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的类型学: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_国际关系论文

国际合作的类型学: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_国际关系论文

国际合作的类型学: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合作论文,视角论文,理论论文,类型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14)06-098-(12)

       一、已有研究成果概述

       国际合作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形态,因此国际合作的类型学不仅是国际合作理论,进而也是国际关系理论的基本问题。对于该问题,中外学术界并不缺失相关研究。在中国有关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外交学的绝大部分教材中都有关于国际合作的类型学分析。一般而言,它们选取的维度主要有三个,第一个维度是合作的功能领域,进而在划分合作类型时自然而然就界定为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文化的,等等;第二个维度是行为体的数量,继而把合作类型划分为双边的和多边的;第三个维度是合作的作用范围,因此国际合作又有次区域的、区域的和全球的之分。当然还有一个舶来的维度,便是博弈论视角,经由谢林(Thomas Schelling)、泰勒(Michael Taylor)、拉波波特(Anatol Rapoport)、阿克塞尔罗德(Robert Axelrod)、斯坦(Arthur Stein)、米尔纳(Helen Milner)、马丁(Lisa Martin)、斯奈德(Duncan Snidal)、奥伊(Kennth Oye)等人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论证,合作类型总体上分为协调型(Coordination)和协作型(Collaboration)两类。①国内有学者对两大类型进一步充实发展,形成了四种合作类型,即保证型(assurance)、协调型、协作型和劝说型(suasion)②,但不管是哪一种类型,核心思想都是如何通过政策博弈和调整,在理性利己的个体间超越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悖论,从而实现合作剩余。

       已有研究成果当然丰富了人们对于国际合作的基本认识,但在学理上有两点不足。第一,忽视了合作的动机,进而忽视了由此形成的关系属性。实际上,不同的动机和关系属性决定了合作的不同的交换特征,例如,为什么某种资源在某种合作类型中可以交换而在其他类型中不可、同一种资源在不同的合作类型中为什么会有不同的价值、为什么平衡的交换有时伤害合作而不平衡的交换反而有利于合作,等等。进而,由于动机的可变性,已有研究成果忽视了合作类型进而关系属性的转变。尽管博弈论视角下的合作类型研究已经注意到了“转化”问题,但实质仍是在动机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政策的相互作用而实现变化,没有意识到更为深层次的由动机转变带来的关系变化。第二,忽视了国家的权力结构。尽管在劝说型合作中已经考虑到权力不对称的问题(如霸权稳定论),但总体看来,已有的合作类型划分更为聚焦于平行国家间的合作,忽视了纵向权力结构下的合作。纵向即国家间的等级结构是什么含义,它对于国际合作有何影响?等级制下的合作即资源交换有何特征?下面首先引入社会交换理论,并通过论证其国际关系适当性来设立维度,进而划分国际合作的类型。

       二、社会交换理论及其国际关系适当性

       本文从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来分析国际合作的类型,这是因为国际合作的过程与社会交换的过程大致一致。一般而言,国际合作意指当(有形或无形的)资源沿某一方向流动时,在其反方向上必然存在大致对等的或主观认为是对等的(有形或无形的)资源回流,这种资源对流一方面受行为体各种动机/需求推动,一方面又受行为体能力和已有社会关系或规范影响,并再生产这种社会关系和规范。而社会交换是“社会行为体通过各种形式交换有价值资源的过程,社会交换理论就是对这个过程的机制、原理、模式、动因和交换资源等方面进行研究的理论。”③

       之所以借鉴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主要出自三个考虑:

       第一,社会交换尽管有别于经济交换,但却涵盖了包括经济动机(自利)在内的一切动机。换句话说,不仅经济的,而且社会的(即“规范、道德和情感的”,或者广义上的“利他的”)动机也广泛存在于社会交换之中。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甚至在国际关系心理学中,动机的问题向来缺乏关注,这可能一方面来源于确定动机的困难,但更可能的是把国际关系的动机看作是常识性的,因而并不需要费过多笔墨进行分析。④所谓的“常识性”就是,国际关系理论绝大部分都以“国家本性是自利的(self-interest)”为假定。有必要指出的是,自利并不排斥利他行为,但利他行为最终是为了自我利益,即价值目标是自我而非他者(即非他者的福祉和境况的改善)。⑤但是,仅仅把动机界定为自利显得既宽泛又偏狭,至少会造成以下后果:

       (1)解释源过于笼统宽泛,丧失分析的价值。除非在具体环境中加以明确定义,自我利益必然包罗万象,只能是一个一般的、笼统的、难以操作的抽象理论概念。⑥另外,把一切行为归结为自利,不仅容易造成狡辩,而且和人类经验严重不符。由于移情、同情、怜悯、仁慈等情感促动的施惠(如人道主义援助),其目标在于他国福祉提高和境况改善,自利的解释认为,这样做是为了规避内心的痛苦,因而是一种享乐主义的功利动机,以这样的逻辑,为他人而牺牲生命也可以说是为了自利(内心安逸),实际上我们几乎不把由于慷慨、仁慈、怜悯、尊重和爱而利他的人看做是利己的,我们也不会把那些恪守道德和社会规范的人看作是利己的。⑦

       (2)忽视真正的国际利他主义,消极看待国际关系与人类社会的真善美。1910年,著名的社会学家西美尔(Georg Simmel)的名文“社会何以可能”(How is society possible)”⑧发表,他提出了一个社会科学的基本问题,即理性利己的个体如何能够组成社会,他给出的答案是利己和利他、理性与感情共同需要。⑨以此为鉴,如果存在一个英国学派强调的“无政府社会”的话,⑩这个国际社会何以形成和维系就构成国际关系研究的基本问题。“国际社会”当然存在,因而必定有超越自利的利他动机和情感存在。

