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晚年政治实践的理论元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晚年论文,理论论文,政治论文,毛泽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研究毛泽东晚年的政治实践,笔者发现毛泽东关于“继续革命”的认识和举措都是与他对“资产阶级法权”(毛泽东逝世后译为“资产阶级权利”)的理解和发挥相联系的。可以说对“资产阶级权利”的理解和发挥是毛泽东晚年政治实践的理论元点。
毛泽东晚年关于“资产阶级权利”的论述
毛泽东是极富探索精神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的人民领袖。民主革命胜利后,毛泽东在领导全国人民医治战争创伤,进行工业化建设,积累经济建设经验的同时,对如何在中国建设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进行了探索。他十分珍惜革命战争年代同志之间、干群之间亲密的平等关系和依靠群众取得胜利的经验,对党执政以后变质危险抱有高度警惕。从自己所接触的人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和某些干部的腐败中,毛泽东感到政权变质的危险,因而围绕如何解决不平等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他注意到“资产阶级权利”。
毛泽东在人民公社化运动前后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多次讲到“资产阶级权利”。1958年毛泽东在党的会议上讲干部和群众之间的不平等。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单凭改革所有制上的不平等还不够,还必须继续改革相互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的不平等。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协作区负责人会议上,毛泽东明确提出了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其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分配中出现的争地位、争级别、要加班费等等。他说,“各取所值”(按劳分配)是法律规定的,也是资产阶级的东西。二是相互关系中的官架子、等级制度等。他认为这是资产阶级法权制度。由于当时人民公社实行“吃饭不要钱”和“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带来的严重后果,毛泽东觉察到破除“资产阶级权利”的困难,于是便有了应予破除的“资产阶级法权”和应予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之分。在谈及应予破除的“资产阶级法权”时,他列举了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以不平等待人,不是靠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等表现。(参见李君如:《毛泽东与当代中国》第286——287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文化大革命”中,毛泽东重提“资产阶级权利。”在党的九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将重视包含有等价交换,即具有“资产阶级权利”特征的物质利益原则和利润原则的做法称之为“物质刺激”,“利润挂帅”,认为这是搞修正主义。(见《红旗》杂志1975年第4期)1974年和1976年他又反复讲,建国前我国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在他看来,这是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搞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客观基础。他认为,由于“资产阶级权利”的存在,掌握大权的党的领导干部会停止革命步伐,维护既得利益,走到群众反面。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革命对象已经转移到党内。在这些论述中包含着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权利”的理解和发挥。
毛泽东用“资产阶级权利”考察社会主义社会是有原因的。(1)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的指导思想,而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阐述社会主义和产生它的旧社会之间关系,经常用的是“资产阶级权利”。(2)毛泽东是从他所接触到的不平等关系来认识社会主义的,而马克思提出“资产阶级权利”问题恰恰是论述作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由按劳分配产生不平等的弊端的。当中国共产党尚未能把中国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讲的社会主义作阶段区分时,用“资产阶级权利”认识中国的社会主义很自然。毛泽东所讲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消除这种不平等是广大人民群众和相当一部分党的领导干部的愿望,加上毛泽东又拥有无可争辩的理论威望,在这种情况下,对毛泽东用“资产阶级权利”考察社会主义社会表示不同意见,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毛泽东对“资产阶级权利”的理解和发挥中的错误
“资产阶级权利”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有特定的含义。这个概念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拉萨尔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阐述按劳分配时使用的。在阐述每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这种按劳分配原则时,马克思指出:“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对社会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权利”与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权利”的区别,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列宁选集》第3卷,第252页)从马克思和列宁的论述看,“资产阶级权利”内涵有本义和引伸义两个方面。本义即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为什么把等价交换叫作“资产阶级权利”呢?李君如认为,等价交换原则“是一切商品交换所共有的,并非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因此严格地讲这种平等权利应称为‘商品生产者权利’,而不是‘资产阶级权利’。但是这一平等的权利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中确认的,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概括的,因此,马克思常称它为‘资产阶级权利’。”(李君如:《毛泽东与当代中国》第28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引伸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即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虽将其称之为“资产阶级权利”却并不认为它与商品交换没有区别,说它是“资产阶级权利”是就原则而言的,它与等价交换原则的区别马克思讲得很清楚。
“资产阶级权利”的本义是商品等价交换。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里商品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等价交换原则成为普遍原则,马克思在引伸义上称按劳分配为“资产阶级权利”,说明社会主义社会和它脱胎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继承批判关系是非常科学的。但是毛泽东用“资产阶级权利”说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和产生它的旧社会之间的关系,考察不平等的根源则是严重的失误。因为旧中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近代经济发展存在着严重的非市场化倾向,商品经济没有充分发展,等价交换原则并未成为社会普遍原则。这样旧中国就不是象毛泽东说的那样和资本主义差不多,而是和封建主义差不多,社会主义和产生它的旧社会之间不存在由“资产阶级权利”表现出来的继承和批判关系。用“资产阶级权利”考察社会主义脱离了中国的实际。
