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诉求_农民论文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权利诉求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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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1)01-0051-10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特殊国情以及农民在中国人口中的巨大比例,决定了“三农”问题在过去和将来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会成为政治家和学者们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三农”问题的研究热度之所以始终不减,原因固然在于这是一个系统且长期的工程,不是一两个对策就能够解决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我国长期处于城市化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城市化的时代背景既加大了“三农”问题的解决难度,又提出了新的问题。学界对于城市化进程的研究,往往满足于将其作为时代背景的铺陈,少有将其与“三农”问题相联系并进行系统而深入的论述。事实上,就其二者关系而言,城市化给“三农”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机遇,同时城市化也是促成农村中固有矛盾和问题日渐凸显的重要原因。作为农村中的个体——农民,在城市化的冲击之下,必然会做出一定的回应,权利诉求便是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显著的回应之一。城市化与农民权利诉求是一个双向互动过程,城市化催生出农民对于权利的渴望,而农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权利诉求的满足,又会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正是围绕这一互动过程,本文以“城市化”这一时代背景对农民权利的影响为切入点,尝试分析农民个体权利缺失的深层次原因,以及法律制度在满足农村城市化中农民权利诉求的程度问题。

一、“城市化”的概念描述

在大多数学者对于“三农”问题的论述中,无不明示或者隐含预设了一个大前提,即城市化是农村发展的方向。普遍的观点认为,城市化是农村经济现代化的基础,是缩小城乡差距的关键,是农民追求进步和分享文明成果的要求。那么,什么是城市化呢?“城市化(urbanization)的概念是1867年才由西班牙工程师塞尔达(A.Serda)提出的。按照英语语法,城市是城市化一词的词根,城市化是城市一词的动词形式,表示转化为城市的一系列行为过程。”[1](P27-28)通过这样的字面理解,我们可知,城市化是一种动态过程,是以城市为中心,农村为边缘,边缘向中心集中的变化过程。社会学家普遍认为,城市是文明的中心、科技文化的摇篮,是商业活动的集中地带。乡村走向城市的城市化过程意味着从保守走向开放、从贫困走向繁荣,城市生活为人们所向往。正如韦伯认为的,“城市代表着一个最高的政治、智慧和产业活动的成就。乡村人口不仅保守,而且充满着错误与偏见,他们受到的启蒙来自于城市。城市的增长,不仅促进国家经济和实力的成长,而且加速了国家的变化:城市是社会的多面镜,通过人口的分析和筛选,对多元化的元素进行隔离和分类。文明的整个过程是一个多元化的过程,而城市是多元化的制造者。”[2](P9)除社会学研究之外,在经济学、地理学、人口学等领域也对城市化有所界定,只是不同学科对其界定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例如,经济学侧重于城市化的经济内在机制,认为城市化是由于工业化所引发的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流动过程,“是社会生产力的变革所引起的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居住方式改变的过程。它表现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转移、农业人口转化为非农业人口;农村地区逐步演化为城市地域;城镇数目不断增加;城市人口不断膨胀、用地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发生由量变到质变的改善;城市文化和价值观念成为社会文化的主体,并在农村地区不断扩散和推广。总之,城市化不仅是物质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精神文明前进的动力。”[3](P109)地理学则认为城市化是指广阔的农村地域向有限的城市地域的变化,即地域中城市性因素逐渐扩大的渐进过程。人口学意义上的城市化,是指农村人口变成城市人口,即人口由农村向城市集中定居谋取生计的发展过程。[4](P85)结合既有界定,联系我国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城市化是指,由社会生产力的变革而导致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流动,从而促使城乡的一体融合,以缓和城乡二元结构状况为目的的一种社会发展变化趋势。在这样的一种城市化的时代发展趋势中,农民产生了多方面的权利诉求,主要涉及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人身利益,主要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

二、社会结构和城市化发展目标对农民权利诉求的型塑

(一)村庄铁律与城市铁律下的农民权利诉求

社会结构转型是我国城市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其是指“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过渡,而不仅仅是某些单项发展指标的实现。社会转型的具体内容是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利益调整和观念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5]社会转型是大多数国家都要面对的,但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城市化道路上的社会结构转换最为独特之处在于其作用力是发生在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之上。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阶段性产物,表现为城乡之间发达程度、生活水平的相距甚远。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特殊表现带给农民权利的影响表现为:农民的权利诉求在城市化铁律不断消融村庄结构中逐渐增强。

