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定位探讨:国有企业应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工具_国企论文

国有企业定位探讨:国有企业应成为实现国家目标的工具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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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普遍认为,国有企业的首要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以利润为核心管理考核国有企业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从放权让利、政企分离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历程,目的都是为了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让国有企业扭亏为盈、多创利润。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家虽然出台了许多帮助国有企业脱困的措施,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有企业不仅从总体上说仍然处于低效益状况,而且还出现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我认为根本原因是传统认识对国有企业的定位发生了错误,在错误定位下进行的改革,自然不会收到满意效果。正确的定位应该是:国有企业是实现国家目标的工具。国有企业不具备参与市场平等竞争的条件,利润最大化不应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由此来设计改革,才能把国有企业引上正轨。

一、国有企业的三大经营目标

1.以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为目标,国有企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

国家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实现国民经济协调、平稳、健康地发展,从而实现国民经济总体效益的最大化。具体目标是物价稳定、就业充分、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同时也可以利用国有企业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主要有:

(1)用国有企业总资本的放大或缩小,来影响总供给和总需求平衡。当经济过热的时候,国家可以通过紧缩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以减少社会资本增量,或者通过出售部分国有企业资产,以减少社会资本存量。在前一种情况下,有一部分财政资金会暂缓进入资本市场,从而有利于降低投资需求的增长;在后一种情况下,有一部分国有资本会从资本市场退出,腾出部分投资空间供民间资本进入,从而也有利于降低投资需求的增长。当经济疲软的时候,上述操作按相反方向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国有企业总资本的放大或缩小对国民经济总供求的影响程度,绝不限于国有资本自身的规模,而是通过乘数效应在更大得多的程度上影响民间资本流向,从而影响国民经济总供求。

(2)国有企业以其特有的经济地位和实力,引导非国有资本向国家宏观调控目标靠拢。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与非国有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有企业可以有选择地决定自己的合作伙伴和买卖价格,对必须大力扶持的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可以用优惠的条件向其提供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者购买对方的产品和服务;反之则进行相反的操作。国有企业选择自己的扶持对象和扶持方式,可以从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和发展考虑,也可以从社会进步和政治需要考虑。

(3)国有企业通过特定目的的购销活动,消除或减轻某些重要商品的供求不平衡。比如粮食、食用油、石油及其制品、煤炭、钢材、水泥等。在供大于求价格较低时,国有企业尽量以较高价格多购买,多贮存;在供小于求价格较高时尽量以较低价格多销售、少贮存。从事这种特定目的的购销活动,不仅是国有流通企业的义务,也是国有生产企业的义务。

(4)国有企业以其富于弹性的运行机制,成为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的缓冲器。国有企业可以有两套就业体系和员工队伍。一套是基础员工队伍,由主要管理骨干和技术骨干组成,企业依靠他们维持基本运转,也依靠他们实现生产经营扩张。企业对他们实行较优的待遇,他们对企业有较强的向心力,是一支比较稳定的队伍。另一套是流动员工队伍,这是一支不够稳定的队伍,企业因他们人数的增加而满负荷运转,因他们人数的减少而欠负荷运转,他们的待遇低于基础员工队伍,也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在社会经济疲软时期,社会失业率较高,国有企业为缓解高失业率而扩大招工,他们因就业难而接受低工资进入国有企业就业;在经济高涨时期,社会就业岗位增加,平均工资上升,但国有企业工资并不相应上升,他们因国有企业工资低而退出国有企业另谋职业。国有企业的劳动效率虽然因此而较低,但它用低效率换来的是社会就业压力的缓解。

(5)国有企业成为非国有企业的避风港或休养地,帮助某些非国有企业走出困境。非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国家一般不应干预,但是有些非国有企业因其特殊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它们一旦破产倒闭,可能对国民经济或社会生活产生很不利的影响,所以国家应该帮助这些非国有企业度过暂时的困境。帮助的途径可以很多,其中包括由国家收购其股份使其变为国有企业,或由国有企业参与资本重组使其变为混合企业。这些非国有企业变为国有企业或注入国有资本以后,在国家的直接扶助下会更容易走出困境。而当它们走出困境以后,这些企业又可以由国有变为非国有。此时再度变为非国有,是为了避开政府干预而更快地成长壮大。

