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资本积累的性质--兼论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资本积累的性质--兼论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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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04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02)03-0023-04

分析国有企业资本积累的性质,至少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的积累是资本积累的结果还是劳动积累的结果;二是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是国家统一积累还是分企业进行的积累。前者关系到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是否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创造的,后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制后,企业职工能否在国家拥有资本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某种方式和标准来享有这种权益。分析上述问题,有助于我们从理论上认识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由政府统一安置职工和建立社会保障的实质。回答第一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国有企业。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没有“国有企业”这种正式提法,而只有“国营企业”的提法。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才正式将“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并相应地在第八条中,将“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国有企业概念的产生,反映了国家从资本权属关系而不是简单从经营管理关系来看待企业。因此,国有企业的定义,应当从“国营企业”产生的逻辑和相关规定中寻找。

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什么是国有企业。综合学术界对国有企业的各种定义,比较通行的提法是:国有企业就是国家投资创办的企业。其产生是“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公有’、‘社会所有’,到苏联及中国计划体制时的‘全民所有’,再到‘国有’,最后归结为‘国务院所有’。传统国有企业财产即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国有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它国有财产。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前,法律上明确为国有企业的,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单独投资经营,隶属于某个主管部门,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企业〔1〕。传统国有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产权归国家所有或由国家控制;(2)由政府官员或由政府任命的代理人经营;(3)其经营目标受政府的控制和影响;(4)运行于不完全的市场环境。

从国有企业产生的理论依据和逻辑起点都可以导出,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是劳动创造价值并积累价值的结果。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无论劳动范畴随着人类社会分工细化的程度有多深,发展有多复杂,也只是劳动本身在形式上或内容上的扩展,不会改变劳动的属性,因而也不会改变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对于剩余价值的分配,生产要素的稀缺性决定了企业内部各缔约方谁拥有剩余索取权、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份额。纯粹的工业经济时代,财务资本的稀缺性确保其所有者拥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而在完全意义上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必将成为最稀缺的生产要素,使得最先进的知识的载体--人力资本所有者成为企业的剩余权益索取者。一种经济制度可以根据其他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和高效率使用要求,承认其参与分割新创造的价值,但不能因为谁起的作用重要,就认定价值是由谁创造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关于劳动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也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迄今为止,这类观点尚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

而对国有企业的提法,一般是从“资本主权”概念出发的,是以资本归属关系确定的,这一点与国有企业的性质相矛盾。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从国有企业的物质资本在法律上是全体人民过去劳动创造的公共财产,管理这些财产,全民所有制就必然以国家所有制为表现形式,以便国家凭借物质资本的代理所有权获取企业剩余利润;二是为与市场经济体制接轨和明晰产权关系,国家借用了以资本划分权属关系的提法。既然国家是全体劳动者的代表,国家所有实质上就是全体劳动者所有,承认劳动者对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就承认了劳动者对剩余劳动的索取权,承认了劳动创造价值。有学者认为,国有制的实质是全民所有制。国有资产并非专属企业职工群众集体所有,而是属于全国人民共同占有。因此,国有企业提法的产生,并没有否认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是由劳动创造的。国家无论是在“国营企业”阶段还是在“国有企业”的很长时期内(至少在产权制度改革以前),对企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都不是按资本属性进行的,而是采取由国家统一管理和使用全社会劳动价值和剩余价值模式进行的;也不是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介入的,而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介入的。如果国家按资本方式运作,资本收益原则就会自发地促使国家放弃效益不好或者亏损的企业,而实际上,这种情况长期没有出现。只是在最近几年,国家开始转向以资本方式经营国有企业,并在资本经营指导思想督促下,提出了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目标。

至于第二个问题,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为直接进入分析主题,我们首先假定: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也包括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不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积累,而是由国家统一进行积累;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成果,不完全是本企业职工创造的,而是全体劳动者创造的。

