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技术负荷公共性何以可能?——虚拟技术应用背景下公共性实现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论文,负荷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20文献标志码:A
对于公共性的概念认知,阿伦特、哈贝马斯和罗尔斯等公共哲学大家都有其看法[1]。一般说来,公共性的建构基本内涵是以公开性、批判性和合法性为特征,在政治权力之外,确立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形成一种共同认识,反对国家社会化和社会国家化的趋势,使社会与国家保持适度距离。公共性建构的过程,谋求的是社会公正、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当普通公民应对公共权力体系影响发挥之时,应确认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利,当公民置身于公共领域之时,能够主动参与公共性的建构和发扬公共精神,推动社会民主政治的顺利发展。公共性的建构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欧洲18世纪启蒙运动,其后,公共性的建构有了初步发展。然而,随着晚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现代性的展开,公共性建构陷入危机。信息时代的来临,虚拟技术的应用在某种意义上改变了我们已经熟悉的公共性的建构形式。对于虚拟技术于公共性建构产生的影响,存在着乐观和悲观观点。今天我们有必要审视这些思想,讨论虚拟技术对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性建构形成的复杂效应,明确在网络空间建立公共性的策略,以推进社会公共性实现。
1 虚拟技术对公共性构建的复杂效应
虚拟技术对公共性构建影响是多元的,其引发的是一系列价值冲突的产生,这是人类既有价值冲突在应用虚拟技术再次呈现和暴露,冲突没有超乎人类价值观认识的边界,在既有社会价值冲突的框架下可以解读网络对公共性的建构复杂效应。
(1)网络世界国家、新共同体与公民之间的复杂对立,引发秩序、集权与自由、分权之间双向互动,影响着公共性的建构
首先,网络政治参与对传统权威和秩序的解构,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再度分离和聚合。哈贝马斯认为,国家机关科层制的发展和国家权力的膨胀导致了社会公共领域的衰落。但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由于虚拟技术应用,公众的政治参与拓展了广度和增加了深度,公众可以利用网络更加自由地进行利益表达和意见聚合,国家对社会的控制降低,政府集权的程度减弱,正在直接导致“国家”与“社会”的必要分离。但是,网民能匿名隐藏自己真实身份在网上自由操作,从而激发了部分网民超越现实道德和法律约制的欲望,他们放纵自己的行为,失范现象相当严重:网络诈骗、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肆意谩骂而造成名誉侵权、传播色情信息和病毒、攻击政府和研究机构网站篡改网页或窃取信息等。因此有人断言,“Internet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真正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2]。但是政治秩序对于国家显得非常重要,因为“人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3]。没有一个社会能够容忍完全的自由,国家和共同体为了维持秩序,努力寻求新的手段和方法来保持秩序,许多技术手段应用后成效明显,与此同时,有论者认为依靠网络技术,公众和基层行政人员与行政领导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直接对话,行政中间层级的功能虚化,为决策权集中提供了可能性[4]。如此,“国家”与“社会”在分离同时又有了重新聚合的可能,在网络自由、民主与国家规范、集权之间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反复。
其次,虚拟世界新权威与个体的对立,引发秩序、集权与自由、分权之间新的矛盾。在网络公共空间中,批判越来越成为展现自主性和自由精神的习惯模式,交往过程同时也成为一个权威和共同体被解构的过程。但是,权力的空场不会持续,传统权威的解构又为新型权威的建构创造了条件,网络公共领域在削弱甚至解构一个权威的同时,又确立另一些权威和共同体。公共领域在经历了复杂的权威颠覆过程之后具有聚合并重建共同体和形成权威的可能。
