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宪法第九条及其走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第九条论文,宪法论文,走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放弃战争和武力、禁止国家保有军队、不承认国家的 交战权,因而使之有了“和平宪法”的说法。但由于这部宪法颁布后不久,国际形势发 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美苏关系走向对立,战后日本的政治与外交没有沿着第九条 所规范的“彻底和平主义”的方向发展,而是走上所谓在现实主义的法定解释框架内发 展的道路,因此,日本的现实政治与宪法第九条之间的摩擦碰撞时有发生,违宪与护宪 的政治较量始终是贯穿日本政党斗争的一个核心点。冷战期间,执政的保守党内的一些 国家主义色彩强烈的政治家曾几次试图修改第九条,冀图恢复日本的“普通国家”地位 ,但是,宪法第九条的真正危机,始自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国际政治格局的巨 变和日本国际地位的大幅提升以及国民意识的保守化等因素,为日本的修宪论者实现其 诉求提供了机会。
一、日本宪法第九条产生的过程和背景
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国民党政府)三国元首就结束太平洋战争的条件以及战后 对日处理方针,联合发表了《波茨坦公告》(苏联在8月8日对日宣战后也成为公告的联 署国)(注:公告的主要内容是:(1)永久根除日本军国主义势力;(2)对日实施军事占领 直至建立起和平、安全与正义的新秩序;(3)履行《开罗宣言》的各项条款,限制日本 的领土主权;(4)完全解除日军武装及复员士兵;(5)严惩战争罪犯,废除妨碍复活与强 化民主主义倾向的一切障碍;(6)禁止军需生产;(7)根据国民的意愿建立起和平与负责 任的政府之后,撤出占领军;(8)全部日军立即无条件投降。川田侃、大畠英树编《国 际政治经济辞典》,东京书箱,1993年,第602—603页。)。这份由美国事先草拟的带 有最后通牒性质的文告,清楚地表明战后美国改造日本的基本思路和方向。在8月14日 召开的御前会议上,由天皇裕仁做出了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决定,日本政府于9月2日 在投降协议上签了字。这就表明,公告国拥有要求日本实施公告诸条款的法定权力,而 日本政府则有责任履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按照《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占领初期的美国对日方针,就是要在日本完全实现非军 事化和民主化,使日本不再具有威胁美国和破坏国际安全秩序的能力。为此,提出了修 改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的要求,以在日本真正建立起和平的、负责任的政府 ,并为非军事化和民主化的确立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
美国政府最初设想由东久迩内阁的国务相近卫文麿负责新宪法的起草(注:竹前荣治 :《日本占领——GHQ高官の证言》,中央公论社,1988年,第294页。)。10月4日,麦 克阿瑟在会见近卫、告知要修改宪法时,明确提出应当在宪法中加入自由主义的要素, 承认妇女和工人的选举权,并鼓励近卫“果敢地站在指导(修宪)的前列”(注:升味准 之辅:《日本政治史4——占领改革、自民党支配》,东京大学出版会,1988年,第33 页。),后来由于美国内舆论对近卫战争责任的质疑与批判而放弃。但是,近卫还是凭 借自己同皇室的关系,于22日向天皇提交了近卫、佐佐木惣宪法修正案。该案试图弥 补明治宪法的缺陷,在继续维持君主政体的同时,加入限制天皇权力、提升议会地位等 强化立宪主义的内容。但由于担心受到舆论的批判,没有公开这个草案(注:石川真澄 :《战后政治史》,岩波书店,1996年,第18页;正村公宏:《战后史》上册,筑摩书 房,1985年,第64页。)。
日本政府正式的宪法草案即《宪法修改纲要》是在币原喜重郎内阁时期,由松本丞治 国务相主持的宪法问题调查委员会拟定的。1946年2月8日提交给GHQ(盟军最高司令部) 的松本案也是以明治宪法为基础修改而成的,它规定天皇至高无上不可侵犯,是军队的 统帅,其内容比近卫草案更加保守。
除了政府修正案外,在野党和民间也有草案提出。1945年11月11日,日本共产党发表 了《新宪法的框架》的六点纲要,提出废除天皇制引进共和制、主权在民、选举产生民 主议会等主张。日本自由党1946年1月21日发表的《宪法修改纲要》,主张国家是统治 权的主体,天皇是统治权的总揽者,“万世一系”的天皇不具有法律上及政治上的责任 ,设立参众两院等。
日本社会党于1946年2月24日发表了《新宪法纲要》。纲要基于主权在于包括天皇在内 的国民共同体、统治权由议会和天皇共享的想法,承认天皇制的继续存在,把议会内阁 制的建立作为目标。
民间自发组成的“宪法研究会”于1945年12月27日公布的《宪法草案纲要》,提出了 “象征天皇制”的主张。该纲要承认天皇制的继续存在,但规定天皇受国民之委任专司 国家礼仪之职,国家统治权由民而发。另外,纲要加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废除一切 人身差别、保障国民拥有言论学术艺术宗教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权利等内容。纲要公布 的第二天,研究会成员高野严三郎发表了《修改宪法个人案纲要》。这是一个以共和制 取代天皇制,建立由国民直选的总统负责行政事务的美式政府机构的方案(注:以上所 列日本各政党的修宪案是参考樋口阳一、大须贺明《日本国宪法资料集》(三 省堂,1989年)第5页以下归纳而成的。)。
民间宪法研究会的草案是所有修宪案中最受GHQ关注的。GHQ在看到2月1日《每日新闻 》介绍的日本政府案(松本甲案)后,认为过于保守,有悖《波茨坦公告》的精神,决定 自己起草宪法修改草案(注:竹前荣治:《日本占领——GHQ高官の证言》,第294页。) 。麦克阿瑟指示GHQ属下的民政局负责这项工作,并提出了三点制宪原则。
(1)天皇的国家元首地位,皇位世袭。天皇依照宪法行使职权并要顺应宪法所规定的国 民的基本意愿。
(2)废弃作为国家主权权利发动的战争。日本放弃作为解决争端手段的战争以及作为维 持自身安全手段的战争。日本的防卫和保护委托给正在左右当今世界的崇高理想。
