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风险控制的对外担保问题透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透视论文,风险控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中,企业往往处于资金渴求的状态,尤其在眼下的全球金融危机来临之时则更是如此。在这种状态下,企业会经常性地因经营和发展的需要而出现资金短缺,与此同时,也会出现融资担保资源的紧缺。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企业经营者和财务人员必须以积极的姿态有效利用与积极寻找担保资源,积极开展融资活动,以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担保是为了自身(如集团附属子公司等),那还好说些,利益与风险总在自己企业内部,但那些为他人(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向金融机构借款而提供的担保事项,则就很难说了,处处充满着风险和陷阱。因此,为了保证自身的安全,防范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企业就要充分认识和正视这一财务行为,做好对外担保工作,以确保将担保风险控制和降低到最低限度。
一、对外担保在资金管理过程中的特征与作用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风险无处不在。无论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还是作为贷款人的银行,都需要在借贷款项及其提供担保行为时,首先考虑该笔资金在日后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由于为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呈现在经营者面前的表象是既不直接涉及本企业的现金流出,又不会马上动用或减少自身的其他资产,因此,对外融资担保在企业整个资金管理过程中显示出如下特征与作用:
(一)对外担保的特征
1.债务隐蔽性。贷出资金有风险,这是较为明显的,人们头脑中早已有了这个意识。但是,与借贷资金密切关联的担保问题中存在的风险,却不易被人们认识和重视。因此,为他人提供对外担保所隐藏的财务风险,就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这一特征既表现在担保人的意识中,又同时体现在被担保人的行为中。担保与被担保双方都认为这不是一类企业债务,而只是一种满足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方面手续上的需要,甚至只理解为签个字、盖个章而已。至于风险的有无与大小,都只是财务人员说说而已。就这样,大笔一挥,巨大的财务风险就隐藏在企业经营过程之中了,同时,也正是由于这一特征的存在,其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往往比企业自身内部的风险更加难以把握。
2.责任连带性。担保,从法律意义上说,在于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维护民事和经济流转秩序,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旦银行、借款人和担保人三方关系确立,借款人一方就形成真实债务,而担保人一方就同时形成“或有债务”。在这种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方一有风吹草动,担保方就天然地具有连带责任的“血缘”关系。不能有福同享,却要有难先当。作为第二责任人,立马就要承担起保证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这种责任关系,是在一开始就确立了的,只因担保关系而存在,不因期间长短、金额大小、感情好坏而改变。
3.风险伴生性。正因为作为债务关系的责任与借款第一责任人处于同等地位,因此,借款若能够顺利按期归还,那就一切顺利平安;假若借款人出现些许本息偿付上的问题,给担保人带来的就是等量的、无附加条件的风险。由于以往在计划经济时代竞争不充分、风险不明显,向四大国有银行融资不需要提供担保,所以,人们对此的意识不够强烈。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外担保与贷出款项一样,风险处处存在。近年来,上市公司中遇到的担保诉讼与风险损失,其教训不是十分深刻和惨痛的吗?