虚拟社区共同体一致形成的压制。信息化的来临使网络作为第四媒体,依托论坛等形成了一种新型的社会群体形式,即虚拟社群。它是围绕着共同利益或目的而组织起来,在网络虚拟世界进行共同活动的集体。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的新的公共空间,这其中或多或少体现了公众对于理想政治秩序等的诉求,形成人们能够摆脱任意动用政治权力和强制权力,能够决定和规定他们自己联合的结构体。它依托网络为个人与政府、个人与国家之间提供了一个联系的纽带。但是虚拟社区因为具有高度的同质性,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话语霸权和新控制就可能发生了,出现有如桑斯坦所说的“群体极化”(grouppolarization)倾向[5],即多数派遏制和反对少数派的表达,意见不同的异己分子被驱除,反对者被清出论坛,极端言论、思想蔓延,使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者由自主的个体转化为盲从和盲目的个人,形成怨恨和敌对势力,甚至实施极端的遏止不同意见者的行为。
技术体系和技术专家权威控制。其一,技术体系构成新的权威,因为“依靠传播技术获得的自由和以同等的技术予以控制,是一种身影关系”[6]。某些政府机构和企业利用大型服务器、巨型计算机和网络组合形成强大的技术体系,具备了收集、处理普通公众大量个人信息的能力,公众在虚拟技术场域往来的诸多信息不知不觉之中被一些政府机构和企业相关人员有意无意地浏览、留存和整理,形成名目繁多的数据库。个体在庞大的虚拟技术体系面前有可能是赤身裸体,无处遁形的。从公共性的角度看,这是一件让人担忧的事情。让政府和网络企业等机构掌握诸多个人信息,一旦这些数据使用和管理不够严密,就使得个人权益处于高危状态①。其二,既有专业技术又谙熟信息技术的专家和政府公务员影响力巨大。由于技术专业化程度的提升,也越来越复杂化,信息化时代掌握专门技术并负责专有信息管理的技术专家和官员的权力和影响力巨大。他们不但拥有依法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力,还精通虚拟技术,控制和管理着大量保密的信息,他们对于信息的选择性使用影响政府的决策,影响普通公众权益的保护,对公共性建构影响重大。此外又如美国加州州立大学教授西奥多·罗扎斯克在《信息崇拜》一书中所说:企业精英和专家“掌握了绝大部分计算机,公众对于信息的崇拜又给他们的优势地位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7],如此更加容易导致专家专断和专权形成。
精英的参与霸权。托夫勒正确地指出:各个高技术国家的政府所面临的一种潜在的可怕威胁来自于国民分裂成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困者两部分。在今天中国,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每年的互联网使用调查都表明能够使用网络这种先进信息工具的人群,主要集中在公务员、知识阶层和企业界,他们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水平远远高于普通民众。这些有条件利用人群成为信息富有者,他们和无法利用虚拟技术的信息贫困者在依靠网络获取和支配信息方面的能力是完全不平等的,数字鸿沟的存在使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只局限于有实力使用网络和偏好网络的人,特别是那些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参与公共性话题讨论的人,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低的这些人实际上拥有一种信息控制专权,并同时拥有一种参与霸权。
网络时代,政府、新共同体与网民如何在限制与自由、集权与分权之间寻找一个黄金分割点,以求得维系秩序和公民自由实现的动态和谐与平衡,达到双赢,而不是一种俱损,这是一个困难的选择。
(2)网民理性与非理性的纠缠,影响着公共性的建构
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必须通过理性的讨论和批判才得以完成,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却无法避免非理性情绪的纠缠。事实上网络世界是一个始终纠结在感性与理性、狂热与温和、极端与适度之间矛盾的舆论对话平台,这影响着公共性的建构。
网络世界有理性的讨论,近年来中国“孙志刚案”、“刘涌案”、“非典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反对日本成为常任理事国”和反对藏独势力干扰圣火传递等都因为公民通过网络的理性参与而显示出了巨大的力量,依托网络媒介,政治参与迅速扩大,凝聚民众意见,维护公共利益,监督和制约某些人和部门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基本权益,推动公共性的建构。但是缺少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权威机构的审查,同时虚拟空间的隐蔽性等特点激发了人内心深处追求刺激的倾向,加之部分人缺乏自律意识,他们散布谣言,那些似是而非的传言,往往会通过网络瞬时增大和放大其负面影响。因而一些网民面对互联网中海量信息的涌流,无法应对,不会迅速鉴别信息,在信息的汪洋大海中失去了自己的真正思想,以至于他们的政治参与只能在人云亦云的盲从中失去理性,无意识的冲动淹没理性,形成桑斯坦指出那样“网络洪瀑”(cybercascade)现象[5]32。