不允许日本拥有陆海空军,不赋予日本军队任何交战权。
(3)废除封建制度。除皇族外,贵族的权利只保留到现在的一代(注:小林直树:《宪 法第九条》,岩波书店,1996年,第26—27页。)。
这里的麦克阿瑟第二原则就是后来日本宪法第九条的原型。民政局长怀特尼(Courtney Whitney)将军在13日同日本外相吉田茂、国务相松本丞治等会谈时,代表GHQ正式拒绝 了日方提出的松本案,并递交了被称作“麦克阿瑟草案”的GHQ案。怀特尼当时向日本 方面表示:“日本有接受或不接受GHQ案的权利。如果不接受的话,将在下次总选举时 就选择明治宪法的日本政府案,还是选择GHQ案举行公民投票”(注:竹前荣治:《日本 占领——GHQ高官の证言》,第63页。)。他还告诫日方“要以包括放弃战争条款的GHQ 案为基础进行宪法修改,否则将无法保证盟国方面对天皇战争责任的不追究”(注:朝 日新闻社编《日本とドイツ 深き渊より》,朝日新闻社,1995年,第104页。)。
日本政府试图抵抗麦克阿瑟草案,但在权衡利弊得失之后,还是接受了它,并于3月6 日公布了几乎是麦克阿瑟草案翻版的新的《修改宪法草案纲要》。这个《纲要》规定, 保留天皇地位,确认和平主义、国民主权、尊重人权三项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立法 、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纲要》经过第十九届帝国议会修改审定,于10月 7日获贵族院和众议院通过,11月3日向全国颁布,第二年(1947)的5月3日正式生效施行 。
战后日本宪法形式上是对明治宪法的修改,实质上是以GHQ草案为基础制定的一部新宪 法;名义上它是由日本政府颁布的,实际上是日本政府迫于GHQ和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 以及国内民众争民主、求和平的强烈愿望而做出的政治妥协,特别是第九条,从宪法制 定的整个过程来看更是如此。日本政府接受了第九条从而保住了天皇的地位和天皇制“ 国体”,无怪乎币原内阁的书记长官楢桥渡会发出“宪法乃是天皇制的避雷针”的感 慨(注:樋口阳一:《もラいちど宪法を読む》,岩波书店,1999年,第15 页。)。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当时意在通过第九条限制日本,防止其重整旗鼓、东山再 起,同时消除同盟国、特别是亚洲周边国家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担忧,但是,美国政 府不顾国际社会和美国内强烈要求追究裕仁天皇战争责任的正义呼声,以一国之私利容 许天皇制继续存在,为其后日本的战争清算和历史认识问题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
二、日本宪法第九条的内容与解释
《日本国宪法》共十一章一百零三条,其中第二章《战争的放弃》只有第九条一条, 足见第九条在整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关于第九条的中译文,笔者接触到的一些资料、 译著和文章,在译文和标点符号的使用上存在着疏误(注:第九条后款的原文包括两句 话,即“为了实现前款的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两句话之间使用的是句号,即“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在原文中是没有前提条件的 。),现照原文(英文和日文)翻译如下(注:在此,特别要感谢季卫东教授对第九条翻译 成中文所提出的中肯意见。):
日本国民真诚地祈求以正义与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 战争以及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而进行的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注:按照芦田的修 正,第九条的第一款为:“日本国民真诚地祈求以正义与秩序为基础的国际和平,永远 放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手段的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
为了实现前款的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注: 《宪法》,京都府,1973年(改订版),第8—9页。)
从内容上看,第九条分为前后两款。前款是对战争的废弃以及对武力威胁、武力行使 的放弃;后款是对战争力量保有和国家交战权的否定。从文字表述上可以看出,它体现 了麦克阿瑟第二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第二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关于这一点将在后文 中进一步加以阐述。在这里首先有必要对著名的“芦田修正”予以说明。
自由党议员芦田均(1948年3月出任首相),时任宪法修改案委员会委员长,他在两个地 方对GHQ案的修正,被日本少数法学家认为给日后自卫队的创设开辟了道路。一是对GHQ 案中用于修饰武力威胁、武力行使的“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的”一句的位置做了调 整,把它插在了第九条前款关于“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之前,意欲给在GHQ 草案中被明确废止的国家战争行为冠以限制条件。二是在第九条后款的开端加入了“为 了实现前款的目的”的开头语,使“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的规定同前款发 生了关联,从而给本无前提条件的“不保持战争力量”加上了前提。
日本大多数的公法学家认为麦克阿瑟第二原则的精神实质并没有因芦田的修正而受到 损害,但由于芦田在GHQ案中塞进的私货,第九条的文字意思解释变得复杂起来,于是 是否拥有自卫权成为一个问题被少数学者提了出来。现将日本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 点归纳如下。