       问题在于,国家为什么会有利他动机?因为国家也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社会性要求个体具有对于他者的义务和亲社会感情,并要求该情感的满足。关于国家之于他国的最低限度的义务,奈(Joseph Nye)曾经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国家必须承担一些消极义务,如不屠杀、征服或摧毁其他民族的自治权;第二,结果主义原则,即国家必须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第三,乐善好施,向急需帮助的人立即提供帮助的义务;第四,推行善行,促进他国人民生活改善的义务。(11)关于国家的亲社会情感,首先,就是国家的同情共感能力,即一国能对他国的喜怒哀乐有着实在的身心反应的能力,能够对他国的遭遇感同身受。其次,感情是一种心理体验,它包括良知、自尊、悔恨、怜悯、羞耻、谦虚和愤怒等,这些体验非常有利于有关正义、团结、互惠等道德准则的形成和再造。正是由于普遍义务和亲社会感情的存在,国家才会有利他主义。(12)

       第二,社会交换认可一切形式的交换资源。一般而言,资源指的是可以通过人际行为传递的任何物质或符号的东西,也可指一行为体所拥有的使其能够奖赏(或惩罚)另一特定行为者的能力、财物或属性。(13)在社会交换理论的早期发展阶段,交换资源并未得到很好的研究,时至今日,交换资源学已经成为社会交换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支理论,其中,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霍曼斯(George Homans)、布劳(Peter Blau)和福阿夫妇(U.G.Foa & E.B.Foa)做出了重大贡献。(14)根据他们的研究成果,社会交换理论的资源类型总体上包括行动、爱(情感)、地位和商品四种类型。国际合作实质上也是资源交换的过程,而且交换的资源也包括行动(具体行动和话语行动)、商品(物品、信息、金钱和服务等)、情感(信任、友好等)和地位(主权、遵从、权威等)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国际合作交换的物质、心理和社会资源决定了采用社会交换理论视角更有利于分析。

       第三,社会交换的关系特色。一方面,社会交换创建关系,而一旦关系创建,社会交换便再生产(维持、成长或侵蚀)该关系。社会交换是一个包含给予、接受与回报的过程,关系在该过程不断生产和再生产。我们以“给予”为例,给予是关系创建的初始动力,布劳指出:初次给予一个陌生人或熟人帮忙具有特殊的意义,不管它是采取少许友善言辞、一支雪茄、第一次邀请他到自己家里,还是某些有帮助的建议的形式……通过(这些),一个人就终止了他自己和另一个人之间彻底的冷漠。(15)斯特劳斯(Claude Levi-Strauss)也认为,一旦给予就把两种替代方案中的一种选择强加给对方,“从现在起,它必须变成一种不是友好便是敌对的关系”。(16)另一方面,社会交换受制于双方的微观结构,这种微观结构以双方的亲缘关系、供需关系、能力关系(常常与替代战略有关)和地位关系(权力、权利和威望)为表现。四类关系决定了何种资源能够被交换,并决定了该资源在不同情境下的价值,这正如布劳所说:“邻居们交换友好、孩子交换玩具、同事交换帮助、熟人交换问候、政治家交换特权、与会者交换意见、主妇们交换烹调技艺,社会交换渗透到了社会的一切领域,以致几乎社会的一切行为都可以用交换来解释。”(17)以上两方面与国际关系的实践高度契合,国际关系同样依靠国家间的社会交换而产生、发展、侵蚀甚至是中断,而且国家间的资源交换以及资源的类型和价值同样受制于亲缘、供需、地位和权力四大类关系的影响。(18)

       下面借鉴社会交换理论中关于动机多元性、资源丰富性、关系复杂性的理论特征,设立两个维度——动机(关系属性)以及国家的实力对比,以此提供国际合作的基本类型学图谱。

       三、动机或关系属性:表达VS功利

       国际关系总是出自国家的某种或某些动机(19),而且有什么样的动机,初始都会形成什么样的关系,所以动机规定了关系属性。前文所言,国际合作是国家间交换资源的过程和状态,如果把这些资源理解为“礼物”,我们则可以借鉴社会学家贝福(Harumi Befu)的理论,把资源交换看成是出自两种基本动机并具有相应的两种功能:表达性和功利性。贝福说:“礼物同时具有表达性和工具性的功能:表达功能即赠礼者和收礼者之间既有的地位关系决定了礼物的情状(要送礼物的种类与价值),而赠礼支持并再造了这种关系。这与礼物赠予的工具性(即功利性)运用形成了对照。在后一种类型中,交换状况(礼物的特点和价值)决定了地位关系;即一个人通过送礼而操纵了地位关系。(20)社会学家严云翔也认为:表达性的礼物以交换本身而非获利为目的,并经常反映了赠礼者和收礼者问的长期关系,尤其是亲缘、情感和社会关系;与此相对,工具性的礼物赠予仅是达到某种功利目的之手段并一般意味着短期的关系。(21)回到国际关系的实践,我们认为,表达性反映的是国家的道德观念、情感需求和利他主义,而功利性反映的是国家的经济观念、物质需求和利己动机。前者以国家主观上认为是对等的方式交换资源,资源主要根据其象征性的、社会性的价值来衡量,用以凝聚双方长期的、既存的关系,如美英同盟,后者以一种多少是市场化的、经济性的准则指导资源交换,用于扭转或者操纵一种短期关系,如苏德协定。下面详细介绍国际合作的三种动机和关系属性。(22)

       第一,表达性及其国际关系相关性。国际关系中的表达性关乎国家间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国家的动机和目的就在于维系这种关系,以满足认可、安全、归属等地位和情感需求。当然,除了满足情感和地位需求外,国家也利用这种关系获取物质收益,但表达性成分大于工具性成分。表达性在资源分配上表现为一大原则:需求原则(23),即每一方都要为关系的维系尽心尽力,共同努力经营关系,并在需要资源时共同供给,当一方更为需要的时候,另一方要有一定程度的利他主义。