由此,网友们对许多话题一般关注最终发展到形成类似于法庭一样的裁决并加以迅速执行。在一些事件中网民做出“反理性的理性判断”(马尔库塞语),在许多话题讨论的众多跟帖中充满了非理性的表述,甚至是谩骂、侮辱,乃至有网友启动人肉搜索追查当事人乃至其家人单位、住址和电话,不断采取打电话、贴标语、围追堵截等形式过激地谴责和攻击当事人,或者联合起来围攻相关机构。为了实现自我炒作或者其他目的,部分网民凭借道德旗帜毫无畏惧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破坏公共秩序。从2006年的“虐猫事件”,“铜须事件”、“流氓外教事件”到2008年“菊花”事件、中国人抵制家乐福,四川“5·12”地震发生后外企捐款铁公鸡榜引发网民围堵外企公司[8] 都是如此。部分网民极端行为不利于公共性的建构和发展,如果放任网络非理性极端作法的发展,则有可能最终毁灭公共性的建构本身。或许我们对网络非理性行为要宽容,但提倡和实行宽容,并不是无原则、无条件的。宽容是对不同意见、个性、失误的善意,它需要有相应的善意与之回应和必要的合法性前提。少数人执意进行道德审判并加以执行,一意孤行违规或故意伤害他人,不但不应予以宽容,还应当予以处罚,否则宽容将难以真正实行。此外,对某些网民而言,网络和信息对主体形成反制,与主体对立起来。网络世界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一些网民沉溺于其中,习惯进而依赖虚拟交往,拒绝现实世界的交往,久而久之可能就引发个性突变,性格变得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自信。在网络世界,如何把握理性与非理性、温和和激情、思考与宣泄之间的平衡点以推进公共性的建构?
(3)网络媒介运营过程形成经济合理性原则与社会合理性原则的冲突,影响公共性的建构
网络媒介秉承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屏蔽先赋性的个人信息,消除既定社会既有的偏见和歧视,为网民的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平台服务,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更为平等的辩论环境,保证人们能够得到最及时、最充分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推进公共性建构。今年以来,从西藏“3·14”暴力事件、奥运圣火海外传递风波,再到汶川大地震等重大突发事件,网络媒介对这些重大事件都进行了深度参与,有效汇聚与表达网民的意见,直接影响甚至改变了这些事件的发展进程,加速公共领域的拓展。
但是,网站的生存依赖于网民的点击次数,网络经济的资本运行逻辑和社会公平正义精神的冲突又销蚀社会公共性。众多网络传媒经营过程一般都比较关注经济利益的实现,效率优先原则、获利原则、竞争原则、市场取向等成为他们经营基本指向构成,用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抢占最多的眼球经济的份额,就成为网络传媒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媒介生存环境日渐复杂、媒介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网络传媒或打擦边球或违背国家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偏好炒作,低俗化、媚俗化、庸俗化倾向相当明显。当今网络论坛上人气指数较高的很大一部分话题都与一些稀奇古怪、哗众取宠的论题相关联,部分网络传媒以此提升人气,换取人们的关注。网络媒体对利益的追逐与网民从所谓的道德至上立场出发而进行的网络讨伐紧密联系在一起,网民的情绪化表达得到网络媒体的有力配合,网民的铺天盖地的意见表达也成就了网络媒体的高点击率,两相呼应促成了诸多的网络极端事件,并延伸至现实世界。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这些现象由于它偏重于网络媒介商业利益的实现,对社会公共价值实现形成挤压,引发经济合理性与社会合理性原则之间的冲突,不利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其中深层原因是部分网络媒介游离批判性和公共性的立场,销蚀公众的理性批判,以搞笑乃至狂欢的娱乐心态对待严肃的公共性议题,将许多公共事件的讨论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消遣活动或者作为个人情绪的宣泄。显然部分网络公共舆论是不能承担起监督和批判公共权力机构活动和维护公民权益责任的。如此一来,部分网络传媒混同于少数传统媒体,沦为哈贝马斯所批判的虚假公共性媒体[9]。如何保持商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平衡?我们是服从效率还是恪守公正?如何防止因获利而带来的恶?这是网络媒体在承担建构公共性使命时所面临的价值难题。
