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产业若干理论分析及相关问题探讨_体育论文

体育产业若干理论分析及相关问题探讨_体育论文

体育产业若干界说的辨析及相关问题的讨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育产业论文,界说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当人们以一种似乎熟悉,但同时又不完全清晰的眼光浏览政府报告、学术文献、新闻传媒等载体中出现的“体育产业”这个名词时,可完全不顾及它所具有的准确涵义,并作为一般名词加以认识。然而,从事体育科学的研究者则有义务,也有责任将“体育产业”作为研究概念来对待,并以科学认识活动的规则加以界定。研究概念不仅为了确定某一研究的指涉对象和构建命题的基本单位,更重要的是明确论域,规定论证的逻辑起点(演绎论证或归纳论证)。由于目前关于体育产业的界说有多种,其中,确有一些表述与产业经济学和逻辑学原理明显相悖,这种问题必将导致人们在具体研究中的认识偏误。为此,有必要以产业经济学理论和逻辑学原理对目前体育产业的几种界说进行辨析,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讨论。

1 体育产业的几类界说及其思维基点

国内、外的学者关于什么是体育产业的讨论已有多年,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并从不同的角度形成了多种界说。为了使本文讨论的内容相对集中,笔者将同类表述在归纳后予以分类说明。

1.1 体育产业外延的广义说

迄今为止,尽管国内、外学者以“宽口径”的方式界定体育产业时确有多种陈述,但产业外延广义化的共同点却相当明显。“体育产业外延的广义说”的典型表述是:与体育有关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部门的总合,其产品包括体育物质产品、体育服务和劳务产品;其基本行业部门包括了健身娱乐业、竞技观赏业、体育用品业、体育传媒业、体育博彩业、体育广告业、体育饮品业…等[1][2][3]。原国家体育总局局长伍绍祖同志在1995年的全国体委主任会议上所做的《加快体育事业步伐,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的报告中又进一步将体育产业的外延扩大到极致,将体育产业概括为体育主体产业(指由体育部门归口管理的,发挥体育自身价值功能的,以提供体育服务为主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总合);体育相关产业(指与体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体育场地、器械、运动服装、运动食品、体育广告、体育传媒等)和体办产业(指体育部门为创收和补助体育事业发展而开展的体育主体产业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集合所构成[4][5]。

这类观点的持有者主要是从2个方面作为其思维基点:1)倡导将体育市场的主、客体(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归入体育产业的范畴。认为体育消费根本上决定了体育产业,体育产品生产也涉及到有形物质的消费,由此得到体育产业就应该包含生产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的行业部门;2)以政府部门工作的实际需要,围绕着体委系统创收途径的实际状况和创收目的,认为能够为体委部门获取经济利益并提供经费支持的各类产业均应归入体育产业的范畴。

1.2 体育产业的体育事业说

有学者认为,体育事业包含了体育产业,或称体育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下的体育事业,它是体育事业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称谓[6]。持这类观点的学者的思维基点有2个方面:1)将体育事业的概念范畴置于体育产业上一个层次来认识。认为在现代社会里,体育是人们从事有一定目标、规模、组织和系统活动构成为一种事业,亦即体育产业,体育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这种活动的特性[7];2)将体育产业作为体制转型过程中体育事业功能延伸的一种形态,认为在计划体制下,发展体育事业只是考虑如何尽可能地增加传统意义上业务成果的产出,如竞赛场次、参加人数、参加比赛的奖牌数量和达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体育事业除了要追求“一次产出”外,还要追求“二次产出”,即把初次产出并且有良好社会效益的业务成果再转化为可以用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计量的经济效益,体育产业只是标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体育事业[6]。

1.3 体育产业的体育事业可赢利部分说

有的学者从实用性的角度提出了体育产业就是体育事业中可进入市场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总合[3],将此类提法简称为“体育产业的体育事业可赢利部分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体育产业作为过程概念来处理,认为任何产业都是市场中真实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没有市场,产业是不存在的。同时,又认为体育产业是否属于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或是混合产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到底有哪些内容可以实实在在地进入市场,并能够切实赢利[6]。

