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中文的词类_隐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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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讲语法,先要讲词类,因为词类是讲语句结构必不可少的“道具”(或叫“理论构件”),有了这个道具才方便我们讲语法。有人说,区分词类是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值得分类和需要分类,吕叔湘(1954,1979:32)一再说,“这个话,对于有发达的形态的语言也许适用,对于汉语不适用,因为‘词本身的特点’实际上就指的是形态变化。”“即便拿形态发达的语言来说,划分词类是为了讲语法结构这句话仍然是对的,因为词只有在语句里边才有各种变化形式。”现在又有人在说词语有“固有的词性”,指词语“在词汇层面的词性,需在词典中标明”(郭锐2002:89),然而《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给词标注词类的原则是“词类是词在语法上的分类,能够概括地说明词的功能与用法”(徐枢、谭景春2006)。这部词典过去不标注词类,词性是通过词所在的例句体现出来的。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有一场汉语词类问题的大讨论。高名凯(1953)认为汉语的实词不能分类,因为汉语没有印欧语的词形变化。吕叔湘(1954)的反驳主要是:不分词类怎么讲语法?以后的争论就不再集中在能不能分,而是集中在怎么分法上了。随着结构主义语法理论的深入人心,汉语语法学界的主流形成一个共识:词类是根据词的分布特点或语法功能来区分的。本文对这一共识不持异议。

尽管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但是在讲语法时我们始终面临两个难以摆脱的困境。困境一,做到“词有定类”就“类无定职”,做到“类有定职”就“词无定类”。困境二,满足“简约原则”就违背“扩展规约”,满足“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回想我研究汉语语法30来年,前半段是想摆脱困境一,后半段想进一步摆脱困境二。现在我自以为已经走出了这两个困境,如果有同行认为还在困境里打转转,那就敬请不吝指点。

2 第一个困境

第一个困境,胡明扬(1995)概括为:做到“词有定类”就“类无定职”,做到“类有定职”就“词无定类”。这里的“职”是指充当什么句法成分。

传统语法用“词类转化”来解决“类无定职”的问题,譬如,认为做主宾语的动词已经“名词化”,这实际是用句法成分功能来给词定类:做主宾语的是名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状语的是副词。词类和句法成分一一对应,倒是做到了“类有定职”,但是结果是“词无定类”,同一个词在不同的句法位置上出现就要划归不同的类。

朱德熙(1985:4-5)坚持“词有定类”,不过他认为,在印欧语里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有一种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印欧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

而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大致的情形如图2所示。

图2 汉语的词类和句法成分

动词除了做谓语还可以做主宾语,形容词除了做定语还可以做主宾语、谓语和状语,名词除了做主宾语还可做定语,一定条件下还可做谓语,只有副词是专做状语。其实在一定条件下动词也可以做定语(如“调查工作”、“合作项目”)和状语(如“拼命跑”、“区别对待”),名词也可以做状语(如“集体参加”、“重点掌握”),这些用法不见得比名词做谓语少见。这样一来,名、动、形三大类实词成了“类无定职”,词类和句法成分功能完全割裂,而我们划分词类的目的正是要作句法分析,因此词类总要跟句法成分功能挂上钩才是。

说汉语的特点是动词做主宾语时还是动词,其实这个论断的意思是汉语的动词可以“不加形态标志”而直接做主宾语。英语的动词也可以做主宾语,只不过要加形态标志而已,如在动词后加“-ing”,动词前加“to”。沈家煊(1999:246)曾指出,我们在汉语词类的划分和转类这两件事情上分别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方法和标准。在划分词类时,考虑到汉语是一种缺乏形态标记的语言,因此得依靠所谓“广义的形态”,也就是词跟其他词和成分的组合能力和组合状态。然而在词是否已经转类的问题上却仍然坚持狭义的形态标准,只要动词没有加上“名词化”的形态标志,做主宾语时就还是动词,不再考虑动词在主宾语位置上“广义的形态”有没有发生变化。这样处理至少给坚持“实词不能分类”的人提供了辩驳的论据:既然转类可以只拿狭义的形态做标准,分类为什么不能也只拿狭义的形态做标准?要按狭义的形态标准,汉语的实词就不能分类。

