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兰华[1]2003年在《试论日本、韩国金融制度的发展与变革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启示》文中认为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各个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都处在不平衡状态。不论是先进国家,还是落后国家,各国在其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优势和劣势,都有长处和不足。这就要求各国之间相互取长补短,相互学习。一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历史。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进一步开放的崭新经济制度环境。中国金融业如何按照国际惯例,顺应形势的发展,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为实现各项经济指标服务,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因此,为了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少走弯路,少付代价,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教训是十分必要的。 金融制度作为经济制度的子系统在现代经济制度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合理的金融制度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并不断地注入经济发展的动力;合理的金融制度能够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持续的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经济安全的社会经济目标提供制度性保障。由于各国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水平、自然要素禀赋存在着巨大差异,而且社会要素禀赋也不尽相同,因而,各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对金融的制度性安排也是不同的。日本、韩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情况,制定了各具特色的金融制度,并为推动各自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当传统的金融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的时候,又纷纷举起了改革的大旗。本文试图通过追溯日本和韩国金融制度演变的历史,前瞻目前仍在不断进行的改革趋势,总结、分析其经验与教训,旨在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即绪论,首先对撰写此论文的课题背景进行了简要概述,然后概要介绍了日本、韩国及中国金融制度的特征及其改革情况,并提出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方向,最后说明了论文的写作方式及论文结构。第二部分为第二章的内容,主要论述日本金融制度的特点、发展与变革及其金融大改革。具体包括,第一:战后日本金融制度的特点。主要通过介绍独具特色的日本金融行政,对战后日本金融行政进行了检讨,充分肯定了金融行政对日本战后经济重建和快速增长所做出的重大贡献,特别是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持续高速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经济安全等多项经济指标提供的制度性保障。但同时也对日本传统金融制度的种种弊端进行了深刻反思,指出改革金融行政,进行金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第二:介绍了日本金融制度改革。通过分析当时日本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及背景,指出了“日本金融大爆炸”的必然性,并对‘旧本金融大爆炸”的内容进行了论述,同时阐述了其特点并进行了评价。第叁部分为第叁章的内容,主要论述韩国金融制度的特征、发展以及改革措施,并对其金融危机进行了剖析。具体包括,第一:战后韩国金融制度的基本特征一官治金融。通过回顾韩国金融制度形成,分析了“官治金融”的叁个特征,并对这种金融制度的正负效应进行了评价。第 一:通过回顾韩国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原因及进程,揭示了韩国金融制度改革的特点,充分肯定了其对经济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其消极影响。第叁:韩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及改革对策。韩国金融危机的产生,对有着类似韩国“内部隐患”的我国敲响了警钟:其克服危机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也给我们提出了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涵盖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主要论述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体地说,第四章对我国金融制度及其改革措施进行简要回顾,并指出我国金融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揭示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客观必然性;第五章是日本、韩国金融制度改革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启示。通过分析同处东亚的日、韩、中叁国金融制度的异同点,总结日本、韩国金融制度改革的经验教训,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减少失误、顺利进行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特别是在金融改革的进程、金融体系的完善、金融监管的强化以及资本项目的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提供了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可借鉴的启示。第五部分为结论,对全篇沦文的内容特别是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进行了结论性的高度概括。
刘新林[2]2016年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近几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得较快,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还不是十分理想,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不全,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满足率不太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在地区和校际之间不平衡。这些问题都说明,金融机构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惜贷”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高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拖欠和违约率,导致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40%。如此多的青年在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开展好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发展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研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1999年开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一波叁折,经历了探索阶段、展开阶段、发展阶段、停滞阶段、改革阶段、完善阶段六个时期。