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的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劳资论文,私营企业论文,途径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越来越显现出来:缺乏完善的劳动合同,致使劳资双方责、权、利不仅不明确,甚至留下隐患;缺乏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安全措施,延长劳动时间,超负荷劳动,环境恶劣,工伤事故不断;缺乏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不仅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也没有医疗等福利待遇;不设立工会组织,也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等。妥善处理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资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契约。《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为这是雇主和雇工之间所作承诺法律化的具体表现。但是,在私营企业里,招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却很普遍。1.一些雇主不与雇工签订合同,雇主可以随时辞退雇员,雇主还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据一项调查资料显示,某镇有600多家私营企业,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仅有4家。特别是在建筑行业,招用雇工多是采取包工头的管理办法,由包工头招聘手下雇工,承揽建筑项目,根本无劳动合同。因此包工头可以随时招聘、随时解聘,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工头欺诈工人,拖欠雇员工资,以致携款外逃等。2.一些雇员虽然与雇主签了合同,但是在劳动中合同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是雇工缺乏法律意识,认为合同不过就是一张纸,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上面写的什么内容都不清楚,只管一个月挣多少钱;另一方面是雇主的无奈,认为合同对有些人没用,违约事情时有发生,你又能有什么办法?如果追究下去,只会费时费力。3.有些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人而异,对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一般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有些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雇主与雇工处在不平等的地位,多是强调雇工方的义务;还有的私营企业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后,只留在企业,不给员工。
问题二:劳动条件差安全系数低。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这是一般办企业的基本诚信。但是,从目前的私营企业来看,特别是创业初期的生产性私营企业和服务性私营企业,规模小,手工作坊,没有安全措施。一是延长劳动时间,超负荷劳动。国务院颁布的每周40小时工作日制,可以说私营企业基本上没有贯彻执行。一项资料显示,在一家地级市的20家私营企业进行的访谈调查,基本上没有八小时工作制,每周多数是六天工作制,业务旺季时,无条件地加班加点,甚至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二是工资过低,不按时发放工资。大多数私营企业对外地雇工都按照本地区最低工资线计算报酬,工资就低不就高的情况相当突出。看起来是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实际上工人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成比例。由于目前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工人只能忍受。广东地区有的私营企业,看似职工每月有近千元的收入,但多是靠加时、加班得来的。如果按《劳动法》规定以加班工资计算,有的私营企业可能连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达到。更恶劣的是,有些私营企业以各种借口克扣工人工资,甚至无故拖欠工人工资。三是劳动条件、生活环境恶劣,不注意安全生产。一些私营企业处在创业初期,手工作坊,简单机械操作,疏于管理,缺乏安全措施和劳动保护,甚至工场、仓库、宿舍三地合一,在同一楼内,成为严重的事故隐患;一些采石场、烟花爆竹厂违章操作更成为事故的高发地带;还有些私营企业使用外来雇工,无视工人的食宿管理,脏、乱、差的状况相当严重:据调查,一些企业10几平方米的宿舍,放8张床铺,上下睡16人,又利用上下班交错,轮流使用, 实际住宿者高达30多人,连走路都困难。正是私营企业主一味追求经济效益,所以由于工伤事故引发的理赔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四是对女职工无特殊保护制度。一些私营企业对女工根本无保护措施,不准女工怀孕,一旦发现,予以辞退。还有的私营企业主为了减少成本雇佣童工等现象时有发生。
问题三:劳动保障覆盖率低。劳动保障亦劳动安全制度,是指我国为公民基本生活提供安全性保护的公共福利计划、措施和行为的总称,一般包括社会保险、公共医疗卫生保健、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等。按照《劳动法》规定,私营企业同样要执行有关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但是从目前的私营企业来看,参加社会保险面窄。私营企业为职工参加社保的覆盖面仅在40%左右。据一地级市工会统计,全市应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有30098家,可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不足1万家;职工人数为92.8万,可是参加养老保险的仅为68万。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工人主要集中在私营企业。即使参保的企业,其保险范围也仅集中在养老保险。而社会五大保险中,参保生育、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的几乎没有。还有一些私营企业虽然参加了社保,但并没有为每一个职工投保,这样一旦出现伤、病或职工付出青春进入老年,将会给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使职工陷入困境。私营企业不参加社会保险,既损害了职工合法利益,也制约了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进展,影响了保险基金运作的调控能力。
问题四:工会组织作用效率低。在西方,工会是随着劳资关系而产生的,是伴随着保护劳动者阶层的权利而产生的。在我国,《工会法》中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是,私营企业中越来越多的侵权行为和劳动争议的严重诉讼化倾向表明,这些私营企业工会的维权作用十分微弱,体现不了《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目标和作用,也意味着工会在适应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还面临着不少现实问题和尖锐的矛盾。从国有企业看,大多数工会是个常设机构,但真正发挥作用的不多,没有起到工会组织应有的监督作用。从私营企业看,多数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机构,即便有些私营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也只是浮于形式,缺乏协调劳资矛盾的能力。据浙江省劳科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已建工会企业的职工中,回答“有事找工会能解决问题”的只占5%;回答“你的工资拿不到怎么办”时,表示“让工会帮我们去讨”的只占12.7%,明显低于找劳动部门、老板的44.44%和33.33%的比重。这说明企业工会在解决劳资冲突和维权方面的独立性、 效率相当不理想,或者说行为不力。据2003年出版的《中国私营经济年鉴》中,一份全国范围内进行的问卷调查分析报告也从特定层面验证了这个判断:已建工会和未建工会的企业的工人待遇差别并不明显。但是在美国,“经济学家的结论是会员劳工的工资比非会员劳工的工资平均高出10%—15%”。显然,我国企业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利益上的作用不明显;政府干预的力度不够,也缺乏有效的方法。
