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隔离与二元化通婚圈的形成——基于一个城郊镇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郊论文,户籍论文,二元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人类学家一般认为,人类婚姻关系的本质意义在于解决人们的团结合作问题(哈维兰,1988)。社会学在研究社会关系时,通常以通婚关系作为考察某种社会关系亲近和整合程度的重要变量。
本文以安庆市老峰镇这一地域群体为背景,通过对人们的择偶、通婚的形态、结构、特征、规律及其产生原因的考察,来分析不同类型户口的人之间的社会距离及差别。文中资料主要来自于老峰镇所辖的两个居委会及其中4个村的登记材料和笔者的入户访谈材料。(注:参见笔者博士论文《户籍制度:控制于社会差别》,北京大学社会学人类所2000年。)
一、户口差别与择偶制度
现实社会中,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婚姻,受到多种社会制度和规范的支配和制约。正如韦斯特马克所说:“社会调节婚姻有许多方法,首先是确定选择配偶的规则(韦斯特马克,1992[1926]:37)。”
在人类婚姻关系中,不仅包含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生理、情感和利益的联系,同时还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亲属群体乃至社区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婚姻关系的缔结,实际是多种关系综合和均衡的结果,而综合和均衡的过程就是择偶过程。不同时代,由于制度、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它社会规范不同,择偶所遵循的原则和逻辑也有差异,但人类的择偶行为总是具有一定的规律结构,而且结构的变迁还具有连续性,我们称之为择偶制度。择偶制度根据谁在选择中起主导作用可以分为三种:指定性的择偶制度、市场选择制度和自由选择制度。在择偶过程中,不论是谁在选择中起主导作用,他们所考虑的因素可能都有相似之处。
影响择偶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制度的结构、婚姻市场结构以及择偶主体的结构等等。美国家庭社会学家一般认为,围绕择偶的规则结构或变量主要有:年龄、居住、阶级、宗教和种族等五种(埃什尔曼,1991:282);古德认为,人类在择偶规则方面具有一般模式——“同类联姻”,即人们在婚姻市场的选择,总是趋向于选择与自己多方面,如居住、职业、地位、教育、种族以及爱好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人作为配偶(古德,1986[1982]:86-94)。
经济学家对择偶的分析,常常引入诸如“婚姻市场”、“质量”、价格以及产出或效用最大化等概念。如贝克尔认为:“一个有效的婚姻市场发展了‘影子价格’理论,以便指导婚姻的参加者,这种结婚将使得夫妇预期福利最大化”(贝克尔,1987[1981]:44)。简单地说,人们选择婚配对象,是为了使婚姻的产出最大化,或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得以实现。
婚姻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文化的、社会性的制度,婚姻的缔结不是生理本能的驱使,而是“文化引诱的结果”,它的维持需要各种社会制度,如法律的、道德的压力作用。在马林诺夫斯基看来,人类婚姻关系从根本上看就是为了满足种的繁衍和延续的需要,是人类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创造的一种手段,或“文化替代品”(马林诺夫斯基,1990)。
列维—斯特劳斯认为,人类的通婚圈存在着某种结构,如果仔细考察传统社会中的婚姻关系,不难发现在一个地区存在几个通婚集团,其中某一集团总向另一集团提供婚配对象,而其它集团又为该集团提供婚配对象,即A-B、B-C、C-A(如图1)。
图1,印尼类型通婚圈与社会结构(列维-斯特劳斯,1995:167)
由此可见,列维—斯特劳斯实际把人们择偶范围和规律加以结构化,也就是说,择偶受到通婚结构的决定,人们所能选择的,仅仅是在结构范围之内的选择,而整体的框架是不变的。