随着时间的增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越来越丰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日益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采取混合供给方式,即由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而贫困学生的偿债能力很低,不要求贫困学生提供担保,具有很大的风险。政府提供的补助仅限于利率优惠、还款期限优惠、贷款减免优惠,没有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为了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障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地开展,从我国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开始,就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承担义务。随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越来越多,到现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了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等五项义务。我国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在制度变迁上选择了强行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地安排预期制度。由于制度变迁的方向不太明确,导致制度不断地变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对以往的政策予以调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频繁地发布命令和规章,相互之间难免不和谐,有的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不具有制度的普适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制度实施机制的畅通性、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性,并且效用递减得特别快。无论从动态方面讲,还是从静态方面讲,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都不太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效率。这不但没有起到预期的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提高的作用,甚至还起到了与预期相反的推高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和拖欠率的作用。为了保证所有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有必要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予以检讨,重新设置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重新设置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义务,要起的一种重要作用,就是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供给效率。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像我国一样,也承担义务。不过,在这些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与我国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不同,他们承担的是提供就业信息义务、代扣利息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出具证明义务。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只有一种,少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有两种。而且,这些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履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不太难,费用不高,成本较低,负担不太重。国外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高,与这些都息息相关。这些启示我们,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义务,应当尽量少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紧紧挂钩,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的是分期定额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一出台,就受到了广泛的诟病。分期定额还款方式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外部性有效内在化,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不对称得到改善,无法使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厌恶得到克服,有强烈的变更需求。缓解国家助学贷款价格的上升,需要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管理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制度上的障碍已经扫清;个人所得税征收技术的进步,具备了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条件,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具备可行性。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组织早就已经覆盖了所有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区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税务机关基本上能够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风险,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成本低,税务机关不仅应当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而且应当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的方式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机构不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只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大大降低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机构的管理成本。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代扣代缴毕业生应当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了保障到国家鼓励的地区和岗位工作的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由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毕业生申请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和出具证明义务,原来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可以废止。