(1)进行自卫战争、保持自卫战争力量不违反宪法规定。这种观点认为,第九条前款规 定的是放弃“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而不是手段本身,战争、武力威胁或武 力行使等行为并没有放弃,放弃的只是其中受到限定的部分。被迫的自卫战争和为了保 卫受到非法侵犯的国家而使用武力,不应被视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和武力行动。 同样,第九条的后款也没有规定无条件地放弃战争力量,因为不保持战争力量是以前款 为前提的。既然前款没有禁止自卫战争,那么,为了自卫的目的保持战争力量也就不应 该被禁止;
(2)进行自卫战争、保持自卫战争力量违反宪法规定。这种解释的根据是第九条前款并 没有区别战争的性质,它在规定禁止作为解决国际争端手段的战争的同时,并没有允许 为了自卫的战争,而且事实上许多国家的侵略战争都是在自卫的口号下进行的。即使是 自卫的战争,说到底也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所以,应该把第九条规定的放弃战争作 为放弃所有意义上的战争来解释,而不是有所区别。另外,第九条的后款明确规定“不 承认国家的交战权”,后款的放弃战争力量应解释为无条件的。前后两款综合起来通盘 考虑,自卫战争应该是被禁止的。
(3)进行自卫战争不违宪,保持自卫战争力量违宪。这种观点认为,在解释第九条前款 时应对战争的性质加以区分,自卫战争并不包括在被禁止之列。至于后款涉及的交战权 ,应做“交战国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交战的权利”来解释。因此,虽然后款否定了交 战权,但并不能由此得出否定了自卫战争的结论。不过,不能以自卫战争不被禁止作为 保持用于自卫目的的战争力量不受禁止的理由。为落实“为了实现前款的目的”之精神 ,把后款的不保持战争力量解释为不保持一切意义上的战争力量是较为妥当的;
(4)自卫战争违宪,自卫行动或自卫措施不违宪;保持战争力量违宪,保持为了采取自 卫措施所必需的武装力量不违宪。这种观点的根据在于第九条后款的“不承认国家的交 战权”的规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既然无条件的放弃了交战权,也就意味着放弃了进行 自卫战争的权利;但是,对于那些不曾达到战争程度的、完全出于保卫自己国家目的而 采取的有理有节的自卫措施或自卫行动,不应视为自卫战争,第九条中并未禁止。由此 论之,保持用于战争目的(包括自卫战争)的战争力量就不能说是合宪的;而保持用于紧 急时刻采取自卫措施或自卫行动所不可或缺的武装力量,则不能说是违宪的(注:文中 列举的四种观点是在参考了盛秀雄著《增补日本国宪法提要》(世界思想社,1982年, 第82—93页)的基础上总结归纳而成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宪法制定、产生的历史背景来考察,还是从第九条的文意来分析 ,有两点是不能否定的。第一,对战争的绝对放弃。日本宪法第九条的产生有其特殊的 历史背景,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的侵略战争以惨败而告终, 热爱和平、饱受侵略战争之苦的各国人民(包括日本国内的反战和平爱好者)要求清算日 本的战争责任,彻底铲除军国主义滋生的土壤,在日本真正建立起持久和平的、负责任 的政府;二是日本政府无条件地接受了《波茨坦公告》,承诺履行公告规定的各项国际 义务。这就是说,日本宪法第九条是国际社会对反人类的战争制造者强制施加的限制性 条款,是日本政府基于对过去军国主义政策的反省而向本国人民、向世界人民做出的严 肃承诺,也是日本国家洗心革面重新回归国际社会的誓约。所以,在1946年6月议会进 行审议时,内阁总理吉田茂做了这样的答辩:“近年的战争是在自卫权的名义下进行的 战争。承认正当防卫权反而是诱发了战争”(注:朝日新闻社编《日本とドイツ 深き 渊より》第104页。)。可见,日本政府当时对第九条的认识是:不仅永远放弃战争,而 且否定自卫权。
即使是从第九条的文字意思上看,这一结论也是有充分根据的。第九条的前款并没有 对战争的性质特别加以区分,相反,明确地规定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权利而进行的战 争以及使用武力手段来解决国际争端,这就对战争行为本身做了事实上的绝对禁止,因 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当然地包括自卫战争,而且,自卫战争本身终究也是解决国际争 端的手段,更何况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战争劣迹也曾被冠以自卫的名义。由于第 九条的后款明确规定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自卫战争当然就被禁止了。所以,日本文部 省当时称宪法第九条是“天下之冠”、“走在人类理想之前”(注:朝日新闻社编《日 本とドイツ 深き渊より》第97页。)。通观第九条全文,前款是对战争的废弃性规定 ,后款则是对实现前款目标的具体要求,即对拥有战争力量和行使国家自卫权的彻底否 定。
第二,不保持战争力量。在日本完全实现非军事化,不仅是占领初期美国政府的对日 方针,也是以远东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和要求。当时在莫斯科曾专门讨 论过一个由美国政府提出的旨在使日本在25年内不得重新武装的方案(注:杨孝臣:《 日本政治现代化》,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67页。),这个方案虽然最终未 能付诸实现,但此事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对限制日本军事力量存在的严正立场。从第九 条的内容来看,一个宣称永远放弃战争、放弃自卫权的国家,继续保持所谓用于自卫目 的的战争力量是荒唐的、不符合逻辑的。所以,当军队被冠以自卫队之名变相组建起来 之时,首相吉田茂也只能以“没有战争力量的军队”来搪塞敷衍(注:石川真澄:《战 后政治史》,第67页。)。
总之,永远放弃战争包括自卫战争与不保持战争力量即非武装化是日本宪法第九条的 两个基本点,二者互相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日本宪法的和平理念与根本原则。 但遗憾的是,现实政治使这一根本原则变得支离破碎、面目皆非。
三、日本的现实政治与宪法原则的背离
