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实施的局限性及改进措施_激励模式论文

我国现行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实施的局限性及改进措施_激励模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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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方法

1.1 文献资料法

广泛收集、研读建国以来国家有关优秀运动员奖励的政策法规、近十年专家学者对科技奖励制度和体育奖励制度的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理论和现实的依据。

1.2 专家咨询法

对长期从事体育管理的资深专家学者、体育行政管理者、一线运动队管理者进行咨询,深入了解当前我国运动员奖励制度实施情况。

2 我国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的沿革及评述

我国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国初期到“文革”前,这一时期国家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主要是精神奖励,辅以少量物质奖励,荣誉是优秀运动员刻苦训练、力创佳绩的最主要动力。二是改革开放至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前。其特点是物质与精神并重,且物质奖励的比重逐渐加大,奖励对竞技体育发展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明显,有力地推动了体育事业的发展。三是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至今。其特点是偏重物质奖励,在促进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一些不良的后果。现行的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基本上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制定的,这一时期正是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社会转型较快的时期。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商品经济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社会分配观念正逐渐更新,分配制度开始向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尚未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的法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思想、观念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影响依然存在。这就使得这些带有计划经济烙印的“暂行规定”、“暂行办法”等不完善的奖励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显露出其历史局限性,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3 我国优秀运动员现行奖励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3.1 奖励资金渠道不宽

当前我国优秀运动员奖励资金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与地方财政拨款;二是企业的赞助,运动队以广告或冠名权形式回报企业;三是社会的无偿捐赠。由于我国的体育事业实行的是“举国体制”,众多运动项目市场化程度不高,财政拨款仍是运动队训练经费及政府奖金的主要来源。虽然社会的赞助、捐赠能解决一部分奖励资金,但相对于整个庞大的奖励资金支出来说,政府拨款这个主要的奖励资金来源仍是杯水车薪、捉襟见肘。韩春利等人对我国现行奥运争光计划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调查研究显示,激励资金缺乏、资金发放不及时分别排在运动员激励机制各类问题的第1位和第4位。

3.2 奖励主体层次不清

由于国家现行各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制度只规定了国家一级奖励主体对运动员的奖励办法,而地方各级奖励主体的奖励办法则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实施,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这就使得从国家体育总局到地方、基层政府的各级奖励主体之间地位不明、层次不清,存在一定程度的无序状态。一旦运动员在国内外大赛中拿金牌,各种奖励就会纷至沓来,国家奖、省奖、市奖、城区奖、党政机关奖、乡镇奖、社会团体奖及企业奖等多头并进。这种层次不清、无序重复设奖导致种种弊端。一方面各级政府在奥运年、全运年需要花巨资对运动员、教练员进行奖励,耗费大量国家资财;另一方面,众多社团、企业出于各自目的,相互攀比,纷纷对获奖运动员进行奖励,其物质奖励的金额不少反超国家级奖励。对此,国家并无相应措施加以规范,也无法有效利用这部分资金来解决部分奖励资金来源困难的问题。

3.3 奖金倒挂现象普遍

现行奖励制度实施中奖金倒挂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地方奖金超过国家级标准。在举国体制下,国家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处于领导地位并起导向作用,因此在体育奖励制度的金字塔中理应始终处于最高层次,享有最高权威。维护国家奖励的权威性有利于引导运动员追求更高的价值取向,使奖励制度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但实际上在奥运会上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除了接受国家的奖励外,大部分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更高奖励。这就使得一些运动员更关注地方上的奖励,而国家奖励的权威性也就大打折扣。以2004年雅典奥运会的奖励为例,国家对奥运冠军的奖金是20万元人民币,各省对奥运冠军的奖金虽略有差别,但都远远不止这个数。②低水平比赛奖金超过高水平比赛。受利益驱使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省市片面加大较低层次比赛的奖励,造成国内比赛奖励超过国际比赛奖励、低水平比赛奖励超过高水平比赛奖励的不正常倾向。尤其是全运会的奖励水平更是居高不下。以九运会为例,一些省市对全运会冠军的奖励已超过2000年国家对悉尼奥运会冠军15万元的奖励水平。

