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劳动法关于使用临时工的规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国论文,临时工论文,劳动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愿意使用临时工而不使用永久雇员,比如当某个雇员暂时离岗,某个空缺职务还未招聘永久雇员或是工作量季节性增加等。在这些情况下,选择雇佣临时工显然对企业更有好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要,使用临时工的现象日益增加。但是由于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往往不能象正式雇员那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面对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诸多问题,1981年选举产生的法国新政府决定严格控制和管理不稳定的雇佣关系,特别是临时工的使用。1982年新政府颁布了法令明确规定何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使用临时工以及雇佣临时工的法律后果。法律的实施虽然使临时工的增长趋于缓慢,但却有效制止了某些违法行为的出现。特别是,法律规定临时工可以在用人单位获得与其从事同样工作具有相同资历的永久雇员所能得到的补偿;他们可以受益于更好的工作条件,拥有与永久雇员相似的社会保障和娱乐设施。这意味着临时工的法律地位也在获得提高。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1982年新政府法案的主要内容:
1.使用临时工的条件
在1982年法案中企业使用临时工的情形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雇佣临时工是合法的:
——某一正式雇员临时缺勤或劳动合同中止,且时间均需短于六个月;
——某一雇员的不定期雇佣合同终止,而招聘的另一雇员还未实际上岗;
——需要防止即将发生的事件而必须马上完成的紧急工作,组织抢救工作,维修可能对雇员造成危险的厂房和企业建筑物;
——企业活动临时性增加。
在法国用人单位要想雇佣临时工虽然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但是也不能自行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或是直接到劳动力市场上寻找,而必须通过统一的中介组织——临时工介绍所(temporary employment agency)。希望成为临时工而被企业雇佣的人也只能借助临时工介绍所的服务。这样就形成了以临时工介绍所为中心的双重劳动关系;一重是临时工与介绍所之间的个体劳动合同(individual labour contract);另一重是用人单位与介绍所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前者多是固定期限合同,而后者则通常是不定期合同。1982年新法案正是着重调整这两重合同关系。至于临时工与用人单位指甲的雇佣关系则参照劳动法中永久故园的相关规定。
2.雇佣临时工的法律后果
临时工与介绍所签定个体劳动合同,介绍所是真正的雇主。它不仅享有雇主的权利,即让临时工到指定的用人单位工作,并且承担雇主的义务,包括保证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金。用人单位也享有雇主的权利,可以支配和使用临时工为其工作,但却不承担雇主的义务,因其向介绍所支付使用临时工的费用,雇主义务都归于介绍所。但当临时工介绍所有过错、未履行雇主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代替介绍所充当雇主承担义务。例如,当临时工介绍所没有支付临时工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时,介绍所就必须用它的法定强制担保存款来支付,如存款数量不足,用人单位就得替介绍所支付临时工的报酬。用人单位取得了向介绍所追偿的权利,但不能因已支付给介绍所使用临时工的费用就不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金。
临时工进行工作时受到用人单位的支持和控制,但依然受与介绍所签定的个体劳动合同的约束,因此临时工具有双重雇员身份。在计算雇员人数时,既属于用人单位也属于临时工介绍所。这一点是1982年法案所确定的,以前法律规定了一个雇员人数最低标准,凡是人数在最低标准以上的用人单位都必须适用相应的劳动法规定,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就雇佣临时工而不将他们计入雇员总人数。法案的颁布成功地遏制了上述行为的发生。
临时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在这期间他们可能完成某项临时增加的特殊任务,也可能从事某项正式雇员应做的工作。在临时工中有一个较特殊的类型就是从其他企业借调的雇员。这些雇员暂时脱离原单位的控制进而一个新的工作环境,也和其他临时工一样要熟悉和适应新单位的工作要求和规章制度,唯一不同的是借调期满他们还会回到原单位。临时工在用人单位常常得不到雇主的重视,应有待遇有时无法兑现;正式雇员的排挤、对立,使他们处于被孤立的境地。为了防止和消除者这种状况,早在1946年法国就颁布法令规定临时工可以通过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代表提出个人或集体的意见和不满,要求雇主改善待遇和工作条件。1982年法案进一步扩大了劳动者代表替临时工说话的权利,为更好地保护临时工的利益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