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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证监会正式做出批复,同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随后中金所正式公布关于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自2010年4月16日起正式上市交易。
那么,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证券公司基础业务和创新业务带来哪些影响,将给证券公司现有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带来怎样的影响?
一、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主要方式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证券公司扩大传统业务范围提供良好的机遇,使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对象发生变化,使经纪业务的内容扩展至中间介绍业务;建立证期合作的新业务模式,通过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使证券公司经营范围间接扩大至期货经纪业务。具体而言,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套期保值者和套利者
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通过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操作以对冲股票现货价格风险的交易行为。利用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实现两方面的目的:一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投资组合的β,以满足市场时机选择策略的调整需要;二是控制系统性风险,保留已有组合的超市场部分a,以赚取交易者的择股收益。《关于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应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允许证券公司开展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的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股指期货领域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示该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用于套期保值,并经证监会核准;已经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修改资产管理合同,并经证监会核准。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只能以套期保值的方式进行。
套利。股指期货套利是指利用市场暂时存在的不合理比价关系,通过同时买入和卖出相同或相关的股票组合或股指期货合约而赚取其中的价差收益的交易行为。股指期货套利模式主要有三种,即期货与现货之间的套利(期现套利)、同品种不同到期日期货之间的套利(跨期套利)及不同期货品种之间的套利(跨市套利、跨类套利)。
2、投机者
股指期货投机是指在股指期货市场上以获取价差收益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行为。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可以以赚取单边价差收益为目的,作为投机者参与股指期货合约的买卖。
3、介绍经纪商(IB)
2007年4月,证监会发布实施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被统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即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的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但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同年12月,首家证券公司获批介绍业务资格,截至目前,共有41家证券公司获得了介绍业务资格。
4、股权投资者
证券监管部门鼓励优质证券公司并购期货公司,并引入IB制度,促进证期合作的开展。期货公司与券商联姻,可以凭借近年来优质券商积累起来的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管理和控制推出伊始的股指期货经纪业务风险,利用优质券商较为丰富的客户资源,培育和发展股指期货市场;但是同时,优质券商并购期货公司,会使期货公司与券商之间的关联性增强,引起风险的隐蔽性增大,期货公司的自营风险、结算风险、经纪运营风险等可能造成期货公司净资产萎缩,使券商面临股权投资风险,其中结算风险对期货公司的破坏性最大。
二、股指期货将给证券公司基础业务带来的影响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有效的避险工具和具有高杠杆效应的投资工具,它的推出将对证券公司业务产生全方位的影响,可以为经纪业务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改变以前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过于依赖市场行情、“靠天吃饭”的窘境,有利于促进券商业务转型,扩大业务范围,优化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并且通过保本产品和对冲基金产品的设计以有效锁定既得利润,有利于券商构建新的、有效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1、促使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策略发生重大转变,便于设计推出更丰富的理财产品
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证券公司业务影响最大的就是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从目前情况看,不少券商的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均采用分散的组合投资方式,但是组合投资只能规避非系统性风险,却不能规避系统性风险。而目前我国股票市场还属于典型的单边市,缺乏做空机制和对冲工具,只能做多,不能做空。如果股市下跌,券商将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一旦被套牢,很难全身而退,只能无奈地接受较高的冲击成本。解决这个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开展股指期货交易。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促使券商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策略发生重大转变,从原来“低吸高抛”的单向投资模式变为双向投资模式,即股市上涨或下跌时券商均能盈利;可以减少方向性投资,规避单边持仓所面临的波动性风险,以更有效地控制仓位风险。券商利用股指期货主要是用于套期保值,其目的在于控制和降低其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券商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进行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市套利等操作,但必须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和内部控制机制。此外,券商还可以利用计算机程序进行股指与股指期货间的无风险套利交易,以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
