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会计模式研究与借鉴(摘录)_会计论文

法国会计模式研究与借鉴(摘录)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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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会计改革和会计国际化过程中,较多地注重“英美模式”,这对我国会计体制的转轨和会计国际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形成英美模式的社会经济环境与我国相比有较大的差距。从法国会计体系及其形成的环境因素分析中,不难发现法国在会计体制和会计环境相关因素上与我国有诸多相似之处。研究和借鉴法国会计模式,无疑对我国今后会计改革和推进会计国际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法国会计模式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会计管理体制

由于经济体制的特点决定了法国政府在经济中的力量和作用相对强大,因此也决定了法国政府在会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会计规范管理体制上,法国原来负责会计规范化管理的机构是会计国民理事会(CNC),由其制定PCG。PCG由财政部颁布,推行于所有工商企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1996年以来,法国政府对会计规范化管理进行了改革,改组后CNC的任务有四项:第一,对各项会计工作提出意见;第二,确保会计研究的协调组织工作,发行有关会计教学的各种资料;第三,向企业会计工作和国家统计工作建议有关的帐户处理方法;第四,对国际以及别国会计标准化机构发布的会计准则提出意见(Scheid,1996)。1966年,法国建立了“紧急委员会”,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承认,发布解释有关条文。1998年,又成立了会计标准化委员会(CRC),其成员由财政经济部、司法部、预算部、股票交易委员会、CNC、会计职业界以及企业界代表组成,主要任务是制定适用于所有企业在内的会计条例,并对有关会计管理的法律草案进行咨询。

(二)关于会计规范体系

在会计规范体系上,法国是以PCG和会计法令为核心的会计规范体系,此外还包括商法、公司法和税法。目前有效的PCG是1982年根据欧共体(EEC)第四号指令修改后的。PCG在1986年,进行了修订,引入了有关合并会计的内容。公司法主要对会计的财务年度、会计报表、会计记录等作了规定。在法国,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法国的会计法有两种,一种是以法律形式发布的,二种是以政令的形式发布,属于政府的行政性法规。此外还有CNC和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OECCA)的指南,它们大多是对PCG的解释和说明,主要涉及报表注释和会计技术方法。

(三)关于会计准则

法国原会计准则的制定部门是CNC下设的专门工作部门,会计准则制定部门是财政部直接管辖的官方机构。由于原CNC没有相应的法律权力,法国政府于1998年成立了会计标准化、委员会(CRC)。这样,批准颁布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银行保险业)的各项会计准则就成为CRC的任务,这些会计准则有的来源于CNC的建议,有的则来自国际会计准则(IAS)和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由于CRC是一个权力机构,能把CNC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法令,因而这些准则一经颁布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并且使会计规范化管理和会计立法趋向一致。由于法国的会计规范都是采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因而各项会计准则散见于商法、公司法的有关条例中。

(四)关于会计信息披露

由于法国政府对投资者保护的关注,196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的格式和内容以及向股东编报的年报应予披露更为准确、详细的信息。自1968年要求审计师验证报告的诚实性和合法性。同年,证券管理委员会(COB)开始要求注册的公司以注释方式在筹集资金或向股东呈报年报时提供更多的、主要涉及财务报告要素详细情况的信息。1971年,COB要求公司筹集资金时编制合并报表作为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后来要求编制合并报表。1982年正式发布的PCG引入了真实和公允、报表注释和会计政策说明三个重要概念。1984年,政府把EEC第四号纳入法律体系,对报表的标准格式、解释性说明和“公允与真实”等方面作了要求。公司法还要求管理者按照“公允与真实”原则提供报表,否则将受到惩罚。1986年,法国实施EEC第七号指令,要求上市公司从当年起编制合并报表。根据1986年2月的政令,允许法国跨国公司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合并报表,以满足跨国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筹集资本的需要。法国政府还强调合法性原则,如果因为遵守“真实与公允”而违背了合法性,要求披露任何与合法性不相符的详细内容。如果财务报表不能满足“真实与公允”的要求,就必须在表外予以充分的披露。总之,在信息披露上,公司一般不超过法律和EEC指令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偏向保密。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受英美模式的影响,法国在信息披露上正在向公开迈进。

(五)关于会计职业管理体系

法国于20世纪40年代初和60年代末分别成立了注册会计师协会(OECCA)和注册审计师协会(CNCC)两个会计职业组织。由于OECCA和CNCC分别置于财政部和司法部领导之下,使得法国会计组织实质上成为半官方的和形式上的组织。法国会计职业组织的这一特点,决定了法国会计监督的目的是检查企业会计处理是否与会计和税收法规一致,重点是“合法与真实”。此外,由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法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也不像美国那样发达,法国主要通过商法、公司法及有关法令、税法、PCG来实施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会计职业团体发挥的作用很小。90年代以来,受英美模式和国际经济发展的影响,法国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有所加强。

三、法国会计模式对我国会计改革的借鉴

从法国会计模式的特征及近年来会计改革的现状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我国今后一段时期会计改革的重点应放在机构调整与国际化方面

首先,《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要求建立以间接管理为主,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并用,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同时可以充分发挥地方、部门、基层单位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会计管理体制。因此,在我国经济和会计模式转轨时期,只有通过对现有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一方面加强政府对会计的间接管理力度,另一方面推动我国会计法制化建设和会计职业组织的发展,才能真正贯彻《纲要》的要求,冲破原有机构的阻力;其次,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和会计职业组织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相比还不强大,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不可能由金融市场和会计职业界来承担对会计的管理,只能从现有的会计管理机构上进行调整和改革。最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国际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既要求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又要求国家放松管制以适应新的市场条件。因此,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同时,加快会计国际化进程也是我国会计改革的重点。

(二)改革会计规范行政化制度,确立会计规范的法律地位

由于我国会计制度(包括会计准则,下同)详细而具体,《会计法》抽象而原则,以致多年来会计制度在规范会计行为中起着事实上的作用,大量的会计违法行为实际上是以会计制度为评判标准的,《会计法》没有真正明确规定会计行为合法与法的界限,使依法制裁违法行为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修改后的《会计法》虽然在有关会计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比修改前更为具体,但实际执行当中仍有不少困难。此外,会计制度由国家行政部门颁布,只有行政效力,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为使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真正有法可依,推动我国会计法制化建设,可借鉴法国的做法,在会计规范机构上进行改革,成立类似法国的:“会计标准化委员会”之类的新机构——“会计规范委员会”。该机构应独立于财政部门,由国家立法机构授权,成为具有会计立法职能的机构,专门负责制定和颁布重要的会计制度,这些会计制度一经该机构批准颁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定的范围内必须遵守,否则以违法论处。至于具体改革以及有关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限于篇幅,本文暂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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