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委托方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式论文,证券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委托是证券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对不同的交易市场而言,可允许的委托种类是不同的,本文即通过比较与总结各国证券市场的委托方式,探讨这些委托方式对市场绩效的不同影响,并研究可资中国证券市场借鉴的委托方式。
委托的种类
从理论及实务上而言,投资人经由证券商下单的方式可按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按委托限定价进行区分
1.市价委托(Market Order)
指投资人限定数量而不限定价格,要求证券商按当时最好的市价买卖证券,市价委托的主要特点是速度快、交易量大,一般在投资者迫切需要买卖时使用,以消除不能及时成交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从国外经验来看,散户使用这种委托方式较机构多,说明散户对交易的即时性要求较高。另外,在卖出时使用市价委托较买进时的比例要高,表明投资人在出仓时对时机的要求比进仓时要高。
2.限价委托(Limit Order)
指投资人除明确委托数量外,也限定了价格,证券商不能违背客户指令以高于指定价格买入或低于指定价格卖出。这种委托一般包含了“或更好”(Or better)的附带条件, 如果券商能低于限价买入或高于限价卖出,那么他必须立即这样做。限价委托的好处是有利于客户控制买入成本和保证卖出收益,但如果委托不能立即成交,也存有价格逆向变动所带来的无法成交的风险,或客户不得不在新的交易价格上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人之所以提交限价指令,一定是由于限定的那个价格要优于市价,因而,限价指令一定是超出了现行的报价的范围,即低于现行报价买入,高于现行报价卖出。但由于价格的变化不总是与主观意原相符,而使限价指令能予成交。从某种意义上讲,限价指令保证了成交的价格,但不能保证成交的数量;而市价指令却能保证成交的数量,但不能保证成交的价格。
3.止损委托(Stop Order)
该指令是一份“备忘录”,指令中的价格比现行报价更劣,当市价触及所设止损价格时,该委托马上以市价或限价按客户指定的数量买卖。它可分为止损买进委托(Stop Order to Buy)和止损卖出委托(Stop Order to Sell)。前者是当市价涨至或高于所设止损价格时,变成市价买进委托立即执行;后者是当市价跌至或低于所设止损价格时,变成市价卖出委托。
投资人设立止损卖出委托(委托价低于市价)的原因一是保护既得利益。如投资人以8元买入某股票,现股价达到10元,他获得账面利润2元,这时他希望股价继续上涨获得更大利润,但又担心股价下跌使其利润减少甚至亏损,于是他将止损价定在9.5元以保证每股可得利润1.5元(实际成交价可低于9.5元), 防止股价继续或突然下跌而蒙受大的损失。二是减少目前所持股票的损失。三是通过卖空建立空头头寸,如某投资人通过技术分析判断某股票价格只要跌穿某一价位,就会继续下跌,他就会在此价位设定止损卖出委托。设立止损买进委托的原因,一是保证先前建立的空头头寸的盈利。如某投资人以20元的价格卖空某股票,目前市价为16元,他必须在数天内买进以完成结算,为防止市价上升遭受损失,他将买入价设在18元。二是减少现有空头头寸的损失。三是如果指定价格处的交易产生技术买进信号,就买进某只股票。止损委托与限价委托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指令对股价变动方向的影响上,止损委托会加剧股价单边运动,而限价委托的成交会使股价呈相反方向运动(投资人带有与做市商竞争的特点)。
4.止损限价委托(Stop Limit Order)
即当市价触及所设止损价格时,该委托自动变成限价委托,必须比所限价格好或相同时才能成交。此种委托须设定两个价格:一个是止损价,另一个是限定成交价,二者可相同也可以不同。止损买进限价委托通常后者高于前者,且二者均比市价高;止损卖出限价委托通常后者低于前者,且二者均比市价低。这种委托并不能保证在市价触及或穿过止损价时一定能成交,故较前者止损功能差,一般较少使用。如某股票市价为20元,现一投资人提交止损限价卖出指令,止损价为18元,限定成交价为17元,当股价跌到18元时,该委托被启动执行,但其成交价不能低于17元。
5.触及市价委托(Market—If—Touched Order,MIT)