二、解决的途径
途径一:建立制约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等监督部门的职能。中国的劳资关系失衡,主要表现为买方(雇主)主导劳动市场,所以,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劳资纠纷多。为此,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法律教育,努力提高业主和职工的法律意识。通过对业主和职工的法律培训,让他们了解《劳动法》,认识《劳动法》是调整业主和劳动者之间劳资关系的准则,明确《劳动法》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次,加强劳动监督力度,在处理劳资关系中,注意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经济、行政、监督等手段,强化劳动监察的力度。各级组织要依法对私营企业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其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私营企业劳资关系日趋市场化、契约化。在企业(包括私营企业)有关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保险、社会保障、工资分配、福利奖惩、休息休假等重大问题或规章制度,都应由职工参与、企业自行决定,以达到企业与职工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监督,建立稳定协调的劳资关系。
途径二:建立有效的劳资关系体系,转变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政府需要加快劳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增强劳动执法力度,积极建立有效的劳资关系体系,转变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一是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买方(雇主)和卖方(雇员)的劳动市场,协调劳资关系。1995年我国实行的《劳动法》,是按国家意志调整和规范劳资关系、保护劳动权的一种以买方(雇主)为主导的法律规范。其中关于劳动合同、工资、劳动时间、工作安全条件、社会保障等条款的落实情况,真是“公司给你什么便是什么”。这种体现着由雇主单方支配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垄断因素”的劳资关系,反映了劳动市场由买方(雇主)为主导的特征。为此,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买卖双方的劳动市场,协调劳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二是转变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随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不再是直接配置劳动力资源,而是要从建立统一的市场运作规则,加强市场中介组织以及完善市场信息传递机制等方面去完善自身的职能,最终达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三是建立一支具有较高劳动法律素质和相关知识素质的劳动监察队伍,对转变劳动管理部门的职能,建立有效的劳动管理体制和有效的劳资关系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途径三:建立保障机制,完善私营企业以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能。第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私营企业雇工的职业技能素质。第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私营企业应该逐步规范为雇工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参加失业保险的从业人员,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可按规定到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这对减轻社会负担和稳定社会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据2003年8月的一份资料说,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出现许多问题,其中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2002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是1995年的5.6倍,涉及的劳动者也增加了5倍。所以,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高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与效率是改善劳资关系的关键环节。第四,培养规范的经济行为和经济伦理,以减少经常发生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执行劳动合同、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侵犯雇员的人身安全、延长劳动时间、拖欠或克扣工人的工资、缺乏劳动安全措施、侵犯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等。
途径四:建立协商机制,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依照《劳动法》和《工会法》,应该充分培育和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其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工会工作,依法在所有私营企业中建立工会组织,并提供工作条件,保障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活动。其二,在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雇主与雇员的协商对话机制,鼓励雇工参与企业的管理,树立主人翁精神,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同时逐步建立企业主与工会组织的谈判机制,促使劳资关系的和谐,形成企业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其三,通过工会组织加强雇工的组织化程度,及时掌握雇工情绪和各方面动态,积极调解劳资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稳步扩大工会队伍,强化工会的职能。其四,加强工会干部的专业培训,组织职工学习《工会法》,明确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职工的维权意识,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其五,特别强化来自本地和外地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由于私营企业工会组织的薄弱,大量来自农村的农民工还是一支刚刚进入工业环境中接受新的群体意识的人群,可以说他们还没有从一个自为的阶级转变为自在的阶级,很少接受现代劳工维权等进步思想。所以他们不了解工会的好处,缺乏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此,私营企业的雇工,特别是外来工、农民工,他们往往对合同、权力不在乎,他们关心的是工资的支付,其次才是合同,再次是社会保障。在许多私营企业中,加强《劳动法》、《工会法》等宣传、学习、落实势在必行。总之,私营企业工会要维护法律赋予职工的各项权利。凡发生企业或经营者侵犯职工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工会应依法交涉,直至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发展,私营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法制化、规范化,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的问题与矛盾也将越来越得到缓解或减少。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正是这种“普照的光”,它将影响和制约我国私营企业的管理、调控、引导和监督,它也将促使私营企业调整好劳资关系,充分发挥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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