正如前文所述,城市化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本质上讲,其是对城乡二元结构的否定,城市化的推进不断模糊着城与乡的差别,使两者的界限得以模糊。但是城乡二元化的结构决定了两者之间固有差距无法磨灭,这种状况决定了农民实现与市民同样权利诉求在现实中的困难度,也愈发加剧了农民对各种利益和权利的诉求的增长。学者靳相木将这种差距状况总结为城市铁律与村庄铁律的对抗。[6](P194)这里的城市铁律表现为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变化的不可逆转的趋势;村庄铁律表现为农村在其内在结构作用之下的坚固性。村庄铁律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农村结构及其功能的复合型。农村的复合型是指农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一体性,能够全方面地满足农民生活的需求。这样的特性造就了农村文明的传统。农村在功能上的完整性给农民的生活带来一种天然的生活保障,使其足不出村就能够完成多方面的生活诉求,“生于斯,死于斯”,屏蔽了外界的风险和危机。这种保障功能的存在,使农民只要不断地重复劳作,就可以得到其既定的收益,毋需额外地争取利益和权利,就可以满足其生活需求,所以农民的权利意识一直没有被唤醒。

第二,农村的相对封闭性和稳定性。首先,农村的相对封闭性的原因在于农村的非契约性,而这一特征与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中城市的契约性明显不同。契约性的社会特征促使资源、技术、人才的运行和流动。而农村的非契约性带来的封闭性却阻塞了资源、技术、人才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无法激发农民的生产活力,以及自主、自觉地投入到城市化浪潮中的热情,这也就抑制了农民的权利诉求的发生。现有的村落结构的相对封闭性的状况,形成了以乡村民间的习俗和惯例为纽带的小秩序。这些小秩序在维持村落的运行中起着突出的作用,维持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超稳定状态,但凡法律规则制定时,如不考虑到这些小秩序规则的存在,城市中运行再良好的法律规则,也无法得到农村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缺乏实际被遵从的可能。其次,农村的稳定性是指农村内部结构和要素的稳固性所产生的难以瓦解性。最典型的例子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城中村”现象①,尽管身处城市中或者城市周边,但是却很难融入城市的发展轨迹,单纯的生产方式的非农化、户籍制度的变更,并不必然意味着“城中村”的终结。“在现实中,村落作为一种生活制度和社会关系网络,其终结过程要比作为职业身份的农民更加延迟和艰难。”[7](P35)

第三,农村对农民的控制性。农村对农民的控制性,也可以说是农民对农村的依赖性。这一特性是由农村结构中的非契约性所产生的。城市化的发展像一个巨大的链条,其发展必然触及到农村,而农村对农民的控制性恰恰给农民提供了抗拒城市化进程的理由,农民很难挣脱这样一条绳索。因为农民与村庄的关系,以及其拥有的各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具有先天性和人身依赖性,也就是说,当农民试图离开农村时,无法带走其拥有的村落赋予他们的土地以及土地之上的利益。农民与村庄的彻底决裂,只能是空手离开,如果想要再次回到农村中时,原先拥有的土地及其土地之上的利益将无法恢复。

但是纵观世界发展,“乡土社会向城市社会的变迁,是世界范围内的铁律。”[6](P194)当村庄铁律的存在为农民的权利意识的增长砌起了一道厚厚的城墙时,城市化又好似墙头上伸进院内的桃花,催生着人们对墙外的自由的向往。城市化的发展势头不可挡,城市化对农村的影响已经悄然发生变化,逐渐成为一种内生的力量,不断消解村庄的固有结构,这种变化绝不是表面上显示出的征地、建村社这么简单,农民各种权利的诉求迅速增长,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城市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农民要求与城市市民拥有平等的权利。

