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线人”研究的多向度评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线人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26(2008)06-0164-04
“线人”一般专指给警方提供情报的人。与此相类似,人们常常将向新闻机构提供新闻线索的人称为“新闻报料人”或“新闻线人”。“新闻线人”一词最早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传媒竞争的日益加剧,新闻线人的运用已成为本世纪初以来媒体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新闻媒体大量采用新闻线人提供的独家新闻线索或成品吸引受众,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在有些地方,新闻线人甚至成了一个新的行当,有关新闻线人的研究也成为了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由于没有检索到有关新闻线人的专著,本文以期刊论文作为研究对象。笔者分别检索了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从2002年1月到2007年9月有关新闻线人的数据,排除了所有纯粹报道性、经验介绍性的文章,最终得到学术性论文47篇,具体分布如下表:
从2004年1月到2007年9月不到4年的时间内,发表3篇以上(包括3篇)有关新闻线人的学术性论文的期刊有《新闻记者》、《当代传播》、《新闻爱好者》、《新闻知识》和《青年记者》等5家。综观这47篇论文,可以从以下6个方面对近年来有关新闻线人的研究进行分析梳理。
一、新闻线人的定义及其与受众、通讯员和记者的关系
根据所得的文献,对于新闻线人的定义,大致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广义的定义,即将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信息与线索的人”都称为新闻线人[1]。在这种定义下,记者、通讯员都可以统称为新闻线人[2]。新闻线人的这种广义定义虽然外延广阔,但过于笼统,区分度低,容易造成概念的混乱,因为人们长期以来已经对记者、通讯员等概念有了相对稳定的、约定俗成的定义。
大部分文献对新闻线人定义的理解是狭义的。狭义的定义在将新闻线人的职能界定为“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或新闻作品”方面,跟广义的定义一致,所不同的是,狭义的定义在下列两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界定:一是将新闻线人的身份界定为“不隶属于任何新闻机构”[3],二是指出新闻线人向媒体“报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报酬[4]。应该指出的是,有些新闻线人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的本意并不是为了获取报酬,还有些新闻线人向媒体“报料”是想借助媒体解决自己所面临的棘手问题。获取报酬是新闻报料可能的结果,但不一定是唯一的目的。因此,新闻线人的狭义定义可以归纳为:不隶属于任何新闻机构,通过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新闻半成品或成品以获取报酬或解决问题的人。很明显,狭义的定义比较符合人们对新闻线人的理解。
新闻线人的狭义定义突破了对新闻线人的泛化理解,我们可以通过比较新闻线人与受众、通讯员和记者之间的关系,来加深对新闻线人角色的认识。新闻线人的出现,模糊了传统大众传播的传受关系。在传统的大众传播体系中,传播媒介往往扮演了强势的信息传播者的角色,而受众一般是以信息接受者的角色出现。信息传播基本上是单向的,受众的反馈可以忽略不计。而新闻线人既是媒体的受众,又直接参与媒体信息的传播,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息接受者,可以将他们称为“积极受众”。因此新闻线人的出现,促进了媒体信息的双向传播,这种趋势在网络媒体上尤其明显。
有人认为新闻线人是通讯员制度延伸的产物[5],但新闻线人与通讯员有着本质的区别,两者不能混为一谈。(1)来源不同。传统的通讯员大多为企事业单位主管宣传工作的人员,而新闻线人的来源要广的多,他们可能来自于各行各业、各种工作岗位。(2)目的不同。通讯员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或新闻成品的目的是为了宣传本单位的工作成绩,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宣传任务,新闻线人的目的则大多是为了获取报酬或解决自身问题。(3)所提供的内容不同。通讯员一般只向新闻媒体提供本单位或本行业的有关信息,新闻线人向媒体提供的信息则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新闻线人与记者的关系也已经不是简单的传受关系了,新闻线人既是记者所报道的新闻的接受者,同时也是记者新闻报道的支持者和竞争者。新闻线人向记者提供独家新闻线索,扩大了记者的报道面,有力支持了记者的报道工作。有些职业新闻线人还直接向媒体提供新闻成品,由于大众传媒刊播新闻的版面或时段是相对有限的,这无形中就构成了与记者的竞争关系。
二、新闻线人产生的原因