按照《波茨坦公告》和日本宪法的精神,战后日本应走非武装中立的发展道路。然而 冷战歪曲了《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从第三届吉田内阁推翻最初的 宪法认识、做出重新武装的抉择之时起,日本政治就开始沿着被歪曲的宪法解释方向逐 步偏离了非武装中立的初始航道。笔者将从20世纪50年代的“再军备”与“安保改定” 、80年代的“战后政治总决算”90年代的“国际贡献”论三个方面,对日本政治背离宪 法原则的实践过程进行考察和分析。
1.重新武装与日美安保条约的修订。1947年3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了被称为“杜鲁门 主义”的外交咨文,声称美国今后将把在全球范围内遏制苏联、遏制共产主义作为外交 政策的基点,从而拉开了冷战的序幕。雅尔塔体制的瓦解,对于美国势力范围内的日本 战后政治与外交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美国在占领初期推行的对日政策,正如《波茨坦 公告》6—12项所要求的那样,在允许日本有限度地恢复其经济力的同时,实施彻底的 非军事化和民主化。但是,1947年以后,美国开始重新审视它的占领政策。欧洲经济复 兴计划、同时也是对苏遏制政策的制定者乔治·凯南(George F.Kennan)提出的分析报 告的结论是:伯顿草案(美国务院远东局东北亚科长伯顿为中心于1947年8月起草的对日 和平条约草案)设计的非武装中立的日本构想是不现实的,如果不调整现行的对日政策 ,日本社会内部有孕生共产主义的危险趋势(注:细谷千博:《日本外交の轨迹》,日 本放送出版协会,1993年,第114页。)。以凯南报告为基础,美政府于1948年10月制定 了编号为NSC13—2(国家安全会议13—2号)的文件,决定了新的对日方针(注:细谷千博 :《日本外交の轨迹》,日本放送出版协会,1993年,第114页。)。1949年以后,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特别是随着美国对“中国的铁托化”期待的破灭,日本在美国 亚太战争中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尽管有宪法第九条的限制,但美国仍然决定实施使 日本军事化、日美关系军事化的计划。这一决定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而加快了步伐。
国际环境由美苏协调走向美苏对立的骤变,对急于结束占领、重返国际社会的日本的 媾和方针,产生了重要影响。媾和等于结束占领。日本外务省从1945年底到1946年期间 研究提出了日本成为国际法上的永久中立国、在全面媾和实现以后加入国际联盟组织下 的地区性集体安全保障体制的方案(注:添谷芳秀:《日本外交と中国1945—1972》, 庆应通信株式会社,1995年,第52页。)。除了国际环境的因素外,这一外交指导思想 某种程度上也是当时日本国内政治思潮的反映和缩影。在经历了极端民族主义、军国主 义失败的冲击和反思之后,大部分日本国民欢迎国家的非军事化,建立“文化日本、经 济日本、和平日本”,不是通过军事力,而是通过文化力、经济力把日本与世界联系起 来的主张,成了包括许多政治家在内的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识(注:入江昭:《新·日 本の外交》,中央公论社,1991年,第50页。)。
但1947年3月以后,非武装中立不可行的观点逐渐抬头,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政策主张是 同年9月登场的“芦田构想”(注:芦田构想:1947年9月,时任内阁外相的芦田均托书 给临时回国的驻日美第八军军长艾克尔伯格(Robert L.Eichelberger),表明他对媾和 后的国家安全保障的意见,即如果美苏维持良好关系,日本将依靠联合国来保障自身的 安全;反之,如果美苏关系恶化,日本将在增加警力维护国内治安的同时,依靠美军的 驻扎或者与美国签署协定,由美国来负责日本的国家安全。一般认为芦田意见书是以后 的日美安全保障体制的雏形。)。到1948年10月第二届吉田内阁成立时,芦田构想事实 上已成为外务省的主流意见。1949年12月,第三届吉田内阁审议通过了《关于多数媾和 下的安全保障基本方针》,指出:“鉴于我国放弃了战争并完全不拥有武装力量以及国 际联盟分成两大对立阵营这一现实,同联盟所有国家签订和平条约已不可能,我国的安 全保障将采取实质上委托给美国阵营的方针”(注:添谷芳秀:《日本外交と中国1945 —1972》,第53页。)。1950年4月,大藏相池田勇人赴美协调财经政策,在与GHQ经济 顾问约瑟夫·道奇(Joseph M.Dodge)会面时转达了吉田首相的绝密口信:“媾和完成之 后可以由日本政府出面提出美军继续驻留日本的申请”(注:石川真澄:《战后政治史 》,第56页。),“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可以避免引起宪法上的麻烦”(注:肖伟:《战后 日本国家安全战略》,新华出版社,2000年,第40页。)。当然这里的媾和是以非全面 媾和为前提的。至此,吉田内阁在媾和问题上、进而在战后外交路线上“对美一边倒” 的立场被固定化了。
1950年7月,根据麦克阿瑟的命令,日本正式开始重新武装。8月,最初的八千人被编 入警察预备队。尽管被冠以预备队而并非军队的名称,而且执行的是GHQ的命令,但是 作为地面武装力量被赋予维持国内治安的责任,将来进一步发展成为承担国防任务的正 规军队是可以预见的事情,这显然违背了宪法第九条的非武装原则。此举遭到绝大多数 法学家的批判,有悖于第一届吉田内阁的宪法解释,但吉田政府还是以宪法不否认自卫 权为由,确认了警察预备队的存在。第九条承认自卫权的新解释,成为以后自民党政府 制定安保防卫政策的宪法依据。
朝鲜战争的爆发也加速了美日安全保障一体化的进程。1951年2月,美对日媾和全权代 表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与吉田茂就媾和条约的缔结达成了妥协,吉田内阁制定 了以创设五万人编制的保安部队为核心的《为了实施重新武装计划的最初措施》。9月8 日,日本与美国阵营的48国签署了和平条约,同一天日美两国缔结了《日美安全保障条 约》。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同盟国的对日媾和,最终变成了美日之间安排相互安全利益的 私下交易。
