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消费价格统计_物价水平论文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消费价格统计_物价水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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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物价指数是联邦德国价格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化是考察德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关键指标,历来受到德国经济主管部门、国际金融界、企业界和所有研究德国经济的专家的重视。德国联邦统计局最近对消费物价统计基期、统计方法和统计商品内容作了调整,其作法和经验值得借鉴。

一、消费物价统计指数

1、联邦德国的价格统计指标体系。 价格统计指标体系由制造业产品价格指数、建筑工程价格指数、农林产品价格指数、批发价格指数、零售价格指数、出口价格指数和消费物价指数组成。消费物价指数是其中最重要的指数,它反映德国一般家庭所消费的各种商品和劳务价格的变化,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并常常作为衡量通货膨胀影响的首要参数。

2、消费物价统计指数。联邦统计局的消费价格统计指数, 包括定基指数和年度、月度环比指数。联邦统计局每月月中从各地收集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其采样范围包括整个德国境内的180个县、市,其中,原联邦州118个,新联邦州72个。

由于德国新、老州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差距一时尚难于拉平,消费内容也不尽相同,消费物价在相当一段时期仍需分开统计。联邦统计局公布的消费物价统计指数共11种,包括新、老州分别的全部家庭和高、中、低三类家庭的消费物价指数、全部德国私人家庭消费物价指数、批发物价指数和零售物价指数。

二、消费价格统计的商品篮子

1、商品篮子。为统计消费物价的变化, 就要作价格采样调查,同时为了准确反映,力求尽可能广泛包括德国各类家庭消费的所有商品和劳务。但商品种类千千万万,不可能全部列入统计,为此,就要选定一定种类的、能够反映本国人民消费倾向和习惯的商品作代表品,所选定的代表品的集合,俗称“商品篮子”。

2、统计基期。联邦德国统计局公布的消费价格统计指数, 包括定基指数和年度、月度环比指数。计算定基指数,就要确定统计的基期。为适应德国经济和人民生活发展变化的现实,保证统计准确,平均每5年调整一次统计基期。如1962~1985年,以1980 年为基期; 1986~1994年,以1985年为基期。

德国统一之后, 新老州使用不同的统计基期,西部原联邦州以1985年为基期,东部新州则以1989年为基期。为适应全德消费物价统计的需要,联邦统计局从1995年开始,采用1991年为1991~1995年和今后5年的统计基期,并同时公布按新的基期计算的1991~1994年和1995 年1~8月的消费物价指数。

3、统计的家庭分组。根据德国的社会结构, 联邦统计局选定不同类家庭作为统计样本。此次调整之前,共有四类家庭分组。第一类为较高收入的官员和职员的四口之家,四人中有两个是孩子,1985年的月收入水平为4964马克;第二类家庭为中等收入的工人和职员的四口之家,四人中有两个是孩子,1985年的月收入水平为3044马克;第三类为领取养老金或社会救济金的低收入两口之家, 1985 年的月收入水平为1526马克;第四类为社会救济的较困难的有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

这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制定新的家庭分组标准,同时将过去的四个家庭分组简化为三个分组。由于德国东西部收入仍有一定差距,故在统计的家庭分组上,采取不同收入标准。第一组为较高收入家庭,西部为月收入5750~7800马克,东部为月收入4200~5600马克;第二组为中等收入家庭,西部水平为月收入3350~4900 马克, 东部为2300 ~3800马克;第三组为较低收入家庭,西部为月收入1550~2200马克,东部为月收入1350~1800马克。

4、列入统计篮子的主要商品和服务内容。共有8大类、 约750种商品和服务收费。

(1)食品、饮料和烟草类。主要包括肉、鱼、奶、蛋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及其制品,面包、糕点类,糖、甜食和果酱类,卷烟和烟草类,餐饮业价格等。