4.信息表达间接性。由于履行对外担保行为既不直接涉及本企业的现金流出,又不会立即动用或减少自身的其他资产,因此,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要求,这类债务则是企业与“真实负债”相对应的“或有负债”,而反映这类或有负债的有关信息也不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反映,而只是以表外信息的形式在资产负债表外加以表述。虽然在表外也已表述,但其信息表述、阅读、利用的间接性特征,确是十分明显和不足的。
(二)对外担保在企业融资与资金管理中的作用
1.有助于合作企业双方满足融资的需求。对外担保行为,主要是在具有密切业务关系的伙伴单位中进行,如附属子公司、互保单位以及其他有互相协助关系的单位。子公司本来就是自己具有控制力的单位,为其融资提供一定份额的担保,义不容辞,责无旁贷;为互保单位提供担保,这是业务上的一种协作关系,在担保金额上是等额的(或接近等额的);为其他有互助协作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也是一种互惠互利的经济行为,今天你给别人方便,明天他人给你帮助。从以上种种情况看来,对外担保行为,若撇开存在风险可能性这一因素外,只要自己具有这一能力,应该说它是有助于满足合作企业双方融资需求和生产经营方面的需要的。
2.有助于企业自身解决日后的担保资源需要。在市场经济中,担保与被担保单位的双方应是一对经济伙伴单位。他们相互提供担保资源,为对方融资提供方便。今天虽然自己不需要融资而单方面为他人提供了担保资源,明天当你需要融资时他人也会助你一臂之力,这就为企业自身解决日后的担保资源需要留了后路。这是十分必要的。世界上有哪家企业能够单枪匹马、孤身作战,而驰骋于疆场的呢?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也需要朋友,也需要业务伙伴们互相帮助。融资过程中的担保行为就是如此。
上述作用主要是针对借款方和担保方而言的。至于就贷款方来说,要求借款人在进行融资时提供相应的融资担保作为必要条件,就可较大程度上避免(起码可以分散)贷款的风险,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
二、对外提供借款担保出现风险的可能性
由于对外担保与互保行为涉及的金额大、时间长、不可控因素多、不确定成分复杂,因此,其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也大。
当被担保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担保方将无条件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金融机构在贷款给借款人时,为了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在贷款到期时能安全、足额地返回贷出本金与应收取的利息),通常该机构会提出借款人向其提供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担保人与担保额。这时借款人就要着力寻找一个担保人为其进行借款担保。借款到期之日,如果借款人能按期安全、足额偿还所借的本金和应归还的借款利息,则担保人为借款所作出的担保义务就自动解除;若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责任,那么银行就将立即要求担保人担负起“第二责任人”的责任,无条件承担起偿还所借款项的责任。这时,担保人这个“用钱无份,只有责任”的第二责任人,在第一责任人(借款人)不能履行偿还责任时,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义无反顾地承担起偿还义务。法律(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就是这样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常识中、道德上也都是要求债务人这样做的。由此可见,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并不是只在担保合同上签个大名而已,而是实实在在的巨大经济责任。我们可以这样说,出借款项有风险,为人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就好比贷出款项一样有风险,甚至风险可能会更大。因为担保不像贷出款项那样直接,真金白银拿出去,看得见、摸得着,而是具有十分明显的隐蔽性。按照以往我们中国人的习惯和文化取向,为人提供担保,只是担保而已,不好意思去被担保单位了解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直到出现异常甚至风险时,才会恍然大悟(当然,这时醒悟过来已为时晚矣)。这时,哪怕有反担保也只是后面的事,并且有反担保照样有风险。至于互保方式,有的人会产生误解,认为有了互保,风险就可相互抵消了,其实不然。当对方不具备偿债能力时,我们为其提供了担保就要承担第二责任人的偿还责任,绝对不能推诿和拖延。而当我们需要偿还银行借款时,就要自己承担偿还责任,该(互保的)担保人只履行了手续上的要求,而并不需要承担连带的偿还责任。双方之间实际履行的担保义务不一定是对等的。因此,互保不是进入了保险箱那么安全,千万不能麻痹大意!互保只解决了担保资源的来源,而不能免除风险的发生。这是因为由于自己的诚实而良好的经营,按期偿还了债务而同时解除了别人的担保责任;而我们为人家的担保,只要别人一有风吹草动和风险的发生,就得履行担保义务而成为还款的第二责任人。
为借款人作出借款担保,不是简单地签个姓名、盖个章的事,而是时时存在着风险。在有关媒体上,我们不是可以经常看到某某企业为谁提供借款担保而发生担保纠纷、担保诉讼或担保损失的事项吗?只要被担保人实际货币支付能力出现一点点闪失,担保人就将从可能的债务人成为现实的债务人,需要“挺身而出”地担当起替第一责任人偿还债务的义务。因此,我们可以说,担保就是贷款,甚至是比贷款更容易让人忽视、风险更大的财务事项。有的企业,一年经营下来,经过成百上千人的辛勤劳动,得到的劳动成果可能只有几十万、上百万元利润,但一旦发生担保风险就可能是几百万、上千万元甚至更大的损失。这样惨痛的教训难不值得深刻吸取吗?!有人可能会说,借款要有担保,担保就有风险,难道就不借款了吗?这种说法,当然是意气用事。钱当然要借,担保当然也要进行,关键是要做好担保方面的风险防范工作。另外,企业的担保资源是有限的,担保金额到了(或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影响本企业的向外融资能力。为此,企业要有一个对外担保资源的预算,有计划、有目的地使用。