在网络世界,与国家、网络企业和公民相关那些对立价值观正在不分彼此地纠合起来,其结果一方面是公共性得以建构,另一方面则是公共性的祛除和消弭,两者相伴相生紧密相连,这导致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进入一个本身需要克服某些矛盾、但又显然难以克服的两难困境。
2 依托网络建构公共性的综合路径
网络作为一种公共性建构的方式,并非全能和完美,其引发的社会价值冲突剧烈,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网络是坏东西或者价值不确定。基于网络公共领域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状况,我们发现,不是网络技术直接带来公共性,而是只有在必要前提下面,网络技术才能发挥出积极的社会政治作用。当我们确认一些前提,即可做到阻恶扬善,恰当应对网络的局限,使网络对公共性的建构价值得以谨慎地确认和渐进实现。以基本条件的创设和网络技术的局限有效控制为前提,网络对公共性建构的价值得以显现。正如约翰·杜威指出:“每代人必须为自己再造一遍民主,民主的本质与精髓乃是某种不能从个人或一代人传给另一个人或另一代人的东西,而必须根据社会生活的需要、问题与条件进行构建”[10]。与之相似,网络世界公共性建构也是如此。虚拟世界是“现实”,而不是“虚无”的,是现实在网络世界的延伸与发展,利用网络实现公共性的建构需要全社会的协同合作,需要网络媒体、国家与公民的三方努力,完成相关基本条件创设,在彼此冲突的价值观之间形成新的一种动态平衡关系,将网络对公共性建构的危害降至最低,尽可能发扬其对公共性建构的积极影响,推进公共性建构。
(1)网络媒介优化技术平台和实现恰当监管,推进公共性建构
在哈贝马斯看来,参与公共性建构合理的媒介应该能够做到扩大政治参与和推进公众理性讨论。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大量应用使参与公共性建构合理媒介的出现具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网络媒体可以不断激发人们关注公共事务的热情、增加参与公共事务的体验和提高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并通过有效合理的媒体治理和管控实现理性沟通,使之成为能够真正代表公众的理性媒介组织,使公共领域形成与国家政权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依存的恰当关系。
首先,网络媒介应为网民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持,搭建更加强大和合理的技术平台。技术发展的方向一方面在于建立特色网站和大力开发多样化的参与形式,进行科学合理的论题设计和规划,有意识地培育公共事务参与力量,激发网民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兴趣,挖掘公共议题辩论与对话的潜力,借此可促使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公众参与,为公民参与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对网络无序和违规的政治参与采取抑制技术也是必要的。采用技术手段是维护网络秩序的重要方式。技术手段主要是通过准入限制、必要监视、反制、过滤等措施以达到对不良行为的控制和制裁。这有赖于信息安全和控制技术持续发展。
其次,网络媒体应当提升社会责任感,加强行业自律,引领社会舆论。各国在对互联网进行规制的时候更多地注重发挥行业自律。当前应该明确网络传媒是社会公器之构成,负荷着全社会的价值期望,他们应在兼顾商业利益的同时,承担起自己的社会道德责任,诚信自律并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媒体可以给不同的声音提供展示的平台,但在呈现这些东西的时候,一定要予以选择、疏导,对舆论传播效果有一个基本预测,自觉抵制媚俗、低俗、庸俗的黄色之流、黑色之流、灰色之流。此间网络媒体应特别关注两点,其一,在主持许多话题讨论过程,网站应慎重置顶和沉底回帖,对于论坛上偏离基本新闻事实和主流舆论的跟帖应及时进行评论和反评论,对极端错误的跟帖应及时删除,通过和网民的努力,使热点和敏感问题在论坛交流中求得理解,在多元碰撞中趋近真相,把握真实状况,在讨论中凝聚人心,引导论坛讨论沿着理性、建设性的轨道发展,使媒体网站论坛成为展现公正舆论的基本平台。各网络论坛应该正确引导和培养评论队伍,把握论坛的话语导向,以强化正确的言论,孤立不恰当言论,及时地帮助网民把对舆论客体的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转化。其二,需要分级、分类引导网上舆论,科学监管。由于网络媒介不同传播方式影响力存在着巨大差异,网络媒介需要分类管理言论。对此搜狐总裁张朝阳曾提出,“互联网的媒体效应随着覆盖人群的降低而递减,留言板上的几句话和首页要闻栏目的一行标题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对于互联网的各个传播层次不能按照统一标准来要求,大街上必须遵守社会公德,有警察维持秩序,酒吧的小空间则是表达个人想法、与人交流的场所”[11]。对不同传播层次的差异管理有利于发挥网络媒介灵活机动快速反应等优点,也有助于网络媒介对舆论加以管理社会责任的合理承担。与此同时,网络媒介应接受他律,创造条件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管和网民的监督。
