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民收入之途径:完善农村金融体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收入论文,途径论文,金融体制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影响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性因素。在诸多种 提高农民收入的办法之中,似乎忽视了农村金融体制在提高农民收入中的作用。金融是现代 经济的核心。与庞大的城市金融体系相比,我国的农村金融还相当薄弱,在引导和推动农村 经济发展方面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农村金融发展不足,严重影响农民的投资与理财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收入的较快提高。
一、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治理结构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是按照合作金融的模式构建的。合作金融体制的特点,一是具有较大的 开放性和包容性,是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组织,没有很高的“门槛”,对所有愿意接受信用社 服务和承担相应社员义务的人开放;二是产权关系比较清晰,主要以股权关系为纽带,个人 财产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股本分红、承担与其出资额相对应的责任,以及劳动者在 退休时可以带走股本等方面得到体现;三是在地缘信任关系的基础上,主要以面向社区和社 员服务为主;四是合作金融组织的联合不同于股份制的联合,强调的是劳动者的联合,而不 是资本的联合,因此其特点是自下而上的联合,上一级为下一级所有;五是在管理上实行“ 一人一票制”,其盈余分配的标准是社员与信用社的交易量和贡献的大小,限制股金分红; 六是有较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形成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制衡机制。1996年以前 ,我国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是官办性质的金融机构,是国家银行体系在农村的延伸。应当说, 从官办金融到合作金融,其间的体制变动是很大的,但只用了短短几年的时间就大体完成了 。现在看来,成立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还只是走出了改革的第一步,农村信用社在体 制上究竟如何构建,还有许多具体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首先,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金融体制模式改革后,经营主体改变了,独立法人明确了,产 权关系明晰了,但原有体制下长期形成的呆、坏帐问题却没有解决。“两呆”贷款中大约2/ 3左右是在行社脱钩时形成的,如此沉重的历史旧帐由新的法人实体来承担,既不公平也不 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新建立的社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要真正履行职责是相当困难的。
其次,合作金融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能够为广大社员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但改制后社员的 权益并未能真正落实。入股社员不但没有享受到贷款优先权、贷款利率优惠权和入股分红权 , 其贷款反而比同档次基准利率还高。农民既没有真正体会到合作金融带来的好处和实惠,也 就很难真正把信用社的经营与自己的利益联系起来,有了存款未必首先存到信用社,结果导 致农村资金大量流失。粗略统计,目前全国邮政储蓄存款约有2/3来自农村,加上各商业银 行开设的县以下农村储蓄网点,每年吸收的农村资金约为5000—6000亿元,这些资金通过其 内部运行机制全部流入了城市。造成信用社农业贷款资金非常短缺,由此并看出体制关系没 有理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
再次,农村信用社虽然是独立法人,但其权益并未能很好地受到保护。突出的问题是近几 年来许多乡镇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信用社的债务,许多地方的政府未能出台有力措施加以制 止,有的甚至将此看做是帮助企业摆脱困境的一种方式。其结果是旧体制遗留下来的呆坏帐 问题尚未解决,又新出现了不少呆坏帐问题。
事实上,在体制性的呆坏帐问题没有解决、社员权益和独立法人权益均未落实和得到保证 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是很难真正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合作金融模式运行的。同时我们也应看 到,上述问题是由许多历史因素促成的,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决。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 情况看,我们还没有条件完全照搬国外合作金融的体制模式,只能借鉴其长处,根据农村信 用社的现实情况,建设能够更加有效运行的具有我国国情特点的合作金融模式。这应是今后 一个时期农村金融体制建设的努力方向。
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合作金融虽是劳动者的互助组织,但并不只是初级形态的分散机构 , 而往往发展成全国性的功能齐全的金融体系。根据国情的不同,不同国家合作金融体系的 内部组织结构和运行上各有特点,但有三点是共同的:一是在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之上设有不 同层次的乃至全国性的协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通过直接的或间接的渠道与政府部门相联系 ,使 政府对农业的扶持政策通过金融方式得以有力的实施;二是设有全国性的合作金融结算系统 ,使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的资金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方便地融通、调度和清算;三是有专门的抗 风险措施,仍在个别基层合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能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相比之下, 这三方面都是目前我国合作金融体系欠缺的。
第一,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多数还是只有县级联社,没有自下而上的全国性管理机构。近几 年 来,少数地方虽成立了地区级乃至省级的信用联社,但仍是相互独立的,与其他信用联社之 间没有直接的内部联系。在金融系统中,农村信用社只是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同时,人民 银行也对信用社代行部分管理职能。一个最需要国家政策扶持的金融组织却没有自己的全国 性管理机构,不能不说是我国合作金融体系一个缺陷。