城市化对农村的召唤反映在经济上就是市场经济的召唤,体现了市场经济对农民价值观念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应用首先在城市中展开,对农村经济产生影响要归功于农村改革的成功推行。1978年,在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农村人民公社集体劳动管理体制,这不仅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同时使得农民在获得土地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在农业劳动之外寻求就业和收入的权利,有能力自由支配劳动力的流动。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使得城乡之间的资源、技术、人才的流动成为可能。同时在城与乡的流动中,市场经济的内在机理便悄然在农村中发生作用。市场经济的内在机理是指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权利对等化。农民便在日常的经济交往过程中,逐步感知并接受着权利对等化的理念,内在权利观念和价值认同激发了农民的权利诉求,促使农民要求与城市市民拥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集体权利向个体权利的转变,促使农民的主体意识提高,个体权利诉求增多。

农村内部的经济发展是围绕土地而展开的,农村经济增长的着力点也是放在如何合理利用土地以及如何提高土地的产出率之上,因此,土地对于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起着最为基础的作用。纵观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按村均分土地的“耕者有其田”阶段,到集体合作化的人民公社阶段,再到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制阶段,我国农村尝试性地寻找最能够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土地制度。与此相对应,农民的权利分配也经历着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之间的转变。通过这几年相关的农村改革政策的出台,从中也能看出这样一种规律,即,不断强化农民权利的主体地位,促进农民的权利的多元化发展。例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确立了农民个人的土地流转权;2002年的《土地承包法》明确了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的年限,赋予了农民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法律上使农民拥有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集体权利项下的农民个体权利必定会更加凸显出来,在农民的主体意识提高的作用下,农民个体权利诉求也会逐步增多。

(二)城市化发展目标作用下的农民权利诉求

城市化的表现之二,是城与乡以现代化为城市化的发展目标。城市化与现代化之间既存在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从两者产生的先后顺序来看,城市化要早于现代化,自工业社会以来,城市化进程和现代化进程基本一致,当我们说到城市化的时候,通常指的是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发展趋势。那么什么是现代化?在有些学者看来,“现代化是一种发展,而发展是一个过程,包括劳动力从低产出的边缘到高出产的中心的空间再分配,以及从后者到前者的资源扩散。”[8](P11)有些学者认为:“现代化作为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9](P154)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现代化分为两大阶段,“第一次现代化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转变;第二次现代化是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物质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10]从现代化的概念总结与发展轨迹来看,现代化的核心是强调人性的解放和生产力提高。因此,现代化也成为了相当长时间里人们追求的目标和口号,这其中也包括研究“三农”问题学者和农业政策的制定者,他们普遍认为农业、农村、农民的现代化是“三农”问题发展的目标,认为是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的发达程度、农民的富裕状况。而这样一种当然的理解,在理论上隐性地预设了一个结论,即农业应当现代化,现代化是我们追逐的方向,现代化是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必然方向。而这一目标的设定与农民个体权利的保护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并对农民个体权利诉求产生影响,表现为,“现代化”目标追求下,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容易丢失。

众所周知,法律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经济从效率增长的角度出发。而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便是经济理性所要达致的目的。纵观大多数的城市化的研究理论,其前提预设都是以城市为圆心,实现农村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其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是实现现代化。因此,我们不得不反过来重新审视现代化理论,重点关注现代化理论的关注点和容易忽略掉的事实。现代化的理论最初是在经济学中提出的,所以现代化往往用于表达经济发展目标和程度。我们知道,理论研究也常常会出现视觉的盲点,即当我们把目光聚集在某一点的时候,常常会忽略其他。同样,在现代化的研究过程中,由于对经济理性的过度关注,往往忽略掉政治、环境、社会心理的考量,落实到具体的人,即表现为忽视个体权利的保护,忽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正如爱尔兰学者瑞雪·墨菲在分析农民工对于中国农村影响时指出的现代性的局限,“由于现代化理论只聚焦于经济理性,因而忽视了个体和家庭很少会独立于社会群体之外做决定的事实。尽管农民外出打工最初往往是受到经济目标的驱动,其结果却会穿越农村生活的文化、经济和意识形态藩篱,反过来又塑造价值的内容并导向新一轮目标。”[8](P21)现代化目标关注的是经济的发展,而公平正义观念是其视觉盲点所在,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公平公正的呼声越来越强,农民的权利诉求越来越多。