(2)通过网民理性的虚拟社区自治和公共知识分子网络话语充分表达,形成积极而有序的政治参与以推进公共性建构
首先,依托虚拟社区等组织,推进公民自治,提升公民的公共精神。近年来许多现象的频频发生说明我国部分网民的素质亟待提高,部分网民理性自律精神匮乏,法律意识有待增强,部分网民则公民意识不健全,个人缺乏独立人格,主体权利意识不足。只有网民素质的整体提升,才有助于提升网络民意的合理性和重要性,而网络民意更加重要和主流化就能有利于利用网络对公共性的建构,这个过程都是步步递进的。网民的信息技术、文化素养、责任意识、宽容精神、竞争意识、理性规范意识、自律意识、个体独立意识、参政意识和政治参与技能等是实现其有效和理性参与的基本条件。这些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是网民依托虚拟社区自治机制,通过网络自律常态化渐进培育加以实现的。任何一种比较成熟的政治框架下都存在一定程度的自治,自治是现代政治发展的趋向。虚拟社区是网民自愿参与的一个场所,在虚拟社区里,网民凭兴趣、爱好、共同话题聚集在一起,既要加强网民社区归属感,又要实现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促进网民的合理的身份认同、集体认同和秩序认同。网民可以成立一些小型的团体,如网民自律监督员团队、网络文明协会等,通过小规模的虚拟组织承担虚拟社区的自我管理。以网络社区自治机制,通过每个网民在一次次重大事件亲历中以精神感召和对相关价值观冲突化解过程培育和固化公民的主体意识、爱国心、正义感和公共精神,推进公共性构建②。当前特别需要依托网络虚拟社会自治机制确认公民对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认知和追求,避免一般网民为了生存而依附于精英,依附于权力关系,走出共同体制约的藩篱,不盲目服从共同体,同时也不要制造新的共同体制约和压制,承认少数派权力,承认“他者”,培育民众合作理性,尊重弱势群体,给予少数派发言空间,创造条件方便地链接持不同意见的网站,拒绝网络上的暴力、煽动、辱骂和攻击等非理性行为,以彰显公共性的本义及多元社会的精神,推进合理的网络公共空间的构建。
其次,公共知识分子应积极触网并充分表达意见,实现对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有效牵引。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需要更多的公共知识分子积极参与。职业研究人员、学者、传媒人、文学家、艺术家等,还有受过良好教育的自由职业者等公共知识分子,作为人类理性和社会良知的代表,他们思考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领域,他们在线不应仅仅是浏览网页而是应积极参与诸多话题讨论,用自己的知识和睿智分析现实世界的各种现象,揭示社会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所在,对不合理的社会事件进行批判,并且揭露各种问题的根源,充分发挥网络“意见主导”的作用,努力引领网民克服网络参与非理性弊端,为网络公民意识的生发创造得天独厚的条件,从而促进网络社会的自我认识和自我完善,弘扬公共性精神。
(3)政府革新网络治理策略,推动公共性构建
首先,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需要政府合理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迫切需要政府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虚拟技术为公共性建构提供了新的载体和平台,但技术不是终极选择,也不能包治百病。技术上的局限不足需要专家通过持续技术创新解决,处于焦点地位的公共性实现则需要制度的规范保障,确保其健康良性发展。
网络制度规范建设的目标在于:其一,网络规范不仅要具有一般规范的约束性,还应该具有保护性,推进规范约束和保护激励虚拟交往双重目的辩证实现。网络规范应做到在制裁网络上不法行为,抵制非理性文化和极端主义倾向的滋生的同时,又不束缚网络空间中民主和自由的发展③。这里,特别需要依法防止官员和技术专家利用权力和技术垄断、控制网络,扭曲和扼杀民主与表达自由,对于某些社会强势集团和个人利用技术的优势对网络意见表达和信息使用进行垄断的不当行为予以消除,对技术专家专权进行制衡,加强对信息数据库的使用管理④。通过制度规定形成通过网络采集公民言论意见并最终进入决策系统的长效机制,民众通过网络使得自身的意见进入政治体系具有制度的支持,改变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处于边缘的状态。其二,网络规范不仅要有稳定性,还要有动态性。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必须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展开,但是,网络的技术快速革新又会有利于形成谋求超越既有制度和程序的势力,从而可能破坏公共性建构,例如一些黑客就是利用一些技术优势制造计算机病毒并传播。有鉴于此,对网络信息传播管理法规应有动态性。其三,网络规范还要考虑到现实的可操作性和执行。不能将对报纸等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控制方法与强度照搬到互联网,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必须使网络规范与网络技术发展相适应,使制定出的规范能够被有效地、低成本地贯彻实施,同时适当壮大网络执法人员,建立更加专业的执法与监管力量体系,避免规范成为不切实际的空中楼阁。