1.4 体育产业外延的狭义说

体育产业是生产和提供体育、运动服务或劳务产品的企业集合,或称以劳动形式向全社会提供各类体育服务的行业总合。其基本特点,是强调了产品的非实物性,以劳务或服务的“活动”形式存在,并提供满足人的身心等方面需求的使用价值,生产过程是消费者直接参与并享受的过程[7][8]。持此类观点的学者的主要思维基点有2个方面:1)A.Fisher等人提出的三次产业法是界定产业属性的重要依据,将体育产业定位在生产劳务或服务产品的行业第三产业范畴里,符合经济学原理;2)体育产品与生产的投入品之间有质的区别,两者不存在替代性,只存在互补性,故不能将它们视为相同产业生产的产品。

2 各类界说的辨析

欲求真,就必须科学地理解现实并根据一定的法则来探求事物的本质。产业经济学理论认为,产业是同类经济活动的总和或称是具有生产相同属性的产品的企业集合。在产业分类时,可以从3个层面加以考察:第1层,是以同一商品市场为单位划分的产业,亦即商品同类且彼此之间有高替代性;第2层,是以技术、工艺的相似性为依据划分的产业;第3层,是以经济活动的阶段性为依据划分的产业,即以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来划分[9][10]。根据产业经济学和逻辑学原理,笔者将对上述4种界说逐一予以评述。

“体育产业外延的广义说”将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纳入体育产业的范畴,明显存在外延泛化的问题,有悖于上述产业经济学对产业划分的标准和逻辑学规则。1)物质产品与服务或劳务具有完全不同的产品属性,彼此间没有替代的可能,故两类产品不符合同一商品市场的产业划分标准。例如,运动器械、运动服装等与可供观赏的动作技能组合的服务类产品因产品属性不同而具有不同商品市场的特征;2)物质产品与服务或劳务产品在生产技术和工艺上存在着显著差异。大多数物质产品是根据某些机械或机电原理以及相应的程序生产的,而可供观赏的动作组合的服务类产品则根据解剖、生理、力学和训练学等原理,并通过人的身体运动生产的产品,两者在生产的技术和工艺方面的非相似性,也不符合第二层产业分类的标准;3)生产物质产品的部门与提供服务或劳务产品的部门也不符合A.Fisher提出的三次产业分类法的要求[6]。若按“体育产业外延的广义说”的思维逻辑来演绎,则会得到一个非常荒谬的结果,即体委系统开办的运动器械企业、宾馆、农场等均可纳入体育产业(所谓的相关产业和体办产业),那么,房地产业、制药业等部门投资开办的职业体育俱乐部也就自然可纳入房地产业或制药业。如此类推,便得到体育产业可以无所不包,同时,它又可以被其它产业部门所包含的错误推论。由此可见,“体育产业外延的广义说”既不符合经济学原理,也与逻辑学规则相悖。

“体育产业的体育事业说”存在着概念关系不明,并且与现行实际改革不符的问题。任何学科的研究概念均有其特定指涉的本质内涵和相对明晰的外延结构。也就是说,研究概念的产生均以特定的有形现象或抽象内容为基础,以高度提炼的方式予以实现的一种概括。若将体育产业与体育事业置于同层次来考察,它们的内涵与外延均有着明显的差异,属全异关系的概念,即产业是同类经济活动的总合,事业是创造公益性、福利性公共产品的组织单位的集合。两者之间有着如下不同的特征:1)从最终追求的目的来看,体育事业创造社会公共产品,其最终目的是凸现社会效益;体育产业所生产的是体育、运动服务或劳务产品,以及衍生的无形资产,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市场交换,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效益;2)从运行机制来看,体育事业的基本运行机制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在国家财政支持下,由各级行政部门统一步骤、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的;体育产业的运行机制则是按照供需关系的市场交换规则进行的,亦即“生产-供应-需求”的经济机制;3)从组织形式来看,体育事业是由自上而下且隶属关系清晰的行政组织系统构成的;体育产业则以分散的且又是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构成的;4)从投资主体来看,体育事业的投资主体是政府;体育产业的投资主体可以是国家,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多元联合体。认同“体育产业的体育事业说”的学者从实际需要的角度(即体育产业最终目的是为体育事业服务的或体育事业在体制转型时需要实现经济效益的目的)论证“体育产业的体育事业说”的思维逻辑势必带来为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合理化,以维护已有利益格局之嫌。若从此角度出发,则现行体制改革或制度创新活动中的政府部门与其经营单位的分离都是多余的。事实上,现行体制创新活动在当今体制改革中是如此的重要,它从根本上划清了事业与产业的界面,明晰各自的结构和职能,彻底改变政企不分所带来的制度腐败,从而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起到重要作用。