三、对外担保与互保过程中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在经营者头脑中牢固树立起“担保是一种稀缺资源、担保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的观念。在市场经济状况下,担保绝不是一种无限的、无偿的、安全的资源,而是一种稀缺有限的、具有使用代价的、处处充满风险的资源。因此,企业在使用这一特殊资源时,也要像对待“真实负债”一样,谨慎地把握好每一个环节,必须珍视这种宝贵的资源,提高它的综合利用效能,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经营者应充分认识这种资源的特点,认清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以及有关征兆,事先有防范风险的预案,一旦风险真正来临时,就要有沉着稳妥地控制与降低担保风险的有效能力。
(二)做好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控制工作。要有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担保前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调查了解的计划和职责分解方案;履行担保手续时,要由有关部门(法律、财务、审计等部门)先行进行审查与签字,共同把关,对该企业提出法律、财务会计与审计等方面的意见和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估建议;建立对外担保的统计台账工作,详细记录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记录这方面的信息,以便掌握与该单位之间担保行为的动态与静态状况;制定对外担保的限额(一般要将这些“或有负债”与向银行借取款项的“真实负债”一起进行核算和报告,并计算得出这个限额),进行限额管理;拟定反担保条款与行为的有关满足条件和规定等。虽然内部控制不是万能的,但只有具备这些详尽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以贯之地付诸实施并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才可以最大限度地将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控的范围之内。这样做,可能会增加企业一些管理成本,但这也是企业的一项必要耗费,万万不可图一时省力而因小失大,致使企业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三)深入细致地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详细周密地做好对被担保对象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工作。担保后仍需经常性地了解和掌握被担保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发展趋势。如果这些方面的情况一有异常(如产品大量积压滞销、盲目多元化投资、大量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购置、持续的经营性亏损、经营者的诚信发生问题等引起的资金链断裂和现金流紧张等),就要果断积极而且及时地采取有关防范措施。除此以外,还要注重了解该单位负责人的为人和诚信状况,因为企业当家人的这一品质对风险是否会形成以及如何化解风险至关重要。因此,对这一状况也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备案,并密切关注其动态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较有难度的是需要我们做好被担保方的工作,请其予以配合和理解,不要产生误会,并深入认识这样做的深刻意义。
(四)一旦发现对外担保事项中出现风险的苗头,就要立即组织专业力量及时介入其中,以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深度的调查摸底,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和降低风险程度。如果发现被担保对象确实有风险发生的可能,担保人就要毫不犹豫地、果断地采取措施,或商量资金有效调度、或商量资源有效整合,阻断风险的延伸和扩大,并与被担保方和银行方妥善地商量有关办法,寻找解决问题的合适途径,以使各方均将风险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不轻言追债逼债、不轻易封账起诉。
(五)金融机构要严把贷款审核关。这是最根本性的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先决措施,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绝对不能认为反正有担保人作保证,就草率作出贷款决定,尤其在每年年终为了完成上级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任务时,更要把好审核关。一旦借贷关系形成,银行、借款人、担保方三者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这个道理银行方面也是应该明白的。
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融资担保(或互保)是顺应客观要求、大势所趋的。企业只要树立正确的担保风险意识,建立健全严格的对外担保内控制度,采取科学的风险防范措施,就能保证生产经营得以正常进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