它是指市价触及所设价格时,该委托自动变成市价委托,其委托功能与限价委托类似, 但交易所交易规则一般不利于限价委托的执行,MIT较之有更高的成交机率。该种委托与止损委托的最大不同点, 在于买进委托所设价格通常较市价低,卖出委托所设价格通常较市价高。
二、按委托限定存在系统的有效期分类
1.当日有效委托(Day Order)
此指令仅在指令发出日的交易日当天有效,如当日未能成交,该指令自行失效。一般而言,各个市场的委托除非特别指明,一般都被视为当日委托。
2.撤销前有效委托(Good—Till—Cancelled Order或Open Order)
该委托又称不限期委托,在客户撤销或指令被执行之前一直有效。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指令期限委托(Good till a specified time)。为迎合客户需求,有的券商还接受当周有效、当月有效、某特定日之前有效的委托。
3.开盘委托(At the Opening Order)
此委托限定在开盘后较短时期内(一般不超过一分钟)执行的市价或限价委托,它不一定是当天的第一笔交易。如全部或部分未成交,则未成交部分取消。
4.收盘委托(At the Close Order)
是指在收盘或接近收盘时的市价委托。如NYSE交易结束的信号是铃响30秒,成交价位要限制在该段时间内的市价范围内。
三、按委托所限定的数量来划分
1.不可分割委托(All or None Order)
指投资人委托要求的数量全部成交,否则完全不执行。该委托也称足额执行委托,经纪商不能公布这种委托,须仔细询问报价和条件,直到可得到的价量均满足指令的要求。一般这种指令用来测试市场的深度。
2.立即全数成交或取消委托(Fill or kill Order)
这种委托要求立即将指定数量的股票全部买入或卖出,否则不予执行。这种委托是一种市场深度快速测试器,经常用于谋取眼前价差中较好的价位。
3.立即成交否则撤销委托(Immediate or Cancel)
投资人的委托如能全部或部分以当市价格成交时,立即予以执行,未成交部分当即取消。
四、其他特殊委托
1.授权委托(Nor Held Order)
这种委托允许场内经纪商凭个人判断来决定执行委托的价格或时机,如其判断后来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不追究其错过行市的责任。
2.两者择一委托(Alternative或称Either/or Order)
指投资人委托时附带两种成交条件,经纪人可择一执行。如某客户下达了限价与市价两种委托,在可能的情况下争取以限价成交,如不行就以市价成交。如果限价委托成交了一部分,则市价委托只能成交剩下的一部分。
3.等差委托或分量委托(Scale Order)
是投资人以多种价格下达的系列限价委托指令,以分批往下买进或往上逐一卖出的方式处理,而每批买卖均维持一定的价差。如投资人下达买入某股票500股的指令,第一批100股以70元买进,余下的以每下跌一元买入100股,故69~66元各成交100股,平均成交价68元。再如另一投资人下达卖出300股的分量指令,100股以15.5元成交,余下的200 股逐级上升0.25点卖出,即是说15.5元成交100股,15.75元与16元各成交100股。这种委托的优点在于获得有利的平均买入价或卖出价,缺点是整个指令可能不能全部执行,除非股价波动范围足够大。
4.转移或互换委托(Switch or Swap Order)
指两种股票之间若存在一约定的价差时,投资人可递入一份卖出(或买入)一种股票的限价指令,当执行后再递入一份买入(或卖出)另一种股票的指令。
5.不得调低委托(Do not Reduce Order )和不得调高委托( Do not Increase Order)
前者指投资人限价卖出委托、止损卖出委托或止损限价卖出委托,即使遇到该委托股票除息除权而市价降低时,其委托设定的价格条件也不用随之下调。后者是当投资人买进时,遇该股票分配股票股利而除权时,委托股数也不得调高。
上述委托方式,在世界各公开喊价市场的规定都大同小异,并且是逐步发展而成。随着电子技术在证券领域的广泛运用,越来越多的交易所迈向无形化,取消了交易大厅。可允许的委托种类远少于一般公开喊价市场。其原因在于可适用于公开喊价市场的某些委托无法在电子交易市场中自动实现,需要靠经纪商人工灵活进行处理,这些委托在价格变化频繁及透明度较高的电子市场中失去了意义。再者,即使某些委托可以设成电脑程序,但对撮合系统的容量占据较大,可能带来交易处理效率的大幅下降。加上这些委托不是常用的委托,舍弃了这些委托方式对投资人的影响并不大。
上面近20种委托方式中,市价委托、限价委托可说是基本的委托方式,其余的可归结为附加委托。依委托的有效时间及成交数量的不同可将限价与市价委托再搭配组合成多种不同类型的委托方式。
委托方式的国际比较
各交易所由于历史原因及技术条件的差异,在委托方式的选择上也就各有千秋。NYSE交易委托的种类最全,依其交易规则第13条规定,有21种之多,包括了几乎所有的类型。但其中多数委托也极少被使用或仅被某些特定人士采用(如NYSE的专家就不能接受客户的授权委托)。
