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核算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补偿费论文,环境论文,海洋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核算及征收的必要性
马克思指出:“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的源泉。”恩格斯则进一步对劳动把自然资源变成财富和价值的辩证关系作了精辟的分析,指出:“其实劳动和自然界一起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变为财富。”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提供资源,向人类提供生产和生活的条件,只有环境不断地为人类提供资源,才能使经济发展成为可能。这些理论和观点以及人类长期经济活动的实践证明,自然资源和环境具有其存在和使用价值,对人民生活及经济发展起支持作用。但是,资源、环境与经济之间也有矛盾的一面,环境、资源数量的有限性及质量、种类、构成状况又会制约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没有认识到海洋资源、环境价值的存在,对海洋资源无偿、无序、无度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的无偿使用,造成海洋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海洋环境质量日益恶化,严重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海洋资源、环境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需要用经济手段对海洋资源、环境进行管理。因此,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的核算、征收便应运而生。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核算及征收的主要意义在于:可使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者为降低该方面的费用,而自觉的限制本身的开发利用行为,并为海洋资源、环境的维护治理筹集经费;对于保护海洋资源与环境,提高海洋资源、环境的利用效率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海洋资源、环境经济价值核算的发展过程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开始提出了将资源、环境使用价值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改变传统的经济核算结果。1985年至1988年,联合国统计署与世界银行环境局和美国环保局合作,开展了环境核算的研究工作。到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规定所有会员国的核算体系应包括附属自然资源核算制度。我国于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
海洋资源、环境的核算是在资源、环境核算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上先后有20多个国家对海洋资源、环境的核算进行了理论、方法、实践方案的研究探索,经过各国专家的讨论,到1993年将海洋资源、环境的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我国也于1995年将海洋资源、环境的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三、资源、环境核算的方法
对资源、环境价值的核算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成熟的理论和方法,其中研究讨论较多的方法主要有市场估价法、成本费用法、净价法、维护成本法,另外还提到替代品估价法和或有估价法等。
(一)市场估价法
市场估价法是在资源市场价格基础上,加上其他相关因素价格,即:资源价格=市场价+其他相关因素构成的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核算方法最适合经济核算,但现实中许多资源、环境远未市场化,很难正确估算其价值,大大缩小了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所以使用此种方法进行的核算可信性受到影响,这是市场估价法的最大缺陷。
(二)成本费用法
成本费用法由自然资源价格构成因素推算求得,即:资源价格=获取资源的成本+平均利润+平均税金。该方法的优点是在核算资源价格时,所有的项目基本都能用货币量化,便于核算。但此方法只适合资源价格的核算,不适合对环境进行核算,不能全面反映资源、环境的总体质量和数量。
(三)净价法
净价法用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减去自然资源开发成本,即:资源价格=市场价格-勘探费用-开发运输费-税金。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所有项目都能够货币化,便于核算,有利于人们根据收益对开发方案进行选择。缺点是净价法涉及不到所有资源和环境项目,只适于可用市场价格估算的资源与环境。
(四)维护成本法
维护成本法就是使资源环境恢复到降级或退化前的水平(或维持资源环境在一定质量水平)所需费用来计算资源环境价值的方法。即:基本价格=要素价格+产品税净额以外的生产税净额;生产者价格=基本价格+产品税净额;购买者价格=生产者价格+流通费用。此种方法在理论上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因为维护资源、环境的数量、质量不低于以前时期,也就保证了资源、环境的永续利用,因此一些专家更看重此种方法。但此种方法受一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操作上有很大困难,如如何估计和评价资源、环境的水平,维护原来的状态所花费的成本不易计价等。
在上述的计算方法中,成本费用法计算所得的资源价格实际上是目前资源的市场价格;净价法计算所得的资源净价格实际上是目前资源产品的利润,因此,两种计算方法中的项目和计算公式实际上是等同的。市场估价法和成本费用法计算的价格中,已包含了开采运输费、税金等中间费用,因此既不能作为资源开采补偿费,也不能直接在国民经济核算中进行扣减,否则将造成对资源开采者的重复收费和在国民经济核算中的重复扣减。净价法计算的价格是资源开发者所得利润,也不能全部作为资源补偿费。
四、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核算的新方法