       赖特(Quincy Wright)认为,就连最基本的均势也有表达性成分,他说:不管维持均势何时成为政府的政策指南,每一个政府一开始就意识到国家共同体(指均势共同体)的稳定是一项高于国内的利益。毫无疑问,国家接受这个是因为它相信集体的稳定是它自身生存的必要条件(sine qua non)。然而,这个让步(concession)是一种开明的自利,(但却)接近利他主义或者在集体中认识自我。(24)艾德勒(Emanuel Adler)和巴内特(Michael Barnett)以研究共同体著名,他们关于共同体的三个特征(一是共同体成员拥有共同的认同和价值观;二是成员国之间能够进行多方位的、直接的互动关系;三是共同体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利他主义)表明国际关系的表达性。(25)在论述北约的性质时,多伊奇(Karl Deutsch)指出,北约不是临时的、工具性的战略联盟,而是一种“多元安全共同体”,成员之间形成一种“我们”的情感和“共同体的感觉”,即“相互的同情和忠诚……相互的信任和体谅”。(26)里斯卡彭(Thomas Risse-Kappen)发现,在古巴导弹危机中,美国对柏林的关心丝毫不亚于其对纽约的程度,西方联盟的共同成员身份和共有价值体系极大影响了美国在“我是谁”问题上的自我意识,使得美国政府的“我们”的概念必然要包含西欧盟国。整个危机中,肯尼迪政府并没有区分国内政治和西欧的重要性,维系美欧同盟关系、满足西欧安全需求成为美国决策的重要目的。可以说,肯尼迪每一项决策几近完美地诠释了美欧安全共同体所具有的表达性情感。(27)在克劳因(Bruce Cronin)的共同安全体系(common security association/system)中,国家关系的性质同样是表达性的。他说:不像联盟,共同安全体系不是通过与他国联合以增强能力、抗击外敌而形成的。相反,它的目的是表达国家之间的团结,这些国家寻求促成并使得某种政治组织和意识形态合法化。在共同安全体系内,安全根据某种特殊的体制,如贵族国际、共产主义或民主而得到界定。这样的安全安排基于如下假定:每一个国家的安全不仅取决于本国的存在,而且取决于具备相同体制的他国的存在,本国的国内合法性由于他国国内合法性而得以维系,构成这种纽带的基础是共享的体制类型和意识形态。实际上,在克劳因界定的所有安全机制中(自然状态、均势体系、协调体系、多元安全共同体、共同安全体系、混合安全共同体和集体安全体系),成员的身份定位为从敌对(hostility)到共生(symbiosis)的一个连续谱,成员之间的共同体感、我群意识(a we-feeling)和亲缘程度逐渐强化。(28)还有一个特殊的例子是中朝关系。时殷弘分析,在2009年的某个时候(在朝鲜第二次核试验之后不久),中国表现出了与之前“分道扬镳”的对朝态度,即“将核问题与维持和发展中朝关系明确区分开来,使后者自2003年以来首次获得了在中国对朝政策体系中的明白无误和不容争辩的优先地位”,“中国无疑朝着增强朝鲜政权的生存能力方向调整对朝政策”。(29)

       由此我们可以审慎地认为,在所有有关民主和平、共同体、联盟尤其是意识形态联盟的理论中,国家间关系主要是表达性的。(30)进而我们认为,国家同质性(31)越强,表达性动机越明显。根源在于同质性的国家相对更容易形成温特(Alexander Wendt)所谓的“共同命运”和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所谓的“文化的最高归属”,(32)即每个个体的生存、健康、幸福取决于其他个体与整体的状况。(33)

       第二,功利性及其国际关系相关性。国际关系理论的绝大部分成员都秉持国家功利性的假定。摩根索(Hans Morgenthau)认为,良好的政府必须从可使其外交政策获得最大成功机会的权力着眼,外交政策应该符合“对国家权力的理性思考”。(34)华尔兹(Kenneth Waltz)和格里科(Joseph Grieco)等人指出,制定国家战略和获取国家利益的根本保障就是维持该国在国际权力等级中的位置,理性的国家必然是位置主义而非原子主义的(positional rather than atomistic)。(35)基欧汉在《霸权之后》一书中已经明确接受现实主义的理性假定,因而和现实主义在国家性质和动机上归于统一,基欧汉为其冠名为“理性主义”。(36)之后国际关系的理性假定经历从完全理性到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转变,有限理性实际上就是“主观理性”(subjective rationality),突出了在信息不充足和未来不确定下,国家在价值、信念和预期等心理条件下对对方心理和行动的可能性做出的主观判断。(37)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理性假定经历了上述变化,但功利性本质却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家还是追求最大化利益,但由于有限理性,最终的效用最大化只是国家主观上认为的最大化。

       当国际合作以功利性为主导动机运行时,资源的交换法则就不再是需求了,而是公平(equity)了。公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在社会交换理论中,公平大致被界定为“按照行动者对产出的各自投入和贡献分配资源”,即一方的得利和投资之比应该和另一方的得利和投资之比相同。(38)这是一种普遍化(universality)而非个人化(impersonality)的法则,凡是被一国认定是功利性关系的对象,该国就会一视同仁地运用该项法则,彼此会考虑以下问题:当下交换的资源的世界均价是多少?自己可以从对方那里获取多少报酬?为了获得这些报酬,自己必须付出多少代价?报酬与代价之比是不是与对方的报酬与代价之比大致等同?由于在功利性动机下,感情成分较少,国家就比较能够做到客观分析,而不会感情用事。如果一国认为某项交易不利于自己,该国可能抬高要价,如果抬高要价难以实现,该国可能中断交易。因此,功利性尽管可以导致关系建立和维持,但稳定性相对较差。