冯乐坤[3]2015年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叁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李子伦[4]2015年在《产业结构升级与政府职能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总结人类千年发展史和二十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成败教训,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眼前:以工业革命为发端的产业结构升级历程既是启动经济增长的变革性动力,也是维持长期经济增长的根本性力量。在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的历史性时期,中国正面临着经济增速换挡,前期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的严峻挑战,唯有以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为突破口,从供给端发力,在维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以升级版的中国经济增长模式和增长内涵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因此,一个重要的战略性问题应运而生,即应当如何定位产业结构升级中的政府职能,以现代化的经济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助推产业结构的持续升级?本文以奥地利学派市场过程理论、市场失灵理论和国家理论为研究基础,以知识分立和政府有限理性为假设前提,在探明产业结构升级科学内涵的基础上,综合权衡市场效率、市场失灵问题和政府失灵问题,勾勒出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定位的新蓝图。研究认为产业结构升级的本质内涵是人的劳动行为不断搜寻、组合并批量复制类似信息群以及不同种类信息群,通过实现信息群结构关系的不断变迁而满足或更好满足人的需要及其组合的过程。信息分散的现实条件决定了以探索并发现默会知识的自发性市场秩序较面对信息不完全和有限理性约束的政府的比较优势。加之政府行为的自身利益偏好属性,在以弥补市场失灵为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介入的限制框架基础上,实现从强制干预型政府向增进扩展市场型政府的让渡必然成为构建现代经济治理格局的主体逻辑。第1章论证了产业结构升级对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价值,在回顾评价了目前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干预思想的两大主要理论基础即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之后,从政治、经济和社会角度出发,研究了政府从强制干预型向增进扩展市场型的转变在由单极独揽到多极共治的权力解构和各级公共权力相对化已成定局的当今中国基本国情下的重要意义。本章还系统回顾了涉及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等多学派在内的产业结构升级理论。第2章从哲学、心理学和行为学入手,通过劳动价值论和主观价值论对立与统一的分析,认为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升级即是以搜寻、组合并批量复制信息组合为本质的劳动过程在总量和结构层面的扩张。从对古典经济增长理论和现代经济增长理论发展脉络的总结可以提炼出产业结构升级存在两种方式即产业内升级和产业间升级,前者包括既存有效信息复制速率提高和不完全一致信息组合的复制,后者指新信息组合的复制。从对奥地利学派经济增长理论出发可以看出产业结构升级的根本动力是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家精神。本章还构建了包括科技创新能力、人力资本水平和节能环保能力在内的具有公共品属性和外部性的产业结构升级能力概念,它是产业结构升级的能力基础。第3章从对市场过程理论的分析得出市场对产业结构升级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确立应当以弥补市场失灵为原则,具体表现在保护产权、管理并协调市场信息传递和维护市场组织效率叁点旨在维护市场机制的职能和加强产业结构升级能力建设一点旨在弥补市场公共品供给不足问题的职能。第4章以建国以来的美国、 “二战”后的日本和结构主义向新自由主义过渡时期的拉美地区为比较对象,通过对美国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的借鉴性回顾,对日本战后产业政策与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关系的分析和对拉美地区不同国家政府职能分化所展现的不同产业结构升级绩效诠释了以维护市场为首要责任,以加强产业结构升级能力建设为重要职能的政府职能选择原则,并系统探讨了产业政策的效率问题。第5章对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政府职能变迁历程进行了总结性回顾。第6章建立产业结构升级能力指标考核体系,并实证检验了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的效率。第7章为我国准确界定产业结构升级中的政府职能提供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主要贡献有:(1)完善产业结构升级理论体系,探究产业结构升级的本质内涵。(2)构建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理论框架。(3)比较分析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的国际实践经验与教训。(4)尝试构建产业结构升级能力和指标体系,实证检验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绩效。(5)给出了完善我国产业结构升级中政府职能选择的政策建议。
叶通贤[5]2010年在《高等学校贷款风险的控制与化解研究》文中指出现代大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早期的西方大学在摆脱了教会的婢女和附庸的地位之后逐渐成为学者自治的学术机构,他们在高墙后面静悄悄地从事知识传授与学术探索活动。自20世纪以来,伴随着经济增长、科技革命、知识爆炸、政治民主等进程的加快,大学的面貌和功能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大学在发展演变过程中逐渐走出了“象牙塔”,并日益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毋庸置疑地成为社会的知识工厂和思想库、成为科技转化的“孵化器”以及社会进步的“助推器”,由社会的边缘组织跃升为社会的“轴心机构”。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已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共识。二战以后,高等教育大众化呈锐不可当的汹涌澎湃之势,最先出现在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紧随其后。1999年注定要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该年6月24日教育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1999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从此,我国高等教育改变了长期以来适度发展的稳健态势,转入了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吹响了向高等教育大众化进军的号角。从1998年到2008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已由108.36万人上升至607.66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由9.8%锐增至23.3%。高校扩招大幅度提高了我国接受高等教育人口所占的比例,为我国走向高等教育大国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与扩招结伴而行的却是高等学校由此背上了高达4500亿—5000亿元沉重的贷款债务,很多高校资不抵债、破产隐患凸显已是不争的事实。怎样控制与化解我国高等学校的贷款风险是理论界目前所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论文的研究内容如下。本论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第二部分是主体,包括一至五章;第叁部分为结语。绪论部分阐明了研究背景、研究主题和研究意义,并且综述了国内外对“高校贷款风险”的相关研究,为本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一章为“高校贷款风险产生的缘由”。