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体系构建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自然灾害论文,中国论文,金融体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中国四川汶川地区发生了里氏8级特大地震,这是建国以来最为严重的地震灾害。这次地震也给当地的金融机构造成不小的影响,银监会已要求各商业银行冲销未保险地震幸存者的债务;对于那些四川省保费收入占全国的比例较大的保险公司,预计其2008年的盈利将承受较大压力。建立高效、合理的金融应对自然灾害体系,合理控制巨灾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以维护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更好发挥金融体系对大型灾害应对能力,应当成为四川大地震之后中国金融业改革与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中国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面对自然灾害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金融体系应对巨灾风险管理的手段匮乏
一般商业保险出于商业承载能力等原因,其覆盖面受到很大制约。从总量上来看,以此次地震为例,中国保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6月8日,保险业共接到地震相关保险报案24.9万件,初步核实,被保险人死亡1.61万人,伤残2092人,被保险房屋倒塌13.9万间,已付赔款2.84亿元。相比庞大的受灾人群,能够获得保险赔偿的人十分有限。除中国国民缺乏保险意识外,巨灾保险的缺位是重要原因。从险种上来看,意外伤害保险占比最高,占全部寿险赔付额的78.17%,占全部保险赔付额的44.45%,这表明作为农村灾害避险手段之一的农业保险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事实上,中国农村地区往往是遭受地震灾害的主要区域。据对公元前2300~公元2000年的历史强震统计分析,中国内地历史上强度接近或超过8级的强地震共有16次,只有1976年7.8级唐山地震发生在城市,其他的15次均发生在农村乡镇。因此,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巨灾风险管理手段的供给缺口很大。除却上文提及的巨灾保险(巨灾共保计划)外,灾害指数期货的缺乏使我们无法充分发挥金融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对于资源的时间配置功能,并借以进一步规避自然灾害对于国民经济特别是种养殖业的风险;而巨灾证券化(巨灾债券)在中国金融市场的缺乏则进一步加重了金融灾后重建的压力。
(二)中国金融机构以灾难备份为代表的应急处理机制还没有普遍建立
来自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全球金融灾难的原因统计中,排在前七位的分别是电力中断(27%)、雷雨(12%)、水灾(10%)、硬件故障(8%)、炸弹袭击(7%)、飓风和火灾(均为6%)、地震和系统故障(均为5%)。这使得金融机构灾难备份系统在整个应急处理机制中的作用凸显。从中国金融机构的整体现状来看,目前大多数已经建有灾难备份系统的金融机构都未达到监管机构对灾难策略和管理的要求,而且这些金融机构大都是全国一级的,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多数区域性金融机构则不少还未建立灾难备份系统,这对于自然灾害频发的中国边远地区金融体系的持续运作是非常不利的。
事实上,在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中,金融机构为了保证正常运转和化解各方面的业务压力,必须拥有强大的后台服务流程予以支持,并且需要在地理位置上将其与前台系统相分离,以保证系统的可备份和可转换性。灾害备份系统无法全面覆盖的现状导致了中国金融机构的抗灾和灾后数据恢复能力不足,难以应对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灾难。一方面,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不少中国金融企业将其业务特别是IT和TA业务外包给本地、外地乃至境外企业;另一方面,许多金融机构或出于成本方面的原因,或基于侥幸的心理,没有将灾难备份系统在机构范围内进行全覆盖。这些都使得在面临灾害冲击时的金融运行面临着更大的风险。
二、海外市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借鉴
(一)巨灾保险——共保计划提供灾后重建资金
在各国应对自然灾害的过程中,保险不仅仅为受灾群众及救灾人员提供了人身保障,更是灾后重建提供资金的保障之一。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起了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制度来应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灾后重建工作。国际上巨灾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三种:
模式一:由国家筹集资金并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以美国为代表。
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是全球地震发生频率最高的地区之一。为了应对地震带来的损失并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支持,加州政府在其《保险法》中规定了住宅地震复原基金,并设立州地震局提供地震保险。加州地震局当前可用于支付赔偿的资本容量超过80亿美元,巨大的支付能力来源于累积的保费收入、当地会员公司向基金账户的缴费、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同时政府通过免除收入所得税的形式为地震保险提供财政支持,并规定基金专款专用,不得补贴财政赤字。收缴的保费交由地震局管理,并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等安稳的投资渠道。模式二: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管理地震巨灾保险,以新西兰、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采用这一模式。