一般而言,有交易大厅的交易所较无形化市场的委托方式多,委托驱动市场的委托方式较报价驱动市场的委托方式多。这是因为委托驱动市场的价格变化大,投资决策相对复杂,所以种类多,而报价驱动市场的价格由做市商做出,一般仅有市价与限价委托,如NASDAQ。表1 是主要证券交易所的委托方式。
表1各主要证券交易所委托方式一览表(截至1999年底)
交易所名称常用委托种类及情形
纽约证券交易所1.以委托执行的价格来区分:有市价委托
与限价委托
2.以委托执行的时效来区分:有当日有效
委托与不限期委托
3.附加条件委托:有止损委托、止损限价
委托、开盘委托、不可分割委托与必须
全部成交之委托等
伦敦证券交易所①
最常使用的委托包括:市价委托、限价委
托、授权委托、有条件委托(买进与卖出
需同时成交)根据有效期限限定分为当日
有效和取消前有效等
巴黎证券交易所1.市价委托:若在开盘前挂人,则以开盘
价成交,若在盘中挂入,则以当时最佳价
格成交
2.限价委托:有效期间可以为当日、一周
、二周,或取消前有效
3.立即全部成交或取消、不可分割委托、
止损委托
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 包括限价、市价委托.某些股票也可以用
止损和止损限价委托.此外,客户对于限
价委托可以限定为当日有效或当月有效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限价委托、市价委托
东京证券交易所市价、限价且不限当日有效
香港证券交易所限价委托
韩国证券交易所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收盘委托
泰国证券交易所除限价外,在主板市场还有市价(含市价
开盘委托)立即全数成交或取消委托
台湾证券交易所② 限价委托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市价、限价、全权委托、收盘委托(如限
价在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则在收盘时转为
市价委托)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市价委托、限价委托(有效期可为一天、
一周、一月或直至取消)、全权委托(在价
格无大幅波动的情况下)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限价委托
注:①伦敦交易所电子竞价系统中的委托方式有限价、立即全数成交或取消、市价(报价中最好价)、特定价格范围的市价四种委托。
②台湾习惯上称涨停买进与跌停卖出的限价委托为市价委托。
我们还可从有关学者在90年代初对NYSE的抽样调查研究中看出(见表2),NYSE尽管委托方式很多,但市价与限价委托占了委托笔数的 95%强,这也是每个交易所都基本上采用这两种方式的原因。
表2 NYSE各交易委托方式的比例(以875133笔委托为例)
委托种类
笔数占总委托笔数的比重(%)
市价委托 44115950.41
限价委托 39133044.80
止损市价委托
15691 1.79
止损限价委托 8180
开市或收市市价委托 18019 2.10
其他委托8116 0.90
合计 875133
100.00
资料来源:Harris,L.,and J.Hasbrouck,1993,Market vs.Limit Order:The Super DOT Evidence on Order Submissiom Strategy,Working Paper,New York University.
他们的研究还揭示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就是委托量小的较多采用市价委托,随着委托量的增大,采用限价委托的比重也就越大(见表3),说明投资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对交易量大的委托更多采用较为慎重的限价委托。由于NYSE的机构投资者比重大,平均每笔交易量较大,因此NYSE的交易量中绝大多数是以限价委托成交的,我们也可以理解成机构投资人以限价委托为主,散户倾向使用市价委托。
表3 NYSE中各类委托以交易量来划分所占比例(%)
(以875133笔委托取样)
每笔交易股数市价委托限价委托其他委托
<100 67.37
26.91
5.72
101-20068.48
26.48
5.04
201-50055.05
40.35
4.60
501-1000
39.35
56.29
4.36
1001-2000 36.10
59.09
4.81
2001-5000 24.90
71.61
3.49
>5000 13.91
78.39
7.10
资料来源:同表2.