3 关联标记模式

为了摆脱上面这个两难处境,我的办法是提出词类和句法成分的“关联标记模式”(沈家煊1997,1999:257-259)。这个模式的提出是受到Croft(1991)的启发。Croft从跨语言的角度,在词类、语义类、语用功能类三者之间建立起如下的关联标记模式:

词类 名词形容词动词

语义类事物性质 动作

语用功能类指称修饰 述谓

在这个模式中,{名词,事物,指称},{形容词,性质,修饰},{动词,动作,述谓}分别构成三个“无标记”(unmarked)组配,而其他组配方式,如{名词,事物,述谓},{动词,动作,指称},{形容词,性质,述谓}等,都是不同程度的“有标记”(marked)组配。我只是进一步在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也建立起类似的关联标记模式:

词类 名词形容词动词

句法成分主宾语定语 谓语

{名词,主宾语},{形容词,定语},{动词,谓语}分别构成三个“无标记”组配,而其他组配方式,如{名词,谓语},{动词,主宾语},{形容词,谓语}等,都是不同程度的“有标记”组配。这样的关联标记模式不仅适用于有形态的语言,如印欧语,也适用于缺乏形态的语言,如汉语。“有标记”和“无标记”的判定,除了依靠狭义的形态标志,也可以依靠广义的形态,包括分布范围和使用频率。

在这个标记模式里,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是既对应又不对应的关系。对应表现在,做主宾语是名词的典型功能,做谓语是动词的典型功能,做定语是形容词的典型功能。不对应表现在,名词有做谓语和定语的非典型功能,动词有做主宾语和定语的非典型功能,形容词有做谓语和主宾语的非典型功能。这样的标记模式既不同于词类和句法成分完全对应的第一种模式(图1),也不同于词类和句法成分完全割裂的第二种模式(图2),而是上述那两种模式的结合。印欧语不是第一种模式,汉语也不是第二种模式,印欧语和汉语都是这种关联标记模式,只是有标记和无标记的对立在表现方式上有所不同,印欧语主要表现在形态标志上,汉语主要表现在分布范围和使用频率上。

有标记和无标记的对立是个程度问题。就一种语言内部来说,比如汉语,名词做谓语比做定语更不典型,有标记的程度更高。就语言之间比较而言,一种有标记组配,如名词做定语,它在汉语里的有标记程度不如英语那么高。尽管如此,不管哪种语言都遵循这个关联标记模式,因为对所有语言而言这样的模式是把词类和句法成分二者既区分开来又联系起来的最佳模式。二者对应中有不对应,因为有“有标记”的组配在,所以需要便于区分的两套名目。二者不对应中又有对应,因为有“无标记”的组配在,所以二者能够互相挂上钩。

4 第二个困境

汉语的词类问题是不是就此得到了解决?还没有。关联标记模式只是使我们得以摆脱第一个困境,它的贡献是一个否定性的结论:所谓“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缺乏一一对应的关系”并不是什么汉语的特点,因为不管是哪种语言,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都是既对应又不对应的关系。但是关联标记模式还没有从正面回答汉语的词类系统跟印欧语相比有什么特点的问题。以“这本书的出版”为例,动词“出版”做主宾语是有标记组配,或者说这个动词在主宾语的位置上丧失了一部分动词的特性,带上了一部分名词的特性。但是,人们还是要问,这个“出版”究竟是动词还是名词?关联标记模式并没有确定地回答“出版”是否已经“名词化”的问题。虽然已经有许多人论证,从名词到动词构成一个渐变的连续统,难以“一刀切”,但是我们总不好说做主宾语的“出版”具有60%的动词性和40%的名词性,或者说具有40%的动词性和60%的名词性。陆俭明(2003)指出,一个词的词类特性是一回事,这些词类特性在具体语句中的实现是另一回事,没有理由要求一个词的词类特性在具体的句法位置上全部实现。他举例说,一个及物动词“吃”进入动补结构(吃快了,吃得很饱,吃不完)后不能再带宾语,不能带体貌成分,不能受“不”修饰,可是没有人会认为其中的“吃”动词性减弱了,更没有人认为它已经名词化了。这一辩驳是很有道理的。