新闻线人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出现,直到本世纪初以来才获得媒体的普遍采纳,并且成为新闻传播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从新闻线人产生和发展过程来看,它与我国传媒业的市场化进程是息息相关的。传媒业的市场化运作,使传统的通联系统无法满足新闻媒体的信息需求。传统通联系统内的通讯员大多以宣传本单位的业绩为出发点,向媒体提供有关本单位或本行业的新闻线索,这些线索大多过于琐碎而无法吸引媒体报道。有的通讯员直接撰写新闻稿提供给媒体,由于这类新闻稿大多是程式化的工作报道或任务报道,很少关注社会生活,缺乏贴近性和可读性,很难吸引读者,因而很少能被市场化运作的新闻媒体所采用。据南京某都市报的不完全统计,在每月用稿中,通讯员来稿只占不到1%,而记者根据新闻线人提供的新闻线索采写的稿件占30%左右[6]。
传媒业市场化运作加剧了新闻的同质化竞争,独家新闻成为稀缺资源[7]。新闻媒体获取新闻线索的传统渠道往往大同小异,传媒竞争的白热化带来了媒体间新闻内容的普遍雷同,独家新闻成了新闻媒体取得竞争优势的“杀手锏”。光凭新闻媒体记者去寻找和发现独家新闻,力量毕竟有限,新闻线人的出现正是适应了这方面的需要。近年来新闻媒体采用悬赏征集等方式鼓励新闻线人提供独家新闻线索,有些新闻媒体甚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构建新闻线人网络[8],正是反映了这方面的需求。
受众在新闻信息传受关系中主体意识的觉醒,也是新闻线人产生的原因之一。随着传媒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入,受众已经不再满足于被动地接受信息,他们中很多人向新闻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或成品不是为了获得报酬,而是希望通过媒体发布自己的声音,促使所关心的问题得到广泛重视或最终解决[9]。
三、新闻线人报料的内容分析
有人分别统计了上海《新闻晚报》、《新闻晨报》和《青年报》各一天的社会新闻,共计12条,其中根据新闻线人提供线索采写的有8条,占66.7%。从这8条社会新闻的内容看,绝大部分为车祸、火灾、落水、案件或奇闻逸事等[10]。检查媒体中的新闻报道,我们不难发现,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往往不是通过新闻线人报料,而是由媒体记者自行采写的。因为新闻线人总体虽然人数众多,行业覆盖面广,但大多数线人个体往往社会层次较低,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和新闻资源非常有限,因此很难提供重大新闻线索。
近年来,一些机关公职人员、公司管理人员也加入了新闻线人的行列,正日益成为媒体提高竞争力的新的增长点。这些人包括:(1)公检法系统干部,主要利用查阅案卷的便利,向媒体提供法制类新闻。(2)党政部门的官员,主要向媒体提供党和政府各种政策法规出台的前因后果,各领域各行业的形势分析。(3)大型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主要向媒体披露经济信息和本企业的动态[11]。这些人所提供的新闻线索的重要性程度非普通新闻线人所能比,往往是媒体深度报道的重要题材,因此此类新闻线人是各大新闻媒体争夺的焦点,媒体往往不惜花费巨资争取此类新闻线人的合作或加盟。某杂志总编辑甚至直言不讳地宣称:“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活动中获得的内部信息写成的新闻作品,已成为媒体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11]机关公职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向媒体提供线索,或根据自身专长撰写相关文章供媒体发表,本无可厚非,但少数人以手头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公共资源为全社会所公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披露公共信息,是机关公职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职责,也是受众知情权的要求。
令人遗憾的是,有些新闻媒体为了获得少数见钱眼开的机关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的长期合作,不惜与之建立“共谋”关系。在发表的新闻作品上不但隐去作者真名,而且稿费寄送作者亲友代收,以免暴露他们与媒体的经济关系。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此类新闻报料的管理。新闻媒体要加强自律,更重要的是,政府公共管理部门要提高公共信息发布透明度,公共信息的披露要逐步制度化,从而避免使之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手段。
四、新闻线人报料的真实性问题
新闻线人报料的真实性问题,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综合文献中的各种观点,可以将新闻线人报料失实的原因归纳为两类:主动失实和被动失实。所谓主动失实,即新闻线人为获取较好的经济回报或借助媒体解决自身问题,故意歪曲新闻事实而造成的报道失实。这种情况多发于职业新闻线人或举报新闻线人,他们对新闻事实夸大往往存在主观故意[12]。另一类是被动失实,指新闻线人因缺乏基本的新闻素养和职业道德意识而造成的失实,这类失实并不是出于线人的主观故意[13]。尽管新闻报料失实的原因有以上两个方面,但新闻报料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新闻失实,因为新闻线人所提供的新闻线索或成品必须经过媒体选择把关后,才可能得以刊播。失实的报料内容也只有在刊播后,才可能导致新闻失实。新闻报道失实会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因此新闻媒体有必要对新闻线人所提供的新闻线索或成品进行严格把关。