新西兰地震保险制度被誉为全球现行运作最成功的灾害保险制度之一,其主要特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多渠道巨灾风险分散体系,走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相结合的道路来尽可能分散巨灾风险。新西兰对地震风险的应对体系由3部分组成,包括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分属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一旦灾害发生,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房屋最高责任限额为10万新西兰元,房内财产最高责任限额为2万新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则负责启动应急计划。新西兰地震委员会由国家财政部全资组建,在抵御巨灾风险时发挥关键作用。该委员会于1994年1月1日重组时,政府无偿拨付了15亿新元。目前,地震委员会已经积累了近50亿新元的巨灾风险基金。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强制征收的保险费以及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居民向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或房内财产保险时,会被强制征收地震巨灾保险和火灾险保费。地震巨灾险保费为每户每年60新元左右,由保险公司代为征收后再交给地震委员会。除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外,地震委员会还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从而分散风险。当巨灾损失金额超过地震委员会支付能力时,政府将发挥托底作用,由政府负担剩余理赔支付,而地震委员会每年会支付给政府一定的保证金。
图1 新西兰地震巨灾保险模式示意图
图2 外国巨灾保险运作示意图
模式三:地震巨灾保险商业化运作。
政府对巨灾保险不作强制性规定,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例如,德国有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和再保险体系,全国有647家商业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与专业再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方面的合作非常成功。在德国,大的保险集团内部都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子公司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直接保险公司一般把巨灾保险三分之二的责任分保给再保险集团。此外,除了使用传统的巨灾再保险手段之外,德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还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
(二)巨灾债券——为保险与资本市场搭桥
作为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应对巨灾风险的保险衍生品——巨灾债券,它将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解决地震带来的财务损失问题,增强了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
与任何其他债券类似,巨灾债券也涉及发行人、承销商、投资人等多个主体。不同的是,巨灾债券往往需要设立一家特别目的的机构(SPV)作为债券发行人,并需要一个专业第三方来评估债券的风险程度。
巨灾债券的发行一般是为了满足将巨灾风险转移出去的机构的需要,其可以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企业或政府。按照流程,发行机构首先在税制优惠区(如开曼群岛)成立一家SPV(①),并与其签订合同,SPV接受巨灾风险,收取费用,设计、发行巨灾债券产品,并在约定期间巨灾事件发生后向发行机构支付资金(②)。同时,在收到投资人的投资后,SPV还有向投资人支付约定的利息,并在未发生巨灾事件时偿还本金的义务(③)。SPV成立后,巨灾模型公司通过建立巨灾模型评估该地区某类风险的产生概率和风险,以此作为确定债券利率和条件的基础(④)。债券利率通常为LIBOR加风险利差,风险利差依债券发行的条件与债券信用评级而有所不同,一般会在2%~3%之间。此后,投资银行将根据模型结论及市场状况设计产品结构,确定债券的利率、期限、触发条件等细节。巨灾债券通常以私募方式发行(⑤),在承销商和模型公司共同进行路演后,投资人将资金支付给SPV(⑥)。之后,资金被存入一个信托机构(⑦),用于购买国债等低风险的投资(⑧)。最后,还需要一个中立机构如国家地震局的客观报告确定是否达到了触发条件(⑨)。所谓触发条件,即开始动用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条件,一般分为赔偿触发、行业指数触发、参数触发和模型化损失触发四类。
与传统风险转移手段相比,巨灾债券的优势包括:可提前为发行方提供资金保障,因为通常巨灾债券的发行期为3~5年;可有效地提供长期保障;同时其覆盖范围可依据需求灵活设定,例如针对特定地区或特定的灾害种类。
(三)金融机构灾难备份和恢复系统——维持灾后金融秩序
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金融机构都以自然灾害后最短时间内恢复业务,为受灾人群提供正常的金融服务为核心,进行灾难应急机制管理。以美国为例,“9·11”事件之后,美国对灾难发生的场景进行了大量反思和应急措施改进。美国金融监管三大机构美联储、美国货币监理署和美国证券交易会于2003年5月28日发布的《关于增强美国金融系统灾难恢复能力的可靠措施的跨部门白皮书(Draft Interagency White Paper on Sound Practices to Strengthen the Resilience of the U.S.Financial System)》,对金融机构在遭到大范围灾难打击之后的恢复能力提出了明确的措施和实施时间的要求。该报告要求金融系统中的关键市场(critical market):联邦基金市场,外汇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政府、公司、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核心清算结算组织;重要金融企业必须制定灾难备份与恢复系统,以期在遇到灾难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恢复正常的业务运行。