       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功利性动机主要表现为货物、服务、信息和行动交易,或者是这四类资源(可以简化为商品和行动两大类)的相互交换。例如,一国会计算我提供的粮食能够换取对方多少石油;对方应付多少资金我才会助你发射卫星;你提供的关于第三国军事力量、领导人更换或者机密技术的信息值得我给予多少资金;你裁军的数量需要我销毁多少防御性武器才匹配,等等诸如此类。功利性动机的其他表现是物质资源与非物质资源以及非物质资源之间的交换。这时资源分配仍然遵循公平法则,只不过这时的公平是人们主观上的公平。例如,一国会计算,对方给予我多少资金或石油、提供多少服务,或者为我更新多少军事力量、告诉我多少稀缺信息,我就给予或者协助对方获取某种地位,如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或者为对方承担多大的道德代价。非物质资源交换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苏德《拉巴洛条约》,毫无疑问,苏德之间没有多少情感,双方在几乎完全的功利性动机下签署条约,通过承认(交换)彼此地位,以达到打破孤立、增强与第三国谈判资本的非物质性目标。(39)

       第三,混合性(关系理性)及其国际关系相关性。顾名思义,混合性是兼具表达性和功利性的动机和关系属性。黄光国认为,混合性是交往双方彼此认识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情感关系,但其情感关系又不像原级团体(primary groups)那样,深厚到可以随意表现出真诚的行为。一般而言,这类关系包括邻居、师生、同学、同乡等……混合性关系的另一个特色是它存时间上的延续性……它不像情感性关系那样绵延不断,长久存在,它的延续必须藉人与人之间的往来加以维系。不仅如此,它和工具性关系也不太相同。在工具性关系中,人际交往的本质是普遍性和非个人性,而混合性关系则不然。在混合性关系中,人际交往的本质是特殊性(particularistic)和个人化(personal)的,交往双方不仅会预期将来他们可能再次进行情感性的交往,而且还会预期其共同关系网内的其他人也可能了解他们交往的情形,并根据社会规范的标准加以评判。(40)

       据此我们可以这么定义混合性关系:个体围绕“关系”而进行权力策略的一种人际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尽管关系处于价值优先地位,但理性也几乎同等重要。实际上,这种混合性关系和中国国际关系学界当下提倡的“关系理性”(relational rationality)具有较大交集。“关系理性”首先力主关系优先,强调“共在”(coexistence)而非“存在”(existence),这是儒家关系主义的理论支柱。梁漱溟就指出,人在情感(即关系)中,只见对方而忘了自己;反之,人在欲望(即理性)中,却只知为我而不顾对方。在中国思想上,所有传统的态度总是不承认个体的独立性,总是把个人认作“依存者”(dependent being),不是指其生存必须依靠于他人而言,乃是说其生活在世必须尽一种责任,无异为了这个责任而生。(41)秦亚青同样认为,中国文化和中国社会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关系本位”,即主张“关系”是社会生活最有意义的内容,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枢纽,是社会知识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和核心。关系在中国人的思维中处于首要地位。(42)其次,“关系理性”也同样强调理性,表现在:第一,尽管人们不会盲求并不现实的纯粹个人利益,但人们总是在共在关系框架下追求最大可及利益;第二,人们主动创造最优共生关系,以求改善自己所处的共在关系结构和利益实现环境。(43)

       混合性动机和关系理性的国际关系相关性表现在:国际关系是以主权国家为基本单位的“主权共在关系”体系;国家的利益追求和理性实现需要坚持关系理性逻辑,即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只有在特定的关系框架内理解自己、认识别国、界定利益、选择行为,才是可行与合适的,也才是理性的;国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国家在主权共在关系结构中的相互作用问题;国际政治研究的核心问题因而应该是“最优主权共在关系结构是什么?”和“最优主权共在关系与国家行为之间的作用机制如何?”(44)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几乎所有的国际关系践行的都是混合性或关系理性。理由如下:国际关系远没有人际关系那么随意,人际交往尤其是功利性交往,过后可以永远不再相见,而且个人还面临生老病死,但国际关系不是如此。今天国家已经难以灭亡,而且国际社会也才区区20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这决定了国际关系注定是永远的,因而也决定了国家在实践中总是会注重维护关系。而且我们确实发现,“关系”在某些情境下处于绝对优先地位(如表达性关系),而且在绝大部分时期也是必须维系的目标(因为国家必然需要他国)。国家怎么追求利益、怎么因为利益发生冲突,也不想或不敢彻底损害或终止双边关系,即使终止正式的关系,双方也总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维持某种关系。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认识到,绝大部分时期,关系又主要是利益实现的工具,我们承认国家间具有真实的、积极的情感赠予和利他主义,但国际关系主要是利益争夺和功利属性,这决定了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又超越关系,关系具备相当的工具价值。

       本文并不打算将混合性和关系理性作为国家的行为动机以及由此形成的关系属性,直接的原因是为了分析的方便,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第一,混合性动机中的表达性和功利性几乎不太可能完全对半分,在具体的双边关系中,要么是表达或者说关系占优,要么是功利或者说理性占优。第二,不管在当下中国学者的研究中,还是在现实实践中,“关系理性”都存在价值型(或叫传统型)和工具型两种类型。(45)换句话说,关系理性总是能够比较方便地归入表达性和功利性两大更为基础的范畴之中。

       综上所述,表达性(或曰情感性、关系)和功利性(或曰工具性、理性)动机构成国际合作类型划分的第一个维度。

       四、权力结构:横向VS.等级

       第一,权力结构的横向特征

       当国家的权力结构具有横向特征,首先指的是两国的综合国力大体均等,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控制、支配、霸权和帝国关系(control/dominance/hegemony/empire)。按照摩根索的学说,国家实力大致均等指的是两个国家在地理条件、工业能力、战备状况、人口分布和增长趋势、民族性格、民族士气、外交技巧和政府英明等九大方面构成的整体实力上势均力敌。(46)这意味着我们同样认可华尔兹的观点,他说:世界分为两级,从来不是因为有两个集团彼此对立,而是因为集团领袖具有超强实力……国家的地位取决于它们在以下所有方面的得分:人口、领土、资源禀赋、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政治稳定以及能力。(47)