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直至今日,户口的性质可能是多数中国人择偶的极其重要的,甚至是首要的原则。绝大多数情况下,相同性质户口的人才有可能相配结合,或者至少人们在择偶的时候,户口等级是相同或相近的。中国传统的“门当户对”的择偶观念在这一时期,则以户口相对而表现出来。
在户口转换受严格控制的情况下,极少有人选择与自己户口性质不同的人作为婚配对象。城市户口的男子通常不会选择农村户口的女子为对象,除非极少数很有姿色的姑娘才有可能被城里人所选中;城市户口的女子更不愿“下嫁”给农村户口的男子。但是,自身和家庭条件比较差的城镇户口的人,或职业地位较低、婚姻市场机会比较少的城镇户口的人,通常迫不得已就在农村户口圈里寻找配偶。
因此,整个社会的通婚结构表现出的基本形态就是:择偶的户口二元化。出现择偶和通婚的户口二元分化,是由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的差别和隔离,以及由户口差别而导致的其它社会差别,如收入、教育、身份、地位、发展机会以及认同等方面的差别所造成的。
图2,择偶与通婚结构
人们之所以把户口作为择偶的首要标准,是因为:1、择偶是婚姻的基础,婚姻是个人与家庭为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的手段;2、个人的户口性质是先赋的或家庭世袭的(注:根据现行户口政策规定,家庭内子女的户口性质随其母亲而定。对于农业户口的人来说,改变其户口性质的途径相当狭窄,只有招工、转干、提干或考取大学。),个人的户口性质反映着家庭和个人的相应地位;3、户口性质的差异对个人与个人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差别具有先决性的作用;4、户口的先决性作用是由多种与户口关联或以户口为中介的政策或制度安排导致的。5、户口影响了人们对其子女身份和地位的预期。
由于户口与资源配置和权利义务分配直接关联,又因为城乡户口之间的隔离,以及户口转换和迁移受严格控制,从而诱导了人们趋向同类户口联姻。
表1,1949年后城乡户口之间的差别:
时期 城乡户口差别的表现
1949-52 分工、居住
1953-57 收入、粮食供应
1958-65
地位、收入、粮食供应、福利、行动自由度
1966-76
福利、子女身份、收入
1977-84
地位、声望、收入、福利、粮食供应、
就业、子女身份、教育、行动自由
1985-91
子女身份、地位、声望、收入、福利、
粮食供应、就业、教育、生活条件
1992年以后
子女身份、地位、收入、福利、
生活条件、就业、教育
因此,择偶的社会性与户口的社会隔离效应结合起来,形成了趋向同类户口的择偶制度。
二、同类户口联姻与通婚圈的二元化
同类联姻模式是指人们倾向于和自己具有同类特性的人缔结婚姻关系。古德认为,出现这种倾向的原因主要有两类:1,在婚姻市场上,人们期望找到更理想的伴侣,但自己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他们只能等价交换;2、社会的压力和评价促成人们倾向认为,自己所属的群体中的人是最优的(古德,1986[1982]:87)。
贝克尔用经济学的模型证明了同样的定理,即“完全相称的婚配——同类人的婚配是最佳的”,因为男女的同类质量或特性是互补的、相互促进的(贝克尔,1987[1981]:79-80)。
从老峰镇的通婚圈的情况来看,同类联姻的模式最明显地反映在户口趋向同类,通婚与户口类型呈高度相关,即城镇户口的人与城镇户口的人通婚,农村户口的人与农村户口的人通婚。至于其它方面的同类特性表现并不十分明显。例如男女各自的家庭经济条件、教育水平、生理特性以及心理特征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或同属一类,不过双方各个不同因素常常具有互补和均衡作用。
在调查中常看到这类情况,男女户口同类,男方的教育水平和能力及外貌比女方相对优越,但家庭条件则比女方要差;或者,男方的家里很有钱,而其它各方面比女方要逊色得多。由此可见,同类联姻模式在老峰镇主要表现在户口同类,而其它方面同样表现出差异性。
(一)、城镇居民的通婚:
老峰镇的城镇户口居民仅有1927人,其中男性1159人,女性为768人,性比例为149。在户籍制度的背景下,同类联姻的择偶模式可能主要表现为城镇户口的人与具有城镇户口的人之间通婚,农村户口的人与农村户口的人之间通婚。