分析以上假定,首先考察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运行方式。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实质上不是企业,其经济职能只是单纯的生产和购销,不追求利润,国有企业所需的投资和其他生产要素由政府无偿拨付,所生产的产品及其规格、数量和产品的调拨或销售,经营方向、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由政府通过指令计划统一决定,而且企业内部具体决策、组织日常的生产活动,亦即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领导体制也完全由国家控制。在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利润全部上缴,亏损全部核销。改革后,虽然国家不再直接行使这些权力,但实际上国家仍然控制着这些权力的运用。同样,在改革前,国有企业的利润在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中,完全归国家占有;在以利润承包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中,仍然是国家拿走了成果的主要部分。这种运行机制下,国有企业的积累,肯定无法从生产企业利润中产生。

其次,从国有企业的核算方式分析,在完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运行,完全由国家指令性计划统一安排,就单个企业而言,不要求企业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产品价值量。著名经济学家孙冶方在60年代前后撰写的《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关于等价交换原则和价格政策》、《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的利润指标》等论文和研究报告,强调价值规律,指出利润是企业技术水平高低、经营管理好坏的综合标志,却因此受到诬陷和迫害。在这种体制下,企业基本上不存在价值核算,主要是生产量的统计,相应地,企业也根本无法核算自己的盈利,企业帐面上反映的盈利,显然也不是企业职工劳动创造的真实价值的反映。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批评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指出国有企业的核算不是完整的经济核算,因此也不可能独立计算每个企业劳动者创造的总价值(不考虑理论上能否计算问题),没有按价值规律交换劳动产品的问题,就不会有企业价值的真实反映。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虽然国家指令性计划逐步取消,企业的经营引入了市场机制,价值规律得到承认,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发育,价格扭曲严重,这一时期的企业成果核算,同样不是本企业职工劳动创造价值的真实体现。

第三,从企业之间的交换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换关系分析,因为原料和产品的计划调拨,国家通过集中的计划体制以及扭曲的价格体系,有意识地根据需要对全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进行调节,把来自初级农矿产业部门和低工资政策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直接集中到中央和各级财政手中,然后再按战略目标分配到执行国家发展战略职能的国有企业中。计划经济下长期“低工资,职工的报酬只包括了吃饭钱,而将住宅,失业保险,子女学费,公费医疗和退休金全部扣除,由企业的成本转化成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了,这笔积累主要用于建立新的国有企业。全体工资收入者是被强制按照工龄向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农副产品“剪刀差”现象是一种间接表现,国家通过压低农副产品价格使其利润向工业企业集中,以加速国有工业的资本积累,达到增强国家工业实力的目的。压低原料产品价格也是这种表现。林毅夫教授等在《国有企业产生的逻辑》一文中,分析了我国在确立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之后,被人为压低了价格的资源固然可以通过高度集中的配置体制流入优先发展的部门,但当一个生产周期完成之后,其剩余能否继续按照战略意图进行再配置,而不受市场收益的诱导转投到非优先发展部门,比如轻工业,主要取决于国家对企业剩余的控制能力和控制程度。对政府来说,企业国有化,无疑是最大限度地控制经济剩余,并将它们用于国家战略目标所要求的投资方向上的最优选择。在消费供给方面,国家一方面对一些企业生产的日用消费品定价偏低,以降低劳动者工资成本,另一方面则对生产资料类产品保持高价政策,尽量扩大企业盈利。这种机制是一种有计划的利润转移机制,它使得每个企业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无法真实反映。

第四,从其他各种补贴形式分析,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还是过渡的经济体制,国家都可以通过种种补贴调节和影响每个企业的利润,进而模糊企业积累的真实来源。对于一般企业,剩余价值的去向有纳税、包括利息股息在内的按资金分配、扩大再生产和福利支出。因此,国家对企业直接给予财政补贴是一种形式,企业占用资金不计利息又是一种形式,其他的还有税收和汇率等。改革以后,特别是“拨改贷”以来,国家仍然采取了低息银行贷款的形式,通过国有银行的垄断地位动员社会储蓄资源变相补贴国有企业,或者部分享受着不完全按价值规律计价的社会资源,如基础设施、科技和人才服务等。