大部分偏股型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在产品设计时已经为投资股指期货留出了余地。这类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的可投资范围除了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基金、债券外,还包括金融衍生品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随着股指期货的获批,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对投资股指期货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无论从控制系统性风险还是从提高投资收益的角度考虑,未来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投资股指期货都将是必然的选择。
券商可以围绕股指期货设计并推出市场需要的、更丰富的理财产品(如正向和反向套利的理财产品)。利用股指期货,券商可以根据不同客户各自的风险收益偏好,通过期货与现货之间不同的头寸配置,来开发设计更多类型的个性化理财产品,有利于拓展券商理财产品设计空间,改变目前该类理财产品较为单一的局面。例如,在设计有一定收益保证的稳健型产品时,可以加入特定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卖空一个全市场指数的期货合约,用于规避系统性风险;也可以借助股指期货的杠杆放大效应,设计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特征的激进型产品。券商通过直接销售这些组合理财产品,可以获取更稳定的组合服务费,扩大券商收入来源。比如,在美林证券的收入构成中,约有25%是资产管理费和组合服务费。同时,券商可以与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合作伙伴整合各自的系统、渠道和相关资源,通过为客户提供统一的财富管理平台、集成的风险管理方案和打包的金融服务等方式,深入参与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各个层面,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更全面的金融服务。这些也将促使券商的营销服务方式发生重大转变,并且全面提高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技术水平,预计资产管理业务将逐渐成为未来券商收入增长最快的业务。
2、能为自营业务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丰富自营业务的运作模式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促进券商自营业务模式实现转型,改变券商自营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运作模式和盈利手段。在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等方面,股指期货的推出能完善券商自营业务的风险管理模式,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使风险管理变得更加模型化、低成本和高效率。在资产配置调整、模拟指数基金和预先投资等方面,股指期货的推出能提高券商自营业务的投资效率,进而提升证券投资管理水平。在建仓方式和投资组合的调整方面,股指期货的推出能为券商自营业务提供新的选择和便利,例如,利用股指期货成本低、建仓快的特点,券商能迅速地对股市变化作出反应,并在更有利的情况下进行股票交易和投资组合的调整,有利于丰富自营业务的运作模式;当投资经理面临执行投资决策的最后期限时,他们可以在最后期限到来的几周或几个月前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来锁定既得利润。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会使券商选股标准发生改变,权重蓝筹股尤其是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将进一步受到市场的青睐和追捧。此外,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券商自营业务的交易方式将从目前主要通过手工操作向电子化程式交易转变。可以预计,利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和套利功能、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法必将成为券商自营业务的优先选择,比如,增强生指数投资策略就是利用股指期货来复制指数;股指期货推出后,券商必然会加大对股市大盘和指数的研判力度,改变券商自营业务原来的盈利模式。
3、促进证券承销业务市场化,规避巨大的包销风险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逐渐走向规范和成熟,证券承销业务最终也将市场化。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为证券公司提供规避承销业务风险的有力工具,承销商在包销股票的同时,可通过预先卖出相应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风险、锁定利润。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改进新股发行定价方式,深化新股发行制度改革,而且可以规避因二级市场行情低迷给承销商带来的巨大包销风险,保证新股的顺利发行与上市。
对承销业务来说,承销商可以通过卖出与股票承销金额等值的股指期货合约,以对冲股票承销中固有的股价下跌风险。对并购业务来说,在并购出价宣布之前,股指期货是一种有效的对冲工具而无需考虑股市的变动方向,因为无论在股指期货上是获利还是亏损,收购人都会通过改变竞标价格来加以抵消。然而,一旦宣布了并购出价,如果股市下跌,收购人将无法对冲在股指期货上产生的盈利;如果股市上涨,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对冲仍然是有效的。因此,收购人可以在并购出价公开之后至支付价款之前这段时间很有效地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并购业务风险,而目标公司可以通过购买与预期收款等值的股指期货合约来锁定该项收款。
4、IB业务带来介绍佣金收入,大型券商从中受益更大
股指期货的推出对券商经纪业务来说也是一个利好。1995年至2005年期间我国香港衍生品市场中股指期货的交易结构显示,股指期货投机交易的占比为68.12%,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占比分别仅为21.24%和10.64%;从交易者类型来看,期货商自营业务占比仅为11.34%,远低于期货经纪业务88.66%的比例。这表明股指期货的推出无疑将给股指期货经纪业务带来巨大的业务机会。同时,对于券商经纪业务来说,进行期现套利会引起股票现货成交量扩大,使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增加;从整体与长期来看,股指期货的推出将会促使股票现货交易活跃与股价波动趋于合理,从而促进股市更加稳定、健康地发展。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国券商自身不能直接从事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作为介绍经纪商参与其中。所谓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制度,是指证券公司担当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为期货公司招揽客户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为客户下单交易提供便利(如提供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结算单等。也就是说,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给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期货公司向券商支付一定介绍佣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根据美国金融期货业的发展经验,在期货佣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简称FCM)的业务结构中,许多IB的客户数量和交易量都远远大于FCM直接开发的客户数量和交易量,实行IB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美国金融期货业的发展。根据2004年香港联合交易所关于衍生品市场交易活动的调查,香港期货交易所的大部分交易商都是香港证券交易所会员的附属机构,香港证券交易所附属期货交易商的交易量分别约占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90%和小型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95%,而独立期货交易商的交易量占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比例则不到10%,占小型恒生指数期货交易的比例更是不足5%。中国台湾地区自1998年7月21日推出股指期货后,即引入了券商IB制度,也取得了很大成功,目前券商IB制度已成为台湾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主要模式。
