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部分审计机关实行——“审计四分离”机制的前景及运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湖南省论文,四分论文,前景论文,机制论文,机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四分离”机制的发展前景
(一)“审计四分离”机制产生的理论依据及现实必然性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法制进程的不断加快,国家执法体系已日趋完善,多数执法机关已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职能分离”运行机制。但湖南省审计机关成立20多年以来,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机构设置模式及业务管理方式,审计权能过分集中,且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审计风险不断加大,廉洁从审缺乏载体。在原有的审计模式下,按行业类别设置业务科室并实施审计,致使“财政金融审计科”负责财政金融审计,“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行政事业审计,“基建投资审计科”负责基建投资审计……一个审计项目从制定计划、下发通知、现场审计,到审计定性、处理处罚,直至审计决定的落实,均由同一个业务部门“一竿子插到底”,对于人员较少的基层审计机关有时甚至就是由一两个人“一包到底”。审计机关享有的“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处理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建议权、通报公
布审计结果权”等8种审计权限,往往由个别部门集中行使,缺乏必要的制衡与监督,难免出现权力真空。权能分离,是对行政执法权实施内部控制与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措施。“审计四分离”工作机制,正是“权能分离”原则在审计权能管理上的具体化,是审计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变革与创新。它将“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现场审计查证、审计项目审理和审计结论执行”四项权能进行合理分离,把“要求提供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处理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建议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等8种不同的审计权限,分别交由“计划、查证、审理、执行”等几个不同的业务部门来执行,从而在机制上形成一种审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严谨科学、环环相扣的运行体系。
“审计四分离”机制下,职能分离如左下图:
(二)“审计四分离”机制的优越性“审计四分离”机制,形成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及监督体系,实现了审计权能的合理分离,克服了原有审计模式权能过分集中的弊端,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强化审计业务管理,促使审计管理科学化。由于“审计四分离”机制是按照权能分离的原则设立的,打破了传统的审计大一统的管理模式,“计划、查证、审理、执行”等业务流程职责明晰,分工明确,但各流程之间又相互衔接,融为一体。规范、科学的管理机制,使各个阶段的审计工作更为规范、有序、高效地运行,有助于全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审计管理的科学化。
第二,有利于统一审计执法尺度,规范审计执法。以往各业务部门都有处理处罚权,且在审计执法中可以自由裁量,因而对同一类问题的处理处罚往往不尽相同。实行审计查证与审计处理分离,所有审计项目的处理处罚与审计文书的制作均由审理部门把关,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
第三,有利于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审计四分离”按照分工协作的办法来实施每一个审计项目,各环节环环相扣、相互牵制。即使在某一部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也易于被其他部门所察觉,有利于增强审计人员的责任及风险意识。同时,“计划、查证、审理、执行”等部门各司其职,可以有更多的精力专注于本职工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深层次问题,提出相应的审计对策,从而增强人员素质,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第四,有利于建立健全审计执法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实行“审计四分离”机制,审计机关的四种职责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监督。
“审计四分离”机制的具体运用“审计四分离”机制,是对现有审计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它涉及审计计划管理、审计项目实施及质量管理、审计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变革,因而在具体运用中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以审计权能分离为主线,构建合理的运行框架。作为一种新的审计运行机制,“审计四分离”必然要求对传统的审计模式在管理体制、运行制度及操作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变革与创新。因而把握好“审计四分离”工作机制的总体思路至关重要,只有深入领会审计计划、审计查证、审计审理及审计执行等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权限及控制要点,设置与之相适应“计划、查证、审理、执行”等部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完备的“审计四分离业务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才能为四种权能的合理分离提供制度基础,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制约与监督才能有章可循。
第二,严格计划管理,增强审计计划的科学性。在“审计四分离”机制下,“计划”部门在审计计划的管理上要保持“超然”地位,独立地行使“计划立项权”。所有的审计与审计调查项目,均应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计划部门摸底调查、草拟方案、制定计划并下达,避免出现过去业务科室随意圈定审计项目、仓促制定项目计划的现象。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必须按照“全面审计、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遵循先立项调查、草拟方案,再行讨论修改,最后审定下达等必备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证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严肃性,避免重复审计或出现审计监督空白。
第三,增强部门沟通,强化审计审理职能。实施项目审理,是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在现行审计模式下,审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制,其中前两级复核均由同一部门的人员来完成,缺乏必要的牵制,而复核机构的专职复核作为审计项目的最后一级复核,往往在审计项目的现场审计完结之后进行,对审计查证过程知之甚少,致使专职复核“纸上谈兵”,成为“马后炮”。因而在“审计四分离”机制下,必须改进审计审理办法,将审核、监督贯穿于审计查证的全过程之中。比如:可以增加“审理”部门专职审理的次数,实施“初审”和“复审”。其中“初审”,置于查证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进行,“复审”则在查证组征求完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后进行。审理与查证部门之间,只有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才能真正防止因取证不足、事实不清等出现的质量问题及以审谋私问题。
第四,重视审计整改,拓展审计执行深度。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执行中通常存在“重收缴、轻整改”的情况,根本没有一套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剖析被审计单位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很难开出治症的良方,审计成果的转化力度也十分有限。实行“审计四分离”机制,要充分发挥“执行”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审计收缴入库,一手抓审计整改建议的落实,只有认真分析被审计单位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悉心研究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才能实现“审计监督与服务并重”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