“体育产业的体育事业可赢利部分说”至少存在2个方面的缺陷:1)概念的定义不完全性,事物性态的过程描述,并非就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持“体育产业的体育事业可赢利部分说”的学者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将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现象作为事物的本质来认识,显然具有不全面性,就好比有4个轮子在路上跑的是汽车,而停在车库里的汽车就不能称之为汽车一样。另一方面,这种界说排斥了原来体育事业中就没有的但现确已成为体育产业构成部分的产业部门。换言之,排斥了在社会发展中为适应需求结构变动所产生的新兴的具有体育原生属性的产业部门,诸如现代保龄球服务部门、高尔夫球服务部门等。2)产业划分类型和层次的边界不清。“体育产业的体育事业可赢利说”在判定体育产业的外延结构时,并未注重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划分规则,而是将获取经济利益作为惟一标准,以此为思维逻辑来认识体育产业,则必然回到“体育产业外延的广义说”的路径上,存在与此类界说相同的问题。

“体育产业外延的狭义说”较符合产业经济学理论和逻辑学的规则,首先,将生产和提供体育、运动服务或劳务产品的企业作为指涉对象,规定了体育产业的产品属性的同质性,符合“具有某种同一属性经济活动”的产业定义和以相同商品市场为单位的产业划分规则。第二,体育、运动服务或劳务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技术工艺具有相似性,即都是以人体运动为基本要素,都具有相类似的生产所需的投入品,如运动设施、设备,都需按解剖、生理、力学等原理和规则生产体育产品,因此,符合以技术、工艺的相似性为依据的产业划分标准。第三,以活动劳动的形式生产或提供体育、运动服务或劳务产品的产业是符合A.Fisher、C.Clark、S.Kaznets等人创立并发展的三次产业分类的标准,即体育产业属于第三产业。

3 需进一步说明的几个问题

根据对上述各类界说的评述,将体育产业定义为生产和提供体育服务和劳务的经济活动的总和是符合现有理论的规定性的。1997年美国行业分类委员会与加拿大统计局、墨西哥国家信息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北美标准产业分类》。在新的分类中,体育产业被列为正式产业并被界定为“观赏体育”,纳入艺术、娱乐与休闲产业类[11]。这从实践角度表明了体育产业的产品属性是体育服务或劳务。由于体育产业有着自身的特点,当我们从体育服务和劳务产品的角度来认识体育产业时,有几个问题是需要澄清并予以强调的。

3.1 体育产品的基本形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离不开烧饭用的锅,也需使用吃饭用的碗,这2种产品属器皿类产品,但以它们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加以区分的话,便呈现出各自的基本形态。同理,当我们考察体育产品时,也存在着上述情况。按使用价值来划分,体育产品有2种基本形态:1)是各类可供人们观赏的人体运动的动作组合服务产品(包括了各种技、战术);2)是通过自身运动提升人的机体、心理能力“再生产”的劳务产品。除了这2种基本形态外,由于社会经济以及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体育,尤其是竞技赛事的社会影响力扩张迅速,体育产品在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逐渐衍生出无形资产,并且具有体育产品的社会影响力与其无形资产价值关系成正比的规律。因此,当体育产品进入市场形成商品属性时,其价值实现途径主要是体育原生产品及其无形资产的交换价值。

3.2 体育产品与投入品

任何产品的生产均需一定的投入品,如生产自行车则需要厂房、机器、钢材、橡胶、劳动力等等。投入品指的是生产者在其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东西。投入品有固定投入品和可变投入品之分:前者指的是在所考虑的期间内相对不变的投入品数量,一般指厂房、机器设备等;后者则是指在考虑期内可以改变数量的投入品,一般指原材料、劳动力等[12]。以此为依据,便可认为生产体育服务产品则需要运动场(馆、池)、运动设备、运动用品、运动服装以及管理人员、教练员等投入品,而投入品本身并不是体育产品。基于此提示:运动场、馆、池是建筑业的产品,运动设备和运动用品是制造业的产品,运动服装是服装业的产品,建筑业、制造业、服装业不属于体育产业。从产业关联理论来看,它们是体育产业的后向关联产业。因此,当我们在认识体育产业时,不能将体育产业的后向关联产业简单地纳入体育产业的范畴,如若不然,则会导致体育产品与其生产投入品混为一谈的严重错误。