在汉语的词类问题上我们面临的第二个困境是:满足“简约原则”就违背“扩展规约”,满足“扩展规约”就违背“简约原则”。详细见沈家煊(2007a),这里再简要说明如下:

朱德熙(1985:77)反对动词形容词“名物化”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是,这种词类体系违反了语法分析的“简约原则”(principle of simplicity),即不要增加不必要的步骤和名目。朱先生说,“评价一种理论或系统的时候,简明性跟严谨性一样,都是很重要的标准。”吕叔湘(1979:46)也说:“凡是在相同条件下,同类的词都可以这样用的,不算词类转变。”既然汉语里几乎所有的动词都可以出现在主宾语位置,那就只需将这一特性归为动词本身的特性,说动词变为名词完全是“多此一举”,是无端增加一个步骤。另外,按照“简约原则”,可以立一套名目就不要立两套名目。用句法成分功能来给词定类,词类和句法成分一一对应,那就不需要两套名目,一套就够了。“句子成分是A,B,C,D……,词类也是A,B,C,D……,岂不省事?”

遵照“简约原则”,不能说“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已经“名词化”。但是,说它仍然是动词,那就违背了语法结构的“中心扩展规约”(head feature convention),简称“扩展规约”:以一个成分为中心加以扩展,扩展后的结构的语法性质跟中心成分的语法性质一致。“出版”是动词,以它为中心扩展而成的“这本书的出版”却是个名词性结构。这个问题也就是“这本书的出版”违背“向心结构”理论(施关淦1981)的问题。Lyons(1968:331)曾指出:“N和NP之间,V和VP之间都存在一种必不可少的联系,对哪种语言都一样……NP和VP不仅仅是帮助记忆的符号,而且是分别表示句法成分NP必定是名词性的,VP必定是动词性的,因为两者分别以N和V作为其必需的主要成分。”他接着说,如果有哪位语言学家提出诸如“NP→V+VP,NP→V,VP→T(冠词)+N”的规则,“那不仅是有悖常情的,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的。”汉语违背扩展规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要是满足扩展规约,结果必然是违背简约原则。

5 汉语实词类的“包含模式”

要摆脱第二个困境,在我看来,唯一的出路是论证汉语的实词类属于“包含模式”,跟印欧语的“分立模式”不一样。如图3所示。

图3 印欧语和汉语里的名词、动词、形容词

印欧语里名、动、形是三个独立的类,小有交叉。汉语里名、动、形三者之间是包含关系,形容词作为一个次类包含在动词类之中,动词作为一个次类包含在名词类之中。汉语的名、动、形都在一个大圈实词类中,三者缺乏印欧语那样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看,“汉语的实词不能分类”的说法不无道理。从另一个角度看,虽然是包含关系,但是名、动、形仍然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说汉语的实词也一样能分类。如果接受这个包含模型,那么我们就能走出第二个困境,“这本书的出版”问题就迎刃而解:“出版”是动词也是名词,不需要什么“名词化”,所以不违背“简约原则”;以名词为中心扩展得到名词性短语,所以也不违背“扩展规约”。

汉语里形容词是动词的一个次类,这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需要论证的是汉语里动词也是名词的一个次类。下面把沈家煊(2007a)中相关的论证过程重新加以说明和概括。