理论与现实经常会出现矛盾。一贯反对以教条主义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毛泽东,是以发展马克思主义来解决这个矛盾的。当马克思主义一些概念结论已经不能适应中国的革命实践时,他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或者在不违背原来概念内涵的前提下注入新的内容,或者根据现实需要提出新的概念,引导中国革命得到极大成功。但是在考察社会主义社会某些不平等现象时,毛泽东却违背了这个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原则。他没有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不平等的根源进行科学理论概括,提出新的概念,而是直接沿用“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概念,可是这个概念并不能说明中国的不平等问题,于是他便对这个概念注入自己的理解并加以发挥,偏离了“资产阶级权利”的科学内涵,脱离了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轨道。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资产阶级权利”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马克思把商品等价交换原则称之为“资产阶级权利”,并不认为它是资产阶级所特有的,也不认为它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权利。至于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更没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含义。事实上,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一“资产阶级权利”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是分配方式上的一次革命,是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之一,这种“资产阶级权利”实质上是劳动人民的权利。毛泽东将商品货币交换说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已经与“资产阶级权利”的本义不符,而将按劳分配也称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视为社会主义社会和旧社会差不多的根据,这与“资产阶级权利”的引伸义相去更远。二是将等级特权当作“资产阶级权利”。为毛泽东所憎恶、鞭挞并从中看到权力腐败危险的相互关系中的官架子,等级森严,居高临下,以不平等态度待人,不是靠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衣分三色食分五等,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等正是等级特权的表现,而毛泽东却将这些当作“资产阶级权利”,这是把形式上和事实上都不平等的等级特权和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这两种不同时代的不平等给混淆了。
理论上的失误导致毛泽东晚年政治实践的失误
对“资产阶级权利”的理解和发展是毛泽东晚年政治实践的理论基础。由于理论基础的失误,毛泽东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必然也是错误的,从而也就决定了这个政治实践的悲剧结果。
第一,对未来社会设计的失误:自然经济的社会理想当作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毛泽东对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不平等现象极不满意,努力追求能够实现平等和公正的完美的社会。但他把等级特权当作“资产阶级权利”,把“资产阶级权利”视为资本主义复辟的基础,以限制或取消“资产阶级权利”为出发点来实现社会平等,却违背了社会主义平等形成的客观规律,陷入空想。在批判“资产阶级权利”中,毛泽东两次提出了未来社会的构想。一次是1958年人民公社的构想,一次是“文化大革命”前夕在林彪关于部队农副业生产的报告上批示(后称“五七指示”)中提出的构想。1958年7、8月间《红旗》杂志和《人民日报》公开宣传毛泽东关于把工农商学兵组成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社会基本单位的思想,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在社的范围内实行统一核算和部分供给制,社员自留地和其它一些私有财产收归社有。在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产集体化的同时,人民公社努力扩大公社内部的产品分配。在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将人民公社的特点概括为“一大二公”。对“公”,他作了这样的解释,公就是社会主义比合作社多,把资本主义残余逐步去掉。如:自留地、私养牲畜取消,搞公共食堂、托儿所,搞农业工厂,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参见许全兴:《毛泽东晚年的理论与实践》第181、182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五七指示”则要求各行各业都办成亦工、亦农、亦文、亦武、又批判资产阶级的社会组织,办成逐步限制社会分工和商品生产,逐步限制按劳分配和物质利益原则,在经济上自给自足的社会组织。这个被当时《人民日报》评价为在全国建立共产主义大学校的纲领,实际是1958年毛泽东关于人民公社一些构想的继续和发展。这两个构想都有自然经济社会理想的色彩。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人类进入共产主义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马克思在他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中曾科学地揭示出商品经济是人的发展、人的解放和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不可逾越的阶段。他认为,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只有经过商品经济才能改变。商品经济在物的交换中使人摆脱人的依赖关系,获得独立性。商品经济的频繁交往和人的需要的多方面满足使人得到全面发展,最终改变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物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为进入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个人全面自由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形态创造条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4页)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自然经济的存在说明我国尚未走出人的依赖关系的社会形态,等级特权存在正是这种社会形态在人与人关系上的表现。要改变这种不平等就必须发挥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作用。商品交换虽然会产生新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必经阶段。用自然经济和平均主义来消灭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平等,与共产主义的实现是背道而驰的。
第二,对政权变质重要根源的认识失误:把封建主义威胁当作资本主义威胁。
社会主义社会同其它新生的社会制度一样存在着旧制度复辟的危险。在社会主义社会复辟的主要危险究竟来源于哪里?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重要文章中已经作了科学的阐明。他指出,我们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主要弊端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他认为。这些弊端多少都带有封建主义色彩。此外,他还指出,社会关系中的宗法观念,上下级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公民权利观念淡薄;经济领域中“官工”、“官商”、“官农”式的作风;文化领域中的专制主义作风;干部制度中任人唯亲,任人唯派,一人当官,鸡犬升天等等,也是封建主义残余。由此可见,封建主义残余在我国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存在。在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时,邓小平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7 335页)根据邓小平对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在我国旧制度复辟的危险主要来自封建主义而不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具有否定封建主义的重要意义。商品经济使社会分工和等价交换普遍化,改变自然经济这个等级特权存在基础,从而改变人身依附关系,使人获得独立性;商品经济将使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经济获得自我调节功能,改变经济和政治高度合一状态与行政权力支配一切局面,改变以权谋私赖以存在的基础;人的个性、人的权利意识将在商品经济发展中获得,政治民主化法制化将因此成为发展经济,解决人与人之间矛盾的必然要求而成为制度。在中国,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的威胁决不能低估,但这种威胁产生的原因不同于封建主义。要排除资本主义威胁不仅要从思想上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更重要的是推进现代化,清除体制中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种种弊端。毛泽东用“资产阶级权利”考察权力腐败,将等级特权当作“资产阶级权利”,产生了把封建主义的残余当作资本主义的认识错位,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复辟的危险也就当成了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当然也就不可能从清除封建主义入手来解决资本主义威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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