2.以国家的社会主义目标为目标,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理想的示范地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保障人民的共同富裕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国家投资创办国有企业,其主要目的之一应该使国有企业成为实现社会主义理想的示范地,引导或影响非国有企业和人民群众向社会主义目标前进。具体地说,国有企业应该在以下一些方面做出表率:

(1)实行普通员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制度,普通员工对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发言权和审决权。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该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应该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监督;重大问题特别是关系到普通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要有健全的中共党组织、工会和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党组织和工会领导成员的产生必须符合民主原则,党组织和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有监督的权力,对职工权益负有保护之责。

(3)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仅应该体现劳动力的价值,而且职工应分享企业创造的部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国有企业的最终用途包括四个方面:以积累形式实现扩大的再生产,以利税形式上交国家,以增资、红利、奖金、个人福利或集体福利的形式归员工个人,以股息、债息、利息的形式归其他投资者。国有企业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并不一定明显高于非国有企业,但红利、奖金、福利性收入应明显较高。

(4)个人收入分配应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收入差距不应过分悬殊。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和职工的个人收入可以相差数倍甚至更多,但不存在过分悬殊的经济基础。少数因特殊需要而设的外聘岗位除外。国有企业的领导者与普通员工之间应是同志式平等关系。

(5)鼓励帮助普通员工持股。普通员工持有本企业股份,不是为了用于股市投机赚取价差,而是为了让普通员工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成为企业的主人,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管理,使企业经营向有利于普通员工的方向发展;也是为了普通员工在发生重大经济困难时或退休后有较坚实的经济保障。国有企业在保证国有资本不流失的前提下,应从剩余价值分配、贷款担保、组织领导等方面鼓励、帮助普通员工持股。但员工持股不宜达到控股的程度,否则国有企业就变成了集体企业,也有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

3.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国有企业应讲求经济效益

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不是国有企业的主要目标,甚至可以说不是本质目标,但在一定条件下追求保值增值仍然十分必要,因为只有讲求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才能用较少的国有资本发挥更大的国有企业职能。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

(1)用社会宏观效益和企业微观效益双重指标考核管理国有企业,而以宏观效益为主,微观效益为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平衡是国民经济的常态,平衡是非常态,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都担负着较重的宏观调控政策任务,应以社会宏观效益指标来考核管理国有企业。但国民经济也有大致平衡的时期,此时国有企业只担负着较少的宏观调控政策任务,应该较多地用微观效益指标来考核企业。或者换句话说,此时的国有企业应该更多地为国家创造利润。

(2)对国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经济核算制”,就是国家利用商品、货币、价格、成本、盈利等指标管理国有企业。国家拨给国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资金,由企业自己组织管理资金的周转;赋予企业以法人地位,可在国家指导下与其他企业签订经济合同;要求企业尽可能用自己的销售收入补偿支出并获取盈利,企业有一定的经营权限,除国家主管部门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在企业内部,建立和健全核算制度,进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制等。对国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制的目的不是为了赚很多钱,而是通过经济核算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好地管理好国有企业,达到国有资本的节约。

(3)防止“内部人控制”,防止国有资本和利润向个人或小团体流失。内部人控制在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会发生,但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较之非国有企业更具隐蔽性、合法性,对资本所有者造成的损失会更大、更持久。原因在于:国有企业只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抽象委托人——国家、全民,而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具体委托人,各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包括主管政府官员,实际都是各级代理人,他们与资产的最终所有者——国家、全民,既存在着利益的一致性,也存在着事实上的利益分歧和对立,他们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有可能使国有企业的运行向实现自己利益的方向偏转,而且会容忍甚至助长向有利于普通员工的方向偏转,因为与普通员工结盟更有利于实现经营管理者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在上级考核的民意测验中扩大支持率等)。而在非国有企业,比如在私营企业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非常明晰和具体,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真正的委托人,经理人员是真正的代理人,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更多地与委托人相一致,而较少与普通员工相一致,在损害资产所有者利益方面,经理人员一般不容易与普通员工形成联盟,而且可利用的机会也较少。

为了防止和减少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可以对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实行与三大经营目标相挂钩的年薪制度,并向国有企业委派独立董事(不是目前的企业聘请),委派独立监事、监事会主席等,这些由国家委派的人员不宜长期固定在一个企业任职,而应不定期轮换。(更多内容详见原文)

摘自《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4.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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