6 “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

在开始论证之前,我们先引入一对重要术语:“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这是认知人类学的一对术语。人类一般的认知方式是借助一个具体概念来表达和理解一个相应的抽象概念,这就是所谓的“概念隐喻”(Lakoff & Johnson 1980:7)。然而同样一个隐喻,对人类的一部分来说可能是“实现性”的,对另一部分人来说可能是“构成性”的。举例来说,随着计算机的逐渐普及,“病毒”、“防火墙”、“桌面”、“菜单”这些名称对一般人来说已经耳熟能详,但是很多计算机专家对采用这些名称却很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这些隐喻性质的词儿不像科学术语,掩盖了事实或真相,应该避免使用(Radman 1997:44)。这就是说,同样是“病毒”、“防火墙”等隐喻,对专家这部分人而言,这些隐喻只是“解释性的”(explanatory),是用具体的、为一般人所熟悉的概念来解释抽象的、不熟悉的概念,但是,对一般老百姓来说,这些隐喻不仅是“解释性的”的而且是“构成性的”(constitutive),因为离开这些隐喻他们根本没有办法来理解那些抽象概念,隐喻本身就“构成”了那些抽象概念。同样,经济“过热”、“软着落”这样的隐喻,对经济学专家来说只是“解释性的”,而对大众来说就成了“构成性的”。

说话人用一个具体概念来解释一个抽象概念,是为了便于听话人借助具体概念来“体认”(realize)抽象概念,因此两个概念之间的“解释关系”也可以叫做“实现关系”(realization),即具体概念是抽象概念的实现。我们用下面的图4帮助说明这两种关系的区别。

图4 “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

虚线圈代表抽象范畴,实线圈代表对应的具体范畴。如果抽象范畴“实现”为具体范畴,那就有一个实现的过程(带箭头的竖线),有实现的方式;如果抽象范畴的“构成”就是具体范畴,那就不存在实现过程和实现方式的问题。

语法概念或语法范畴也有具体和抽象之别,具体范畴和抽象范畴之间如果有对应关系,就也会有“实现性”和“构成性”的区别。

7 “包含模式”的论证

引入“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这对术语之后,我们论证汉语词类的包含模式,步骤如下:

1)论证: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

2)论证:汉语里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

3)结论:汉语里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4)论证: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动词用做陈述语都是“构成关系”。

5)结论:汉语里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

7.1 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的认知规律

朱德熙(1985:5)虽然认为汉语里词类和句法成分缺乏一一对应的关系,但是有一个局部的观察十分正确,那就是名词要“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充当谓语,在他的图式里,名词和谓语之间是一条虚线,不像动词和主宾语之间是一条实线。

图5 主宾语/谓语和名词/动词的不对称

其实这种不对称关系不是汉语特有的,而是语言的普遍现象。名词一般用来指称事物,是指称语,动词一般用来陈述活动,是陈述语,但是说“图书的出版”和“图书和出版”里的动词“出版”是指称语,指称一个活动,没有什么人会反对。要是反过来说这里的“图书”是陈述语,几乎没有人会同意。这归根结底可以从人的认知特点上得到解释:陈述语(动词)用做指称语(主宾语)符合“隐喻”的一般规律。Lakoff & Johnson(1980:31)指出:“人们用本体隐喻(ontological metaphor)来理解事件、动作、活动和状态。通过隐喻,事件和动作被理解为实体。”只有将事件和动作视为一个实体之后,人才可以指称它和计量它。隐喻具有单向性,即将抽象的东西当作具体的东西来表达,因为人类的认知特点就是处理具体的东西比处理抽象的东西容易。陈述语用做指称语就是将一个抽象的事件或动作当作一个具体的实体看待,相反,我们不大会将具体的实体按抽象的事件或动作来看待,所以指称语(名词)做陈述语(谓语)那是很特殊的现象。本体隐喻因为太自然、太普遍,人们往往习以为常,意识不到是隐喻,但是它确实是隐喻。