       其次指的是两国的国际地位大体均等,不存在地位差距。一般而言,当两国实力大体均等的情况下,国际地位也大致相等,所以,实力是保证地位的首要条件。但这里的地位均等,还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都具备国际法的合法地位,即都是主权国家,这保证了双方能够进行交换的最最起码的资格。第二,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威或者领导关系,双方处于华尔兹认为的分权、平行和无政府关系之下。(48)

       第二,权力结构的等级特征

       尽管等级制(纵向权力结构)一直存在于国际关系的理念和实践中,但人们不愿或者不敢承认之,即使当等级制于己十分有利时,也不敢昭示天下。其中的缘由一方面来自主权平等观念的内化,另一方面便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根本逻辑起点——无政府体系,以及由此带来的基本认识——国家同质性、地位横向性、权力分散性和安全自助性。实际上,不管是整个国际关系还是具体的双边关系,等级特征均广泛存在并发挥重大作用。下面从等级制的关系实质来阐释等级制的含义。

       国际关系中的等级制大致有两种类型,每一种类型都反映了不同的关系本质。两种类型分别是以强制(coercion)为本质的等级制和以权威/合法性(authority)为本质的等级制。(49)

       (1)强制型等级结构(coercion hierarchy)

       该结构主要是以全球或地区等级体系中的各个国家的强制性能力(coercive capabilities)为依据的一种权力关系。克拉克(Ian Clark)曾经指出,等级制是一种以垂直化而界定的政治安排,在其中,就像天使一般,存在权力和荣誉的秩序,社会被划分为连续的从属等级。这种等级制普遍上以政治—战略权力划分,产生了大国、中等强国和小国等各个传统的群体。它同样也以经济形式加以描述,产生了诸如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世界的垂直划分。以非国家主义视角看待的话,等级制可以根据中心或核心、半外围和外围的划分而得以分析。(50)辛普森(Gerry Simpson)表示了同样的看法:“等级制……在国际关系学中被用来描述行为体之间在政治、经济和政治的地位上的高度差异,尽管这些行为体均享有某种程度的主权平等。等级制……就是国家在相对能力(relative capacity)上的不同级别。(51)但是本文的等级制并非以“强制”来界定,这是因为在这样的结构中,国家不是自由的,即对这种结构以及该结构之下的合作是不满意的。毕竟一个真正的合作,要求以国家意愿为前提,并满足以下要求——开始时的自愿性、谈判中的平等性、调整的对等性以及利益分配的均衡性,哪怕仅仅是主观认为的平等与公平也好。(52)所以强制型等级制本文不予考虑。

       (2)权威型等级结构(authority hierarchy)

       国际关系的根本性逻辑起点——无政府状态到底是何含义?米尔纳(Helen Milner)认为,无政府不是指无序和混乱,而是缺少政府。但政府又是何含义?政府不是武力的合法垄断和使用,也非治理机制,而是权威/合法性。换句话说,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一样,都是关乎权威的领域,两者都处于绝对的无政府和绝对的权威连续谱上的某一点,尽管国内政治往往存在更多更有力的权威,但国际政治中的权威并非一定少于国内政治,某些失败国家极度缺失权威,而在国际政治中,有效的权威却并不少见。(53)接下来的的问题是何谓权威?

       权威是“对他人判断未经检验的接受”,权威的根据“不是意见的内容而是它的来源,即使人可以感觉到的说话人的身份、资源和个人品质引起遵从”,权威是“成功的命令或嘱咐”。(54)进一步分析,政治权威是“公正或合法的管辖(rightful or legitimate rule)。当政治权威得以施加时,管辖者A,能够命令一系列从属的B改变行为,命令隐含了A有权利(right)发布这样的指令。而这个权利,反过来又隐含了B承载相关的职责或义务(duty)去遵守和服从A的指令。简单说,B‘放弃裁决’并接受A的指令的力量”。(55)从以上可以看出,第一,权威是一种合法性关系,从属者接受并服从权威者的裁决,韦伯就认为,权威的一个基本标准就是“某种最低限度的自愿服从”,尽管服从的特定动机可能会变化;(56)第二,从属者是一个集体,这个集体整体上服从权威,因而个体的服从既可能来自权威者本身的特征,也可能来自集体的或者同伴的压力;(57)第三,权威关系的维系并非全部依赖合法性,实力同样重要,因为权威隐含了当从属者违背权威者的指令时,权威者有权利实施惩罚,当然权威主要依靠被从属者认为合法或有益的方式而实施。

       国际关系的权威型等级制同样有以下特点:第一,权威者的权力和权利同样依靠双方的道德一致性、同意、互惠和自愿性。怀特(Martin Wight)认为,这正是国际关系理性主义传统的基本要义;(58)第二,权威的基础不能离开实力。尽管在某些特定领域,若干小国享有较大权威,但抛开具体领域而关注整体情况,则权威一般是全球大国或地区大国享有。所以,权威者也是强者,当不遵守行为发生时,武力和武力威胁可能使用。第三,国际权威同样是主导个体和从属集体的关系,但由于本文更为聚焦双边关系,所以我们认为在具体的双边关系中,权威型等级结构同样存在。第四,权威型等级制中的大国本质上就是国际关系的领导者(leadership)。鉴于此,如果偏向领导(或权威)而非支配(或强制),便形成了权威型等级结构。本文的等级制特指权威型,因为唯有在这种关系下才可能存在表达性内容,也才可能存在满意的、真正的合作。

       五、结论:四种国际合作类型及其意义

       根据前文,我们大体可以把国际合作划分为四种类型:横向表达型、横向功利型、纵向表达型和纵向功利型。

       第一,横向表达型合作和横向功利型合作的基本要义。在横向表达型合作中,国家的地位实力大致平衡,国家的主导动机是社会性的,一方面双方十分注重维系彼此合作关系,相互认可最基本的主权国家地位;另一方面,同情、仁慈、利他主义动机较为普遍,而友谊、信任等各种情感资源得以频繁地交换。在横向功利型合作中,国家的主导动机是自利,因而这种合作类型等同于国家交易,当然自利的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仅在于物质收益,很多时候追求的是社会利益和社会效应,如关系的维持或改变、同盟与团结、排斥与分裂、优越性、羞辱对方、炫耀(比较)权力、威望等。(59)

