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籍中“宜弟”之说考释——兼释广西邕宁顶蛳山新石器时代遗址肢解葬,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籍论文,新石器时代论文,广西论文,遗址论文,之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8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04)04-0121-003
史书对于南方百越民族“食人”和“宜弟”之俗的记载,首见于战国《墨子》一书。该书在《鲁问》篇中说:“楚之南有啖人之国。”同书《节葬》篇又说:“东赵有辘沐之国,其长子生则解而食之,谓之宜弟。”此后,范晔在《后汉书·南蛮传》中更说:南方的“噉人国,生首子辄解而食之,谓之宜弟……今乌浒人是也。”《后汉书》在重复了《墨子》的话之后另加上“辄”和“乌浒人”四字,似乎春秋战国至南北朝时期,南方百越人及其后裔乌浒人有“生首子辄解而食之”之俗。人们读罢不禁要问:《墨子》等史书记载的古代百越后裔——乌浒人中果真有此食人之俗吗?
大家知道,在动物世界里,那怕是最凶残的动物,也有繁衍和呵护其子的本性。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百越后裔——乌浒人何以“长子生辄解而食之”,并美其名曰“宜弟”?“宜弟”一词又是什么意思?对这些问题,令人费解。1997年在发掘邕宁顶蛳山新石器时代遗址时,发现有多例特殊的肢解葬式(注:引自黄云忠主编《邕州考古》图版一。)。关于肢解葬的含义和动因,目前考古界尚难解其意。
笔者认为,在科学还不发达,人们的识知水平尚低的古代,人们对“死亡”与“死神”往往存在恐惧心理。为了防止死神作崇于生人,早在新石器时代早期,人们就想出种种办法来应对和化解之,民族学资料中也不乏其例。
一是化妆活人以迷惑死者鬼魂。缅甸克耶族中的盖巴人认为“人死后会勾走儿童灵魂,所以在丧葬时要用木炭在儿童的额头上画上“十”字(注:余定邦等《缅甸》P51。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11月版。)。我国的傣族和黎族,每当家里死了人,家属也用木炭或墨水在脸上划条纹,这无疑是怕死者的鬼魂作崇于生人而采取的一种防范措施。”(注:陈启新《文化人类学论集》P334-336,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3月版。)
二是断死魂的归路。居住于泰国北部的苗族,每当村里死了人,“出殡时间必须在傍晚……死人埋好后,吹笙的停止吹笙,打灯笼的扔掉灯笼,然后摸黑走回村子,据说这样做是为了使鬼魂迷路,使它回不了寨子”。(注:《世界民俗大观》P606-612,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版。)缅甸的孟族“对非正常死亡者应迅速埋葬,若死者是孕妇,埋葬后其丈夫须扛刀走在前面,还要用荆棘阻拦道路,不让死神跟着人回家”。(注:《世界民俗大观》P606-612,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版。)印尼的哈厘人,人死后即行火葬。“送葬的队伍要走曲折的路线,为的是使死者的灵魂找不到回来的路。”(注:《世界民俗大观》P606-612,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版。)居住于贵州荔波县的瑶族,凡10岁以上的人死后,入棺送葬“必须于天黑后进行,由寨上的人相帮,抬着棺木,通过荆棘地带,放入固定的岩洞中”。(注:《贵州少数民族风情》P83,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3月版。)聚居于黔西南地区的布依族,“每当村中有人过世,村人都来帮忙。出殡时,送葬人送到基地后,就从不同的路线返回丧家,他们不沿原路走,原因是怕亡魂跟着回家。”(注:《都柳江凤情》P371。贵州民族出版社1989年3月版。)……类似“断归路”的情况,在城里也有。解放前,住在高楼大厦的广州人和香港人,当家里有人去世,“怕死者的鬼魂认识归路回家作崇,有用搭竹架之法将死者的尸体从楼上直接运下的习俗”。(注:陈启新《文化人类学论集》P334-336,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3月版。)