这种不对称特别表现在“动词名用”和“名词动用”的不对称上。Hopper & Thompson(1984)指出,做名词用的动词说出“一个被视为实体的活动”,而做动词用的名词并不是说出“一个被视为活动的实体”,只是说出“一个与某实体有关的活动”。因此,做名词用的动词仍然具有动词性,不是一个地道的名词,例如,英语“V-ing”形式的动名词可以受“not”和其他副词的修饰,如“We are talking about John not/soon having a sabbatical”,汉语里“这本书的迟迟不出版”也一样,“出版”仍然能受“不”和“迟迟”的修饰。相反,做动词用的名词不再说出一个实体,不再具有任何名词的性质,它在句子中就是按一个地道的动词用,用来陈述一个活动,例如在英语里加时态标记“-ed”或“-s”,汉语里加“了、着、过”。

(1)We squirreled away $500 last year.(3)我又大款了一回。

(2)She breakfasts with the mayor on Tuesdays. (4)我还没有博客过。

这种不对称可以用下面的图6来表示。

图6 “动词名用”和“名词动用”的不对称

据王冬梅(2001:104)的统计,现代汉语里动词名用的实例是名词动用实例的57倍。古汉语名词动用的比例比现代汉语多一些,但是相对动词名用仍然是少数。动词名用因为特殊所以被称作“活用”,名词动用因为常见所以不叫“活用”。王克仲(1989)用59页的篇幅讲名词活用为动词,有种种特征和种种类别,而讲到“动词活用为名词”时只有3页,所举例子其实都是动词用来转指相关的事物,如“死”转指死者,“居”转指居所,“缚”转指捆绑的绳带,不是指称动作本身。

7.2 汉语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是“构成关系”

上面说过,动词用作指称语,是指称一个被视为实体的活动,是一种“本体隐喻”。通过本体隐喻,一个抽象的活动被理解为一个具体的事物。印欧语和汉语的差别在于,在印欧语里这个隐喻是“实现性”的,在汉语里这个隐喻是“构成性”的。

陈述语用做指称语(本体隐喻)

印欧语实现关系

汉语构成关系

在印欧语里改变词形就是将一个抽象活动“实现”为一个具体事物的方式,例如英语:

(5)publish→publicationexcite→excitement

propose→proposal sell→selling

而汉语里这个隐喻是“构成性”的,抽象概念就是由具体概念构成的,对中国人来说,一个活动就是一个实体,所以不需要改变词形。以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2006)公布的“中医药学名词”(这里的“名词”是“名称”的意思)为例,在这些“名词”中不仅包括“滋阴”、“补血”、“明日”、“通鼻”这样的双音动词,还包括“切”、“炒”、“烫”、“蒸”这样的单音动词,而这些名词译成英文名都不用动词原形。该委员会公布的其他学科的名词也是同样的情形。

按照Lakoff & Johnson(1980:30),英语里本体隐喻的表述形式如下:

PUBLICATION IS ANENTITY

THINKING IS AN ENTITY

HOSTILITY IS AN ENTITY

HAPPINESS IS AN ENTITY

中国人会对这样的表述方式(不是对隐喻本身)提出疑问,PUBLICATION等在词形上已经表明它是一个实体,那就等于说“一个实体是一个实体”,这还是隐喻吗?在中国人看来,应该像下面那样表述才是本体隐喻。

PUBLISH IS AN ENTITY

THINK IS AN ENTITY

HOSTILE IS AN ENTITY

HAPPY IS AN ENTITY

对说汉语的中国人来说,好像隐喻就应该是构成性的。

7.3 汉语里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

既然陈述语用做指称语符合一般认知规律(见7.1),即图6里的箭头是由上而下而不是由下而上的,而汉语里陈述语用做指称语又是“构成关系”(见7.2),而不像印欧语那样是“实现关系”,如图4所示。那么汉语和印欧语的差别就在于:汉语里指称语和陈述语是包含关系,陈述语是指称语的一个次类,从陈述语到指称语没有实现过程;印欧语里指称语和陈述语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类,从陈述语到指称语有一个实现过程。以英语“publish/publication”和汉语“出版”为例,见图7。

图7 指称语和陈述语的关系:印欧语和汉语

7.4 汉语里名词用做指称语、动词用做陈述语都是“构成关系”