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我国高校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四:其一,宏观济经济政策:潜在原因;其二,高校扩招:直接原因;第叁,国家财政投入与高校扩张比例失调;第四,政府、银行、高校叁方联动。第二章为“高校贷款的现状分析”。通过研究,本文认为我国高校贷款的现状有叁:其一为我国高校贷款的规模巨大、风险堪忧。其二为我国高校贷款资金在使用上存在误区。第叁为高校贷款资金的管理。在目前我国高校贷款资金的管理中,主要表现出松懈的政府管理、随意的高校管理和涣散的银行管理等叁个特点。第叁章为“高等学校筹资的国际比较”。尽管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在政治体制、历史文化传承、经济发展模式和社会习俗等方面皆与我国存在不容忽视的巨大差异,但是,比照其高等教育发展的模式并充分吸纳其教育筹资中的成功经验,对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毫无疑问大有裨益。本文通过对美国、韩国、日本叁个国家高等学校筹资的比较分析,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筹资提供可资借鉴的良策:(一)增加政府财政资助比率,确立高等教育多元化筹资模式;(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教捐赠制度;(叁)加强教育法治建设,使高校筹资获得制度保障。第四章为“高等学校贷款风险的控制”。高等学校数千亿元的银行贷款并非是高校一厢情愿所造成的,它是在我国多年来教育资金严重不足的历史事实上加之连续扩招这一严峻现实的催促,从而使高等学校、商业银行和政府叁方联动而使然。尽管高等学校现在已经背负着沉甸甸的银行贷款包袱,但是,有不少高等学校凭借前期银行贷款所投入的工程尚未竣工,因资金短缺而流于半瘫痪状态,现仍寄希望于继续向银行贷款使前期工程能够顺利完成。为了保证高等学校的健康、正常发展和金融的安全运行,必须要有效控制高等学校贷款风险的蔓延与进一步升级。本论文认为,对高校贷款风险的控制需要政府、高校、银行通力合作。就政府而言,必须要强化法人经济责任制、加强对高校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建立高校贷款风险预警提示制度和建立大额贷款备案制度。对于高校而言,在端正银行贷款指导思想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同时还必须要运用“高校贷款风险测评模式”自查风险,切实控制风险的攀升。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强化对高校授信的评估,在完善内控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对贷后的跟踪管理。第五章为“高等学校贷款风险的化解”。高等学校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与有限的教育资源之间的矛盾日渐突显,且不断升级、激化,从而导致了高校贷款风险的出现。本论文认为,为了有效化解高校的贷款风险,高等学校应是主体,政府与商业银行予以辅助。就高校来说,首先必须要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建立创业型大学,藉此化解巨额贷款。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大学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急剧而深刻的变化。欧美一些“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大学率先走出“象牙塔”,他们利用自己的知识创新成果,引资创办高技术公司,加速原创性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催生、兴办新的产业,承担经济发展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重任,于是一个促进创业活动的大学新范式——创业型大学正日渐崛起。创业型大学这种新型的办学范式,尽管其发展时间很短暂,但却在欧美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有鉴于此,我国高等学校应该转型组织,努力建立创业型大学,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化解贷款风险。其次,要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约型高校。第叁,建立高教募捐机制,提升捐赠吸纳比率。第四,通过项目融资(BOT)化解部分贷款。第五,利用“土地置换”偿还部分贷款。就政府而言,基于高校贷款风险形成过程中政府监督不力、财政预算比例太小等缘由,政府对高校贷款的化解具有不容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其一,应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投入,尽快实现早在1993年就提出的“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第二,积极支持多元化办学,拓宽高校资金来源渠道;第叁,加快体制创新,多方面筹集教育财政经费;第四,成立政策性银行“置换”部分商业银行贷款。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要提取呆坏帐准备金冲销部分贷款,另一方面要以银团债务重组的方式化解贷款风险。第叁部分为结语,对我国高等学校贷款风险的控制与化解策略进行总结,藉此能使我国的高等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的谐调发展作出卓越的贡献。
郝璐[6]2017年在《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外贸易制度是一国或地区对外贸易管理和经营所采取的管理机构、管理权限分配、管理方式以及经营组织形式、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它是一国国民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对外贸易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对外贸易结构日益优化,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快速提升,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些成绩的取得与不断完善的对外贸易制度是分不开的。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有针对性的、不断变化的对外贸易制度。2016年,在面对全球经济缺乏复苏动力,国内经济的下行压力较大,对外贸易发展进入新常态等严峻的形式,中国对外贸易仍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进出口总额为36849.3亿美元,其中出口贸易额为20974.4亿美元,进口贸易额为15874.8亿美元。尽管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但仍然好于全球主要经济体和新兴市场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取得显着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楚的看到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进程缓慢、对外贸易产权制度不健全、内外贸管理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对外贸易技术创新制度缺乏、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不完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制度不明晰以及利用外资制度不合理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国对外贸易健康持续的发展。从制度层面上来看,有效的制度在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合理的对外贸易制度一方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还能够缩小收益差距,极大的激发企业或个人从事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加快对外贸易的发展。