不同委托方式对市场绩效的影响
下面兹就几种主要的委托方式对衡量市场绩效的四大指标——流动性、稳定性、有效性、透明性的影响作简单分析。
一、市价委托
市价委托是要求委托即时成交,但各交易所对其附设的条件不同,因此对交易制度目标的影响也不一致。如有的交易所规定市价委托仅能与委托档限定档数(如一档0.05元)内的限价委托成交,如市价委托不能全部成交,则进入委托档,新输入的限价委托可与系统内委托档上其他合乎档数的市价委托成交;有的交易所规定市价委托仅限于可立即接受的委托而言,不能储存于委托档中,包括立即成交或取消,立即全数成交或取消;还有的交易所(如东京交易所)规定新输入的市价委托先与对手方当市申报的最佳委托成交,未成交部分转为最佳申报的限价委托(系统自动警示此一报价),才取会员(Saitori )可自由裁量维持的时间(注:才取会员是担任其他证券商(正会员)之间中介角色的证券公司,负责所分配证券的撮合工作,不准接受客户委托,也不准用自己账户进行买卖。),如超过一分钟无成交,则该市价委托与另一档的对手方委托成交,直至最后全部成交。
因此,市价委托较其他委托而言,优先成交,成交可能性最高,其有效性较强,流动性较强,但稳定性不如限价委托(东京交易所的制度即有延缓市价委托的撮合执行速度之意,有稳定市场的机能)(注:东京交易所对股票交易还有“特别报价制度”,当委托买卖价超过该股票一段时期以来的正常价格许多时,就会设置“特别买价”与“特别卖价”提醒公众注意。“特别买卖报价”可在交易所规定的价格变动幅度内每5分钟更改一次。因此,在供需严重失衡时,市价委托也不能马上成交。),同时,在市场价格波动猛烈时可能会起到放大波动的作用。
二、限价委托
对限价委托,各交易所也有不少限制性条件供投资人选择,如立即成交或取消、立即全数成交或取消,这种限定使其委托期限相当于“瞬间”,有的在时间上可当日有效或撤销前有效(存放于系统中)。较之市价委托而言,限价委托的流动性和有效性稍差,但稳定性稍强。从系统揭示来看,限价委托由于有揭示档位的限制,有许多属隐匿委托单,其透明度不如市价委托。
三、止损委托
止损委托及止损限价委托由于是事先将委托储存于交易系统中,因此其透明性不强,当市价一触及事先设定的价格时,可能对市场造成连锁反应,加大市场的波幅,因此对稳定性的冲击较大。1987年的全球股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程式交易”(Program Trading)影响的结果。(注:程式交易是将一系列拟定的买卖条件设计成电脑能阅读的语言,这些条件被通过后,系统自动向投资者发出买入卖出讯号,其系统包括资料库及买卖模式库,当进行数据测试时,电脑会抽出有关资料,比较不同买卖模式测试出的收益。由于程式系统有明确的止蚀或卖出条件,因而对市场的跌势有扩大作用。使用电脑程式交易一般包括投资组合保险及指数套利交易,现货与期货市场都可以运用。NYSE对程式交易的定义是指同时买或卖至少15种以上不同股票且总市值在10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当时,投资者为套利、保值投机交易而将有关委托(也含止损委托)事先输入计算机程序,遇到股灾时,由电脑编好的程序会对股市的狂跌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为减轻止损委托对市场稳定性的影响,实务上可规定投资人先向经纪商申报此类委托,由授权的终端机操作员负责管理,视市场状况输入限价单, 与公开喊价市场操作方式类似, 这叫权宜性委托(Contingency Order)。权宜性委托与全由系统主机控制的作法不同, 其管理理念更注重经纪商作用的发挥。
此外,立即成交或取消委托、最佳价立即成交或取消委托、立即全数成交或取消委托是在指令发出后,立即以当市最佳或限定价成交,不会等一段时间后才撮合,其市场有效性强,对稳定性影响不大,流动性也较强。而允许非当日有效委托的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差,有效性差,但波动不会太大。
四、学者的有关论述