经济的现代化逐渐促使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追求,而对于经济利益的追求又使得劳动力流向更有利于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地区,因此,在现代化的作用下,流动性便是城市化的重要表征。中国城市化中的流动性有着特殊的表现,即存在大量往返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农民工。所谓的农民工,是指“身份是农民,在农村还承包着一小块土地。但他们的职业却是工人,或者主要是工人。他们在农村种地吃粮,在城镇打工挣钱。他们已成为当今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之一,但依然受身份的限制,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参与了工业化进程的各个环节,却不能享受他们所创造的工业化成果的人。”[11](P370)农民工在城市的建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从关于农民工的统计报告中看出,城市中的农民工总人数逐年增加,已经超过了城市中的产业工人,成为除农民之外的第二大产业劳动者队伍。他们劳动和活动在城市或城镇,而家庭以及社会关系却在农村。农民工所处的境地用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的描述,即“他们的生活跨越两个世界,一方面被禁锢在旧的机构中,另一方面不断地受到‘现代人’、进步和城市的吸引。时而,他们试着遵循新的逻辑,时而,他们又不得不返回到旧的逻辑,他们把新的逻辑运用到按常规运行的领域,又用他们视为永恒的旧逻辑去去解释新世界。”[12](P112)城市化的流动性给农民带来了获取额外收益的机会,但在城市和农村中游移的处境,使得他们无时无刻不渴望得到城市人实际拥有的权利。因此城市化的流动性催生着农民的权利诉求。

三、农民权利诉求对中国城市化发展的影响

(一)农民权利诉求满足与否规定着城市化的动态平衡发展

农民权利诉求的满足主要是指农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在城市化的复杂进程中,农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对城市化动态平衡发展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第一,利益差别和权利冲突是社会心理产生剥夺感的根源。关于社会心理的理解,社会学家奥尔波特认为,社会心理是指人的思想、情感、行动怎样受到真实的、想象的和隐含的他人存在的影响。[13](P4)这里的他人应做广义理解,包括社会中的个人,也包括社会中由个人组成的群体。法律社会学的认识较为全面,通常从主体交互影响上分析社会心理,“认为社会心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并互有影响的主体反应,它表现为三个基本点:第一,社会心理是主体的反应,是一种心理的内在化过程,从而使社会心理与个体心理相区别;第二,社会心理在社会成员中互有影响,从而使社会心理与个体心理相区别;第三,社会心理是在社会生活中自发产生的社会精神现象,从而使社会心理与社会意识形态相区别。”[14](P89)按照法律社会学关于社会心理的认识,我们可以得知社会心理要受到他人行为、客观社会背景的影响,总是不断地接受并内化来自社会生活环境、来自他人行为方式的冲击和影响。由于固有的城市市民和农村农民之间工作分工的差异,长期以来两个群体之间获得的利益差距较大,尤其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差距表现得更加地显化和激烈,利益差别的存在,往往会给所处弱势的农民一方带来心理上不平衡的内心体验,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广大农民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促使了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发展的趋势,加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制度解放出大量的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出现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然而在城市原有的利益格局之下,城乡二元体制把农民排斥在中心社会之外,农民在社会保障、劳动状况、工资保证等方面都与城市人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极容易使农民群体产生被剥夺感。马克思曾形象地比喻说:“一座小房子不管怎样小,在周围的房屋都是这样小的时候,它是能满足社会对住房的一切要求的。但是,一旦在这座小房子的近旁耸立起一座宫殿,这座小房子就缩成茅舍模样了。这时,狭小的房子证明它的居住者不能讲究或者只能有很低的要求;并且,不管小房子的规模怎样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扩大起来,只要近旁的宫殿以同样的或更大的程度扩大起来,那座较小房子的居住者就会在那四壁之内越发觉得不能舒适,越发不满意,越发感到受压抑。”[15](P119)普遍性的利益差异和利益失衡是社会心理产生剥夺感的根源所在。马克思认为,利益问题是关系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利益冲突比利益一致表现得更为明显,虽然农村村民和城市市民共同拥有宪法赋予的诸多种的权利,然而从实际的获得效果来看,前者要比后者少得多,深入到利益的层面会发现不论是获取利益的方式,还是最终获得的利益结果,农村村民都要处于下风。由于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的本性使然,所以社会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希望从有限的社会资源中获取比别人更大的份额,如果在相同的条件下,以平等关系为规范内容的社会秩序之下,社会两个主体本应利益一致,但实际上却差距很大,必然会对相互作用的主体的社会心理产生影响,所获得的利益差别会使农民产生被剥夺的感觉。