因而,在分析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创新,对促进中国对外贸易在新形势下平稳增长,提升中国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紧紧围绕对外贸易制度这一主题,在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以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工具,对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变迁的历程、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发展现状、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实施效果等进行分析,对中国对外贸易制度进行深入探索,并借鉴美国、日本以及德国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制度的经验,对中国对外贸易制度进行创新。全文共分为6章。第1章,导论。主要阐述了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研究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框架结构,指明了本文的可能创新与不足之处。第2章,对外贸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对制度变迁理论、产权理论以及交易费用理论进行梳理与总结,并指出其与对外贸易之间的关系。第3章,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分析。首先,分析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变迁的历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变迁与对外贸易发展之间的联系。其次,从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构成与特点等方面分析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发展现状。再次,分析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存在的问题,即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进程缓慢、对外贸易产权制度不健全、内外贸管理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对外贸易技术创新制度缺乏、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不完善、对外贸易行政管理制度不明晰以及利用外资制度不合理等。最后,分析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过度追求利益、过于依靠劳动力优势、国际环境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第4章,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实施的效果评估与实证检验。通过实证检验分析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实施的效果,为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制度提供依据。第5章,国外对外贸易制度及其启示。首先,对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其次,分析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制度对中国的启示。第6章,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目标及对策建议。首先,确定完善中国对外贸易制度的目标,包括提高中国对外贸易的公平性、提高对外贸易的自由化程度、优化对外贸易结构、降低对外贸易依存度、促进网络对外贸易发展以及形成制度比较优势。其次,提出中国对外贸易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包括培育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加快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建设、健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制度、降低对外贸易交易费用、推动自由贸易区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构建利用外资的新制度等。
李杉[7]2004年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WP=1>博士学位论文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李杉指导教师: 焦津洪教授专业名称:
高国钧[8]2016年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叁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叁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叁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叁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叁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王学人[9]2007年在《政策性金融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旨在探讨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实践,以期加深人们对政策性金融运行与改革规律性的认识,并为促进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对策建议。为此,本文在详细回顾考察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同时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工具,重点围绕政策性金融制度形成的原因、运行的机理、演变的逻辑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与改革等问题,展开了全面而深入的分析。首先,本文提出,满足政策性金融需求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多样化的,建立以专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核心的政策性金融体系并不是政府的唯一选择,相反,政府的制度供给形式可以包括组建国有金融机构、与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运用公共财政手段以及组建专业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等多个选项。而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出现为标志的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最终形成,正是因为它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相较其它制度供给形式而言,它所带来的预期净收益更大。在分析了政策性金融制度形成的一般原因的基础之上,本文还进一步探讨了影响政策性金融作用边界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比如:一国国有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数量多少以及素质高低,一国政府对该国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调控力的大小强弱,一国财政实力强弱及其功能定位,以及该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自身素质高低等。并指出,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一国政策性金融的运行边界也将相应呈现或(?)