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趋势与目标模型_产权理论论文

广东省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趋势与目标模型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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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分析: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需求与供给

广东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变革的深入,已经开始走向全面创新的阶段。因而,把握制度创新的发展趋势,确立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并采取切实有效且力度较大的操作方略,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提高制度变迁的收益,从而在市场化进程中谋求农村经济生活中的制度均衡,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事关全局的问题。

供给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是经济学永恒的主题。对于制度的需求与供给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从克服外部性、降低交易费用,进而使交易活动的潜在收益成为现实这样一个角度而言,适宜性制度也是一种稀缺资源或稀缺“物品”。只是它的稀缺性质不象许多自然物质资源那样,通常主要与“匮乏”有关,而是源于制度供给的有关约束条件。也就是说,尽管表面看来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要来选择制度,并且现实生活中包括较高效率的产权形式在内的制度资源也极其丰富,但制度变迁的条件与成本则限制了人们的选择空间,甚至扭曲人们的“理性”行为(或者是错过选择时机,或者是选错安排)。

生产性努力与分配性努力所产生的制度需求的持久性冲动,推动了市场化进程及其与之相一致的制度变迁。但我们不得不承认整个变迁历程差不多都是诱致性的变革,是一种“边际革命”。事实上,农村改革最初只发生于而且也只能发生于那些不触动至少形式上不触动既有的制度安排、经济利益最直接和边际收益最大的部门或产业。并且,制度变迁的当事人最初似乎仅仅只是利用了土地的自然属性的可分性来实行联产承包,没有触动集体所有制的任何方面。即使是后来过渡到“大包干”的形式,也仅仅是在一定期限内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为限,仍然是以土地的共有产权及利益关系作为前提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变革所取得的制度性成果,则提供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性条件,即农民获得了相对独立的或自由的经济人格,以及剩余产品的较大份额开始积累于农民自己手中而不再全是集体手中(收益权的落实),从而意味着农户资本积累、农村产业分工和相应的产权需求,将是一个必然的过程。

经过一次又一次大大小小范围的边际变革之后,对产权明晰之需求的制度创新的生产性努力与对利益调整之需求的制度创新的分配性努力,这两方面所产生的制度变迁的需求动因不仅未因边际渐进而弱减,反而还日益强化。就广东农村的情况而言,这种强化趋势至少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家庭承包制这一新的产权形式即土地所有权的社区共有和土地使用权的人人享有的双重产权格局,因其不确定性、外部不经济性以及规模不经济性的产生而引致了新的制度需求。

其二,与承包制内农户之间的地块变动相关的对土地的掠夺经营,以及农民职业转换时的利益补偿需求,促使土地使用权最终硬化或对象化到农户身上,成为了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其三,因农户面临的市场风险、交易费用以及规模狭小所产生的压力,对与之相联系的社区共同的农业服务的经营上的统一性、技术上的整体性以及功能上的社会性,产生了新的制度需求,使人民公社的制度遗产即社区共有产权与集体功能在一定范围内还具有或重新取得必要性的意义。

可见,生产性努力与分配性努力,都引致了不可或缺的制度需求,唯一需要突破的就是制度稀缺性因素。显然,广东目前最大的稀缺性因素就是制度供给的短缺。从理论上而言,制度供给不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①并且,在制度变迁中,制度供给不足往往成为常态。从广东农村制度变迁态势看,在现存的基本制度条件下,制度供给倾向呈现出极为迂回曲折的形式。其中最具典型特征的莫过于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安排。

广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最初仅仅只是在既定的制度基础上小心谨慎地向前迈出了一小步。差不多所有股份合作社的章程,在总则中都开宗明义地申明,这种制度形式是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在产权构造上,都规定集体股占51%或以上,目的在于这能体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性质”;对于社员分配股(包括土地使用权股),同样设置了诸如不能抽资(或抽地)退股,不能转让买卖、不得抵押、不得继承等等“保险机制”。即使在这些形式上的规定背后有可能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机会主义”行为,但它们确实表明了制度需求的“弹性迂回”性格,更表明了宏观制度供给的约束。事实上,在广东农村,包括股份合作制在内的多种制度安排,差不多都是当事人(包括社区政府与农民)在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和社会风险与政治风险之间寻找到的某种均衡点,并且依据外部约束条件的变化而随时移动自己的利益边界或实现二者的边际替代。