为验证这一模型,我对老峰居委会的结婚证明登记存根、派出所户口登记表的户口迁移史的记录以及对城镇户的问卷访谈材料进行了简单统计,根据统计分析的结果,可以说明户口的分类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择偶和通婚的范围与结构。当然,这里所选择的数据,并不是要证明户口是影响通婚的唯一变量;而是要说明,现行的制度安排,是构成老峰镇目前通婚格局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表2,1998年1-8月份老峰居委会婚姻登记中男女户口状况:
男女户口所在地2
40.9%
男女双方户口在本地
9
27.3%
男方安庆市女方本地
6
4.5%
男方本地女方安庆市
1
9.1%
男方本地女方外地
2
9.1%
男方外地女方本地
2
100%
男方本地女方农村
22
总计比例
对数9.1%
注:表中的本地是指在老峰居委会登记注册的非农业户口(包括自理口粮户);外地是指安庆市以外的市县的非农户口;农村是指老峰镇所辖的农村户口。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通婚关系方面,户口的同类性,即非农户口与非农户口相配,比地域的同类性要高得多。双方同属本地的只有2对,占9.1%;而户口同类的结婚对数为20对,占90.9%,配偶户口差异率仅为9.1%。
同类户口联姻在人们的观念中似乎已成为一种共识和定势,在我所访谈的对象中,大多数人认为这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也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因素,因为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正如费孝通所描述的开弦弓村人的婚姻观念一样,人们选择婚配对象,主要考虑今后的家庭经济活动和子女问题(费孝通,1986)。同样,现代人结婚,也会考虑这两个问题。
而在现行制度背景下,户口直接关系到这两个问题,一是户口涉及到职业分层和职业的选择范围,二是女方的户口类型决定着子女的户口类型。
一般情况下,城镇户口的人都有一份相对稳定和固定收入的工作,特别是以前,国家基本保证城镇户口的人有个就业岗位,而且就业所意味的并不是象西方人所认为的那样,参加劳动并获得一定量的收入即为就业。而在中国,只有国家安排,属于国家计划之内,才能算是真正就业。因此,就业或工作不仅意味着取得经济收入,而且还包含了被国家认可、受国家特权保护的意义。
没有城镇户口的人,除非通过国家认可的正常渠道,如招工、上大学等之外,很难在城镇里获得一份正式的工作。尽管近些年来各种改革措施已渐渐冲击了这种就业体制,但过去长期以来在人们观念中形成的某种定型认识,短时间内不可能完全改变。
更为重要的是,户口类型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婚姻收益的预期。当一个非农业户口的男子要娶农村户口的女子为妻时,他必然会考虑到户口的母系世袭制,即意味着他的子女将随之获得农村户口的身份;同样,他也能预期到他的子女会因此而比娶一个城镇户口的妻子所生的子女具有先赋性劣势。
很显然,农村的孩子只有通过招工、上大学才能获得城镇户口,而且这种机会又比城里的孩子少,相反,城里的孩子先天就具有了城镇户口,这表明两种不同户口的儿童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即未来发展机会是不均等的。由此可见,子女的户口身份自然会影响到今后的各种发展问题,这也就意味着作父亲的必须在婚后为此还需作更多的努力、付出更多的代价来解决这些问题。
假如个人的择偶或婚配行为是一种理性选择的行为,那么同类户口联姻自然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在户籍制度的安排下,不同户口之间的婚配的产出存在着差别(见下式):
F1+M2=S2(1)
F1+M1=S1(2)
如果S1>S2
(3)
那么,(2)式即为较优选择。
式中F1代表父亲为城镇户口,M1为母亲是城镇户口,M2代表母亲的户口是农业户口,S1代表子女的户口为城镇户口,S2为子女户口是农业户口。