3.3 体育产品的消费主体

经济学诺贝尔奖得者保罗·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专著中强调“生产什么?”“为谁生产?”“如何生产?”是3个经济学的基本问题[13]。尽管要完整回答这3个问题是非常困难的,但其确立一个最基本的讨论起点则是勿庸置疑的,亦即构成市场的供给主体和消费主体。任何产品的生产均有生产者(供给主体),产品进入市场实现交换必然存在消费对象,市场就是买卖双方相互作用共同决定商品或劳务的价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13]。如果说业主不清楚自己生产的产品给谁使用(为谁生产的问题),也就无法决定产品如何生产。以往人们对体育消费问题的研究仅仅从个体消费方向进行论证。事实上,体育的服务产品及其无形资产除了个体消费之外,还有数量极大的作为其再生产投入品的企业集团消费。关于居民参与体育活动和观赏竞技赛事的个体消费问题,在现有的文献中已有很多报道,在此不做详细论述,此处着重说明将体育产品及其无形资产作为再生产投入品的企业集团消费问题。上一部分已经谈到任何企业在生产产品时均需一定数量的投入品,有些学者认为,体育产品是最终产品[8],其实,体育产品及其无形资产完全具有成为其它生产企业再生产投入品的性质。

媒体业是体育产品的一个重要消费主体。在很多现有研究中,人们将体育赛事的媒体传播所涉及的问题用“体育传媒业”的活动行为加以概括,并将“体育传媒业”作为体育产业的一个部门,这种认识明显存在着供、需主体混淆的问题。传媒业是将社会各类事物进行传播服务的行业,可以将文艺表演、电视剧等作为传播内容,自然也可将竞技赛事作为传播内容,不能因为媒体传播了A内容,就可将其划为A产业。从生产经营的目的来看,媒体为了获得最大利润,总以比较利益的原则寻求其再生产的投入品,以获取更多的媒体广告收入,实现高效率的再生产。竞技赛事尤其是大型赛事,在现代技术的支持下,已成为各家媒体不惜重金竞争专有转播权的生产投入品。如德国2家电视台以竞标方式支付赛事组织者5亿马克获得日、韩世界标足球赛德国队与其它各队比赛的转播权(据中央电视台第5频道2001年4月23日报道);历届奥运会同样有此类市场活动。赛事组织者与媒体业之间的关系,实质上属于供给者与消费者的关系。

博彩业是体育产品的一个重要消费主体。博彩业是提供满足人们博奕心理需要的服务性产业。在生产这类服务性产品时,需要投入品,如可以用老虎机、转盘机、扑克等,也可以将竞技赛事作为投入品。由于竞技运动赛事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博彩业主常买断某一赛事的使用权,将其作为生产的投入品,实施竞猜类博彩服务。当今,欧美各国的博彩业普遍存在着上述行为。

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可能成为体育产品的无形资产的消费者。树立企业形象、扩大产品影响,提升市场份额是任何一个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由于竞技赛事具有社会影响大的特点(如世界杯足球赛、奥运会、亚运会等电视收视率很高),将竞技赛事作为媒体宣传企业产品及树立企业形象已成为时尚。许多企业竞争现场广告,重金买断各类赛事专有权、标志使用权。世界上一些著名公司,如可口可乐、柯达公司、SONY公司、西门子公司等,几乎不放过在重大竞技赛事时出巨资实施产品营销的机会。从市场交换的角度来看,赛事组织者提供体育产品及其无形资产,各类企业消费体育产品及其无形资产,并将其作为生产或营销的投入品。从产业关联的角度来看,媒体业、博彩业及上述企业是体育产业的前向关联产业。

4 结束语

以生产和提供体育服务和劳务产品的企业集合来界定体育产业,符合产业经济学和逻辑学原理。当体育产品进入市场形成商品属性时,体育服务产品在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将衍生出无形资产,其价值实现途径是体育服务产品及其无形资产的交换价值。体育产品与生产体育产品的投入品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将投入品视为体育产品,更不能将生产这类投入品的产业部门划入体育产业的范畴,它们应是体育产业的后向关联产业。媒体业、博彩业以及其它生产企业是体育产品及其无形资产的重要消费主体,这些产业部门是体育产业的前向关联产业。当我们在研究体育产业发展问题时,体育产业与其前向关联产业、后向关联产业之间的变动规律、市场交换方式与特征等问题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仅起抛砖引玉之作用,供商榷。

收稿日期:2001-06-06;修订日期:200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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