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假实施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_年休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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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身份条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身份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则没有法律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义务。

工龄条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所称“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并不特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无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还是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工龄条件均被认可。

那么,职工在任何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均不足12个月以上但累计达到12个月以上的是否符合工龄条件呢?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解释,“连续工作”和“累计工作”均按工作年限计算。由此可以认为,只要累计相加工作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即可认为符合工龄条件,累计相加既包括企业与企业的工龄之和,也包括不同性质单位之间的工龄之和。

劳动者证明自己工龄的证据包括原始档案记载、服兵役证明、知青工龄认定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劳动合同文本、职工花名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仲裁裁决书等。

出勤条件。我国对出勤条件采取了完全列举的形式,具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情形的被排除了带薪年休假权利。除此之外,个人行为的学习参观考察、劳动合同中止履行、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后又没有纠正的,所占时间应当计入带薪年休假时间内。另外,职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死亡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因单位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单位应将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待遇考虑在内。

实行计件工资制应休未休工资的计算

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支付三倍工资,实质上是劳动者放弃休假权加班劳动的对价。计件工资制计算三倍工资的基数是标准定额,无论实际工作中完成情况如何,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三倍工资以日标准劳动定额所对应的工资为基数计算即可。

应休未休如何计算工资?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企业民主管理规定》(总工发[2012]12号)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主程序制定标准劳动定额,违者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处理。二是标准劳动定额应保证80%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可就实体和程序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三是根据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三倍工资。

带薪年休假不等同于法定假日

第一,11天的法定休假是全体公民均可享受的假日,劳动者并不受工龄长短的限制,而带薪年休假只有工龄满12个月的劳动者才可以享受。

第二,法定休假不受出勤率的限制,即使本年度没有工作也应当享受,或者说,哪怕劳动者本年度根本没出勤也可得到11天的工资。但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情形的,则失去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三,法定休假不具有时间选择性和替补性,法定节日应休未休的不能择日补休。带薪年休假的日期一般以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可以跨年度补休。但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当年度应休未休的,则不可以跨年度补休。

第四,非全日制劳动者享有法定节日的权利,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倍数工资。而非全日制劳动者是否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则没有法律规定,从工作性质看,非全日制劳动者针对一个用人单位而言具有充分的休息权,在多个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劳动安排带薪年休假则不具有可操作性,工龄记载的不明确也难以确定其休假的长短。

第五,因单位原因造成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应当得到三倍的工资,而法定节日加班则应当得到四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中明确,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再次明确,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

为了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立法本意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在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带薪年休假在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单位统筹安排的规定,实际上将主动权交给用人单位。也就是说,享受带薪年休假要遵守“单位安排、个人同意”的原则,仍然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放在了首要位置。不过,从以人为本的角度,为了解决好工作和休息这一矛盾,用人单位可考虑按照个人申请时间合理安排,既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又满足了个人愿望,使带薪年休假发挥最佳效果。

第二,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决定权仍掌握在用人单位一边。

第三,一个日历年度内安排职工年休假是法律规定的一般原则,跨一个年度而不能跨两个以上年度是单位应当遵守的强制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跨年度安排的权利只赋予了用人单位,个人原因要求跨一个年度的,如果单位不同意,则职工权利失效。

第四,职工本人主动放弃年休假应采取书面形式,否则,若单位无书面证据支持仍将承担三倍工资风险。

第五,带薪年休假是按照日历年度安排的,当该年度结束时方可确定是否享受了带薪年休假,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二倍工资应当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当然,因用人单位原因确认职工无法享受本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时,并不排除在任何时间先行给付。

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仲裁时效起算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应支付的三倍工资包括两部分,其中的一倍属于正常休年休假即应得到的工资,但另外二倍工资是属于惩罚性补偿还是属于工资,这决定了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或者说决定了适用劳动仲裁1年时效还是特殊时效。

笔者认为,另外的二倍工资属于提供额外劳动得到的劳动对价,属于工资范畴。理由:一是法律规定的任何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不经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不得侵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的剥夺是基于创造更高的利益,付出比正常劳动更高的成本。

二是任何人都存在适应自然规律的生理节率,劳动者有恢复智力体力的客观要求,违反客观要求付出对等的代价也是应当的。

三是法定假日和带薪年休假都属于带薪休假的范畴,如果是惩罚性性质,则不适用劳动仲裁特殊时效,带薪年休假维权则必须在1年内行使,这将意味着维护了权利、失去了工作。

四是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中二倍工资的其中一倍之所以是惩罚性性质,是因为与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没有形成对价,亦可以说并不必然形成对劳动者的侵害,而因为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者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实质侵害了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益。

五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针对的是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排斥了惩罚性内容,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恰是对法律的细化。再比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除了支付二倍工资并不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罚则。可见,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另外一倍属于惩罚性质,而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三倍工资中的其中二倍属于工资性质,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惩罚性法律后果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三倍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可理解为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不给予年休假三倍工资可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依此解除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此限制。因为,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三倍工资中的其中二倍是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不受1年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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