张或收缩的动态调整,从而更加清楚地阐明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和公共财政等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在政策性金融体系的运行方面,本文探讨了政策性金融体系中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服务使用者等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指出由于各行为主体在目的、动机和利益取向上并非完全一致,因而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实际运行也就因受到不同主体的自利行为的干扰而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政策设计者所安排的理想轨道,并呈现出一种相对混乱和无序的状态。反观国外的一些政策性金融之所以能取得成功,则是因为它们引入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使之在社会公众与政府机构、政府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内部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与社会外部环境之间等建立起了一种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有效地抑制了政策性金融体系内各行为主体的机会主义式自利行为,使政策性金融运行实现良性循环。为此,笔者得出了“不同参与者的目标和行为模式所存在的内在冲突是导致政策性金融运行出现失序的根源所在,因而要使政策性金融体系实现良性循环,就必须引入一套较为系统的制度安排和治理机制,以对各主要行为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的结论。面对国外政策性金融近年来发生的各种变化,本文归纳总结了其演变的模式和路径特点,并借鉴现有的金融创新理论,分析了其变迁原因及主要的影响因素,指出许多国家政策性金融体系之所以出现新的重大变化和转折(如实施私有化、合并或取消原有机构等),正是由于原有的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或者是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而使制度需求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原有的制度均衡被打破,不得不开始新一轮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与此同时,也正是由于追求效率的共同动机驱使,以及各国环境因素的千差万别,才使得各国政策性金融的演变呈现出多样性与规律性有机统一的新局面。此外,本文还指出了影响各国政策性金融制度变迁的一些主要因素,具体包括:生产力的发展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影响、政策性金融原有运作模式的内在矛盾及其与日俱增的负面影响以及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模式及其变迁态势等。最后,本文分析了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挑战,同时依据前述分析所取得的一些理论成果,探讨并回答了我国政策性金融发展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一重大问题,指出我国当前应当坚定不移地发展和改革现有政策性银行,而不是取消它或将其业务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分流给商业性金融机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满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金融需求。此外,本文还就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政策性金融的管理、运行制度等一系列具体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杨成章[10]2010年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纵观历史,人类文明就是一个从农业文明迈向工业文明的过程。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国民经济逐渐形成了众多产业,而农业始终处于基础地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支柱产业。从全球发展来看,判断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程度的高低。如果没有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就谈不上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现代化。这既是一个实践性的命题,也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的结论。从世界各国发展史来看,如果一个国家能够正确处理好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发展关系,那么其经济社会就会得到较快发展,迅速跨入现代化国家行列。相反,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处理好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就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状态,现代化发展进程也受到严重阻碍。“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是我国最大的社会群体和消费市场。农民、农村、农业问题不仅影响着我国整个经济的发展,而且事关全社会的安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实现。农民收入如果长期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影响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给;不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而且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增长;不仅关系农村社会进步,而且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因此“叁农”问题的重要性对于我国来说是不言而喻的,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政府部门对此问题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落实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1“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村是薄弱环节”。没有对农村、农业、农民的投入,增加农民收入就是一句空话。西部贫困山区由于地处丘陵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地理环境、气候条件恶劣,资源禀赋较差,发展很不平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农业总体竞争力不强;加之,自解放后我国提倡先城市后农村,先工业、后农业的经济总体方针影响,我国农村在较长时间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和廉价土地,工农产品价格形成了剪刀差,这样也客观地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人为地造成了东部、中部与西部、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之间较大的差别。同时,农民增收困难、城乡差距不断扩大,涉农群体事件增多,农民在医疗、养老、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处于劣势,社会矛盾突显。这些特殊情况,迫使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纳入议事日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因此,本文立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新意,借鉴国外新农村建设模式及其发展要素的述评,在审视国内新农村建设之文献上百个模式的基础上,着力于区域发展类型及其模式发展要素(发展的着力点)的新视角,对东部地区的温州、苏南,南部地区的珠江和西部地区的成渝近郊模式(西部发达地区模式)、地震灾后重建模式(西部特殊新村模式)作了新的研究和透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适应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模式之发展要素作了新的提练和补充。