综合上述,可以认为,尽管新的利益主体和产权形式随着市场化深入不断出现,制度创新活动在农村实践中亦异常活跃,但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供给结构,距社会组织成本与社会交易费用以及不同类型的交易费用的边际均衡状态,还有相当的差距。应该承认,问题的症结在于,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安排本身,不仅包含着与技术变迁及其制度供给相关的利益大小(效率)和利益格局(公平),而且还意含着与制度遗产乃至意识形态相关的价值信念。广东农村的每一步变革,尤其是土地制度的变迁,几乎都引致了是否改变“社会性质”的质疑或论争,因而就需求角度而言,制度供给的滞后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制度的供需均衡这一目标而言,农村改革确实同整个改革一样已经进入到了攻坚阶段。

目标模式:市场化进程中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

1.“供给主导型”变迁方式

制度变迁到底采用或选择何种方式(即变迁形式、速度、突破口、时间、路径等),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谈判能力、资源可用量以及社会的偏好结构。制度变迁大致上可分为需求诱致型与供给主导型两种方式。制度变迁的需求决定论模式假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单个行为主体总是力图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谋求确立预期对自己最为有利的制度安排或权利界定。一旦行为人发现创立和利用新的制度安排能使净收益增加时,会产生制度变迁的需求。如果需求者集合的行动受到社会或权力部门(包括法律、规章制度)的认可,即导致制度变迁。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则是由权力中心通过命令、法律或规章等引入实行的,往往以强制性变迁形式进行。

有人认为中国经济改革过去所选择的是一种“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我们认为是失妥的,至少与中国农村尤其是广东农村的实际是不一致的。相反,广东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在经历了一个时期的需求诱致性变迁之后,现必须转换到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上来,从而解决制度供给短缺瓶颈,走向制度均衡。

我们主张“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不仅因为目前的“需求诱致型”变迁面临着供给的极度约束以及变迁绩效的弱减,而且也在于政府作为制度供给主体所具有的比较优势:(1)政府主体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与资源配置权力上,与非政府主体参与制度安排的社会博弈相比,均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形式的主导因素。(2)政府主体可以借助行政命令、法律规范及经济刺激,来推进和规范制度安排与实施。(3)由于制度“物品”具有共享资源特征,因而制度的“供给生产”由政府部门进行最为合适。(4)政府主体在制度的创新与安排中,具有规模经济性优势。(5)为避免因制度变迁造成利益团体的冲突,政府拥有政治动员或“思想教育”优势,同时还可利用垄断租金进行利益格局调整。(6)政府历史地肩负着谋求经济增长、社会公平的使命,因而有通过制度改革与制度变迁来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持久动力。

2.目标模式、操作准则与要点

我们认为,“供给主导型”的制度变迁,所选择的制度目标(或改革目标),显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具体就广东农村经济的市场化而言,我们认为是建立一种由政府推动的“五位一体”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即明确界定的产权制度、有效的农村社区经济组织、竞争性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的培育与建设、自主的家庭经营制度,以及适当而有力度的政府宏观调控。

政府在进行“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完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五位一体”的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目标模式构造时,必须遵循下列基本准则:

第一,使每个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行为人都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占有和支配尽可能多的稀缺资源。行为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能力与其占有的资源数量(包括权利)、资源利用效率、资源的配置相联系。也就是说,产权的排他性与可转让性应成为最基本的市场规则。

第二,在产权明晰化的条件下,行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对他的进出有着完全的选择自由,即任何人或团体均不能强制行为人进行非自愿交易。在自由选择的基础上,行为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市场上展开公平竞争。

第三,竞争结果应受到保护。即行为主体必须对其自由选择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使收益与风险对称。