一般认为,“名词”和“动词”是句法范畴,“指称语”和“陈述语”是语用范畴,前者抽象,后者具体。作为句法范畴的名词和动词,是指称语和陈述语这样的语用范畴逐渐抽象为句法范畴的结果,这叫做语用范畴的“句法化”。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要说它们是句法范畴,那也是句法化程度不高的句法范畴,它们的语法意义就是“指称”和“陈述”。在词形变化丰富的语言里,动词用做名词时如果都要在形态上表示出来,那么名词和动词的句法化程度就是最高的。印欧语语用范畴“指称语”和“陈述语”经过句法化已经变为句法范畴nouns和verbs,后者已经与前者分离,变成抽象范畴,而汉语的“名词”和“动词”还没有完全“化为”句法范畴,至今仍是具体范畴、使用范畴。

用“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印欧语里抽象的nouns和verbs在话语中实现为具体的指称语和陈述语,而汉语里名词和动词无需这样一个实现过程,因为它们的构成就是指称语和陈述语。(这种差别在上面图7里用符号“-”和“/”来区别。)

印欧语nouns、verbs和“指称语、陈述语”实现关系

汉语“动词、名词”和“指称语、陈述语”构成关系

举例来说,指称语最重要的区分是通指(generic)和专指(specific),英语名词tiger入句后实现为通指语或专指语,tigers和the tiger(s)是不同的实现形式,而汉语名词“老虎”入句后就可以构成通指语或专指语,不需要什么实现形式。例如:

(6)Tigers are dangerous animals.

老虎是危险动物。(通指)

(7)The tiger is sleeping in the cage./The tigers are sleeping in the cage.

老虎在笼子里睡觉。(专指)

专指语又分为定指(definite)和不定指(indefinite),汉语定指语和不定指语可以靠语序来区分,名词不需要附加什么形式,例如“客人来了”和“来客人了”,“客人”入句后就构成不同的专指语,而英语相应的名词前就要分别加定冠词和不定冠词。

同样是用作通指语,英语名词要用一定的附加形式才得以实现,汉语名词也不存在实现形式的问题。例如:

(8)The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A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9)Tigers live in the jungle.

*Tiger lives in the jungle.

老虎生活在丛林中。

此例也说明,英语动词live作陈述语有不同的实现形式(live和lives),汉语动词“生活”可以直接构成陈述语。再看动词“出版”:

(10)(这本书出版不出版?)

这本书出版。

(11)(Will this book be published?)

*This book publish。

汉语“这本书出版”就可以成句,“出版”不需要什么实现形式,而英语里This book publish是绝对不成句的,publish必须有实现形式。按照朱德熙(1985:71)的说法,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是基本一致的,句子不过是独立的词组而已。主谓词组和其他词组一样不存在什么入句后“熔解”为句子成分的步骤,不然就违背“简约原则”。总之,跟活动本身无关的“数”、“人称”,甚至“时”,汉语动词都没有实现形式的问题,而跟活动本身有关的体貌标志在汉语里(如果可以算作实现形式的话)也不是强制性的,例如“带回来(了)两张参观卷”,“一边笑(着)一边说”等,加不加“了”、“着”两可(吕叔湘1979:92)。要说它们是实现形式,那也不是动词本身的实现形式。

有意思的是,中古英语出现的noun一词,虽然词源是拉丁语的nomen(name,名称),但是现在只是指语法上的名词,noun和上古英语原有的name是分离的两个词(见《牛津英语大词典》);汉语的“名”或“名字”、“名词”本来也是指“名称”,“称”与“名”经常连用(《易·系辞下》“其称名也小。”),后来就用“名”或“名字”、“名词”来翻译英语里的noun,没有用另外的词儿,在老百姓(不是语法学家)眼里它们至今仍然是“名称”的意思。这也表明,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语法上的“名词”和“名称”(即指称语)这两个概念没有必要分开。(沈家煊2008)