90年代以来,很多学者研究了在不对称信息状况下委托形式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影响,代表者有Rock(1991)、Stoll (1990 )、 Easleyand O'Hara(1991)等。Rock假定,只有不知情交易商才提交限价指令,任何人都可提交市价指令,限价指令交易商会面临一个永远得不到最好价格的逆向选择问题。(注:逆向选择问题,是博弈论中一个专用述语,最初源于旧车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旧车市场的卖方知道车的质量而买方不知道;买方本来是想以更便宜价格买一部车,但由于不知道车的具体质量,只能看外观和整体情况,卖方卖给他的永远是更低质量的车。)前面已谈到,如果限价指令成立,即意味着提交限价指令的交易商得到了一个比按做市商现行报价成交更优惠的价格。如果做市商是风险中性的,为了不产生期望损失,做市商会立即调整其报价,使限价指令难以成交。做市商与限价指令交易商博弈的结果是要么限价指令不能成交,要么即使成交了也会给限价指令交易商带来期望损失而不是期望利润。
例如,在交易商提交一个限价卖单的同时,出现一个大额市价卖单,做市商在按市价(他自己的报价)买进的同时,会相应调整他对该股票的期望价值(调低),使做市商调低下一笔买入报价,新的买入报价可能大大低于交易商限价卖出指令中的卖出限价,限价指令难以成交。只有当做市商新的买入报价高于或等于这个限价时,限价指令才会成交。可以看出,这时限价卖出指令即使成交了,成交的价格也远低于市价卖出指令成交的价格,限价卖出交易商产生期望损失。如果当一个限价卖出指令发出后,出现一个大额市价买入指令,做市商同样会调整该股票的期望值(调高),做市商会相应调高下一笔卖出报价和买入报价(他认为该股票有升值的信息)。这时,新调高的买入报价如果仍低于限价卖出指令中的交易商的卖出价,该限价指令不能成交。只有当新的买入报价高于或等于这个限价卖出指令中的卖出价时,该限价指令才会成交。而这个时候因为该股票的期望价值上升了,限价卖出指令即使成交了,仍然产生期望损失。
Rock认为,提交限价指令的交易商本意是想获得一个更优惠的价格,但与做市商博弈行为的结果是,成交的限价指令的价格还不如市价指令的价格优惠。提交限价指令的交易商要解决这个逆向选择问题的最佳办法就是不提交限价指令。(注:或者说是假定提交限价指令的交易商是不知情的流动性交易商,其目标不是期望利润最大化。)
但为什么在现实中仍有很多交易商提交限价指令呢?Rock认为,做市商是风险中性的假定不现实(是风险厌恶的)。他认为,由于做市商有存货风险,当增加存货时(买入股票)增加的存货风险使他在报买入价时要求更低的报价作为风险补贴。这种存货风险意识,可以避免限价指令交易商面临的逆向选择问题。这时提交限价指令,交易商能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因此,限价指令的成交,增加了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的稳定性。
Rock认为,如果限价指令交易商能根据不同交易量提供一个价格表的话,没有做市商的市场的流动性更大、市场行为更佳。正是由于做市商不愿意增加额外的存货而触发了限价指令的出现。
Stoll(1990)认为,这种限价指令带有一种“免费期权”特征。 交易商提交限价卖出指令,实际上相当于他免费获得了一种以指定价格在未来卖出股票的“卖出期权”,交易商提交限价买入指令,也是表明他免费获得了一种买入期权。随着市价的变化,这种“免费期权”就会产生盈利或损失,因而限价指令交易商仍面临期权风险。现实中,很少有交易商提交大额限价指令,而更愿意提交一系列小额市价指令,也说明了交易商是为了避免这种期权风险。只有当交易商能够连续不断地监视市场价格的变化,连续不断地更改限价指令中的指令价格时,这种免费期权的风险才会减少,但这又会增加关注成本。
Easely和O'Hara(1991)考察了止损指令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影响,认为止损指令可以避免免费期权的风险,但会限制市场的流动性。他们认为知情交易商只提交市价指令才会获得更多的期望利润,不知情交易商为了防止损失而更愿意提交止损指令,使他具有比市价指令优先的卖出权。这种信息不对称情况,会使那些本来使用市价指令的不知情交易商转而改用止损指令。当出现止损指令时,做市商不会调整其报价,因为他知道这是由不知情交易商提交的。因而他们认为,在有止损指令的市场,价格更能迅速地反映出股票的完全信息价值,所以,止损指令更能增加市场的有效性。如果证券市场将有效性作为市场设计的第一目标,则允许提交止损指令,有助于改进市场的表现。
