。大部分国家下降的幅度在10%~20%之间。

部分国家如新西兰、卢森堡、荷兰、波兰等国间接税占 GDP的比重呈现上升的趋势;有些国家呈现稳定状态,如丹麦、芬兰;而有些国家呈现先降后升的趋势,如土耳其;还有些国家呈现先下降然后趋于稳定状态,如瑞典、瑞士;英国一直围绕着20%这一比率不断波动。从OECD成员国平均值来看,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在32%左右波动,政府通过间接税在初次分配环节取得的收入相对较少。

二、OECD成员国税收与国民收入再分配

(一)OECD成员国直接税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演变趋势

政府在再分配环节主要是通过直接税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在再分配环节取得财政收入的同时,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建立起自动稳定经济的功能。OECD成员国在再分配环节,直接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工薪税、社会保险税、财产税以及资本利得税)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总体情况,以及不同税种演变过程和直接税的税收结构如下:

从表3可以看出OECD成员国在再分配环节通过直接税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演进过程,不同国家的演进轨迹是不同的。从整体的趋势看,大部分国家直接税占GDP的比重是不断上升的,只不过有的国家上升的幅度较大,而有的国家上升的幅度较小,这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有关。

有些国家从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转变,这样,直接税占 GDP的比重上升幅度较大;而实行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国家和早在这一时期之前就已经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国家,直接税占GDP的比重上升幅度不大,或者一直比较平稳,如墨西哥、美国、匈牙利等国,上升趋势就不明显;还有小部分国家如匈牙利、波兰直接税占GDP的比重是下降的,但是下降幅度较小。从总体上看,整个OECD成员国再分配环节的直接税占GDP的比重明显高于初次分配环节的间接税占GDP的比重。

通过图1可以看出,OECD成员国间接税占整个GDP的比重在几十年间变化不大,一直在10%左右,略有上升的趋势,但不明显;而直接税占GDP的比重上升幅度较大,它的形状、趋势和总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的形状、趋势相一致,并且直接税占GDP的比重较大。这说明直接税决定了总税收收入的情况。可见OECD成员国的税收制度主要是在再分配环节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

(二)OECD成员国再分配环节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

对不同国家再分配环节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分析,不仅可以弄清各个国家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化趋势,还可以判断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通过对这一指标进行系统分析,可以从中总结出规律性的特征。

表4显示了OECD成员国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化趋势。从表4可以看出,绝大部分国家的演变轨迹是先上升,然后逐渐趋于稳定的。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丹麦、瑞典、瑞士等国,在1965—1975年间上升幅度较大,然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比较稳定,增幅很小。有些国家小幅降低或波动,但都保持稳定的状态。有些国家这一比重的变化是缓慢下降的,并且几十年间下降的幅度比较小,如墨西哥、新西兰、卢森堡、荷兰。土耳其则是先上升,然后下降,后趋于稳定状态。

从整体来看,OECD成员国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是相对较高的,大部分国家在60%~75%之间,有少数国家比重较低,如墨西哥一直低于50%,葡萄牙和土耳其整体低于60%(2009年葡萄牙超过60%)。 OECD成员国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的平均值除了波动很小以外,还有小幅度上升的趋势。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直接税在OECD成员国的税制结构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作用。

以上从总体的间接税、直接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分析说明了OECD成员国税收主要来自直接税。下面分析直接税税收具体来源于哪些税种。由于国家较多,不便按照国家逐一考察,因此,笔者选择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作为研究的对象,看一看不同的直接税的构成情况,以便考察其发挥的作用,如图2所示。

图1 OECD成员国的总税收收入、间接税、直接税占GDP比重的平均值

数据来源:OECD官方数据库,部分是通过计算整理而得。

从图2中可以看出,各个税种在整个直接税中所占的比重,在几十年间变化不大。公司所得税在不同年份的比重大体相当,从具体数据看大体在11%~16%区间波动;工薪税就更加稳定,基本没有变化,一直占整个直接税收入的1.5%;个人所得税在整个直接税中的比重在近10年有所降低;社会保障税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财产税占直接税的比重在1965—1985年间总体趋势是下降的,在后二十多年有所上升,但幅度较小。从整个OECD成员国看,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在再分配环节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两个税种占整个直接税收入的70%以上,对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有很强的调节作用,发挥了自动稳定经济的职能。

图2 OECD成员国直接税税收结构图

数据来源:OECD官方数据库。

三、OECD成员国税收演变规律的经验借鉴

前文系统分析了OECD成员国税收与GDP在总量以及不同分配层次上的关系,把税收和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有机结合起来,系统描述了OECD成员国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发展变化过程及其演变轨迹。通过对两个层次分配的比较,从整体上看, OECD成员国再分配环节的直接税占GDP的比重明显高于初次分配环节的间接税占GDP的比重。OECD成员国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主要在再分配环节。而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明显高于间接税,一般在70%左右,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一般在30%左右。可见,OECD成员国主要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税收主要来源于直接税,并能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

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的群体,OECD成员国所经历的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演变的进程为中国提供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在中国未来的税制改革中,伴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在维持相对稳定的宏观税负的条件下,更多的是税制结构的调整,即通过改变不同税种的结构实现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有效地调节经济,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因此,我国可以借鉴OECD成员国的经验,逐步减少间接税占GDP的比重,增加直接税占 GDP的比重,改变税收的来源结构,增加直接税占总税收的比重,改变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增加直接税的调控功能,真正实现具有自动稳定器功能的税制结构。

具体改革措施:1.通过对增值税“扩围”,降低增值税的税率,减少增值税所占的比重。2.加强对消费税的改革,调整征税范围,减少对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加大对高档消费品、资源供给缺乏产品和环境污染行为的征税,并提高相应的税率,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社会公平与环境资源保护等。3.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实现社会保障费改税,增加硬约束。4.加强对财产税的改革,完善财产税制度,实现对财产保有环节和遗产继承的征税,在实现公平的同时,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改变目前土地财政的状况。5.在所得税改革方面,企业所得税改革主要是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加大对自主创新、科技研发、品牌建设及扩大就业等方面支持;个人所得税改革,应逐渐由分类走向综合,并充分考虑家庭的因素,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力度,强化税收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缩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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