第四,在经营决策极分散化的条件下,市场价格体系能为行为主体的自由选择提供信息和激励,并自发地协调他们的理性选择行为。

第五,政府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司法制度界定和保护产权,并提供制度服务。政府所进行的“供给主导型”变迁及“五位一体”目标模式的推动,不是去取代市场,而是提供有利于市场运作的服务。与此同时,政府也有必要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并实施必要的宏观调控克服“市场失灵”现象。

关于操作要点,我们提出下列建议:

1.对于产权制度。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角度而言,产权中的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中,转让权是最重要的。当然,这样讲的前提是产权必须完整。从产权界定是为了促成交易的角度说,对转让权的不当限制乃至禁止就会使产权界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首先,在转让权受不当限制的条件下,资源不可能流向对其评价最高的地方,资源配置效率不能不受到损害。其次,转让权受不当限制必然导致有效竞争性的缺乏。若产权主体相互间的冲突不能通过竞争性的转让(即“你不合适,再找别人”)的方式解决,而只能“吊死在一棵树上”,就是容忍低效率的存在或者陷入无休止的“内耗”。最后,转让权受不当限制也会导致收益权受限制。应该说,家庭承包制的产权残缺,尤以转让权受限制(这种限制既来源于产权界定的原因,因为农户出卖土地是违法的,也起因于土地的福利保障功能)所导致的后果最为严重。我们认为,南海的土地制度安排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在总结和完善的基础上,确有成为正式制度安排从而推广的必要性与意义。其中对于使用权股不得转让、抵押、继承等约束应予取消。此外,土地产权流转过程中应加强公证、资格审查等管理工作,并征收产权流转税,以鼓励土地产权的一次性流转,制约多次性流转的做法。

2.对于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制度经济理论的解释,社区经济组织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借助于它可以大幅度降低交易费用。广东的实践表明,社区经济组织在一定范围内确有弥补政府职能不足的优点,它利用其相对较强的集体经济实力,在非农产业发展过程中弥补农业的产业弱势特性,为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农业支持政策,从而缓解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等问题。就目前而言,我们认为农村组织建设的重点是:(1)确保农户家庭经营的相对独立性;(2)确保农户自由进出经济组织的权利;(3)确保经济组织甄别农户的权利;(4)允许一个社区多种经济组织的存在并引进竞争机制;(5)严格界定经济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3.对于市场建设。核心的问题是政府必须从数量推动转为市场推动。具体而言:(1)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育。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区域规则、财政投入、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等级标准制度等方面制定明确的政策,并在逐步完善专业批发市场的前提下向期货市场过渡。(2)支撑市场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方面制定如交易规则、管理规则、商品卫生检疫标准等;在硬件方面如支持交通运输条件与仓储设施的改善,推广储藏保鲜技术与加工技术等,提高农产品的分级、包装、保鲜和贮运水平,在满足本地需求与国内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和增强出口产品的创汇能力。(3)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努力培育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中介组织,从而以集团力量进入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减低市场风险与交易费用,提高市场运作效率。(4)政府从直接经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通过在市场用地、信贷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将市场经营交由民间的或独立的专业性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与此同时,推行拍卖等集合竞价方式,提高价格形成效率,减少因价格扭曲对生产者可能造成的损失。(5)加快农产品外贸体制的改革,以期与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国际贸易规范接轨。一是建立农贸结合的贸工农一体化经营体系;二是对有条件的农业企业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及企业集团赋予外贸自主权;三是积极发展与港澳及周边国家与地区的农产品边境贸易与合作,并不断拓宽外商投资农业的领域与规模;四是鼓励出国(境)兴办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6)加快农村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金融市场、产权市场及服务市场发育,以带动整个农村要素市场的形成。

4.对于家庭经营。目前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不要因为股份合作与规模经营而否定其存在的必要性;第二,要逐渐减少政府对家庭经营的强制性合约控制与合约享益,以保护其产权权能的充分实施。

5.对于政府调控。一是加强对农业的保护;二是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三是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四是保护产权权能的完整实现;五是保护竞争的公平与竞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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