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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协调工作是很重要的,特别要处理好几个主要关系。
一、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其实质就是要解决和理顺好各种矛盾的关系,根本目的是使行政机关发挥最佳效能。在处理众多的矛盾过程中,全局与局部的矛盾是经常遇到的。如何处理?总的要求是:要进行认真的分析,将矛盾的各方引到全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各自与全局的关系,摆正局部与全局的位置,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获得社会的最佳效益。
古人云:“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当前,正在深入展开的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科技体制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必然伴随着政策的重大调整。从一定意义上说,既是体制的转轨,也是利益的调整,这就势必要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产生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等方面的矛盾。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观察、研究与全局利益直接冲突的各种矛盾的起因、过程与结果,引导各方以全局的眼光审视局部,从宏观的高度把握微观,切实摆正位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制定合理的政策,从而达到全局统帅局部,局部服从全局;全局照顾到局部,局部服从于全局的目的。
在政策制定的协调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职能部门之间权力和利益的矛盾。因为涉及到切身利益,往往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片面强调其特殊性。协调时就要审时度势,把握住全局与局部的分寸,从各方的分歧意见中,寻找出合理的共同点,形成共识。胸中有全局,才能走好“一盘棋”。协调工作抓住了主要矛盾,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处理好原理性和灵活性的关系
只有坚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才能使协调工作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和正确的方向,也是我们在处理问题时必须要把握好的尺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的行政管理法规,把党和国家有关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条文化、具体化、法制化。这些法规,明确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任务、权限,以及上下左右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行政的程序法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规定了基本的原则、适宜的步骤和程序。按此办理,行政活动就有条不紊地进行。因此,在协调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切忌主观臆断、自定标准,或作无原则的调和、让步,偏离原则。
现在,仍有一种“时髦”的说法,叫“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不良倾向。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执行者从地方、部门利益出发钻政策的“空子”,而有关部门执法又不严,对违法乱纪者没有依法予以应有的惩处。二是上级领导部门制定的政策、法律、法令、法规,限于主客观的原因,确实还存在着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有“空子”可钻。因此,在协调过程中要执行好政策、法规,必须注意“两严、一灵活”。“两严”,即制定政策、法规一定要严密,执行政策、法规要严肃。“一灵活”,就是在严格执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搞点“变通”,这个“变通”的结合点,要把握好一个正确的“度”,即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若超过了这个“度”,就变成无原则了,这是不对的,也是于工作不利的。如何灵活?一是执行政策、法规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二是要尽最大可能用足、用好政策,既不能偏离政策轨道,又不能思想僵化,生搬硬套,搞得很死。三是在与部门、单位协调时,在不违背大的政策前提下,也可作些必要的调整,求大同,存小异,以坚定的原则,灵活的形式,求得政策、法规的坚决贯彻。
三、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
实验证明,协调权威性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协调效果的理想与否,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件事情,协调了几次,问题还是解决不了,情况也没有什么进展,不仅使协调缺乏严肃性,浪费精力,更重要的是影响工作。列宁曾经指出:“每个机关的劳动生产率的真正尺度,首先是在多大程度上切实立即完成所有经其办理的事情”。因此,必须使政策制定中的协调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果。
我认为,要解决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关键要使之统一。最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要有相应的职权。在进行协调过程中,有许多事情固然要商量办事,但没有一定的“指令”也是不行的。因此,必须赋予一定的权力和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得令而行。使权、责统一起来,这样的协调,才会更好地解决问题。二是要出于公心,秉公办事。权力是人民给的。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办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称职的人民“公仆”。有了权力,不认真办事也不行。若己身不正,判事不公,滥用权力,不仅不能提高权威,反而会损害威信,丧失权威。三是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认真负责。所谓协调者,理顺关系处理矛盾也。若是责任性不强,“园肩”不担担子,什么责任也不负,什么事情也不认真办,遇到矛盾绕道走,人民是反感的。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听取不同意见,乐于处理矛盾,推进各项工作,为人民造福,取信于民。
如何提高协调的权威呢?首先,必须处事公正,要求明确,切实可行。协调方案如果不公道,脱离实际,被协调的各方就会不听不信,不好操作,当然,更谈不上落到实处。因此,拿出的意见,一定要考虑是否公正、合理、合法,并作出合理而恰当的预测,融操作性于协调方案之中。比如:制定的协调意见,要注意提法的正确,实施的要求应明确,有质与量的规定,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归谁管”、“怎么管”,都要讲得十分清楚。文字的表达,必须准确、精炼、严密,逻辑性强,没有“空子”可钻,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让人捉摸不定,难于执行。
其次,要狠抓落实,一抓到底,见到实效。通过协调将原先分歧的意见趋于一致,统一了认识,应该说问题是解决了,但只是解决了一半,更重要的一半还是要落实,见到成效。否则,就会失去协调的意义。所以,决定一旦形成,就要严格执行,贯彻到底。既不能朝令夕改,也不允许拖着不办或随意变更。要加强对执行进程的追踪,采取有力的督促措施,抓住不放,直至见到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协调的权威,进而促进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政策执行的高效率。
四、处理好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关系
要搞好协调,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固然十分重要。但是,科学的方法是由正确的世界观所决定的。可以说,没有一个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就不可能有一个科学的协调方法。如果不确立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协调就不可能尊重科学,深入实际,苦下功夫,由表及里,弃伪存真,去粗存精,从中抽出正确的观点。当然,也就无法贯彻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如果缺乏唯物史观的理论修养,在协调过程中,就有可能会自以为是,骄傲自大,不商量办事,甚至盛气凌人,以“领导”自居,命令、指挥他人,这样做势必会引起协调对象的心理不平衡,甚至反感,结果非但不能协调好,反而会引起新的矛盾。人生观对协调方法同样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如果个人主义、本位主义严重,往往从“我”字出发,力图达到“我”的目的,协调中势必不去考虑对方的各种情况和可能,不体谅被协调各方的各种“难处”,结果也不可能协调好。因此,要讲究科学的协调方法,协调者必须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掌握好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树立一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进行主动积极的协调。那么,如何注意协调方法的科学性呢?一是要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比如:关系全局的事,要全力以赴,抓住不放;迫在眉睫的事,要当机立断,先行解决;始料未及、突发性的事件,要认真考虑,沉着应付,妥善处理;涉及到几个单位的事情,就得全面权衡,抓住主要环节,合理处置;有些事看来并不小,其实未必需要花很大力气的。总之,无论何种情况都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因人因事因时而异,按照轻重缓急行之。二是要刚柔相济,各及其所。在协调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比较多,有思想认识问题,也有实际困难,是认识问题,要做思想工作;是困难问题,要寻找克服办法,不能一刀切。有些部门可能会强调自身的利益而不服从协调,或者消极对待。对此,切不可急躁从事,更不能针锋相对,而必须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所谓“刚”,即坚持原则,对一些无原则的扯皮,不顾大局的无理取闹,该批评的要批评。尤其对某些情况已很清楚的事情,应该果断地提出处理意见,切不可当断不断,优柔寡断,使问题久拖不决,影响大局。所谓“柔”,即在遇到棘手的问题时,要沉着冷静,仔细观察,找出问题的症结,然后做细致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一次不行,再来一次,直到统一认识为止。三是要因事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其实,在社会实践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可以说,很多很复杂,但经过分析,确实有简有繁,有大有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或会议、或行文、或个别交谈、或座谈等等。采用哪一种形式为佳,可灵活运用,视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来讲,需要协调的问题,事先做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范围宜小不宜大,人数宜少不宜多,方式宜简不宜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