3.4 奖励的时效性较短

在现行的奖励制度下,对优秀运动员奖励的奖金一般都是采取一次性发放的形式,大多集中在奥运会、亚运会及全运会等大赛之后,而较少考虑激励的时效性和连续性,导致持久性激励水平降低,使运动员容易产生“心理惰性”。有关研究指出,优秀运动员一年中的竞技状态高峰一般出现三次左右。这就意味着他们一年中真正获得最佳成绩的机会只有三次左右。为此,他们要经历为达到每一次成绩高峰而进行的系统性周期训练过程,即准备期、竞赛期和调整期。如果他们进行艰苦的周期性训练的动力仅来自于几次重大比赛后的奖金,就会使奖励的激励失去连续性和持久性。近几届奥运会上许多优秀运动员功成名就后过早退役的现象正是心理惰性难以克服的表现。如庄泳20岁退役、唐灵生25岁离开举坛、王军霞23岁急流勇退、龚智超24岁挂拍等。虽然有些运动员过早退役是项目特点和伤病造成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为数众多的过早退役运动员中,有的人是因为名利双收后不思进取造成的。显然,过多的运动员过早退役现象产生对我国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3.5 奖励重个人轻集体

优秀运动员在大赛中获得奖励名次或创造纪录与运动员的个人天赋和努力是分不开的,但是再优秀的运动员其成功也离不开集体的支持。据张忠秋(1999)对奥运会和全运会相应专项运动成绩工作有关人员实际工作贡献的调查研究表明:奥运会专项运动成绩运动员与教练员为主体贡献率,约占76.6%~77.47%;全运会运动员与教练员的贡献率约占75.34%~76.46%;而队医、科研人员、陪练运动员和后勤管理人员,被运动员和教练员认可的贡献率约占23%。由此可见,运动员运动成绩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然而现行的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对队医、科研人员、 陪练运动员和后勤管理人员的奖励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未形成制度,使得随队的科技人员、队医、陪练运动员的奖励水平相对较低,与其实际贡献不符。

3.6 奖励厚物质薄精神

由于受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近年来,在优秀运动员的激励问题上出现了以物质激励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倾向。造成具体实施过程中物质奖励盛行、精神奖励相对不足,甚至被忽视的情况。通过近几届奥运会、全运会的奖励可以发现,无论是国家奖励还是地方奖励对非冠军选手的精神奖励明显不足。现行奖励制度下,国家对奥运会选手的物质奖励分为八级,除冠军选手外,二至八名的选手都能获得相应的奖金,但是国家一级的精神奖励却只针对金牌选手,银牌以下的选手一般没有相应级别的精神奖励。各地方对奥运会、全运全选手的奖励除奖金差别外,奖励方法基本相同。而企业的奖励一般只有物质奖励,无精神奖励。这种以直接刺激性强的物质奖励为目标的做法,极易使运动员形成错误观点,即把奖励简单与“奖多少钱”划等号,导致部分运动员物欲膨胀,拜金主义露头。

4 完善优秀运动员奖励制度实施工作的主要对策

4.1 建立奖励基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对运动员的捐赠、赞助及奖励的动机显然是想通过优秀运动员这一信息载体起到宣传、广告效应,以获取投资的回报。因此,为了长期吸引企业捐赠、赞助、奖励运动员,拓宽奖励资金来源渠道,解决部分奖励资金筹集困难的问题,国家对此除了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外,更要有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与回报企业,并最终通过这一方式使奖励资金来源多元化,把社会捐赠、赞助及奖励给运动员的所有财物由国家统一接收、管理,进而设立体育奖励基金,最终依靠社会力量来奖励优秀运动员,节省国家资金。这一点国外的经验可以借鉴,如德国奥运会金牌奖励由体育援助基金会奖励;2000年悉尼奥运会日本奥委会专门设立了1.2亿日元的奥运奖励基金;意大利奥委会从体育彩票收入中专门设立奥运选手奖励基金。