另外在表1中可以见到,男方户口在本地,女方户口在安庆市的配偶有6对,占27.3%。这一现象并不能否定户口类别和等级对婚姻择偶的影响,相反,它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户口因素在择偶中的重要性。老峰镇的城镇户口和安庆市的户口同属一个市,在迁移上受到限制很少,尤其以婚姻理由,可以随迁。这样男方的户口和女方的户口在价值上并没有太大差距,结婚后,男方的户口可以迁到安庆市,双方的户口就等量了。但是,女方在选择老峰镇的男子,实际上也用户口的差额进行了交换。6名女子中有4名没有国家正式工作,而6名男子中5人有正式工作,其中4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另外一人也是集体工,家庭条件较好。
从这一方面来看,城镇户口的女子可以利用户口的空间优势来弥补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劣势。多数男子不选择有耕地、从事农业的女子,而选择无职业的城镇户口的女子,这表明:1、户口是最先考虑的择偶标准之一;2、城镇户口的价值大于农业所能产生利益;3、人们可能对城镇户口有偏好,4、子女的户口随其母亲户口而定。
通婚是女子选择今后居住地的重要途径,因为中国婚姻的传统是妇女从夫居,虽然也有少数入赘婚,男子到插门从妇而居,但这毕竟不是主流。无论是传统的农业社会,还是现代的城镇社区,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迁徙和变更居住地很不自由,因此,每一次选择都至关重要。
传统社会里,土地制度和资源分配体制,可能是制约个人变更居住地的主要因素。1949年以后,在农村这种屏障已经拆除,但在城乡之间,城镇与城镇之间,户籍制度又构建了新的迁徙屏障,户口类型和户口单元把人们分割和固定在不同的居住空间里,从而形成户口和“空间等级制”(Lavely,1991;Selden,1993)。
从老峰居委会的结婚证明登记的统计数来看,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的结合对数仅为3对,占13.6%。除其它地理及社会因素影响外,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的人结合较少,原因可能与户籍制度也有一定关系。本地与外地城镇户口虽同属一类,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同类户口仍存在空间等级结构,不同地域、不同等级的城镇户口,不能轻易转换或迁移。
根据老峰镇派出所的管理程序,市外非农业户口的迁入,需要有充足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必须经过市公安局审批核发《准迁证》。如果对方是对等城市的城镇户口,那以迁入比较容易;如果是县城的,或集镇上的非农业户口,没有工作调动和家属随迁等理由,是难以迁入的。因此,每一个选择外地户口的人,都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婚后分居两地;要么在本地为对方找到工作岗位。前者显然对婚后生活带来负担;而做到后者又十分困难。所以,在城镇户口迁移受限制的前提下,选择户口在外地的人作配偶,并不多见。市区与郊区城镇户口之间的通婚,明显高于市镇与县镇城镇户口之间的通婚频率。市区与郊区之间的通婚对数共计15对,占68.2%;而与周围县内的城镇户口通婚仅有3对,占13.6%。
择偶对女子来说意义更重大,因为这将决定她们未来的居住地和家庭地位,而居住地区之间总存在着各种差别,居住地区的社会经济地位,又将影响着她们的未来社会生活水平(Lavely,1991)。
在现行户籍制度下,个人的居住地是以户口登记而定,而不是以居住地来决定户口,即“户口定人”,而不是“户口随人”。因此,当地区或地域差别存在时,个人户口也就具有地域的等级性价值。
通常在人们的认知中,甚或实际情况也如此,即市区的地位高于郊区,郊区高于县镇,户口也呈如此等级状态。如果从女子选择的角度来看,老峰镇22对婚姻当中,选择安庆市区户口的9人,占30.9%;选择本地户口的2人,占9.1%;选择外地户口的也有2人,都明显低于选择市区户口的比例。
通过问卷访谈表明,城镇已婚夫妇当前户口同类的仍占多数,双方在认识时,户口不同类比例相对较低。
表3,城镇户口与婚配状况
婚配状况
比例
未婚
22.2%
相识时户口同类
44.5%
相识时户口不同现已转22.2%
相识时户口不同现未转11.1%
总计
100%
城镇居民或有城镇户口的人,(注:城镇居民在这里是指在城市或集镇居住的人,而且有城镇户口,以前也称之为“商品粮户口”,并不一定都在城市或集镇居住。)在择偶和通婚方面,有着明显的同类户口联姻的趋向,而且在选择同类户口时,更倾向于选择同一户口单元,即同属一个户口辖区。