三是考古学上常提到的“割体葬仪”。从葬仪的具体做法看,“割体葬仪”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活着的亲人忍痛割下自己身上的某些小器官如小指、小趾等投入棺中以示对死者的诀别。这种葬俗,“在今南洋群岛和太平洋群岛一带的土著人中仍在流行着,有些人竟十指无全者”。(注:刘建安《割体风俗》,载广州《历史大观园》1988年第9期。)印尼的巴布亚人认为,“如一个男人死了,要砍掉一个与死者有亲属关系的一个姑娘左手的半个指头以给死者陪葬。人们认为,只有这种做才能使死者的灵魂不回家作崇。”(注:《世界民俗大观》P606-612,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版。)将死者的尸体砍残而后埋葬,以保护家人的平安。人们通常所说的“割体葬仪”指的就是后者。国内外众多的考古资料表明,在新石器时代的墓葬中切割那不幸夭折的孩尸和其他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而后埋葬的所谓“割体葬仪”,“曾在世界各地的许多民族中存在过。”(注:肖兵《略论西安半坡等地发现的“割体葬仪”》载《考古与文物》1980年第4期。)印尼的马达加罗人“对那些死于非命者,认为应立即进行火葬,以免死者的灵魂因不甘心死亡而嫉妒生人。”(注:《世界民俗大观》P606-612,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月版。)著名的泰国班清遗址曾发现有以石头压着死者头、脚的墓葬,这显然是为防范死者的灵魂造反于生人而作的一着。(注:广西区民委、区友协于1990年8月19日14时在南宁西园饭店十一号楼邀请泰国艺术大学代表团作关于泰国考古学的学术报告。)据报道。我国的半坡、新开流、鸳鸯池、昙石山、柳湾等新石器时代遗址的墓葬也发现有“割体葬仪”之迹。(注:曾骐《新石器时代考古教程》P299-314。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5月版。)另于“江苏坯县遗址M52墓为一成年女性墓,骨架完整,但头部被砍断,发掘者认为,此为对非正常死亡者而采取的异常葬法”。(注:曾骐《新石器时代考古教程》P299-314。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5月版。)云南“元谋大墩子遗址的墓葬有于骨架之上压以大石块者”(注:曾骐《新石器时代考古教程》P299-314。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5月版。)。“云南宾川白羊村遗址在已清理的24座土坑墓中有10座为无首葬,仅存躯体和四肢。发掘者认为,这可能与猎头的习俗有关”。(注:曾骐《新石器时代考古教程》P299-314。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5月版。)我以为这应属割体葬之列。据遗址发掘者介绍:邕宁顶蛳山遗址为一处新石器时代中期贝丘遗址,从遗址墓葬的发掘情况看,行肢解葬为其特色,即将死者的头及四肢下而后分葬,也有以石块压住四肢葬的;被肢解的尸骨,各骨节的排列顺序不乱,表明这肢解与“食人”之风无关。笔者以为此乃顶蛳山史前人类对那死于非命者行割体葬之所遗。据笔者调查,在广西平果县凤梧乡敢顶岩第四号棺内的遗骨迹颇为特殊。该棺为半开圆形木棺,属二次葬,四号棺内为一具干尸,属一次葬。该干尸躯体残缺不全,头骨被从颈部载开,切口平整,头皮已腐,但头发还粘附于头骨之上。胸部的内脏已腐,但胸表皮还粘附于胸骨之上。上肢两手掌全被斩缺,但双臂及双腕的表皮和筋条还粘附于臂骨和腕骨之上。下肢从骨盆以下全被斩缺。经清理,死者口中上下齿共28枚。据《辞海》载,人的牙齿乳齿为20枚,恒齿为32枚。表明平果敢顶四号棺干尸为一恒齿未换完而不幸夭折的孩尸,所以该尸被砍得身首分离,四肢残缺不全。另外平果敢顶岩棺大约为唐代或宋代。