第二,农民权利诉求满足与否影响社会秩序,进而影响城市化进程的动态平衡发展。

农民的权利诉求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即表现为主体内在动态心理过程与主体所处的外部环境(城市化进程)相互关系上,一方面农民权利诉求的产生和发展所依赖的城市化这一外部环境,对农民权利诉求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农民权利诉求作为一种社会心理的主观条件,也在以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市化发展的动态平衡。农民群体的社会心理与城市市民的社会心理的差异是存在的,农民群体在城市化进程中,不断受到城市市民的社会生活和行为方式的冲击与影响,逐渐内化为一种社会心理,这些社会心理就包括农民的权利诉求,当农民面对利益上的不平等、权利上的差异时,就容易产生不平衡感,进而催生与城市市民同样权利的诉求。同时,这样的社会心理也并不是孤立的,在形成普遍群体的社会心理后,又会形成一种新的态势,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发挥影响和作用。农民的不平衡社会心理的进一步发展,会进一步强化权利诉求的强度,当无法有效满足其要求时,又会加剧社会心理的不平衡感,而在这一不平衡的社会心理指导下的行动常常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重要诱因,无形地制约着城市化的动态平衡发展。加之我国城市化进程面临着转型期的种种困难,不稳定和无序等因素不断滋生,此时社会转型的顺利进行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社会秩序的稳定,就需要平衡城市化进程中不平衡的社会心理,而平衡的手段便是通过满足农民权利诉求得以实现。

第三,农民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城市化进程中社会整合的最重要手段。

正如前文所述,城市化的过程往往伴随着不稳定性和无序性,社会要素之间经常会处于分散或冲突的境地,为了城市化的平衡有序发展,就需要不断进行社会整合。国内外文献中有关社会整合的理解主要包括三种,简单来说即社会要素之间的整合;社会主体之间的整合;社会要素与社会主体之间的整合。② 本文中所使用的社会整合概念是应用于城市化进程的复杂过程之中,需要整合的对象不仅包括社会主体,也包括社会要素的整合,城市化的目标和方向是社会一体化的过程,整合的目标是社会不同的要素、部分相结合,不同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之间相融合成为社会共同体的过程。如何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笔者认为,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整合的最重要手段,即通过法律的社会整合功能实现城市化过程的一体融合。社会整合的实质内容是人们的利益关系,而权利意味着利益的享有、取得、享用、转移等,不同权利对应着不同利益,因此可以通过不同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整合,从而实现城市化发展目标即实现权利对等化、权利保护的一体化。社会整合的有效途径:通过权利确认和保障的途径使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得以整合,不同要素、不同部分结合为一个统一、协调的整体的过程,从而把社会分歧、社会矛盾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为城市化的动态平衡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保障。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人口、资源由边缘的农村向中心的城市移动,导致快速地社会分流和社会分化,社会结构的迅速变化,使得社会整合十分困难,从而使外在的社会控制难以有效发挥其功能,因此在社会整合中唯有找到合适的整合手段方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这一手段便是适时地有效地满足农民的合理权利诉求。因为只有通过权利确认和保障的手段,才能够既承认现代化和市场经济下的个性意识觉醒和个体权利的存在,又能够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中找到有效解决的突破口。