       第二,纵向(权威)表达型合作和纵向(权威)功利型合作的基本要义。在纵向表达型合作中,主导国和从属国都对存在于两者之间的政治秩序高度认同,并把维系秩序看作最为重要的事情,当然这种政治秩序可能是由主导国建立的,也可能是主导国和从属国协商建立的,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双方都认为这个秩序高度合法,并内化之。与此紧密相关的是,双方对于自身的地位以及对对方的地位——优越或从属,同样持有高度的认同,认为当前的地位不仅是合适的,而且是合法的。例如,当主导国向第三方宣战,从属国,尤其是弱小的从属国会参与主导国领导的战争联盟,尽管弱小国家在实际战争中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计,但这种“象征性的遵守”(symbolic obeisance)却要承担高额的成本(如第三方的报复),莱克认为,即使在成本高昂而作用微小的情况下,从属国仍然团结在主导国周围,其中主要的原因是高度认可主导国的权威。(60)纵向表达型合作中同样存在广泛的社会性动机和情感性交流,上文提到的利他主义、共同体观念和我群意识较为强烈。

       在纵向功利型合作中,双方均能从当前的政治安排和地位差距中获取利益,并且利益是首要目的并超出各方的心理预期成本,关系成为利益的手段。就主导国而言,它的付出(或投入/成本)包括:建立至少同时有利于从属国的政治秩序,即使当该秩序不能马上带来收益时也在所不惜;确保从属国的生存和领土完整,限制第三方对从属国的强制;确保从属国的遵约行为,当出现欺骗或背叛行为,实施各种惩罚;承诺自己不会滥用从属国授予的权威,即自我约束。主导国获取的收益有:不太担心从属国对自身安全的威胁;秩序尽管对从属国有利,但从总体和长远看来对主导国更为有利,因为在建制过程中,主导国必定存在自我偏向;当对从属国中的背叛者和权威体系外的挑战者采取行动时,主导国的言语和行为具有很大的国际支持,从而获得不一般的合法性和力量;在双方之间更为广泛的经济开放、经济融合和专业分工。(61)就从属国而言,它的付出主要集中于主权让与,但这种让与是自愿的,因为牺牲若干外交甚至内政权利可以维系政治秩序,而该政治秩序的收益明显大于成本。与此相关的是从属国对主导国地位和权势的顺从,相应的成本包括接受一定程度的“强权剥削”,战时的支持和参与联盟等等。从属国的获益包括:降低本国的防御费用,因为预期可以得到主导国的军事援助,因而可以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其它领域;增强经济的开放性,主导国和从属国更加容易获取经济利益,同时,当两个国家同属一个主导国时,他们之间的经济开放性的效益也会更加明显。(62)

       如此划分国际合作的类型尽管并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国际关系实践,但却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就理论层面而言,一方面,可以突破国际关系理论中狭隘的“自利”假定,更多地突出继而引起学界对国际关系中社会性动机(尤其是其中的利他主义和情感交流)的关注和研究,毕竟国际社会能够存在至今,仅仅靠利己主义的理性设计是不够的;另一方面,对国际关系等级制的研究首先就突破了国际关系理论中大部分成员的“无政府状态”假定,因而有利于推动国际关系理论大部分的革新和发展。再者,权威型等级制的研究至少有以下重要启示:第一,抛弃等级制总是和政府相关的理念,具有政府并不一定具有权威,但更重要的是,没有政府,同样可以有权威,因而打破国际无政府和国内等级制的简单二元划分相当必要;第二,既然存在权威,因此必然有帮助、利他与合作行为,这要求国际关系中的“自助”推论必须具备更严格的限定。

       就实践层面而言,一方面,可以分析为什么一些特殊甚至是珍贵的资源能够在这种而非那种合作类型中交换,例如,在所有的表达型合作中,信任、友谊、利他精神或者广义的“爱”能够比功利型合作更为普遍的生成和存在。也可以回答为什么同样一种资源在不同的合作类型中具有不同的价值和意义,一般而言,表达型合作的资源价值高于功利型合作的价值,因为表达型合作中更为注重象征性的含义,而功利型合作要求更为严格的对等交换。另一方面,四种类型划分也为关系的转变提供政策指导,在表达型合作中,如果国家的动机发生转变,或者没有做出象征性的行动,关系可能慢慢退化为功利型,而在功利型合作中,随着资源交换的持续,某种超越自利的社会性动机可能出现,最终进化为表达型合作,这都为国家的政策选择提供一定指导意义(特别是提示国家应重视给予、接受和回报何种资源以及怎么给、怎么收和怎么回报的现实问题)。

       收稿日期:2014-3-12

       注释:

       ①[美]托马斯·谢林著,郑志刚等译:《冲突的战略》,华夏出版社,2011年。Anatol Rapoport and Chammah Albert,Prisoner's Dilemma,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5.Anatol Rapoport,"Escape from Paradox",Scientific American,Vol.217,1967,pp.50-57.Michael Taylor,Anarchy and Cooperation,New York:Wiley,1976.此书的修订版于1987年出版,见Michael Taylor,The Possibility of Coopera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Kenneth Oye,eds.,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Arthur Stein,Why Nations Cooperate:Circumstance and Cho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0.莉萨·马丁:《利益、权力和多边主义》,载[美]利萨·马丁,贝思·西蒙斯编,黄仁伟等译:《国际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5-64页。Duncan Snidal,"Coordination versus Prisoners' Dilemma:Implic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Regimes,"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79,1985,pp.923-942.Helen Milner,"International Theories of Cooperation among Nations:Strengths and Weakness",World Politics,Vol.44,1992,pp.466-496.