更有说服力的是,印欧语和汉语在三对最重要的语法范畴(句子和话段,主语/谓语和话题/说明,名词/动词和指称语/陈述语)上表现出同一种差异,“实现关系”和“构成关系”的差异(详见沈家煊2007a)。对比如下:

句子/话段 主语/谓语-话题/说明 名词/动词-指称/陈述

印欧语

实现关系 实现关系 实现关系

汉语 构成关系 构成关系 构成关系

“句子”、“主语/谓语”、“名词/动词”,这些都是讲论语法时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具”或“理论构件”,汉语和印欧语在这三个方面表现出平行的差异,这就不好说是偶然现象了,而是反映了两种语言的语法系统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上面已经论证,汉语陈述语用做指称语,即本体隐喻,也是构成关系。因此,概括地讲,一个抽象范畴和一个对应的具体范畴之间的关系,印欧语都是“实现性”的,汉语都是“构成性”的,这就是“汉语缺乏形态”这一事实背后隐藏的认知上的深层原因。

7.5 汉语动词是名词的一个次类

根据以上论证,这是逻辑上必然得出的结论。究竟如何回答“这本书的出版”中的“出版”在句法上是动词还是名词这个问题呢?提出这个问题的人还是没有彻底摆脱印欧语的眼光,我们可以这样来回答:因为汉语名词和动词的构成就是指称语和陈述语(语用范畴),所以不存在“句法上”是什么范畴的问题。由于动词除了用来陈述也用来指称,而动词用做指称语在汉语里是构成关系,上面那个问题如果去掉“句法上”三个字,我们可以说“出版”是动词(陈述语)也是名词(指称语)。

有人会问,那么汉语里还有没有名词和动词的区分?汉语里区分名词和动词是不是就没有意义了?回答是仍然有区分,区分仍然有意义。当我们承认汉语里的形容词是动词的一个次类时,形容词和动词的区分仍然存在,区分动词和形容词仍然有意义。既然可以说汉语里的形容词是一种静态动词,那么也可以说汉语里的动词是一种动态名词。作为动词的一个次类,形容词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典型功能是充当定语(修饰语);作为名词的一个次类,动词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典型功能是充当谓语(陈述语)。词类的包含模式和第

3 节所述的关联标记模式并不矛盾。

从“句法化”的角度讲,印欧语里具体的语用范畴已经演变为抽象的句法范畴,汉语里具体的语用范畴还没有演变为抽象的句法范畴。拿图3来说,就像细胞分裂一样,印欧语的实词类已经裂变成三个相对独立的小类,汉语的实词类至今还没有完成这样的裂变,呈现的是一个套一个的“包含模式”。

讲汉语语法,“名词”、“动词”这样的名称已经用惯了,我们可以继续沿用这些名称,但是必须时刻记住,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跟英语里的nouns和verbs不是完全对应的语法概念,不对应的地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1)英语nouns和verbs的表达功能是指称和陈述,二者之间是“实现关系”;汉语动词和名词的语法意义就是指称和陈述,二者之间是“构成关系”。2)英语的verbs用做nouns是“实现关系”,nouns和verbs是两个分立的类,汉语的动词用做名词是“构成关系”,动词是包含在名词内的一个次类。

8 “向心结构理论”对汉语是否适用?

过去有不少人认为现有的“向心结构理论”不一定适用于汉语,不能用来分析“这本书的出版”和“这种谦虚”,但是他们所说的理由或对理论的修正还都不能令人信服(施关淦1988,吴长安2006)。现有的“向心结构理论”对汉语究竟适用不适用呢?这要看你的前提是什么。如果认为中心扩展规约只是针对句法范畴而言的,N和NP、V和VP都是句法范畴,那么说这个理论不见得适用于汉语还说得过去,因为汉语里的名词和名词短语(指称语)、动词和动词短语(陈述语)基本上还都属于语用范畴。如果认为中心扩展规约可以对语用范畴而言,扩展短语的语用性质必须和中心成分的语用性质相一致,那么这个理论也就完全适用于汉语,就不用将汉语列为“有悖常情的”语言,原因也是汉语里名词和动词的构成就是语用范畴,而且陈述语用做指称语也是构成关系。