(二)农民权利诉求对城市化进程中制度设计的影响

正如前文所述,城市化的动态平衡发展,需要不断满足农民的权利诉求,即做到权利诉求与权利供给的平衡。在城市化进程中,关于城市市民和农村村民的制度设计的一般规律是不同的:因为城市市民的权利供给与权利诉求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而逐渐得到满足,权利诉求与权利供给是同步发展、平衡发展的;而农民的权利诉求和权利供给之间有着很大的落差,农村经济长期受到小农经济的影响,而权利意识、平等意识等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农民的权利意识一直没有被唤醒,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得以接触到城市以及城市的市场经济运作模式。所以,农民权利诉求的发生存在着特殊性,即农民的权利诉求的发生往往是比照城市市民的权利实际拥有状况而产生的,而并非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需求应运而生,所以农民权利诉求主要是对于平等权的追求,而这种平等权会不断要求得到认肯和强化,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制度设计产生重大影响,未来城市化中制度设计的中心应是不断满足农民的权利诉求。因为平等理念有着这样的规律,即“平等未必会完全落到实处,但是,一旦制度将平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予以认肯,那么,平等作为一种普遍信念就会具有不断强化、不断要求进一步发展的效应。制度如果提出了平等的理念,而无法实施或实施效果不佳,社会不断强化的平等要求就会迫使制度自身不断变革而趋于平等,平等的种类将不断增多,平等的实现将愈具有实质性。”[16](P158)总结归纳起来,无论是经济权利诉求、政治权利诉求,还是社会权利诉求,都表现出农民对于城与乡之间平等权利的追求。农民对于平等权的追求,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的权利诉求:

第一,经济方面的权利诉求。关于农民经济方面的权利诉求主要包括:农民土地产权的平等权诉求、利益分配的平等权诉求、农村公共产品服务方面的平等权诉求、市场交易方面的平等权诉求等。这种经济上的权利诉求发生的轨迹,是由社会大环境的不同影响而产生的,继而由增强了的主体意识引发了经济权利主张。这里不同的社会大环境,指的是乡村与大城市之间的差异,两者有鲜明的不同特征。前者具有稳定的生活节奏,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多,主要是为满足生存而付出劳作;而后者的大城市的特征,表现为不断受到外部的刺激,以及需要做出不断有意识的反馈。在这两种特征的影响之下,当城市化的浪潮席卷农村之时,这种特征也在农村悄然发生着影响,表现为城市化的外部刺激和农村的社会心理反应。这种外部的刺激,最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中多元化的利益追求途径对于农村的影响。改革开放30多年,为个人追求利益提供了多种的途径,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刺激了人们的进取心,农民的商品意识迅速觉醒,经济理性为指导下,人们把追求经济利益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引。而经济利益的驱使会很容易产生出强烈的盲从性和从众的心理。人是一种具有社会属性的动物,在许多情境中,人们会选择一定的参照系统,作为自己的比较系统,在比照中发现自己与参照系之间的差异,从而产生出相应的诉求。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生活水平恰恰成为了农民行为的参照系。城市化的进程愈加推进,人们愈会获得更多的参照信息,在比照中发现来自于经济权利方面的不平等,从而为各种权利诉求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第二,政治方面的权利诉求。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农民的权利诉求不单局限在如何通过劳动后获取经济利益,他们也需要在公共事务、企业经营、社区发展等方面发出自己的声音,例如希望获得对公共事务的决定权、担任公职权、对公权力的制约权、获得知情权等权利,农民政治权利诉求往往能够折射出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公民的诸多种的权利之中,政治权利的保障是公民权利保障中的最主要的内容。所谓的政治权利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运作和社会政治生活,表达和实现个人政治愿望的权利。”[17](P71)我们知道,权利意识的增强有赖于主体意识的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民的政治权利的实现程度有很大的提高,这要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农民由过去的“社员”便成为今天自主经营的主体,农民的自我意志、主体意识不断得到增强。但是我们也要正视在我国由于农业人口众多,加之城乡二元发展的固有结构的存在,农民政治权利缺失现象严重,比如:基层自治组织发展的不健全,农民表达自己权利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这种单枪匹马的境地很难表达自己的权利诉求,这样的状况不利于发挥农民群体在国家建设中的主体性和创造性,进而影响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群体真正融入城乡一体化中。因此,农民的政治方面的诉求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要求,要求制度设计过程中满足农民政治方面的权利诉求。