可见,我国引入券商IB制度可以给券商带来介绍佣金收入,并且大大推动股指期货的发展。鉴于大型券商已经在资本实力、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人才储备和研究实力以及技术水平和交易系统等多方面拥有明显优势,并且通过参股或控股期货公司,全面深入地开展证期合作,可以预计,大型券商在IB业务上具有更强的核心竞争力,将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
2010年1月20日,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监管,规范中间介绍业务活动。《通知》总结了前期介绍业务开展的成功经验,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法规要求,通过强化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介绍业务的规范运作、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从准入端口严格防范介绍业务风险,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创造良好的条件。股指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将面临业务人员逐步熟悉新的业务规则的问题,面临大量拟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投资者不熟悉股指期货交易规则和市场风险的问题,面临如何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问题,证券公司需要针对新形势,进步完善介绍业务的制度安排、流程设计、人员准备、技术系统和风控管理等相关工作。为此,《通知》要求已经取得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要对照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全面梳理开展介绍业务的制度、流程、人员、技术系统和风控等方面的准备情况,做好介绍业务开业前的准备工作。
三、股指期货将给证券公司创新业务带来的影响
近年来全球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BCG)的研究报告显示,在2004年全球投资银行1840亿美元的业务收入中,股票衍生品业务收入为140亿美元,占比为7.61%;预计到2007年,股票衍生品业务收入有望增加至200亿美元。金融衍生品业务是国外投行另类投资(Alternative Investment)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另类投资是近年来国外投行规模扩张和盈利增长的重要推动力之一。例如,美林证券的三大业务部门之一是全球市场和投资银行部(GMI),近年来GMI业务的关键增长点便是股票衍生品等业务;耶鲁大学基金会另类投资占总资产中的比例从1985年的10%增加至2005年的67%,而股票、债券等传统投资工具占比则由80%下降至19%。
在券商的创新业务领域(即蓝海战略),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券商带来全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这主要表现在套利业务和对冲业务创新方面。在套利业务创新上,由于存在交易成本,期货价格通常在现货价格的上下一定幅度内波动,此时没有套利机会;当期货价格向上偏离超过该幅度时,存在正向套利机会;当期货价格向下偏离超过该幅度时,存在反向套利机会。套利机会在西方证券市场上也会出现,但并不常见。反观我国,由于市场定价机制尚不完善,市场效率比较低下,投资者整体尚不成熟,市场投机气氛比较盛行,股指期货推出后,将会出现大量的套利机会。在对冲业务创新上,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由套利业务延伸出来的对冲业务将大有可为。由于我国在设计沪深300指数时过于强调其不可操纵性,造成其成份股数量过多,优质公司股票被赋予的权重过小,加上目前我国真正优质的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多,必然导致同为沪深300成份股,但各自的成长性及今后对沪深300指数的贡献将越来越分化,这就为针对沪深300成份股的构成进行结构套利创造了重要条件。如果该结构套利业务设计得当,不论是牛市还是熊市,不论是质地优良的股票还是质地较差的股票,对冲的效果都能盈利。此外,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过程和交易策略的制定相当复杂,和期货公司相比,国内券商拥有研究实力雄厚、股市投资运作经验丰富等明显优势,开展股指期货业务可以为券商营销部门提供投资顾问等增值服务开辟广阔的空间,有利于券商变革营销服务理念,转变营销服务模式,丰富营销服务内涵,提升营销服务层次,强化营销服务功能,进而提高营销服务质量和水平。
因此,股指期货的推出可以改变券商原来单一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利于促进券商业务创新,建立新的、有效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打造基于产品和业务创新能力的核心竞争力,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而有效平滑经营业绩波动曲线。未来的证券市场将是机构博弈的一个市场,而如何密切跟踪和敏锐捕捉市场需求,设计多元化和个性化的理财产品,优化金融工程的业务流程,整合研究、营销、资产管理和投资等各部门的业务链,与客户结成一种软性战略联盟,促进券商业务空间的整体和柔性拓展,不仅是当前券商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也是促进券商业务模式转型和盈利模式转变的主要环节。
四、股指期货交易对证券公司经营业绩的直接影响
考察海外证券市场股指期货的发展情况可以看出,股指期货交易额占比通常很高。海外成熟市场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金融期货交易额占期货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超过85%,其中股指期货交易额占金融期货总交易额的比例约为40%。日本和韩国证券市场上,初期股指期货交易比较清淡,到后期则发展迅速,近年来股指期货交易额已高达股票现货交易额的6倍左右。
股指期货交易可以给我国证券公司带来比较可观的经营收入。根据有关业内人士测算,如果假设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股指期货成交额占比分别为20%、60%和100%,期货公司净手续费率为0.025%,对股票市场成交额进行敏感性分析,预计第一至第三年股指期货交易将给我国券商分别带来15亿元、45亿元和70亿元左右的经营收入。基于日均成交额1200亿元的假设,第一至第三年,将给中信证券分别有望贡献约1.25亿元、3.75亿元和6.24亿元的经营收入,将给海通证券分别有望贡献约0.64亿元、1.92亿元和3.19亿元的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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