媾和条约缔结后,日本加快了重新武装的步伐。1952年4月成立了海上警备队,8月又 将警察预备队更名为保安队,成立了防卫厅的前身保安厅。1953年6月,通过了《防卫 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1954年3月与美国缔结了颇有争议的《相互防卫援助协定 》,7月在保安队的基础上改编成立了拥有陆海空三军的自卫队。至此,在第三届吉田 内阁任内,日本完成了重新武装,日本宪法的非武装原则在冷战的现实需要下名存实亡 。
1957年2月,曾被东京审判定为A级战犯的岸信介接管政权后,日本和平宪法的危机进 一步加深。一是在自卫名义下的军备扩充被合法化。岸在国会答辩中声称:“拥有自卫 所需的最低限度的力量不违反宪法”,“如果是在自卫的范围内,核武器也可以拥有” (注:樋口阳一、大须贺明:《日本国宪法资料集》,三省堂,1989年,第28 页。)。二是战争放弃原则受到严重挑战。1960年1月,日美双方签署了《日本国和美利 坚合众国共同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简称“新安保条约”)。该条约明确美在使用日本 的设施和区域的同时,对日负有安全防卫上的责任;把驻日美军的防卫范围从日本本土 扩展到整个远东地区,规定“为了对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做出贡献,可以动用在日美 军(第六条)”(注:外务省外交史料馆编纂《新版日本外交史辞典》,山川出版社,199 2年,第703—704页。)。按照日本政府的解释,远东的范围包括“菲律宾以北、日本及 其周边地区、韩国及中华民国支配下的地区”,但是,在日美军出动的范围要视所受“ 攻击或威胁的性质而定,未必只限于远东”,因此,“远东在日美两国间并没有明确一 致的范围,是一个极其暧昧的概念”(注:后藤基夫、内田健三、石川真澄:《战后保 守政治の轨迹》下册,岩波书店,1994年,第13页。)。这一防卫范围的扩展意味着日 本开始从被动地单纯接受保护,转到主动地参与美国的国际冷战战略上来。这一举措的 结果进一步加剧了远东地区形势的紧张,增加了日本直接或间接卷入国际军事冲突的可 能性,是与日本宪法所倡导的和平精神完全背道而驰的。
2.“战后政治的总决算”路线。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美苏缓和的结束和大国意识的 抬头,日本的安保防卫理念开始发生转变,特别是在中曾根康弘内阁“战后政治的总决 算”(注:战后政治的总决算一语最初是由自民党池田派继任领袖大平正芳在1971年9月 1日本派宏池会议员研讨会的演说中提出的。1982年11月,自民党内鹰派代表人物、新 国家主义论者中曾根康弘出任首相,他在施政演说中正式提出要对日本的战后政治进行 总决算,就是“不设禁区地重新审视迄今为止的各项制度和构造”,“大胆触动过去悬 而未决的问题”,以纠正战后37年来的积弊,消除战败遗迹,改变日本经济巨人、政治 侏儒的国际形象,把日本建设成为“国际国家”(政治大国的代名词。1985年11月作为 自民党在新时期的政策纲领被写入修改后的党纲)。)路线下,一些宪法“禁区”被突破 了。
第一,强化日美安保体制,调整防卫政策,突破近海防御禁区。1983年1月中曾根访美 ,在与里根总统的会谈中表明了日美是“挟着太平洋的命运共同体”(注:石川真澄: 《战后政治史》,第156页。)的观点。中曾根此番的表态等于是向里根政府重新确认了 日本政府的立场。不仅如此,他在与《华盛顿邮报》负责人的谈话中还声言:如果苏联 进攻的话,就把日本列岛作为“不沉的航空母舰”“封锁三海峡”(注:后藤基夫、内 田健三、石川真澄:《战后保守政治の轨迹》下册,第245页。)。这比1978年福田内阁 时期制定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规定的日本“有事”时,美国攻击,日本做小规模防 守的责任分担表述显然是大大地前进了一步,而比前任铃木访美期间对新闻界所做的承 担“一千海里海上航道的防卫”(注:朝日新闻社编《日本とドイツ 深き渊より》第1 46页。)责任的表示则更具攻击性,远远超出了近海防御的政策界限,标志着日本已着 手把其防卫重心由近海周边推向远东地区,开始大幅度地提升在西太平洋的军事存在, 专守防卫政策实事上已走到了极限。
第二,加紧扩充军备,突破防卫费不超出GNP1%的禁区。防卫费固定在GNP1%的框架之 内的规定是1976年11月由三木内阁决定的,以后的历届政府皆遵守这一决定。这成为衡 量日本是否坚持宪法的和平精神,谨慎对待军备问题,不走军事大国道路的一个量化指 标,其政治意义远大于数字本身。1986年底军事预算限额的规定被取消,从而为进一步 扩充军备、在东亚地区安全中“分担责任”创造了条件,“实现了中曾根的宿愿”(注 :石川真澄:《战后政治史》,第163页。)。
第三,积极拓展日美军事技术交流与合作,突破武器出口三原则。中曾根内阁成立伊 始就修改了佐藤内阁时期制定的严格禁止武器出口的三原则,在对美军技术出口上做了 变通处理,如提供萨姆导弹技术、共同研制FS-X战机等。1986年日本还宣布加入美国的 星球大战计划,支持、配合美国把军备竞赛扩展到外层空间。
在战后政治的总决算路线下,日本还突破了首相不以公职身份参拜靖国神社的禁区, 并使历史教科书问题经常化。日本以傲慢地无视深受其侵略战争之苦的亚洲各国的民族 感情、无视人类良知与国际正义的态度来处理历史问题的做法,给东亚关系的未来埋下 了不稳定的因素。
3.冷战结束后抬头的“国际贡献”论。90年代后,随着美苏两极体制的瓦解,在“国 际贡献”的旗号下,日本进入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战后新时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PKO合作法》。1991年1月,海部俊树内阁做出使用自卫队运输机运送湾岸地 区难民的决定,4月又决定派遣自卫队扫雷舰赴波斯湾水域清雷,开创了自卫队舰机海 外派遣的先例。9月海部内阁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对联合国和平维持活动等进行合作的 法律》(PKO合作法),该法案后来在宫泽喜一内阁的推动下于1992年6月审议通过(为了 平息舆论,加入了参加维和活动的五项原则)。日本社会党和共产党采取“牛步战术” 予以抵抗,未果。以同年9月的柬埔寨维持和平活动为起点,日本进入了自卫队海外派 遣的新时代。