媒体对新闻线人报料的把关,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1)尽量进行核实。由于新闻事件已经发生,新闻线人所提供的新闻线索往往难以核实。尽管如此,媒体记者应该尽量深入第一现场采访相关当事人,而不能仅凭新闻线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报道。如果第一现场已不存在,记者应尽量找到当事人或旁观人员进行采访,将采访所得与新闻线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比较核对[14]。如果某条新闻线索只来自于新闻线人一方,无法得到其他方面的印证,则对之报道应慎之又慎。(2)加强对新闻线人的培训。新闻线人通过相关培训,可以学习新闻专业知识,培养正确的新闻价值观和新闻职业道德意识,可以有效地避免新闻报料的被动失实现象[15]。(3)加强对新闻线人的组织管理。有学者建议媒体建立新闻线人档案资料库,对每个线人报料的真实性进行跟踪,如有人屡次提供虚假线索,则将之打入“另册”或清除出线人队伍。这样既可以保护称职的新闻线人,又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虚假线索的干扰[17]。
五、新闻线人的存在对新闻工作的利弊
对于新闻线人存在对新闻工作影响,学者们一般都采取一分为二的方式,分别从利和弊两方面进行分析。归纳起来,新闻线人存在对新闻工作的有利方面包括:(1)新闻线人延伸了记者的某些功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媒体的人力和管理成本。有些新闻线人自备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手提电脑、甚至汽车等现代化的通讯和交通工具,采写新闻报道,可以向媒体提供文字、图像形式的新闻半成品或成品,已经基本具备了部分记者的功能。重庆晨网的有关调查表明,在重庆市,自备器材,每天全部精力用于寻找新闻线索并以此为生的职业新闻线人占新闻线人总数的29.63%[6]。对于这些新闻线人提供的新闻线索或成品,媒体只需按件计酬,节约了大量成本。(2)新闻线人致力于挖掘独家新闻线索,扩大了媒体的新闻来源。媒体有限的记者队伍,不可能获取所有的新闻线索,新闻线人的出现从客观上为“新闻信息雷达网”的建设奠定了基础[16]。(3)新闻线人的出现,推动了媒体内部以编辑为中心的采编体制的逐渐建立。如前文所述,新闻线人与媒体记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竞争,因此主要由编辑来判断报料的价值,并且负责协调新闻线人与记者之间的关系[17]。
新闻线人的存在对新闻工作不利的方面包括:(1)如前文所述,可能导致新闻报道失实。(2)媒体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不能排除少数人利用媒体对独家新闻线索的渴求,为了泄私愤、报私仇,向媒体提供虚假的新闻线索。有时甚至故意设置圈套,误导新闻媒体从对其有利的角度卷入重大案件或纠纷之中[17]。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线人的存在对新闻工作应该是利大于弊。
六、新闻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对于保护新闻线人合法权益的讨论,主要着重于两个方面:经济权益问题和身份保密问题。新闻线人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或成品,媒体采纳后付给相应的报酬,彼此之间就形成了交换关系。但在这种交换关系中,新闻线人和媒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媒体拥有定价的权利,新闻线人一般不可能跟媒体讨价还价。当新闻线人与新闻媒体就报酬问题产生纠纷时,往往是新闻线人吃亏。因此,有学者提出,新闻报料的报酬应该由媒体和线人平等协商确定,并且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最好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8]。新闻线索的时效性使双方不可能就每个新闻线索或成品签订书面合同,媒体可在官方网站上建立电子合同系统达到这个目的。新闻线人提供新闻线索或成品的同时,登陆媒体网站签订电子合同,媒体一旦采用,新闻线人就可根据合同取得应有的报酬。当然,合同文本是由新闻媒体制定的,双方对报酬等问题可能发生纠纷,应设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之进行仲裁。
新闻线人所提供的新闻线索很多涉及社会阴暗面,被媒体报道后影响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被投诉者往往会千方百计打听报料者的真实身份,以便打击报复。有些媒体在报道负面新闻时,为了增强报道的可信度,或者迫于各方的压力,会披露新闻线人的私人信息,这往往使新闻线人轻则遭到围攻殴打,重则含冤下狱,有得甚至惹来杀身之祸[19]。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新闻媒体必须对新闻线人的身份严格保密,这不仅是对新闻线人人身安全的保护,也是新闻工作职业道德的要求。有关管理部门也应该出台相应的规定,切实地加强对新闻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新闻报料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以上对近年来有关新闻线人的研究作了简要的分析,对新闻线人问题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尚在进行之中。从发展趋势来看,不管是传媒业,还是学术界,对新闻线人的认识渐趋理性,对新闻线人的运用和管理正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在传媒业市场化的大趋势下,合理发挥新闻线人的作用,必将成为媒体新闻源必要的、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