其次,政府通过虚拟技术条件的发展、信息公开和公务员素质提升等基本条件创设,推进公共性建构。从利用网络进行公共性建构的许多实证分析中,可以发现在当前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下,充分实现公共性建构似乎是“乌托邦”式的理想情境[12],基本条件的创设成为网络公共性建构的前提,政府在此间责无旁贷。
政府应加大投入,强化网络应用的基础建设,加快社会信息化发展步伐。政府应为信息沟通及公民参与提供有效的网络通讯条件,尤其要加大对不发达地区的相关投入补贴,对低收入和文化水平低人群普及电脑和网络技术知识,尽可能缩小数字鸿沟。政府应大力开发公众利用网络多样化的参与形式,提高公众的参与兴趣,增强公民利用网络的政治参与的普遍性,强化公民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政府应确保信息公开常态化,通过网络和传统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扩大公民对政府信息的了解,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极端行为,促进公民的有效参与,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民众的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强化教育和培训,提升公务员虚拟技术应用能力和信息素质,理顺信息时代公务员和民众的关系。信息时代对政府行政人员尤其是领导阶层的信息素质和领导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公共性建构的一个重要保证。公共性建构需要公务员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进行自我约束,积极更新观念,树立公正、民主和服务民众的理念。同时加强政府公务人员的信息知识和网络教育培训,提升行政人员的信息素质,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开辟与公民沟通的网络渠道,设立网站论坛,主动与公民进行沟通,倾听公民的意见,增强对网络上不同意见的承受能力,坦诚、平等地与之对话,避免利用公权打压公民意见表达。
当前利用网络建构公共性出现价值两难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不同主体在网络自由与规范、理性与非理性之间的价值冲突乃是基于网络本质和公众需求之间矛盾而形成的冲突,这些矛盾贯穿于网络世界和现实社会之中。解决冲突的时代性条件的满足和网民的素质全面发展是一个长期和渐进的历史过程,这就决定了对于应用虚拟技术后形成公共性的建构和解构两难的化解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收稿日期:2008—07—14
注释:
① 近年媒体报道了许多关乎个人隐私的个人信息数据库被直接出售牟利的事件,这些事件直接侵犯了许多公民权利,抑制公共性建构的进程。
② 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网友制定《面对地震,我承诺:“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国网民自律公约》,许多网站转载,得到许多网民认同,表明了中国网民自律意识正逐步走向成熟。
③ 汤娟娟认为,当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并未体现出互联网自身的特点,我国现在的立法多是强调管制而忽略权利的保护。此外立法层次低,这样就容易产生立法为部门利益服务的弊病,从而导致对互联网服务商和用户的利益的漠视。参见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互联网上表达自由的保障》第34-35页。
④ 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立法规范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在刑法之中增加相关罪名,以刑法惩戒严重违规使用和泄露个人信息的个人,体现了国家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这有利于公共性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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