(2)服装鞋帽类。主要包括男士西服、女套装、男女童装、 各类内衣,鞋袜类,帽类,裁缝工价。

(3)住房和能源类。主要包括自建住宅费用和房租, 电费和取暖用油及其它能源。

(4)家具和室内装修用材料类。主要包括家具, 地面和室内装饰材料,暖气和厨房设备,各种家用电器和照明设备,住房用建材,房屋维修工价等。

(5)保健商品和医疗保健费用。 主要包括为健康使用的各种消费品和设备,医疗、住院、护理费用,康复用品费用,理发费用也归此类。

(6)交通和通讯类。主要包括汽车和自行车及配件,汽油,汽车和自行车修理费用,公共交通费,电话通讯费等。

(7)教育和休闲商品和费用。主要包括电视机、收音机、 电话机和照相机,书报杂志,授课收费,花园用植物和商品。

(8)其它费用。主要是一些未归入上述各类的费用,如律师费、保险费,旅行团报价等。

在过去5年中,德国人民的生活内容发生了不少变化。 为保证统计准确,适应新的消费倾向,对原来列入的八大类、750 种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了重大调整。减少了如小型计算器、打火机火石、袖珍相机、电子游戏机、改旧衣手工费、摩托车等20种(项)。同时新增11种(项),主要有激光唱盘、个人用电脑、微波炉、无酒精啤酒等。此外,还对12种商品和服务进行了品种调整,如用无铅高级汽油替代原来的有铅汽油,用女式纯毛大衣替代女式皮大衣,用全麦面包替代白面包,用彩色负片胶卷替代彩色反转片胶卷等。

5、商品篮子中各类消费的比重。 除了选定统计商品和服务的品种,还要计算出各类消费开支在总开支中的不同比重。这一比重是反映不同收入、不同消费水平的重要指标。各类家庭的消费水平差异很大,如食品、饮料和烟草类消费占总消费开支的比重,原联邦州三类家庭分别为20.6%、23.8%和27%;新联邦州三类家庭分别为25.8%、29.4%和31.7%;服装类消费占总消费开支的比重,原联邦州三类家庭分别为8%、7.6%和5.3%;新联邦州三类家庭分别为9.6%、8.8%和6.8%。两项合计占总消费开支的比例,原联邦州三类家庭分别为28.1%、31.3%和32.2%;新联邦州三类家庭分别为35.4%、38.1%和38.4%。上述数据反映,在基本生活开支上,高低收入家庭差异并不算大,最困难家庭用于吃穿的开支比例比富裕家庭仅多不到10%。但消闲、休假等开支占总消费开支的比例就呈明显差异,用于此类开支的比例,原联邦州三类家庭分别为11.3%、10.8%和6.5%; 新联邦州三类家庭分别为11.2%、10.5%和7.9%。

三、1995年在统计方法上调整的主要内容

1、制定符合欧盟标准的全德消费价格统计指数。 欧盟各国在1993年2月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要求, 各成员国均需实现较低的通胀率,为进入欧洲经济和货币联盟第三阶段作准备,并要求各国在兼顾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可能使各国消费物价统计指数处于相互可比条件。1995年欧洲联盟各国逐步采用统一的统计制度和标准,消费物价统计也开始走向统一。由于各国国情、消费习惯、消费水平和内容有很大差异,故目前只是统计原则和方式的统一,具体的消费物价篮子内商品和服务的内容及各类消费比重,仍由各国统计部门自定。按《马约》要求,1998年欧盟各国将采用一个统一的消费价格统计指数。为此,联邦德国在保留对联邦新州和老州分别统计的同时,已正式统计全德消费物价指数。

2、统计方法的改变。首先是引入国内总产值概念。消费物价指数统计的主要目的在于度量本国的通货膨胀率,因此在统计中应尽可能将所有在本国境内发生的商品和服务消费包括进来,并排除非国内消费。为适应这一国内产值概念,不统计德国旅游者在国外旅游和消费支出价格,由于欧盟内部商品和服务交流频繁,往往很难分清德国境内与境外消费,这是统计难点之一。

其它方法改动包括,对原东部消费物价统计中过去只用普通职工四口之家为统计样板,1995年亦引入全部家庭和高中低三类家庭的概念。在房租统计中,对住自有房屋者,亦折成相应价值,列入统计。为避免重复计算,在计算家庭支付的各项保险开支时,先扣除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只统计净支出额。

3、各项消费比重有所变化。 由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内容及统计方法的变化,各项消费的比重也发生了一定变化。