4.2 明确奖励主体层次关系

明确各奖励主体的地位、理顺其层次关系是奖励制度实施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证。因为奖励主体是奖励制度的具体执行者,其层次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奖励制度实施效果的好坏。如果奖励主体的地位不明、层次不清,就有可能导致奖励制度在实施中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制定的合理奖励层次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国家、地方各级奖励主体的地位,使国家处于奖励主体金字塔的顶端,享有最高权威,避免出现地方奖励高于国家奖励的现象;二是规定同一层次奖励主体,尤其是地方各级奖励主体对不同层次比赛的奖励力度,避免低层次比赛的奖励超过高层次比赛奖励的现象出现。此外,还要注意地方各奖励主体之间的横向联系,以防各地方不顾实际情况,盲目攀比、恶性竞争,从而使各奖励主体之间层次鲜明、脉络清晰。

4.3 充分重视精神奖励

精神奖励是人类特有的激励方式。在激励体系中,精神奖励也是最高的,是具有无限开发潜力的激励。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要层次体系中,高级的需要均为精神需要,且以人的自我实现精神需要为人类需要的最高层次,它是推动行为的主要原因。竞技体育是竞争极为激烈的特殊职业活动,获得这一特殊职业的成功,除了运动员自身运动素质基础和客观物质条件外,更需要有克服困难、接受挑战、战胜自我的精神追求。因此,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除了物质激励外,还应充分重视精神激励的作用,把精神奖励作为贯穿始终的激励方式。使精神奖励成为优秀运动员各种奖励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并成为组合各种奖励方式的原则主线。

4.4 采用多种奖励方式

对优秀运动员的奖励,可采取一次性奖励、阶段性和终身性相结合的多种奖励方式。目前,国外已有许多国家实行这一奖励方式,并显示出良好的效果。如韩国政府对在悉尼奥运会上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就一如既往地实行一次性奖励与终身奖励相结合的模式。获得金、银、铜牌的选手除了可以获得一笔一次性的奖金外,每月可按时领到100万韩币(7880元人民币),直到去世,甚至享有免服兵役的特权;土耳其奖励养老金、养老保险;澳大利亚悉尼奥运冠军可以将肖像印在邮票上发售,从中分成。根据中国国情,我们可以把对运动员奖励的奖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奖金的形式存在,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运动员,表达国家对运动员为国争光的肯定和鼓励;另一部分则以特殊津贴的形式存在,并与运动员的服役年限挂钩,使运动员在役期间每月可享受一定的特殊津贴。对于个别贡献较大的运动员则可以考虑给予终身发放特殊津贴的优厚待遇。

4.5 将奖励制度实施纳入社会保障机制

奖励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但其激励的周期较短,作用对象毕竟有限。为了建立长期有效的运动员激励机制,还应完善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机制,弥补奖励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当前尤其要注意加强以下措施,更有实际意义。一是根据各运动项目的特性、运动员的级别及贡献差异,建立多层次、多类别的薪金补贴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益,使运动员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都有保障。二是建立各种优秀运动员保险制度,如伤残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切实保护运动员的切身利益。三是做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近年来成为我国体育工作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针对大部分运动员文化层次较低、没有一技之长的现实,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关键是对其进行“开发式”的安置,从根本上解决其出路问题。如可根据市场人才需求及运动员个人兴趣进行职前培训,通过与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协商,制定出培训内容和聘请计划,使之学会谋生的本领;鼓励运动员上大学,放宽入学标准,实行宽进严出的政策,确保质量,提高其文化素质;为其自谋职业提供优惠政策等。

4.6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参加重大国内、国际大赛,是评定优秀运动员多年艰苦训练效果的契机。在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理应给予奖励。但是奖励并非万能的,不能用奖金买金牌,把奖金当作调动运动员积极性的灵丹妙药。基于当前奖励制度偏重物质奖励及由此带来的一些负面效应,在对优秀运动员进行奖励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思想教育提高运动员的精神境界,把满足人的精神需要作为调动人的积极性的奖励方式;通过思想教育端正运动员的训练动机,防止有奖则灵、无奖不行的错误倾向;通过思想教育明确运动员的劳动贡献,使运动员进一步懂得并处理好满足需要与承担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认识到满足需要是承担义务的动因,承担义务是满足需要的前提。此外,在实施奖励时可考虑社会心理的作用,尽可能利用良好的社会心理、社会舆论和社会风尚的积极作用,克服不良心理的消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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