       ②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43-165页。

       ③Richard M.Emerson,Social Exchange Theory,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1976,pp.335-362.孙庆民:《论人类活动中的交换行为》,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1993年,导论,第1-4页。

       ④少数例外的代表性研究见:尹继武:《社会认知与联盟信任形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⑤实际上,国际关系的自由主义学者大部分都有超越自利动机的潜能,例如基欧汉(Robert Keohane)在论述扩散互惠(diffuse reciprocity)时,动机已经放在了自身所属群体的福祉而非狭隘的个人利益上,颇具有利他主义的特征,可是为了与理性主义保持一致,他最终陷入了“为群体也是为了自我利益”的逻辑。见Robert Keohane,"Reciproc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0,No.1,1986,pp.1-27.又见Stephen Krasner,eds.,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p.11-12.另外,阿克塞尔罗德的研究充满了亲社会情感(善良、宽容、悔悟、不要嫉妒、伦理仪式、自己活也让他人活),可是这所有的利他情感都建立在未来收益的基础上,阿氏自己也说:“这是指未来重要时,如果似乎不再见面,马上背叛比善良要好。”[美]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著,吴坚忠译:《合作的进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引文见第89页。

       ⑥秦亚青:《权力·制度·文化: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研究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7页。

       ⑦道德规范与社会规范往往相互内嵌。一般而言,违反道德规范往往感到内疚(guilty),违反社会规范往往感到羞愧(shame)。如果是由于内化规范或惧怕违反规范后的社会谴责而遵守的话,一般把这种动机看作是利他的,但如果遵守规范是为了获得社会赞扬的话,动机则被认为是利己的。但如果社会赞扬只是行为体真实动机以外的副产品,而非主动追求的目标,则动机仍然是利他的。总之这个问题需要细致分析。

       ⑧Georg Simmel,How is Society Possibl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10,16(3).pp.372-391.

       ⑨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础讲义Ⅱ:社会思想与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4-25页。

       ⑩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London:Macmillan,1977.

       (11)Joseph Nye,Ethics and Foreign Policy.The Aspen Institute Quarterly,Vol.3,1991,pp.1-26.

       (12)[美]赫伯特·金迪斯等:《人类的趋社会性及其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

       (13)R.M.Emerson,Social Exchange Theory.Annual Review of Sociology,Vol.2,1976,p.347.

       (14)见Bronislaw Malinowski,Argonauts of the Western Pacific,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1922,pp.81-83.孙庆民:《论人类活动中的交换行为》,第32,85页。[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第156-157页。[美]迈克尔·罗洛夫:《人际传播:社会交换论》,第15-16页。

       (15)[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第154页。

       (16)Claude Levi-Strauss,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in Lewis Coser and Bernard Rosenberg(eds.),Sociological Theory,New York:The MacMillan Co.,1957,p.90.

       (17)Peter Blau,Exchange and Power in Social Life,John Wiley & Sons Inc.New York,1964,pp.88-89.

       (18)黄真:《中国参与国际合作的四大关系性原因》,《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3期。

       (19)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背后有多重动机,但会有一个主导性动机,这个动机对行动的作用最大。关于动机理论,可参见[美]马斯洛等著,林方主编:《人的潜能和价值》,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62-177页。[英]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0章(动机)。

       (20)Harumi Befu,Gift Giving and Social Reciprocity in Japan.France-Asie,Vol.21,1966/1967,pp.161-177,引文见第173-174页。

       (21)不过阎云翔也指出,在实践当中,没有纯粹的表达性和工具性的礼物,表达性和工具性的因素在几乎所有的馈赠活动中都同时存在,只是比例不同而已,但会有一个主导动机,它对社会交换起决定作用。[美]阎云翔著,李放春等译:《礼物的流动》,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44页。

       (22)这里三种动机的划分,参考了台湾著名的社会科学本土化运动领袖、社会心理学教授黄光国的研究。黄光国:《儒家关系主义:文化反思与典范重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0页。他也谈到表达性与工具性关系的差别,他说:“个人在生活中和家庭外与其他人建立工具性关系,目的是为了达到他所希望的某些物质目标。具体地说,个人和他人维系情感关系(即本文的表达性关系)时,维系关系本身便是最终目的;可是,个人和他人建立工具性联系时,不过是以这种关系作为达到目标的一种手段或一种工具,因此这种关系基本上是短暂而不稳定的,譬如,店员和顾客,公交司机和乘客、医院的护士和病人,双方都以和对方交往作为达到自身目标的手段,双方交往时,彼此可能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其间纵然带有情感成分,亦属十分有限。”见黄光国:《儒家关系主义》,第7-8页。

       (23)需求原则内含行为主体价值平等(equality)的要义。澳大利亚心理学家卡班诺夫(Boris Kabanoff)以心理学方法研究组织行为,尤其是企业管理而闻名。他有一段话对理解平等很有帮助。他说:在某种组织中,如果目的是强化或者维持彼此均感到愉悦的社会关系,平等将成为主导性的分配原则。平等意味着构成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享有作为个体的平等价值,这为维护相互的自尊提供了最优条件。另外,结果的平等分配强调了成员间的“共同命运”,因而有利于促进团结。“关系本身作为目标”的定位是非工具性的,因为行为的动力源基于每个行为体都从他/她与他者的关系意义上界定自我,而非基于个体对组织的贡献为基准。总之,需求原则在重视合作、团结与和谐的情境下,强调“促进或维系和睦之社会关系”的目的,适用于当接受者之间的和谐及团结十分重要的时候,或者当个体视对方为“人”,而不是某一社会地位之占有者的时候。见Boris Kabanoff,"Equity,Equality,Power,and Conflict",The 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p.418.M.Deutsch,"Equity,Equality and Need:What Determines Which Value Will Be Used as the Basi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Journal of Social Issues,Vol.31,pp.137-149.引语见第146页。

       (24)引自Martin Wight,International Theory:The Three Traditions(eds by Gabriele Wight and Brian Porter),Leicester and London: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91,p167.

       (25)Emanuel Adler,Michael Barnett,Security Communiti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p.30-31.