影响这一现象的因素,当然还包括地理距离、邻近以及朋友关系等(Ma,1987),但是,户籍制度通过对个人户口、身份、居住权和发展机会的控制和界定,从而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和空间等级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户口类型、户口属地是反映个人社会位置的最明显的、最直接的标识。因此,户籍制度实际已经帮助人们建构了以户口为第一原则的社会认同的价值体系。
一种社会认同标准自然是协调社会关系的共同心理基础,它在社会互动中常常起着预设性的或先决性的作用。也就是说,人们在进行一般行为选择时,已经把这一因素当作不需再加考虑的前提。在户口控制较严的背景下,人们的择偶基本是在同类户口的前提下再加权衡。也就是说,一位父母,或婚姻的中介人,在为一位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的青年选择对象时,他们首先考虑的对象范围,自然是与青年户口同类的群体。这种考虑最初并不包含太多的实质内容,而是人们日常认知的反射。
从现实意义来看,同类户口联姻在既定的制度背景中,能够更好地解决居住与合作问题,用贝克尔的话说,就是使“婚姻产出最大化”(贝克尔,1987)。因此,同类户口的择偶规则也是人们理性考虑的结果。
在户籍制度的制约下,个人居住权是由个人的户口决定的,户口不仅决定着居住权,而且制约着个人“货物供应的典型机会”(韦伯,1997:333)(注:“典型机会”是指在一个既定的制度内部,人们有资格获取货物或劳动收益的支配权力的规模和方式,或者是人们获取收入或收益所应用的既定方式。参见韦伯,1997,《经济与社会》第333-339页,商务印书馆。)。而婚姻最终要使双方共同居住和生活,达到团结合作的目的。
老峰镇居民在婚配过程中,主要以安庆市和本镇的人作为选择的对象,不仅有邻近关系规则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反映了户口因素的作用。因为,在这样一个城郊集镇社区内,许多人与农村地区联系更密切,关系更亲近,很多人可能就是来自于农村,但是,城镇户口的居民很少有人选择农村户口的人,这表明地理或社会熟悉程度,并不是主要影响因素。
安庆市内户口与老峰镇户口虽不属于同一个空间等级,但它们是同一类、同一个单元,两者的结合,不会对居住地、货物获取的机会产生本质性的影响。在同一个市内,如果有投靠的对象,户口迁移相对自由,但是如果是外地或农村户口,迁移和转变就必须具备非常充足的条件,如必须有接收单位、必须有经过市公安局审批的准迁证等等。所以,户口不同类的、不同单元的人通婚以后,必然有很多麻烦和“后遗症”,因而避免户口异类、异地通婚也就在情理之中。
此外,安庆市户口与老峰镇户口之间的通婚,也可以被看成是婚姻市场上的一种交换,在同类户口内部,还存在着不同的空间等级层次,它们之间的互惠与互换关系(列维—斯特劳斯,1995),是受婚姻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而促成交换的重要筹码是户口、职业和社会地位,因为,在这里户口具有代表个人声望的功能。
总之,户籍及其转换和迁移的控制,使婚姻市场分割成城镇户口的婚姻市场和农村户口的婚姻市场,城镇居民的择偶和通婚,通常受到城镇户口的婚姻市场规模的制约和限制;户口单元,或户口所辖地,又使婚姻市场按地域分割,各地域之间的通婚受到较大限制;地域性和社会性的分层和差别,集中表现在户口身份上,从而使具有不同类型、地域、层次的户口的人,在婚姻市场上的机会是不平等的。
(二)、农业户口的通婚圈
农村人娶农村人,农村人嫁给农村人,这在中国也许是不需多加证明的通俗道理。在中国农村社会,同类户口联姻更是极其常见的、也是容易被理解的普遍现象。Banister在研究中国人口时就发现,“农村社会内的人口迁移,主要是婚姻迁移”(Banister,1987);Lavely和Watson虽然强调中国农村社会婚姻的区域和性别的不平等现象,但是,他们的分析也反映了农村社会的内婚现象(Lavely;Watson,1991),或同类户口联姻。马戎在对内蒙古赤峰地区的人口迁移和民族融合的研究中,对影响蒙汉通婚的因素进行了多变量分析,结果也发现,男性户主的通婚与户口地位呈一定相关关系,对汉人相关系数为正的0.165,对蒙古族相关系数为负的0.339(注:户口地位(registration status)在此处是指农业户口和牧业户口之分。)。户口主要通过朋友关系和邻里关系影响蒙汉通婚;蒙族农业户口的人易于与汉族农民通婚,蒙族牧业户口的人更倾向于在同类群体内通婚(Ma,1987:417~455)。