第二,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还只是一个个独立分散的金融网点,没有自己的结算网络,在业 务 和服务功能上不能自成体系。目前,无论信用社之间的结算还是信用社与各大商业银行的结 算,都需借用商业银行的结算系统,这就使信用社提供的金融服务在时间和效率上明显低 于各 商业银行,并且加大了运营成本。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现在农民个体经营的业务联系范围 很广,许多商贸活动都是跨地区、跨省乃至与国外进行的,但为之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却仍 然囿于传统的经营范围和模式,其金融服务远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由于信用社 不能 直接办理结算业务,许多乡镇企业愿意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农村的个体经营做大了,也 常常将帐户转移到商业银行,导致优质客源不断流失。
第三,我国的农村信用社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抗风险能力。1996年信用社体制改革后,每个 信用社都是独立法人,但作为直接面向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既没有存款保险,也没有风险 基金作保障,一旦出现亏损,从道理上讲只能破产。目前信用社在亏损严重的情况下之所以 还能 正常运转,主要是传统体制下的国家信誉仍在起作用,并且人民银行仍是信用社的实际后盾 。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金融领域市场程度的提高,农村信用社如不尽快地形成抗风险系 统,问题迟早会暴露出来。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思路
完善的体制是农村金融机构正常运行并发挥其支农和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的 必要保证,因此,谈到农村金融的发展,体制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而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比 较明确的。
首先,调整乡镇农村信用社为一级法人的治理结构势在必行。从理论上说,基层信用社独 立 核算,自负盈亏,可以形成制约和激励机制,但实际上是只能盈得起而亏不起的,至于破产 倒闭,更会直接引起金融风波。既然农民目前还没有条件将农村信用社的盈利等情况与自己 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基层信用社作为独立法人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意义,不仅成为一种无 效体制,而且形成了体制性风险。将乡镇一级信用社的法人资格取消,归并为县级信用联社 的分支机构后,一方面,不改变合作金融的基本性质,社员大会仍可以各基层信用社为基本 单位逐步落实其职能;另一方面,各信用社的资金可在全县范围内方便地调度,盈利社与 亏损社之间也可盈亏相抵,从总体上增强抗风险能力。目前,江浙一带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 效 果。在此基础上,应及时总结经验,尽快在全国推开。
第二,农村的合作金融的管理体系和结算功能建设势在必行。关于管理体系的建设,最大 的担心是会不会形成一个新的官办金融体制。事实上,这种管理体系是在一个市场准入门坎 很 高的领域建立一个自下而上的全国性管理机构,这一机构并不进行具体的业务经营,只是担 负上传下达、层层管理的职能,即地区级的信用联社负责本地区各县级信用联社的人事管理 、资金调度和国家农村金融政策及支农政策的落实;省级联社以同样的功能负责各地区间信 用联社的协调;全国性的管理机构一方面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垂直领导,负责制定农村合作 金融发展的有关政策,一方面与各省级信用联社形成上下级关系,及时了解信用社发展中需 要解决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国务院相关领导部门,起上传下达的联系和纽带作用。
对于基层信用社来说,有这样一个管理协调机构和没有是大不相同的。目前,农村信用社 的优势是点多面广,在下面能够一直延伸到偏远的乡镇,但上面的联系组织却断了线,除少 数地区成立了地区或省级的信用联社外,多数地方只有县一级的信用联社。业内人士形象地 说是“下面儿孙满堂,上面没爹没娘”。分散的农信社由于没有行业管理体系,下情上达、 上情下达的渠道均不畅,基层信用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国家有关政 策难于顺利贯彻落实下去,合作金融业务的开展也受到局限。金融是特殊行业,农村信用社 作为金融机构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需要明确的政策指导,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也需 要及时向上反映,因此,县级联社希望能建立地区性的联社协调管理,地区联社希望建立省 级联社协调管理,省级信用联社(如北京市、上海市的农村信用社)则希望能有一个全国性的 协调管理机构。一个层层健全的管理机构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代言人,可以随时帮助其解决金 融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三,关于建立地区、省际间乃至全国性的结算体系。在竞争日益激烈的金融市场上,农 村信用社没有自己的结算网络,就如同上了战场而没有枪支,也就没有竞争力可言。全国性 的 结算系统应是自下而上地层层建立,因而更有赖于体制的完善。只要相应的管理机构健全了 ,结算系统的建设自然也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第四,就整个农村金融体制而言,是否还可以发展合作金融以外其他性质的金融体制,这 也是可以探讨的。最近几年,一些发达地区少数经营效益很好、业务发展较快的农村信用社 已有向股份制转化的要求,而对于当地富余起来的农民来说,投资于金融也是他们的一种较 好选择。从体制上看,股份制显然比合作制具有更强的融资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因而在金 融市场也更具竞争力。再从经济发展与金融发展的协调性看,发达地区由于城乡一体化程度 较高,有的已基本城镇化,对金融机构的体制形态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与合作金融相比, 股份制金融机构显然更适合现代化城镇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市场化发展的基础上,应 允许少部分发展较快的农村信用社向股份制方向转化,并逐步发展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具有竞 争力的小型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