Easely和O'Hara在分析中采用了一个熵(Entropy)模型, 假定知情交易商和非知情交易商分别获得较多和较少的两种价格信息H和L。
令P[L]=[P[L](B),P[L](S)]为信息L时对应的买进(B)和卖出(S)的概率,同样定义P[H]=[P[H](B),P[H](S)]为信息H对应的买进(B)和卖出(S)的概率,那么市场价格的收敛速度将取决于P[H]相对于P[L]的熵:
Lp[L](P[H])=P[L](B) log[P[L](B)/P[H](B)]+P[L](S)log[P[L](S)/P[H](S)]
Rock(1991)的研究对象是有做市商制度的市场,对采用委托驱动制度的亚洲市场并不适用。Stoll(1990 )有关“投资人面临‘免费期权’时对小额交易多提交市价指令,对大额交易更愿提交限价指令”的结论与Harris 和Hasbrouck (1993 )抽样调查的结果是一致的。 而Easely和O'Hara(1991)的研究表明,不知情交易商出于保护自己多愿提交止损指令,以提高价格反映信息的效率。
我国大陆证券市场可借鉴的委托方式
一、委托种类设计要考虑的因素
对某特定的市场而言,采用哪些委托方式要考虑的因素有:
1.市场的需求和管理
即要在市场需求和易于管理之间寻求一平衡点,要在市场管理难度不大、对交易制度某些目标影响不特别大的情况下,满足投资人的操作需求。如许多市场都不提供止损委托就涉及到对该种委托的助涨助跌功能的疑虑。
2.交易系统程序的设计
交易系统程序设计包括委托种类、撮合优先顺序的决定原则、价格决定方式等要素。有些委托方式要么逻辑程序设计复杂(如立即成交或取消委托)、要么占用系统有效资源太多(如等差委托),都不能或不宜考虑。对1995年9月前采用“分盘集合竞价”模式的深圳证券市场而言,因系统累积一段时间后,撮合一盘产生单一价格,则不能有立即成交或取消等委托方式。
3.借鉴海外市场的经验
对中国证券市场而言,要注意借鉴委托驱动市场、电子化交易市场及亚洲国家证券场的作法。
4.国内市场的交易习惯
一种新的委托方式的引进要做大量的宣传准备工作,并且不能对原有交易习惯有大的冲击。
二、中国大陆证券市场有待改进之处
中国大陆证券市场目前仅有限价委托一种方式,但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及品种的增多,该委托方式的弊端逐步显现,如投资人把委托输入后,行情出现微小变动就会难以成交,投资人不得不撤单,修改报价后再重新报盘。在行情波动较大时,撤单的量可占到总委托量的40%~50%(有些是在指令回报慢的情况下重复撤单),既加大了系统的压力,又不适应市场的多种需求,因此开发新的委托方式十分必要。
我国《证券法》第104 条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这就为市价委托的合法采用提供了保障,我们可考虑将之导入交易系统的撮合程序设计,将其与委托优先顺序统一考虑。兼顾国内交易习性,市价委托以当日有效为宜。
按国际通行作法,市价委托优先于限价委托,而市价委托在采用初期应仅允许在一定档位内采用“市价立即成交或取消委托”,这类委托设计起来相对简单,未成交部分又不会储存在系统中。可以想象,在交易不活跃时期,采用限价委托的多,市价委托一般是在行情火爆时才会被投资人大量使用。待市价委托纳入系统运行一段时间后,可考虑将止损委托纳入系统设计。由于中国投资人对经纪商(包括其他人为介入)有较深的不信任心理,因此,采用由证券商管理控制止损委托、决定输入的时机来减轻止损委托对市场的冲击的方式是不现实的。因此,我们对每人每天止损委托的量采取限制性规定,也可以同样达到此目的。
关键的问题是,采用止损委托方式的前提是要修改《证券法》,因而短期内尚不能实现,这需要有关各方的协调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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