这个问题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回答,这个角度就是“概念整合”的理论。关于这个理论可参看Fauconnie & Turner(2003)和沈家煊(2006a、b、c,2007b、c)。后者指出,从构词到组语和造句,汉语比印欧语更多地采用整合的手段而不是派生的手段。

从整合的角度看问题,“这本书的出版”是“这本书的N”(N指称一种事物,如“封面”、“样态”)和“出版了这本书”(“出版”陈述一种活动)这两个概念整合的产物,它“指称一种活动”。同样,“这种谦虚”是“这种N”(N指称一种事物,如“苹果”、“态度”)和“他很谦虚”(“谦虚”描述一种性状)这两个概念整合的产物,它“指称一种性状”。

整合总是从两个概念各截取一部分进行搭接,两个概念各自要压缩掉一部分东西。整合体“这本书的出版”压缩掉的是“出版了这本书”的时态特征(不能说“这本书的出版了”)和“这本书的N”的部分名性特征(能说“这本书的迟迟不出版”)。整合体“这种谦虚”压缩掉的是“他很谦虚”的程度特征(不能说“这种很谦虚”)和“这种N”的部分名性特征(能说“这种不谦虚”)。这样的整合可以见图8。

图8 “这本书的N”和“出版了这本书”的整合

问题的关键在于:向心结构理论(也就是“中心扩展规约”)的前提是“成分能决定整体的性质”,因此整体的性质和中心成分的性质一致;整合理论的前提是“整体的性质不完全决定于成分”,因此整合体不一定都能分析、还原为中心成分的扩展。例如“大树”可以说是“树”的扩展,“大车”就不好说是“车”的扩展;我们能说“一辆小大车”,但是不能说“一棵小大树”,因为作为一个整合体“大车”的整合程度高于“大树”。汉语和印欧语的差别在于:印欧语如英语“the publication of this book”的整合程度比较低,因此还能分析、还原为中心成分的扩展;而汉语里“这本书的出版”的整合程度比较高,因此不能分析、还原为中心成分的扩展。

那么为什么汉语和印欧语有这种整合程度的差异呢?原因在于整合方式有“直接”和“间接”的区别,直接整合的整合程度高,间接整合的整合程度低。汉语“这本书的出版”是直接整合的产物,因为陈述语“出版”和指称语“出版”是“构成关系”,而英语“the publication of this book”是间接整合的产物,因为陈述语“publish”和指称语“publication”是“实现关系”,有一个实现的过程。所以这个角度的回答跟前面的回答本质上是相通的。

9 小孩和脏水

今天我们做汉语语法研究,重新盘点和整理前辈留给我们的遗产,这就好像给小孩洗澡一样,千万不要把小孩连同脏水一起倒掉了。决不能倒掉的孩子是什么呢?那就是朱德熙和吕叔湘等先生坚持的简约原则,一是汉语的动词做主宾语并没有一个“名词化”的过程,二是汉语的词组入句并没有一个“熔解”为句子成分的过程,这也是汉语区别于印欧语的重要特点。应该倒掉的脏水是什么呢?一是认为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缺乏对应关系,忽视了汉语中属于人类语言普遍性的东西,二是默认汉语里的“名词”和“动词”也是地道的句法范畴,没有彻底摆脱印欧语的眼光,忽视了汉语的特点。既然不承认“名词化”和“词组熔解”是坚持简约原则,那么也应该根据这一原则不承认汉语的名词和动词已经“句法化”。从现在的研究状况看,不仅有人用种种新的名目重提“名词化”和“词组熔解”,还有人靠增加新的层次和步骤来摆脱困境,完全背离了简约原则,不仅没有走出困境,反而把问题搞得十分复杂,这岂不是把小孩当作脏水倒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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