第二,新的《日美防务合作指导方针》(New GuideLine)与《周边事态法》。1997年9 月,桥本龙太郎内阁与克林顿政府在对1978年11月福田内阁时期签署的旧防务合作方针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发表了New GuideLine。在旧指针中,关于日本以外的防务范 围使用的是“远东”一词,而且把“远东事态”作为需要另行协议的对象,未加具体展 开;新指针使用了“周边事态”的表述,并对周边事态的预测、控制、应对都做了具体 规定。显然桥本内阁试图通过“新定义”、“新指针”赋予冷战的产物——日美安保体 制和防务机制——以新的机能,借助支援美国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扩大日本在该地 区安全秩序建构中的发言权和影响力。1999年小渊惠三内阁通过了在“周边事态”(注 :日本政府对“周边事态”的解释是,“日本周围地区对日本的和平与安全造成重要影 响的事态”,它“不是地理性概念,而是着眼于事态的性质”,换言之,新的日美双边 防务合作协定将不再受地理上的限制,而是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的判断做出反应。如此, 日美安保条约就具有了进一步变质为“亚洲版的北大西洋公约”的可能性。这也许正是 那些急于重新解释被宪法禁止的集体自卫权、修改宪法第九条的政客和精英们所期望的 。)发生时,日本自卫队支援美军的新防卫方针关联法——《周边事态法》,使自卫队 的对美支援行动有了法律依据。
第三,《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这是2001年10月由小泉纯一郎内阁通过的,强调 旨在支持美国打击本·拉登的“基地”恐怖组织及其庇护者——阿富汗塔利班组织。日 本政府称,在“9·11事件”中,日本有近30人遇难,政府不可能无所作为。与此案同 时被审议批准的还有《自卫队法修改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改案》。不过,这个恐怖 对策法案与PKO合作法案大不相同:(1)它开辟了在战争期间日本向海外派遣自卫队的道 路,这与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宪法原则是明显抵触的;(2)它使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扩 展到了全世界,今后只要有交战的一方提出请求,日本就可以把自卫队派遣到该国的非 战斗地区;(3)它放宽了自卫队海外行动时武器使用基准的限制,以“常识性的判断” 作为现场武器使用的基准。正因为存在这些特点,该法案的出台被舆论普遍看作是日本 战后安全保障政策的一个历史性转折点。日本外务省的官员承认“宪法已经到了不能再 扩展解释的极限”,小泉首相本人也不得不承认这个法案是“利用了宪法前文与第九条 之间的缝隙,以后的事情就只能靠修改宪法来完成了”(注:《朝日新闻》2001年10月1 9日。)。围绕该法案,日本国内日趋激烈的修宪与护宪的争论达到了顶峰。据朝日新闻 社的抽样调查显示,在被调查者中有51%的人赞成通过该法案,29%的人表示反对,20% 的人举棋不定(注:《朝日新闻》2001年10月16日。)。另据读卖新闻社的调查,63%的 被调查者对政府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对措施给予了肯定性评价(注:《読壳新闻》20 01年10月16日。)。目前日本国内要求修改宪法的呼声前所未有的高涨,2001年1月为修 改宪法而专门设置的“众议院宪法调查委员会”也已启动,10月26日以“联合国与安全 保障”为题,就规定放弃战争和不保持战争力量的宪法第九条的方向首次展开了公开辩 论(注:《読壳新闻》2001年10月26日。)。这些都标志着小泉内阁已把修宪正式提到 了议事日程。分析起来,这种局面的形成决非一朝一夕,有着深刻的国际、国内背景。
从国际层面上看:(1)冷战结束后政治多极化和地区冲突剧烈化的新形势为日本在国际 政治、安全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提供了可能。美国虽然是惟一的超级大国,但要保持其 在亚洲的影响力,现阶段还离不开日本的配合。在“9·11事件”之前,联合国的作用 一直由于美国的作梗而不能充分发挥,在维和等国际救援行动上捉襟见肘,有求于日本 的资金支持,因此希望日本更多地参与和贡献。(2)海湾战争时,日本政府提供了130亿 美元——平均每个国民负担100美元——支持美国的军事行动,非但没有得到褒奖反而 招致美国的不满,受到西方舆论的奚落,日本国内也出现了政府“愚蠢无能”的批判声 音,这一屈辱对日本政府产生了不小的刺激。(3)中国的迅速崛起本来有利于维护和促 进世界与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但日本却认为其东亚盟主的地位受到了挑战,需要进一步 强化日美军事同盟以抵御来自中国的所谓“潜在危险”。1996年4月发表的《日美安全 保障联合宣言——面向21世纪的同盟》,重新定义了冷战后的日美安保关系,其用心是 显而易见的。(4)克林顿执政时,由于在解决美日贸易摩擦问题上采取了比以往政府远 为强硬的立场,再加上逐步调整对中国的政策,把与中国的关系摆在其亚太外交的突出 位置上,引起了日本的不满和不安,日美关系一度迅速降温,日本的精英层中潜在的对 美怀疑论再次猛烈释放出来,认为日本“有事”时美国不可能真正帮助日本,应早做准 备。尼克松“越顶外交”的后遗症仍未消除。
从日本国内政治层面上看:(1)美苏两极体制崩溃后,作为两极对立在日本国内反映的 保守、革新对立体制也随之瓦解,日本政坛出现了政党重组、保革合流、新保守政治大 回潮的局面,舆论批判的力度大大减弱。1993年自民党丢失了执掌38年的政权,从此进 入不得不与其他政党分享权力的时代;社会党改弦易辙,承诺坚持日美安保体制,放弃 自卫队违宪的立场,容忍国旗国歌,在“改革、维新”的口号下,终于在1994年夺回了 等待46年零4个月之久的政权,与宿敌自民党组成了联合政府,但也因此付出了分崩离 析、一蹶不振的惨重代价。各种政治势力在经历了分合离聚之后,形成了自民、民主两 大政党为首的、新保守主义左右政坛的局面,而传统意义上的革新力量的代表——社会 党(今日的社民党)、共产党的影响力已日渐衰弱、大不如前。民主党与自民党在历史认 识及安保、防卫政策上存在着差异甚至是分歧,但它们与中曾根的“新国家主义”有气 脉相通之处,都主张日本对外担负起大国的责任,不仅在经济领域,而且在政治、安全 保障领域也应对世界有所贡献,因此,在修宪问题上它们是有共同语言的。(2)90年代 后,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的状态,失业率持续攀升,股市一路下滑,企业倒闭风潮席 卷整个列岛,从1999年以来连续几年成为全球自杀率最高的国家。经济的不景气,刺激 了民族主义和各种右翼思潮的泛起,给主张修宪的政治家实现其“普通国家”(语出日 本自由党党首小泽一郎著《日本改造计画》)的政治诉求提供了社会基础。