西部原联邦州居民各项开支占总开支的比例,食品、饮料和烟草类由23%降为22.5%;服装鞋帽由6.9%提高为7.4%;房租由17.8%提高为19.2%;汽油之外的能源由7.3%降为5.3%;家具、家用电器由7.2%提高为7.7%;卫生、保健由4.1%提高为5.4%;交通、通讯由14.4%提高为16.8%;教育、休闲由8.4%提高为9.2%;其它杂项由10.9%降为6.6%。

东部新联邦州居民各项开支占总开支的比例, 食品、 饮料和烟草由29.9%升为31.7%;服装鞋帽由9.6%降为8.9%;房租由2.7 %提高为6.2%;汽油之外的能源由2.9%升为4.6%;家具、家用电器由11.5%降为10.5%;卫生、保健由3%提高为3.7%;交通、通讯由22.9 %下降为19.9%;教育、休闲由11.2%降为9.6%;其它杂项由6.3%降为5.1%。

四、经调整的德国消费物价指数

在公布新的基年,统计内容和方法的同时,联邦统计局还发布了重新计算的1991~1994年生活费用指数。

1、德国西部原联邦州。以1991年水平为100,则1992~1994年西部生活费用定基指数分别为104、107.7和110.6;1992~1994 年与上年相比的环比指数分别为4.0%、3.6%和2.7%。1995年1~8 月与上年同期相比的环比指数为2.1%、2.0%、1.9%、2.0%、1.8%、1.9%、1.9%和1.5%。

2、德国东部新联邦州。以1991年水平为100,则1992~1994年东部生活费用定基指数分别为113.5、125.4和130;1992~1994 年与上年相比的环比指数分别为13.5%、10.5%和3.7%。1995年1~8 月与上年同期相比的环比指数为1.9%、1.9%、1.8%、1.9%、1.7%、1.7%、1.4%和2.5%。

3、整个德国综合统计。以1991年水平为100,则1992~1994年德国生活费用定基指数分别为105.1、109.8和112.8;1992~1994 年与上年相比的环比指数分别为5.1%、4.5%和2.7%。1995年1~8 月与上年同期相比的环比指数为2.2%、2.0%、1.9%、2.0%、1.8%、1.9%、1.8%和1.7%。

五、几点启示

1、统计取样范围。联邦统计局每月从全德180个县、市收集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这些原始资料分别通过直接联网、邮寄软盘等方式送到位于威斯巴登的统计局加工处理。为迅速反映消费物价的变化,在每月正式公布统计指数之前,还将技术条件最先进的北威州、巴符州、黑森州和巴伐利亚州的数据提前一周公布,供有关研究部门和公众参考。

目前我国有市级城市570个、县级城市2166个,但仅从其中180个市、80个县城进行基层商品、服务价格调查。相比之下,我国的取样范围过窄,难以真正反映出全国价格形势发展全貌,也影响宏观决策的准确性。今后我们应根据我国国情,逐步扩大基层调查范围,使数据真正具有代表性。

2、家庭分组。德国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已基本消灭了城乡差别。因此在制定统计家庭分组标准时,主要参考收入水平和赡养人口。针对我国经济水平和城乡发展现实,目前仍需保持对城市、乡村分别进行统计。德国对家庭按收入分组的作法值得借鉴,将不同收入水平家庭因价格变化所产生的不同影响,真实地统计出来,对国家税收、劳动、社会救济部门等制定政策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3、列入统计的商品和服务内容。德国在这方面的先进之处, 一是统计品种多,目前列入统计的商品和服务共有750项。 我国消费价格统计品种仅382种,因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差异, 我们目前尚不可能完全达到德国统计的品种数量,但现在因统计品种偏少,不能反映物价真实状况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其二是德国统计部门为真实反映德国人民经济生活现实,及时调整“商品篮子”内的商品内容。我们的统计品种与人民实际生活内容存在某些差距,建议有关部门经常注意分析我国居民的消费倾向和内容,及时调整“商品篮子”内统计品种和各类商品权数。

4、统计技术装备。 德国统计部门依靠一批高水平的专家和最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完成单调、繁琐的统计工作。笔者在进行调查时,对此深有体会。为了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现代化的长远目标,希望有关决策部门重视统计技术现代化,早日使我国的统计工作特别是基层统计摆脱手工操作的落后局面,迅速、及时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最新、最快的经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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