       (26)Karl Deutsch et al.,Political Community and the North Atlantic Area,P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129.

       (27)Thomas Risse-Kappen,Cooperation among Democracies:The European Influence on U.S.Foreign Polic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pp.146-182(Chpater6).

       (28)Bruce Cronin,Community under Anarchy:Transnational Identity and the Evolution of Cooperation,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1999,pp.7-11.

       (29)时殷弘:《非传统安全与中美反扩散博弈》,《现代国际关系》2010年第5期,第5-6页。

       (30)甚至在霸权稳定论、国际等级制和东亚朝贡体系的研究中,也有有关主导国和从属国之间感情、地位交换的表达性内容。可见[美]罗伯特·吉尔平著,武军等译:《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日]山本吉宣主编,王志安译,《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章。David Lake,Hier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9.

       (31)国家同质性表明的是不同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意识形态、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语言等方面的一致性或相似性程度。苏珊妮·维纳(Suzanne Werner)和道格拉斯·莱克(Douglas Lemke)通过量化分析得出结论,无论政治制度属于哪种类型,制度的相似性对国家结盟的决定有重要影响,不仅民主国家之间而且“独裁”国家之间也互相偏爱。田野:《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3页。Suzanne Werner and Douglas Lemke,"Opposites Do Not Attract:The Impact of Domestic Institutions,Power,Prior Commitments on Alignment Choice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41,1997,pp.543-544.

       (32)[美]塞缪尔·亨廷顿著,周琪译:《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26页。

       (33)Donald Compell,Common Fate,Similarity,and Other Indices of the Status of Aggregate of Person as a Social Entities,Behavioral Science,Vol.3,1958,p.3,pp.14-25.

       (34)[美]汉斯·摩根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95-196页。

       (35)Joseph M.Grieco,Anarchy and the Limits of Cooperation:A Realist Critique of the Newest Liberal Institutionalism,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2,No.3,1988.pp.485-507.[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

       (36)Robert O.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Two Approaches,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Vol.32,No.4,1988,pp.379-396.

       (37)Miles Kahler,Rationalit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52,No.4,1998,pp.919-941.Herbert A.Simon,Rationality in Political Behaviour,Political Psychology,Vol.16,No.1,1995,pp.45-61.T.V.Paul,Asymmetric Conflict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4,p.16.

       (38)Karen Cook and Richard Emerson,Power,Equity,and Commitment in Exchange Networks.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Vol.43,1978,pp.721-739.

       (39)时殷弘:《现当代国际关系史(从16世纪到20世纪末)》,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7页。

       (40)黄光国:《儒家关系主义:文化反思与典范重建》,第9-10页。

       (4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80-81页。

       (42)秦亚青:《关系本位与过程建构》,《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81-82页。

       (43)高尚涛:《关系主义与中国学派》,《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年第8期,第132-135页。

       (44)同上,第137-138页。

       (45)这里的价值型和工具型参考了马克思·韦伯的划分,他把理性划分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在他看来,理性是指具有明确的目标和明确的实现手段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价值理性是以特定价值目标为基本导向的思维方式或行为方式,而工具理性是以特定功利目的为基本导向的思维方式或行为方式。按照本文的基本逻辑和二分原则,我认为以下是成立的:表达性/情感性/价值理性VS.功利性/工具性/工具理性。价值型的关系理性是表达性的,是关系优先的。这种关系理性表现为:行动者首先在“关系序列”中定位“己”,然后,按照“礼”在这种“关系序列”中实现个人利益。它要求行动者在行动过程中,始终不能像“经济人”那样只计算自己的利益,而是需要在“关系”中权衡利弊。这种“关系理性”作为人们价值信仰规定着人们的行为规范。工具型的关系理性是功利性的,是理性优先的,表现在:第一,从行动的逻辑来看,此时的行动者已经从被动的接受“关系”,变为了主动的靠近“关系”;其二,行动者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礼”所规定的所有的“关系”,而是有选择性地择取对自己有用的“关系”。“穷居闹市无人问,富在深山有远亲”就是对这一行动结果的生动写照。其三,行动者明确地将“关系”作为自身资源获取的手段,而非从价值上认同这些“关系”,故而“关系”的意涵也从狭窄的伦理关系扩展为一切对“己”有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秦琴:《试论中国人的“关系理性”》,载中国社会学网,详见:http://www.sociology.cass.cn/shxw/shxlx/P020061106302160787180.pdf.

       (46)[美]汉斯·摩根索著,杨歧鸣等译:《国家间政治》(第五版),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9章。以下引用全部来自此版本。

       (47)[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第175页。

       (48)[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第6章。

       (49)尽管任何一种等级制都包含了不同比例的强制和权威,但进行二元划分不会阻碍反而有利于我们对于等级关系的理解。

       (50)Ian Clark,Hierarchy of States:Reform and Resist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Ord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p.2.

       (51)Gerry Simpson,Great Powers and Outlaw States:Unequal Sovereigns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65.

       (52)宋秀琚:《国际合作理论:批判与建构》,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第118页,第282-298页。

       (53)Helen Milner.The Assumption of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Critique,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Vol.17,No.1,1991,pp.67-85.

       (54)[美]丹尼斯·朗著,陆震纶等译:《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42页。

       (55)David Lake,Hier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18.

       (56)转引自[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第279页。

       (57)[美]彼得·布劳:《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力》,第279页。

       (58)Martin Wight,International Theory:The Three Traditions,p.107.

       (59)Serge-Christophe Kolm & Jean Mercier Ythier,Handbook of the Economics of Giving,Altruism and Reciprocity(Volume I),2006,chapter1 and 2.

       (60)David Lake,Hier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p.164-172.

       (61)David Lake,Hier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hapter 4.

       (62)David Lake,Hier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Chapter 5.

标签:;  ;  ;  ;  ;  ;  ;  ;  ;  

国际合作的类型学:社会交换理论的视角_国际关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