从老峰镇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是通婚的事实,还是人们的通婚观念,都能反映出这一规则。
首先,从段山村的1999年6~12月份和马窝村的1999年1~12月通婚事实的统计数据来看,在登记结婚的人当中,本村与本村的有5对;本村与本镇外村的有12对;本村与外乡村的有14对;本村与城镇的有11对。
表4,1999年马窝和段山村登记结婚者的户口情况:
婚配方式 对数
比例
男本村女本村
5
11.9%
男本村女外对
3
7.1%
男本村女外乡村
6
14.3%
男本村女城镇
3
7.1%
女本村男外村
9
21.4%
女本村男外乡村
8
19.1%
女本村男城镇
8
19.1%
总计
42
100
资料来源:段山、马窝村委会婚姻登记证明存根。
另外,从农村户访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抽取的58户当中,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通婚的66对,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通婚的有9对。
三、结论
通婚既是人际交往的重要形式之一,同时又是社会交往的结果。因此,通婚关系是衡量人际关系和集团关系的一个重要指标。
在考察民族关系时,民族之间的通婚率是测度两个民族之间关系的重要尺度(马戎,1996:318~319),唯有当两个民族群体之间语言能够相通、价值观彼此认同、在法律上和权利分配上基本平等、没有偏见和歧视、有较频繁的日常交往,才会有大规模的民族通婚(Gordon,1964)(注:转引自:马戎,1996,《西藏的人口与社会》第318页,同心出版社。);由此类推,我们同样可以从通婚率的角度来了解两类户口之间的社会整合程度。
从择偶规则来看,1949年以后传统的“门当户对”式择偶转向“同类户口”的择偶规则。户籍制度将社会成员分成农业与非农业两大类,人们在择偶方面表现出“户口趋同”(注:刘世定认为,趋同行为是人们的认知和集体行为的重要规律,它对社会事件和社会结构,如人口规模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式的择偶。这其中既包含户口之间的实际社会差别方面的原因,也包含户口的划分成为人们价值观认同的边界方面的原因。
在户籍制度的作用下,“同类联姻”突出表现为“同类户口联姻”,即城镇户口多与城镇户口通婚,农业户口者多与自己同类者结合。同类户口联姻,不仅表现在户口类型、性质方面同类;而且还表现在户口单元同类上,也就是户口的属地或地域相同。这一倾向主要与户口决定个人的居住权和资源的分配有关。
通婚圈的二元化,不仅指农业与非农业、农村与城市的婚姻市场的分割和对立;而且还指当非农业或城市婚姻市场女子供给不足时,农业户口的婚姻市场的女子将要补充这些不足,于是出现跨户口的通婚。
从这种格局还可预测到:农村婚姻市场的失衡将可能加重,更多农业户口的最下层人丧失婚姻机会,从而可能诱发其他社会问题。
户口因素,包括类型、单元以及认同观念,对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夫妻户口的不同,给当事人婚后生活带来很多的麻烦,这可能也会导致婚姻的不适、冲突、甚至离异。户口安排对个人居住权的限制,实际控制或部分剥夺了合法婚姻家庭的共同居住生活的权利,尤其是对户口不同的婚姻家庭。
总的来看,户籍制度和户口控制,从根本上界定了不同户口的权利差别,这也就意味着,与不同户口的人通婚,将会享受不同等的待遇。即使在其它社会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户口不同,婚姻的产出结果也会有很大差别。再加上户口转换和迁移的严厉限制,无形中使不同性质和属地的户口之间的通婚成本,达到几乎个人难以支付的程度,因此,为通婚者放开户口控制有利于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关系整合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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