第三,社会方面的权利诉求。农民的社会权利诉求主要是指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利益要求。在广大的农村,由于农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其社会保障权利通常是寄托于土地之上,因此在农村内部很少出现社会权利缺失现象。而社会权利缺失现象通常发生于城市化进程中,例如失地农民的社会权利缺失现象、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社会权利缺失现象。这是由于农民固有的生活方式是依托于土地之上,其社会保障方面的权利的实现均需要依托于土地之上,而当失地农民或者农民工离开土地,来到城市时候,社会保障出现真空地带,一些基本的社会权利就会流失。例如就业权的流失、土地补偿报酬权利的流失、基本生活保障权的丧失、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缺失等。同时由于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农民在有关城市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缺乏话语权,农民很难表达自己的意见,缺乏获取社会权利的机会,这极易使农民感到无法融入中心,受到城市的排斥。容易使公民公平正义的心理失衡。社会公正,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的心态,按照罗尔斯的表述,“社会公正是公民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合意的标准,换言之,它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和平相处的政治底线。”因此这样一种心理的失衡,必然会使得对社会权利的诉求增强,与城市市民的对比中,农民对社会权利的诉求,主要表现在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例如平等就业权、受教育平等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而这些社会权利诉求,我们不容忽视,权利的相差甚远、公平感无法得以满足,容易破坏城市化进程的动态平衡,出现社会秩序问题。

面对着上述三方面的农民的权利诉求,制度设计应该给予相应的制度供给,这也是制度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回应。我们知道制度是社会实践的产物,是在一定的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产生的。脱离了社会需求,也就失去了实际控制社会平衡发展的能力。权利确认与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备应当与整个社会的民主化意识和公民的权利意识相一致,反映在此,即有什么样的农民权利意识和权利诉求,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确认保障制度。制度设计的完善无不是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权利诉求而逐步得以完善的。在城市化不断推进的今天,我们更应该重视制度供给的重要性,正如前文所述,城市化的结构性的理论倾向,以及现代化偏重于经济的考量,使得农民群体在城市化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这时候就需要法律等制度手段的保护来维持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因为“任何社会中的人口发展、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在本质上都是制度发展的创新变迁过程,人类文明越是发展,制度的重要性就越是凸显。无论是在逻辑上还是在实证上,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首先是制度的现代化”[18](P384),因此,在城市化的建设中,要使制度供给不断满足农民权利诉求的实际需要,逐步实现制度的均衡发展。制度的逐步完善的过程是均衡与非均衡的辩证统一的过程,制度在均衡的状态下,相关主体才能从内心接受这一制度规范,在外部呈现出一种有序的状态,从根本上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合理的利益地位。

(三)农民的权利诉求规定着城市化的发展目标

一直以来,人们往往潜在地认为城市化的发展目标即实现城市的现代化、经济的现代化,城市化这些年来的发展实践也证明这一点。然而,经济繁荣的同时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农村耕地面积减少问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经济水平较低问题等。当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农民提出一系列的权利诉求和主张的时候,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城市化的发展目标问题。正如前文所述,在城市化理论中,许多的研究结论都隐含一个内容,即城市属于中心,而乡村属于边缘,流动的规律为边缘向中心的移动,也即乡村资源向城市流动的过程。而这样的研究结论无可厚非,但是其结果会产生出一种不平衡的结构,使城市和农村处于一种结构意义上的不平等。正如结构主义理论认为的那样,“中心和边缘的交换绝不可能是一种平衡机制,因为它们从根本上是不平等的。”[8](P13)所以在这种不平衡之下,边缘向中心的集中过程中,社会的关注点往往聚焦于处于中心的城市,而忽视处于边缘的农村。在这种理论的支配下,产生的社会影响即为,以城市发展目标为整个社会发展的向导,将经济资源、社会资源等投向中心的城市,从农民个体权利保护的角度,这容易造成农民权利与城市市民权利比照后的普遍缺失,造成城乡居民权利保护的结构上的不平等;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发展来看,也就容易导致农村中土地资源以及人力资源向城市的流转,以往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便是土地用途转移的过程,同时土地又具有土地用途的不可扭转性,一旦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后,是很难再变为耕地的。然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世界范围内存在着农业粮食短缺的现象,因此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的土地政策,保证基本的农业用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国家的粮食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这就告诉我们,城市化发展的目标不能是单一的经济现代化,城市化的发展目标也不应当沿着“中心——边缘”的轨迹继续发展下去,将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视作边缘的问题将不利于城市化的平衡发展。