从国民意识层面看,日本于80年代形成了一个稳定而庞大的“新中间阶层”(注:这是 与传统意义上的日本社会的“中间阶层”——都市自营业阶层——相区别而使用的术语 。),这种状况在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产业空洞化的加深而进一步扩大化。新中间阶 层不断扩大的直接结果是阶级界限的模糊和国民的阶级归属意识的淡化,取而代之的是 中间阶层归属意识即“中流意识”的形成。这种中流意识反映到现实中就表现为对生活 的“满足感”,拒绝变革,缺乏批判精神,思想趋于保守。它对日本政党政治的影响、 特别是对革新政党所产生的冲击是巨大的。
90年代以来愈演愈烈的修宪思潮与国民意识的日趋保守化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修宪思潮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国民意识保守化的需要,国民意识保守化则为修宪思潮的 进一步蔓延提供了思想和舆论基础。
1994年3月22日读卖新闻社进行“关于国民宪法意识的舆论调查”的结果显示,79%的 人表示同意修改宪法。这一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冷战结束后包括修宪思潮在内的各 种保守政治思潮的泛起对于国民意识的影响程度,很值得关注。按照修宪论者的逻辑, 日本似乎陷入了本国和平与国际和平、和平宪法与国际贡献的非此即彼、二律悖反的怪 圈。
综上所述,日本的现实政治与宪法和平原则的背离存在着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政府对 宪法和平原则进行歪曲性解释。解释宪法本来是件极为严肃的事情,也是一项重要的国 家权力,应属于作为“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国家的惟一立法机关”的国会。现行日本 宪法并没有赋予政府、特别是首相个人解释宪法的职权。日本宪法第九十六条明文规定 宪法的修改需经国民承认,日本政府却无视这一规定,采取政府“解释修宪”这种违背 民意的方式来为其政治需要服务,作为法治国家,这种做法不能不令人感到愕然。
四、日本宪法第九条的展望
当日本海上自卫队的舰船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驶向印度洋,为在那里执行打击 阿富汗塔利班组织作战任务的美英舰只提供后勤支援时,无论这种支援的内容是什么, 就其性质而言,都构成了参战行为,从这一时刻起,以“自卫”为主要目的(《自卫队 法》第三条)成立的部队发生了质的改变,宪法第九条中已经寻找不到根据,所以,当 小泉首相被问及《反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与宪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时,他不得不 回答:“我承认这确实是暧昧不清的。如果要追问其清楚的法律一贯性和明确性,我将 无言以对”(注:《朝日新闻》2001年10月10日。),“这一次是利用了宪法前文和第九 条之间的缝隙”(注:《朝日新闻》2001年10月19日。)。自民党的政策方向与宪法原则 的矛盾已经达到了极限,不修改宪法,实现政治大国、进而成为军事大国的愿望就无法 实现,这是违宪而没有修宪的始作俑者吉田茂所无法预知的。《反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 案》从提出到审议通过所表现出来的高效率,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日本政府的焦躁感。日 本前驻美大使柳井俊二评价说:“海湾战争时,日本的确是在各种压力下采取行动的, 但这次完全是日本自主决定的,从一开始日本就在考虑能够做些什么。”(注:《环球 时报》2001年11月13日。)“9·11事件”客观上给日本政府突破宪法第九条禁止向海外 派兵的限制提供了口实。事隔三个月,12月13日发生了日本海上保安厅的船机追踪并击 沉“可疑船”事件,这是战后日本首次向外国船只开火,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不明国际 船是在中国东海专属经济区内沉没的。日本各大媒体对此事件予以连篇累牍的报道,大 肆渲染所谓来自海上的威胁,为在2002年国会通过《有事法制》案(注:《有事法制》 案由3个法案组成:《武力攻击事态法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改案》、《自卫 队法修改案》。根据法案的定义,“有事”指“日本遭到来自外部的武力攻击的事态” 和“事态紧迫、可以预测将受到武力攻击的事态。”它不仅包括日本受到攻击的“事实 ”,而且包括“有被攻击的危险”,据此日本就可出动自卫队进行作战。由于日本政府 可以单方面做出“危险”的“预测”,因此“有事”范围可能被无限扩大。《有事法制 》扩大了日本对危机范围的定义,提高了首相作为战争总指挥的权限,从根本上对日本 和平宪法中禁止行使的集体自卫权发起了挑战。参见苏海河《日本越走越危险》,载《 环球时报》2002年4月22日。)营造气氛。
日本和平宪法何去何从?将对21世纪亚太地区的战略均衡产生重大影响。笔者认为不能 排除日本政府通过制定新法案以扩展日美安全防卫新方针关联法——《周边事态法》规 定的自卫队活动范围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以某种借口对集体自卫权做出重新解释的可 能性。但是,日本要彻底放弃第九条尚需时日,存在着一些限制性因素,修改宪法不仅 取决于日本的国内政治,而且取决于国际形势总体的走向,具体来看:
第一,国民舆论统合上的制约。80年代以来,日本的国民意识趋于保守,但是,保守 并不必然意味着右倾,赞成对宪法进行修改也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支持走军事大国道路。 从上面提到的朝日新闻社进行的最近的一次民意调查来看,赞成《反恐怖对策特别措施 法案》的占51%,固然远远高于29%的反对意见,但也只是勉强超过半数,尚有20%的被 调查者犹豫不定、未置可否。再进一步地予以分析,当问及“在这个法案中规定,如果 外国同意,自卫队就可以去那个国家的非战斗地区进行活动。你是否赞成扩展自卫队在 海外的活动?”时,回答赞成的变成了49%,而反对意见增加到40%;当问到“在这个法 案中插入了进一步放宽自卫队员使用武器的基准的内容,你对此是赞成还是反对?”时 ,赞成与反对的比例进一步缩小到48%和42%。这说明对于有可能导致自卫队直接卷入战 争或者直接参与战争的行动,被调查者中持否定态度的与持肯定态度的仅在伯仲之间, 差距不大,宪法的和平精神在日本国民中还是有相当根基的。再看读卖新闻社“关于日 本的对美合作内容全国舆论调查”,选择“向难民提供援助”的占63.3%居首位;其次 是“对美军等进行后勤支援”的达57.1%;选择“直接参加战斗”的只有3.6%(注:《読壳新闻》2001年10月23日。)。力图不受约束地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发挥大国作用的日 本政府、保守政党的愿望与国民的希望之间显然还存在着不小的距离。
从各政党的反应来看,小泉内阁积极谋求向海外派兵的计划虽然得到了执政三党的支 持,但遭到所有在野党的一致反对。比如,社民党认为“凭借武力是不可能根除恐怖主 义的,日本向美军提供支援必将留下祸根”(注:《环球时报》2001年9月25日。),而 自由党领袖小泽一郎则强调:“没有变更宪法解释的自卫队派遣是不能得到承认的”( 注:《朝日新闻》2001年10月11日。),二者之间的差异可谓一目了然。最大的在野党 ——民主党在外交和安全保障政策方面本来就和自民党比较接近,起初表示了与自民党 相同的见解,即“这次对美军的支援行动不属于武力行使”(注:《朝日新闻》2001年1 0月11日。),但因内部意见未能统一、特别是旧社会党派系的坚决反对,不得不重新调 整立场。具体到宪法第九条的修改上,朝野各政党的立场就更加不同,真正坚定的护宪 派只有共产、社民两党。各种政治势力之间微妙的政治力学常常会改变政治的进程,在 这次审议反恐怖法案过程中,在野党最终能够步调一致地予以反对是值得关注的。况且 ,是否维护与继续坚持宪法第九条,归根结底取决于日本国民的政治意愿。按照日本宪 法的规定,宪法修改需首先分别获得众参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在此基础上由国会 向国民提议进行全民公决,超过半数以上方可成立。从目前来看,国民舆论的统合尚需 时日,护宪政党与民间团体依然大有可为。
第二,历史的“负面遗产”的制约。1980年代以来,历史认识问题就一直是困扰日本 与其亚洲邻国特别是近邻中国和韩国关系走向互信的“瓶颈”,因为历史问题而引发的 政治、外交危机层出不穷,日本政府为此虽多有郑重道歉、深切反省的表态,但表里不 一,言与行相去甚远,以至岛内为历史翻案的右翼思潮有恃无恐,2001年发生的首相公 职参拜靖国神社和严重歪曲历史事实的教科书的出台,就是有力的佐证。在这两个事件 的处理上,日本政府和个别媒体、学者精英所表现出的傲慢与非理性,不能不使周边国 家在遗憾之余提出疑问:作为亚洲的一员,在消除历史负面影响、增进与邻国的政治互 信方面,日本政府是否怀有诚意?在这样的背景下,修宪风潮再起,特别是“9·11事件 ”发生后小泉内阁的积极举动(从《美军等活动支援法》到《诸外国军队活动支援法》 ,最后确定为军事色彩淡薄的《反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以及个别新闻媒体趁机推 波助澜、大肆炒作所表现出的焦躁情绪,都使得周边国家在深切忧虑的同时提出疑问: 日本要向何处去?朱镕基总理在10月8日会见小泉首相时表示:“在历史问题 发生争论之时,扩大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有可能引起亚洲各国很大的疑虑”(注:《朝 日新闻》2001年10月11日。),希望日本能谨慎对待海外派兵问题。韩国总统金大中同 月15日在与小泉会谈时也指出:“自卫队的活动能够做到像小泉首相所讲的那样在和平 宪法的框架内进行是非常重要的”(注:《朝日新闻》2001年10月16日。)。在历史认识 这一原则问题上亚洲各国的态度依然严厉,这是日本政府必须正视和认真思考的,尽管 小泉内阁反复表示“日本不当军事大国的方针没有改变,这次自卫队的行动不使用武力 ,不参与战斗行为”(注:《読壳新闻》2001年11月7日。),以期消除“军国主义复活 的误解”(注:《朝日新闻》2001年10月16日。),但只要日本政府不改变在历史教科书 、公职参拜靖国神社等问题上一意孤行、漠视国际道义和被侵略国家的民族感情的错误 做法,以实际行动取信于亚洲各国,就不可能真正消除亚洲国家的所谓“误解”,求得 战争受害国人民的宽恕,也就不可能真正融入亚洲社会。
第三,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大势的制约。国际关系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经历了重大而深 刻的变化,冷战的结束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国际关系旧格局土崩瓦解,以政治多极化、 经济全球化、相互依存紧密化为特征的新格局逐步形成。这一进程在经历了“9·11” 之后进一步加速,冷战思维、“单边主义”已被实践证明是完全与时代潮流相背离的, 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大势要求国际社会以新的安全观全面、审慎地对待和处理安全问题。 因为全球化时代的安全具有更广泛的连动性,一国的安全只有建立在他国同样感到安全 的基础上才可能是真正的安全。一国的安全要以他国的安全为前提,那种以一国的国内 逻辑和需要而全然不顾他国安全的行为,只会给所在地区带来紧张气氛,挑起新的军备 竞赛,从而破坏地区的安全环境,最终损害自身的利益与安全。新的安全观应是建立在 互信、互利、平等、合作原则基础之上的、有利于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 新秩序的安全观,而不是相反。惟其如此,才可能有稳定持久的地区和平、世界和平。
日本宪法的和平原则是日本政府“不做军事大国”承诺的宪法保障。在亚太地区各国 普遍要求维护地区和平秩序、强化互利合作机制,共同应对新世纪各种挑战的形势下, 日本作为有影响的地区大国,是顺应时代潮流,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继续坚持宪法第九 条,走和平发展的道路?还是冒天下之大不韪,逆世界大势而动,做和平秩序的搅乱者? 这是关系日本前途的重要选择,是关系亚洲与世界和平的重要选择,日本政府应该三思 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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