图3 外国金融机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示意图
图4 中国巨灾共保计划设想示意图
(四)公益信托——代替慈善捐款的金融创新
公益信托是发达国家开展慈善捐款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为了满足民众参与慈善捐助活动的需求,创设了公益信托。在这种制度构架中,财产持有人(委托人)运用信托原理,通过信托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受托人)设立公益目的的信托账户,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将信托账户上的财产运用于某一群体或用于办理某类公益事业。委托人交付的钱或物可扣减其应税税基。
三、中国金融应对自然灾害体系的构建
四川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中国金融业必须从金融体系、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等角度入手,强化金融创新,按照5R危机管理模型,建立起覆盖灾前、灾时和灾后的全面的自然灾害应对机制。
(一)进一步充实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金融手段
首先,应当适时推出巨灾共保计划。所谓巨灾共保计划,是指由政府牵头,个人和市场共同参与,运用精算模型,测算当地在发生不同自然灾害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并据此拟定不同的巨灾保险合同组合。当然在具体实施上可以有不同的选择,例如可以由全国防灾减灾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成立中国自然灾害再保险公司,发挥现有保险公司的作用,由政府和市场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共同向全民普及灾害共保计划。在这个共保计划中,应当设计一个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并以此来明确各参与主体特别是政府作为最后付款人的角色。
其次,可以选择推出巨灾指数期货。所谓巨灾指数期货,就是将各种自然灾害以指数的形式表达,并针对这些指数进行期货方式交易的衍生品。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灾害种类各不相同,这给我们创设多样化的灾害指数期货提供了条件。利用巨灾指数期货可以进一步化解自然灾害所带来的风险,把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并利用这些衍生出来的手段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受灾的微观个体提供补偿。事实上,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早就在开发“气象指数期货”,但迟迟未获批准,相信这种尝试的步伐将在灾后进一步加快。
最后,应当适时推出巨灾证券化计划。所谓巨灾证券化,就是将巨灾风险所触发的大额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信托化管理,并通过该信托计划对外发行证券,投资者在未触发巨灾条款的情况下享有收益、转换、赎回等权利。巨灾债券就是一种典型的巨灾证券化模式。一旦巨灾发生,巨灾债券发行者将自行免除对投资者的还本付息义务,而其筹集的资金也被迅速投入到灾区救援和重建进程,从而直接缓解救灾资金紧张并有可能触发局部通货膨胀的风险。目前,可以由财政部授权三大政策性银行,在经济发达但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进行试点发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
此外,可以进一步建立中国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为灾后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风险管控手段;可以总结农业巨灾保险的试点经验,由各级政府牵头,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完善金融机构灾难应急处理机制
首先,扩大应急预案网点覆盖范围。虽然部分银行已经做了总行、总数据中心的灾难备份和业务连续性管理。但是,中国还基本没有一家银行做了分行级的整体灾难恢复预案和灾难备份。在国外,很多银行都做到了分行一级的灾难备份与恢复。比如美国银行,其针对总行、各分行的应对各种突发性灾难事件的应急预案多达7000余份。
其次,扩大应急预案本身的覆盖范围。我国银行业灾难备份以及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还是IT部门考虑得比较多,投资也主要在IT部门。而且,在总数据中心灾难备份建设过程中,只备份了存取、结算等少部分核心业务系统,还有很多系统没有备份。
最后,积极尝试金融灾备系统建设服务外包。对于我国众多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建立灾难备份与恢复系统是十分必要的,但庞大的费用支出也在某种程度上让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显得力不从心。建设灾备中心需要以下费用:机房建设费用、机房巨大的能耗等、庞大的IT运营维护团队的开支。在这种情况下,将灾备体系建设运营外包给独立的第三方,就成为许多中小金融机构较好的选择。在数据灾备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方面,国外发达国家主要以第三方建设与运营的方式,提供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以集约经营模式降低运营成本。一项来自权威机构的调查表明:在欧美已经建立数据灾备中心的企业中,有高于70%的企业采用第三方服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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