据此,打造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新模式及其发展要素,在吸收其它合理内核的基础上,不能照抄、照搬,必须以新的视角,以新的理念,以新的思路,来审视,协调、推进,解决“叁农”问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提出要发展西部贫困山区农村经济,不可能完全依赖于市场机制,完全靠农民自身的发展解决农村的问题。必需以新农村要素建设,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奠定农村发展基础,改善农村经济发展质态,激发农村发展活力,进而探索出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新模式。要做到这一点也就必需借助国家财政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农村生产要素建设加大对公共产品的提供,加快通道经济建设,以小城镇建设加快农村人才回流,恢复农村的自身造血功能;以农业产业化、区域化、规模化、生态化发展的方向,解决在新农村建设中的矛盾问题,从而找到西部贫困山区农村脱贫致富的钥匙,实现国家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的战略意图。按照文章的研究思路,本文全部内容共分9章来论述我国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问题。从文章结构上大体可分为叁部分,其中第一部分是论文的第1-3章,这一部分是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进行要素建设的理论基础;第二部份即第4章,是对西部贫困山区发展现状和制约因素分析;第叁部份为第5-9章,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具体从新农村要素建设研究入手,分析西部贫困山区应该如何进行新农村建设。具体看:第1章是导论。主要论述此文研究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研究的思路、论文的框架结构,以及本文的主要创新和不足之处等。第2章是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内涵、模式及其发展要素相关文献的述评。通过对新农村建设内涵、模式及其发展要素的述评,解决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与全国和过去新农村建设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在什么地方,从什么角度、用什么方法、以采取什么模式、采取什么具体措施进行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本文首先系统梳理了现有关于新农村建设内涵的文献,分析了现有新农村建设新在何处,与过去什么不同,并针对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实际,吸取前人的理论,给出了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其次,通过对国内、国外新农村建设的模式的比对,分析他们在新农村建设的不同方式和措施,找出其共性,归纳出其相同点为我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之所用,并提出在西部贫困山区应该以什么模式进行建设。最后,通过对国际国内农村建设模式的评述,提出以五要素建设的模式,作为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并找出其脱贫之路。第3章是关于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理论支持。包括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理论、市场失灵、非营利组织、农村公共产品理论。通过对理论的归纳和论述对农村公共产品进行了分类,证明了造成西部贫困山区农村日趋扩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城乡公共服务差距以及城乡之间的结构性失衡的根源就在于我国长期执行的“重工轻农”、“先城后乡”的“二元”经济结构。第4章是关于西部贫困山区农村发展的制约因素分析。本章通过对西部贫困山区与全国、东部、中部、东北部等近十年来的经济数据比较发现,西部与东部、中部、东北部的差距不但没缩小反而越来越扩大。认为,要解决西部贫困山区农村现状,增加农民收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叁农”问题的根本,只有从政治、经济体制上,制定和实施经济政策以及行政手段来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破除偏向于城市居民而把农村人口排斥在外的二元经济制度,才能抓住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根源,也才能找到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治本之策的结论。第5章是关于探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保障:财政金融资金支持的问题。农业要发展,资金是保障。本章通过对财政金融支农的概念及国内外关于财政金融支农的相关理论研究现状的论述,根据国外财政金融支农的实践经验,找出我国西部贫困山区目前财政金融支持的局限性和各自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详细分析,总结出我国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财政金融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6章是关于探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问题。农村经济要发展,产业是方向。本章通过对国际国内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分析,认为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由于地理环境和资源禀赋的原因,要在农村发展合组组织化、区域农业化,大力发展龙头企业,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行有差别的区域政策,形成合力,加大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大力发展基础设施等措施,提高农民收入,才能使贫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第7章是关于探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核心:通道经济的建设的问题。经济要发展,交通物流是基础。本章通过对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通道建设问题的论述发现,西部贫困山区大都地处大山深壑,有地势偏僻,环境恶劣,经济落后,交通不畅,物流不发达,信息闭塞、资金短缺、资源空置、销路无门等显着特点。交通严重制约了其经济发展,因此要想富先修路,这是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并提出了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不仅仅是交通通道建设、还包括信息通道和物流通道建设。第8章是探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之根本:农村人才培养的问题。农村经济要发展,人才是根本。本章通过对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的人才现状和制约因素分析发现,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中农村人才空心化问题较为严重,急需数量充足、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新农村人才队伍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因此建议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中要创新人才回流的工作体制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回乡创业。