第五,从资本积累的形成过程分析,存续时间越长的国有企业,参与企业价值创造和价值积累的职工越多,有的职工可能自企业始创直到改制,一直都在现有企业,有的职工可能前后到过许多企业,有的已经退休,如果将现有职工与企业现有积累对应,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一定问题。

综上所述,目前7万多亿元的国有企业资产总量和近6万亿元的经营性资产,其资本积累是在国家统一积累下形成的,对于每个具体企业而言,我们很难分清企业现有的资本积累总量中,有多少是本企业的积累,有多少与外部因素有关。尤其在改革开放初期及其以前的国有企业,完全是一个车间,没有自主经营的能力,没有完整的核算,因而也不可能有真正属于企业的资本积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来看国有企业改制时对职工安置的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全部是职工劳动积累的结果,企业改制时,职工应享有本企业的积累,无论是全部享有还是限于政策制约部分享有,都是职工自己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形式,符合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和国有企业的实质。以这种观点指导具体操作时,出现了非常多的形式,有的为了回避现有政策的规定,将作为劳动积累享有的资产作为安置费用或者买断工龄费用处理,总的原则就是企业按照职工的工龄、贡献等因素,在企业全部净资产总量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这种方式在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中比较常见。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国有企业的资本积累属于投资人国家所有,尽管国家是全体劳动者的代表,国家所有就代表全体劳动者所有,但就企业范围而言,职工只是作为雇用劳动力进入企业的,职工在企业期间只能领取与之相应的工资,企业的积累,完全是国有资本的积累。与之对应,企业改制时,职工不存在享有企业的积累问题,考虑到职工在企业转制后,可能面临新的就业困难这一实际,可以发给一些安置费用,虽然这些费用在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支付,但不是直接享有企业积累。在大中型企业改制中,采取这种方式的公司很多。

第三种观点属于前面两种观点的折中。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的积累是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的,两者积累的比例虽然因历史的原因,不可能准确进行划分,但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总的原则是在企业权益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劳动积累的资产,直接量化到职工。有代表性且引起全国关注的典型例子是长沙市1999年提出的“谁投资谁所有、谁积累谁所有”的企业资产处置原则,要求实行“两个置换”--通过产权转让,“置换”企业的国有性质;通过一次性补偿,“置换”职工的全民身份,明确1983年底企业的净资产和1984年1月1日以后国家专项拨款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本;198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留利积累形成的净资产和亏损企业由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等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企业集体资本,从税后留利提取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后备基金,减去应交“两金”(能源交通基金、预算外调节基金)、新产品试制损失(流动资本部分)、弥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和其他消费性开支后,全部划为“企业集体资本”,并在国有商业十强之一的湖南友谊阿波罗股份公司试点,此举在国内经济界曾引起很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存在的问题是没有根据国有企业资本积累的客观历史进行分析,简单将企业职工劳动创造的价值与本企业的积累相对应。如果依此处置,会因职工所在企业的不同,形成享有权益上的巨大差异。目前这种矛盾已经非常突出。第二种观点又完全否定了职工对本企业积累的劳动贡献,只承认资本对利润的占有,不承认劳动对利润的占有,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国有资本积累的性质矛盾。第三种观点则与当前一些人提出的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相同,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区别,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国有资本积累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使用应当面向全社会劳动者,而不能按每个具体企业积累数量考虑。至于对劳动者范围的界定和使用标准,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可以运用各种办法解决。最近几年开始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其资金缺口大部分要靠国有资本变现补充。2001年出台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他的受益范围是职工和城镇居民。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郑功成认为,理论界和决策部门在谈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早已形成一种共识:即中老年职工过去几十年拿的一直是低工资,没有实际的养老金积累,但这并不等于没有积累,他们的劳动积累凝结在国有资产中,现在是到了还账的时候了。减持国有股能够补充一部分社会保障基金,这对于缓解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职工安置,也应当根据劳动价值理论,承认职工对国有资本积累的贡献,在改制时划出一定净资产,用于职工转变身份以后应享有的权益。具体享有权益数量应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统一测算,确定出标准并实施,如果继续以各企业为主安置职工,一方面会导致许多基本上无净资产或者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不能完成改制任务,而且还会潜伏下很多今后长期存在并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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