由于资源、环境具有不同的特点,目前没有一种非常合适的方法对其进行核算,所以在设计海洋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补偿费的核算方法时,我们需要考虑海洋资源、环境的不同特点,结合上述研究方法,分类设计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的核算方法。海洋资源按不同的划分方法可分为不同的类型:按是否可交易分为可交易的资源(如水产资源)和不可交易的资源(如海水资源);按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有限资源(矿产资源)和无限资源 (海水资源);在有限资源中,按是否可再生性可划分为海洋不可再生资源(如海底矿藏)和海洋可再生资源(如生物资源)。在进行海洋资源核算时,把其分为可再生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比较合适,因为目前国内外对海洋不可交易资源的计价问题尚无很好的解决方法,而有些无限资源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暂时难以开发利用,也很难估价。所以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的核算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海洋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费核算;海洋可再生资源开采利用补偿费核算;海洋环境使用补偿费核算。
(一)海洋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费的核算方法
因为不可再生资源多为海底矿藏,现在人们已经广泛对其进行了利用,且在长期开发使用过程中,使多数不可再生资源可通过市场对其估价,又因为海洋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费的征收最终需要考虑收益,所以,对海洋不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费的核算,应该以市场估价法和净价法相结合,即以净价值为基础,并考虑对资源有影响的其他相关因素的方法为宜。
其计算公式为:海洋资源补偿费=海洋资源净价值(利润)×(海洋资源权益系数+海洋资源未来价值系数+生态环境影响系数)。
其中,海洋资源权益系数是对海洋资源产权者的权益补偿部分;海洋资源未来价值系数表示海洋资源未来的价值损失部分,该系数大小主要根据资源储量、开采量、未来替代海洋资源的可能性和成本来确定;生态环境影响系数表示开采该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部分,其大小由开采该海洋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程度来确定。三种系数的总和应小于100%,控制在50%以内为宜,以便为开采企业留下一定的利润空间。
(二)海洋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费的核算方法
由于海洋可再生资源与不可再生资源最大的区别是资源是否可再生,其他特征基本相同,所以,海洋可再生资源开采利用补偿费核算方法与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利用补偿费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只是将未来价值系数更换为资源再生产系数。
其计算公式为:海洋资源补偿费=海洋资源净价值(利润)×(海洋资源权益系数+海洋资源再生产系数+生态环境影响系数)。
其中,海洋资源再生产系数表示该资源的开采利用对其再生产能力所造成的损失,其大小主要根据该资源现有量、开采量、再生速度来确定;生态环境影响系数表示开采利用该资源对生态环境及其他可再生资源造成的损失。三种系数总和也以50%以内为宜。
根据上述方法制定的海洋资源补偿费价格,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单位进行收费,收取的费用用于资源的管理和维护,经过一定的周期后,根据资源的保护、恢复、增值等情况及收支状况,需要对收费方法及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其具体运行模式见图1。
图1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费核算、征收及资源管理、维护模式图
(三)海洋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的核算方法
由于海洋环境不能用市场价格来定量表示,而且在开发、使用海洋环境的同时,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这就需要对其进行维护和修复,所以维护成本法(也叫复原成本法)较为适宜。即根据海洋环境被污染破坏现状,要恢复到被污染破坏前的状况,或者维持海洋环境质量在一定水平上所需要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海洋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治理海洋环境污染费+维护海洋环境费。
因海洋环境污染破坏的因素是多方面而复杂的,既有海洋经济活动本身所造成的,更主要是陆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的污染物排入海洋造成的。因此,需调查清楚对海洋污染的产业和行业,特别是陆域经济产业对海洋的排污量、污染物种类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在此基础上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现状、海洋环境容量及海洋环境质量目标,预算出海洋环境恢复治理所需费用及向海洋环境污染者收取补偿费价格。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海洋环境的维护与治理。经过一定的周期后,根据海洋环境维护治理、恢复状况以及变化发展趋势,重新调整预算费用和收费价格。其具体模式见图2。
图2 海洋环境使用补偿费核算、环境维护治理模式
五、结束语
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的核算,既涉及到宏观主体,又涉及到微观主体,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台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核算的宏观准则,只有各部门职责明确,才能及时、准确地对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进行核算。对海洋资源、环境的管理维护、恢复治理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只靠海洋资源、环境开发使用补偿费的核算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所以,需要加强海洋资源、环境的管理和对征收补偿费工作的管理,严格开发使用海洋资源、环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海洋资源、环境补偿费的征收,坚决杜绝滥开滥用和无偿使用海洋资源环境的现象,使海洋资源、环境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海洋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项工作的开展应从主要工作和主要项目开始做起,由重点到一般,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展开。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问题,加以修改和纠正,逐步完善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