基于以上原因,未来城市化想要实现平衡发展,必须以农民的权利诉求的满足为导向,将城乡建设的侧重点放在“三农”问题之上,克服固有的城与乡、中心与边缘的思想的禁锢,城市化的发展目标应是城乡的一体化,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消灭农村、或者消灭城市,而是使城市与农村之间形成互相依托、协调发展的关系。同时,“三农”问题的解决重心也不能仅仅放在经济的繁荣之上,农民权利诉求的满足与否才是衡量城市化发展方向的重要指标,因为健康平衡的城市化发展的核心应该是以以人为本为发展的基础,而只有农民权利诉求的满足才能够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农民的主体性,为“三农”问题的全面解决提供最根本的途径。因此,可以说农民的权利诉求规定着城市化的发展目标。

结语

城市化是大多数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要面对的一个阶段,其发生和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有其普遍的规律。之所以本文将中国城市化进行更为细致的剖析,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城市化不仅有着城市化的普遍特征,如流动性、现代化的特征,更重要的原因在其依托的社会结构是明显的城乡二元分立结构,所处的发展阶段是社会转型时期,诸多种复杂的因素决定了我国城市化的独特性。在对城市化项下的诸多种问题进行研究时,如果仅把城市化作为背景铺陈,便会忽视掉城市化中许多深层次的原因,对“三农”问题的研究也不例外,因为我国独特的城市化进程中,对于处在边缘(相对于城市的中心而言)的农民来说,其诸多权利都会受其影响,农民权利既会受到城市化进程的影响,即催生许多新的权利诉求,也会抑制一些权利诉求的实现。同时农民的权利诉求的满足与否也规制着城市化的发展目标和发展状况,我国城市化与农民权利诉求两者始终处于深层次的互动之中,通过这一双向互动的研究方法和途径,可以挖掘出更多值得深入的农民权利问题。

收稿日期:2010-05-21

注释:

① “城中村”,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有利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参见:百度百科“城中村”,http://baike.baidu.com/view/230873.htm? fr=ala0_1_1,2010年11月27日。

② 关于社会整合理论的文献整理:第一,社会整合是指社会要素之间的整合。如丁伟民和陈雪认为,“社会整合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将社会结构不同的构成要素、互动关系及其功能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从而提高整个人类社会一体化程度的过程”。黄勇认为“社会整合,是指一个社会的不同要素、不同部分结合为一个统一而协调的整体的过程及其结果,也就是社会一体化过程”。何绍辉认为,“社会整合是指社会通过各种方式或媒介将社会系统中的各种要素、各个部分和各个环节结合成为一个相互协调、有机配合的统一整体,增强社会凝聚力和社会整合力的一个过程”。在帕森斯那里,社会整合可以理解为社会体系的各部分构成的统一关系。第二,社会整合是指社会主体之间的整合。苏国勋在《社会整合与社会和谐——从社会学角度看》一文中指出,由于“整合”概念在社会学中直接与社会秩序相关,它是达到社会均衡、稳定的必要手段。整合,即协调整体各组成部分的功能以达到整体均衡、协调一致。“从社会学角度理论,所谓社会整合(social integration),是指基于成员广泛认同形成社会秩序的过程及其功能机制。”如前所述,在洛克伍德看来,社会整合是指“行动者之间和谐的或冲突的关系”,而“社会系统各部分”之间兼容或不兼容(矛盾)的关系则是系统整合。其三,社会整合是社会要素与社会主体的整合。徐明政、逢锦科在《制度建设:社会整合的关键》一文中提出,“社会整合,就是通过多种方式,在协调和保证各群体利益的基础上,使社会各个部分结合起来,构成一个社会共同体”。参见李瑜青:《法律社会学教程》,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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