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外“统计法”比较看我国统计法制建设(下)_统计法论文

从中外“统计法”比较看我国统计法制建设(下)_统计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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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我国“官本位”制下,对一些身为国家干部的地方、部门、单位领导来说,如能通过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达到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目的,这些惩罚规定无异于“高效益下的低风险”,是很值得去冒险的。按我国的《统计法》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以虚报的数据、不实的统计资料换取切实的利益或资本,查不出安然享受,查出后仅仅交出或放弃所得利益,而违法行为却并没受到实质性的惩罚。这也就是“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现象屡禁不绝的法律原因。

如1993年河南省安阳县乡镇企业局为保住本县乡镇企业产值在全省第六名的名次,将实际产值35.68亿元虚报为48.85亿元,“水份”产值13.17亿元,占上报数的27%。这些统计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后,该县县长和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虽经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统计局查证符实后,也仅受到撤消职务等行政处分。在一些地区的奖励措施中规定,如果乡社会总产值或乡镇企业产值过亿元,乡长和乡党委书记可享受副县级待遇或可升职。有些乡长和乡党委书记为享受副县级待遇,不惜虚报统计资料,捞取政治资本和荣誉及物质待遇。还有流行的考核党政领导政绩的“一票否决制”,也让一些领导干部为保住“乌纱帽”而千方百计在统计数据上做“文章”。

外国一些国家对统计人员故意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违法行为给予了比非统计人员更为严厉的惩罚。如美国规定,凡属国家统计官员或雇员,如果故意编造虚假统计调查资料或错误判断,应按伪证罪,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5年以下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注:美国《普查法》第213条、214条)。

对统计调查资料的保密规定不详细,难以对泄密者实行有效的法律制裁

在现代社会,对个人稳私、家庭秘密、商业机密等有关社会个体信息的保密和尊重,已逐步纳入法制轨道,许多国家从资料的收集、整理,到加工、对外发布和提供都有明确保密规定和法定措施来保证。如德国在《联邦统计法》中特有一条对统计资料保密做出规定:如果没有一个特别立法的条例对数据提供作出规定,不得将联邦统计数据中有关个人情况中物质情况的个别数据泄露出去(注:德国《联邦统计法》第16条)。(注意,该法并未规定此种泄露是否造成损害)。

仅规定保密还不够,一些国家还特别制定了较长的保密期限,如法国对涉及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有关的个体信息列为国家机密,从调查之日起,在100年内不得公开(注:法国统计法规《关于公共统计和义务的有关规定》第16条)。

为了做到真正保密,一些国家还从法律上规定对有关个体信息的个体特征和内容相分离,对记名信息的收集、处理、保存、使用都有严格限制。对于统计人员泄露个体信息的,通常给予较重惩罚,如法国规定,对非法收集、保存、使用记名信息者,处以罚款2-200万法郎或(和)1-5年的监禁(注:法国《关于信息化、资料库和自由的有关规定》第41条)。德国规定,对非法将联邦统计数据中的个别数据集中起来或与别的资料相结合,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注:德国《联邦统计法》第22条)。对照我国《统计法》中有关保密的规定,“对非法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注:我国《统计法》第15条、第30条)。明显失之简陋。

对统计信息的公开发布和向社会的无偿提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信息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对其开发和利用方能实现其价值。统计资料的保密和统计信息的公开是一对矛盾,但除涉及国家机密、商品秘密、个人稳私等资料外,其它统计资料和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和无偿提供。许多国家都对此有法律规定。但我国对此有较多限制,主要是保密的资料种类过多,期限过长,不利于研究开发,特别是对一些科研教学部门的研究不便。

对完善《统计法》的两点建议

1、改进统计立法方法,完善统计立法程序。我国的大多数统计立法仍采用传统的定性分析,要建立现代化的统计立法体系,对需要经常定量分析的统计工作来说,统计立法也需要定量分析,以使统计立法工作更加科学化。在统计立法程序上,应在听取多方意见特别是法学专家的建议,吸收法学专家起草,力求内容完备的基础上,尽量缩短审议时间,以使统计立法更快更好。

2、补充《统计法》内容,完善《统计法》。对于出台的法规,在形式上应力求完备,在内容上力求完善,使其既适应当前统计工作需要,又具有一定超前性、符合未来统计发展趋势。特别是对现行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内容,应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加大惩罚力度,改变统计法规过于松软的局面。对一些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如地方、部门、单位领导强令修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应从刑法上制定明确的、能够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的惩罚条款。惟其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排除统计工作中的行政干扰,消灭“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腐败现象,实现以法统计。

此外,对统计调查中有关调查对象的个体信息的保密期限、保密措施,统计信息自动化及开发利用等方面也应适时调整相应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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