第9章是探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载体:小城镇建设的问题。农村要发展,城镇是载体。本章通过对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城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认为,目前大城市的盲目扩张,由于资金、人才等因素制约,大中城市在城市管理体制、方式及公共产品提供方面还存大许多缺陷。而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中发展小城镇的门槛较低,是城市与农村重要的结合点,是连接城市和农村的纽带,最终将缩小城乡差别,打破旧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提出在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市县城市,积极发展农村乡镇的观点。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包括:第一、本文立足于新农村建设4个新意,在学术界、实务界已有的,按其产业发展特性和政府作用分类的基础上,按照其所在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的实际情况对原有模式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对以前农村发展模式用新的观点、以区域发展的角度来剖析提炼了每种模式的发展要素,并以此推出了一些新的发展模式,如:西部灾后重建新村模式。同时、通过对以前国内五个模式的要素进行了内在分析和比较研究,我们就很容易从其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相同,地域相近的模式中,分析其内在规律,方便归纳和总结,找出其中的共性和特性,从而为本文提炼出以要素建设来进行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新发展模式。第二、对适应不同区域经济发展各种新农村建设模式及其发展要素进行了新的界定。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传统模式进行了梳理,并对其发展要素作了拓展,如:在温州模式、苏南模式、珠江模式、成渝近郊模式的要素建设、对西部的启示等,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了归纳和总结;通过乡镇重建、产业重建、农房重建、人才培育、财政金融支持等5大要素分析,总结归纳了西部灾后重建新村建设模式,从而归纳和完善了整个四川灾后重建新村模式的总体构架。第叁、要赋予“土地银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融资功能。资金问题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问题,前人在“土地银行”研究方面,没有考虑到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物权法的限制,多以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为目的,而所谓研究的“土地银行”也仅只是一个中转机构,基本没有银行贷款功能,更没有解决“土地银行”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来源。而本文所谈的“土地银行”是着力于西部贫困山区实际,在集体所有制下,以财政进行担保,对土地进行叁权分离,(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银行”,并利用长江上游的自然资源建立生态补偿基金,进行公开上市发行,以作为农村“土地银行”运行的资本金。同时,以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加快土地有目的流转,解决土地大量撂荒和龙头企业、农户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本文研究的“土地银行”是真正的把“土地资源”转化为了“土地资本”,且“土地银行”资金带有政府救助、扶贫的责任,具有真正的普惠性质,能够解决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问题。第四、本文对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的模式及其发展要素进行了系统研究。提出和研究了在一般发展模式的支撑要素,应以财政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通道经济发展、小城镇建设、人才培养五要素支撑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这一般模式发展的新模式。具体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上,二者是相互关联的统一体,在功能上存在互补进而形成互补关系,是一个系统性整体,二者必须协同支持新农村建设。建设属于社会性质的农村基础设施、教育、农业保险、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农村公共产品,应该以财政手段支持。以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商品流通等属于市场化性质的私人产品建设,应以金融手段支持为主,财政可以适度贴息引进民间资金进入建设。二是在新农村建设方面,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应就地进行小城镇建设,用比较收益的办法,提高待遇,吸引到农村工作的人才,加快人才回流;在一村一品或一乡一品的基础上,建议跨行政区域建设,发展区域农业,保证对龙头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并以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民进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叁是在发展的通道上,本文认为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进行通道经济建设不仅仅是交通通道建设,更重要的是物流通道和信息通道建设。只有加强交通通道、信息通道和物流通道的建设,彻底改变其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物流不通、人流不旺的局面。才能改变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落后的基础环境;才能筑巢引凤,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的回流;才能提高新农村建设的效果;才能实现党和国家的战略意图。尽管本文的研究取得了诸多收获,但由于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是一个牵涉面广、实践性强的重大问题,透彻研究该问题,需要具备深厚理论功底、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而笔者受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的局限,加之具体的可操作性受政策与环境的限制,论文肯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需进行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第一、论文明确提出新农村建设必须解决西部贫困山区农村资金不足的问题。利用当地资源不改变土地属性,构建农村土地银行,加快农地流转,实现土地资源向资本转变,并制定了方案和操作流程,如何施设及效果怎样尚需进一步研究。第二、论文提出了通道经济概念、农村工业化概念,农业区域化概念,就是着眼于西部贫困山区实际情况,找出它们之间对西部经济发展的共同点,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地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交叉研究。本文只是提出了概念,问题的深入研究将是本人今后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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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政策性金融论[D]. 王学人. 四川大学. 2007
[10]. 西部贫困山区新农村建设研究[D]. 杨成章. 西南财经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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