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自发电补偿方式的探讨论文_凌玉华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自发电补偿方式的探讨论文_凌玉华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30011

摘要:文章结合当前国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临时用电情况,结合自发电特点和类似行业及地区补偿办法,对自发电的补偿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补偿方式,做到合理确定、有效控制投资,降低审计风险。

关键词:轨道交通;临时用电;自发电补偿;补偿建议

(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突飞猛进。遍地开花的建设模式催生了对施工用电快速增长的要求。以笔者所在城市的首条轨道交通线路为例,合肥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二期(合肥站~徽州大道站)北起合肥站,南至徽州大道站,线路全长24.58km,全地下线,设23座车站,其中换乘站6座,平均站间距1106m,;设车辆段及停车场各1座,主变电所2座,运营控制中心1座。工程总投资约164.95亿元,2012年上半年开工建设,2016年底通车试运营。根据前期业主与电力产权部门对接,1号线大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用电需求为41700kVA,其中,设车站基建变42台(一个车站设置2-3台),每台容量为400KV,设盾构用电的10KV授电点8处,每处容量2500-4500KVA不等,共计用电容量41700KVA。作为该市的首条轨道交通线路,为保障工程建设,对大型临时施工用电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形式,直接委托电力产权单位及其关联企业实施,总承包合同价款6400万元,内容涵盖临时用电工程供电方案的报审,供电线路的路由选择,工程设计,图纸审查,供电线路的测量、勘察、规划报批、市政破复、园林迁建,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及各类测试,竣工后供电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管理,工程完工后临时用电设施的拆除等。1号线工程于2012年6月开工,但受制于中心城区施工条件差,老旧电力管线识别难度大、设计力量不足等诸多原因,至工程全面开工,仍有半数以上车站及区间大型施工临时用电的变压器未安装到位。

(二)自发电情形的产生背景

按照《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施工前期的三通一平工作由招标人完成。据此,在城市轨道交通土建施工招标文件中对临电作如下约定:根据施工需要,发包人将在施工场地附近提供满足施工用电要求的临时用电变压器,从城市电网接到施工场地临时电变压器的费用由招标人支付。但从轨道交通总体建设工期考虑,发包人同时在招标文件内要求承包人需要做好自发电准备,并在发包人提供变压器之前必须自发电按期开工,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轨道交通工程大多在城市中心地带建设,前期征地拆迁、管线搬迁等多方原因,招标人通常无法按合同要求时间提供大型施工临时用电,施工方基于工期目标考核和降低窝工费用的考虑,也会主动采用自发电施工来满足工程进度需要,自发电的补偿问题由此产生。

(三)自发电补偿方式的探讨

针对产生的自发电补偿问题,我们深入研究了类似工程(铁路、公路)和同类工程其他城市(北京地区)做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补偿费用确定办法。

1、轨道交通工程做法

(1)其他城市做法

以北京为例,北京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公司颁布了《施工自发电审批及费用支付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先批准,后实施”的原则,按季度对自发电的发电机台班进行签认,按照工程洽商形式办理费用补偿。笔者分析此种做法的不足之处是:

(1)签认的发电机台班数量中无法有效区分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电。

(2)自发电期间,每台发电机的启停由现场监理及业代确认,工作量巨大,且数据无法进行二次复核,后期审计风险高。

(2)合肥轨道做法

在综合研究了类似项目做法后,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自发电补偿制定以下审核原则:

(1)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合同约定在投标人风险报价范围内的,则不做补偿。

(2)只对已完成的实体工程进行补偿。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换言之,对现场生活用电及按项包干的措施项目不予补偿。

(3)对实体工程的用电量消耗以定额中机械台班额定的消耗数量为准。不采信现场发电机签认台班数量和投标报价的用电消耗量,降低审计风险。

(4)只对自发电单价与基期定额用电单价的差值部分进行补偿,调整思路同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差。

以1号线土建施工5标段为例,

(1)按合同约定,本工程自2012年10月份开工,2个月内临电施工由中标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超出2个月的部分,业主予以补偿。

按照开工令载明的时间及车站基建变送电时间,审核确认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为自发电补偿计算时间。

(2)自发电补偿期间总用电量的计算。

以围护结构灌注桩为例:

(1)以清单控制价中围护结构灌注桩分部分项清单控制价为依据,查找灌注桩施工采用机械包括电动空气压缩机、泥浆泵、电动卷扬机、灰浆搅拌机、交流电焊机、鼓风机、履带电动起重机、潜水泵等,根据机械台班定额汇总以上机械用电量总量;

(2)灌注桩单位用电量=以上机械汇总用电量/灌注桩清单数量;

(3)灌注桩总用电量=已验工计价的灌注桩工程数量*灌注桩单位用电量。

以此类推,计算各清单子目已完工程用电量,并汇总。

(3)自发电发电机用电单价的确定

1、遵循“宜简不宜繁”的原则,参照公路工程的相关规定,确定发电单价计算公式为:A=0.24K/N;

其中,K为相应规格型号发电机台班单价;N——发电机组的总功率(kW)。

根据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确定不同规格发电机台班单价K(其中人工及燃料、动力单价根据控制价编制期信息价调整);需要注意是若施工单位所采用发电机规格与台班定额中发电机规格不一致时,可采用内插法计算相应发电机台班单价。例如实际施工采用250kw发电机,机械台班定额中只有200kw和320kw发电机规格,则250kw台班单价=200kw台班单价+(320kw台班单价-200kw台班单价)/(320-200)*(250-200)。

(4)按规定计取相应税金。

按照以上审核思路,最终该标段自发电补偿费用审核金额为192.134万元,且顺利通过政府部门审计。

(四)临电工程造价控制的几点建议

1、建设单位在进行自发电补偿时,应厘清补偿的基本原则,区分生产与生活用电,实体工程与措施项目用电等;补偿电量的确定宜采用定额消耗量测算,较现场发电机台班签证数量更权威有效;补偿价格宜按照材料调差的思路,对自发电单价与定额电价的差异部分进行补偿,避免在清单子目计价中重复计算。

2、鉴于施工用电属于临时工程范畴,在与电力部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将施工临时用电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按项包干使用。充分调动总承包单位的积极性,主动协调电力部门,抢抓临电安装到位。此外,也免除了业主在临电工程拆除后固定资产处置的繁琐手续。笔者所在城市后续线路建设中即采用上述方法,达到了又快又省的双赢效果。

参考文献:

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

2、《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2007)》

论文作者:凌玉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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