上述的“割体葬仪”,不仅在考古发掘中累有发现,民族学资料中也不乏其例,且分布更广,在国内外均有发现。在国内,无论是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是中原汉民族地区均有此俗。据云南一位傣族专家介绍:过去,傣族地区对不幸夭折的孩童和那非正常死亡的青年人,其亲人就将其头及四肢砍开,分别弃之于大河深湾之中,如当地无江河,则分别弃之于山野,以为这样,那个身首分离,四肢缺失的死魂就无法回家作崇了。据说贵州民间过去也有此类丧俗。广西西部一些地区对那些死于非命的青年人也将其头及四肢斩开,分别弃于之山野或江河之中,而对那不幸夭折的小孩,用竹箕盛尸上山,择地埋葬后,将竹箕(拆去箕耳)覆盖于坟堆之上。而在一些地区(如扶绥县)则于所覆盖的泥箕的四角分别钉上一根桃树桩以镇之。据悉,泰国人对未满周岁夭折的婴孩,埋葬时也将竹篮覆盖于坟堆之上。(注:广西区民委、区友协于1990年8月19日14时在南宁西园饭店十一号楼邀请泰国艺术大学代表团作关于泰国考古学的学术报告。)需要说明的是,壮族人和泰国人盛孩尸与盖坟选用泥箕和竹篮而不用他物,是因泥箕、竹篮均为竹篱所编织而成,其经、纬交织的小孔,被认为是天罗地网的象征,其用意一如广西大寺镇跳岭头的唱词所言:“上压天罗捉百鬼,下压地网捉邪魔。”扶绥一带的壮族之所以在盖坟的泥箕四角钉上桃树桩,是因桃树桩为桃符之一种,认为如此,可以镇妖压邪。
一个有待弄清的问题是,为何古代南方地区行割体葬的遗迹如此之多?必是事出有因。古代南方地区虽是气候温和,物质丰饶,但又是“江南卑湿,丈夫早夭”之地;(注:《史记·货殖传》。)岭南地区是“土地下湿,皆多瘴厉,人尤夭折”之区(注:《隋书·地理志》。)。由于种种原因,南方地区社会发展缓慢,经济较为落后,人民缺医少药,因而导致民间俗信鬼神尚淫祀,遇到天灾降临、疾病缠身之时,除求神驱鬼外,还对那些死于非命者行割体葬,以为这样就可以残及死神使它无法作崇于生人。
综上所述,使我们看到:切割那些死于非命者的尸体,特别是切割那些不幸夭折的孩尸而后埋葬的“割体葬仪”,确实“曾在世界各地许多民族中存在过”。为了防止那些不幸夭折的亡魂作崇,危害抵抗力低的孩童,故而施行割体葬。从此可悟出《墨子》的“宜弟”之说的正误性:(一)《墨子》的“宜弟”之说,可说是对的,“解”那夭折的孩尸就是为了保护家中的弟弟,使弟弟平安无事,健康成长。另外,《墨子》之所以有“宜弟”之说,乃因历史上流行“重男轻女”观念所致。因而《墨子》当然只是“宜弟”,而不提宜妹。(二)《墨子》的“解而食之”之说,正中有误。详言之,文中之“解”字,写的尚对,而“食之”之说,则是错误的。要知道,古代南方地区的墓葬确有施行“肢解葬”和“斩尸葬”的。但应指出,这个“解”字,不是为“食之”而解,而是为葬之而解;“解”是为了“葬”。这是古代南方越人的一种葬俗。墨子不解详情,误将“肢解葬”和“斩尸葬”说成是“解而食之”,应是错误的。(三)《墨子》的“长子(首子)”之说也是错误的。果真如《墨子》所言,则南方百越民族,即使不是种族灭绝了,至少也是人口锐减,哪还有什么“自交趾至会稽,七八千里,百越杂处,各有种姓”(注:《汉书·地理志》。)可言!历史与事实表明,《墨子》所指的“长子”之说是错误的。古代南方的百越人——乌浒人在丧葬方面要“解”的尸不一定是长子(首子)之尸,凡属夭折的小孩,不论长次,也不分男女,均须“解”尸而后葬。(四)当我们了解了“割体葬仪”的相关情况和《墨子》的“宜弟”诸说的正误性之后,对邕宁顶蛳山遗址出土的“肢解葬”的葬义也就不言自明了,它就是国内外考古学上每有提到的“割体葬仪”之属,目的是通过砍残那死于非命者的尸体,使那死鬼无法回家作崇。这是人类珍爱生命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