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列宁的人权思想_苏维埃论文

论列宁的人权思想_苏维埃论文

列宁人权思想浅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列宁论文,人权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列宁毕生的不朽著作中,包含着极其丰富的列宁主义学说。它是马克思主义在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代的继续和发展。一系列与人类解放和社会发展相关联的重大理论问题,都在列宁所关注之列,都能在其论著宝库中找到精辟的论述,人权思想就是其中之一。

当前,中国政府在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同时,努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仅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且重视公民和政治权利,为促进和保护中国人民的人权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中国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中国在人权方面所取得的成效,是任何人都无法抹杀的。

然而,目前有少数西方国家,避而不谈本国侵犯人权的情况,却打着维护人权的旗号,到处推行自己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肆意干涉别国内政,攻击和丑化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和政府,企图改变他国人民所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以达到控制这些国家的目的。因而,我们在今天深入学习和理解列宁的人权思想,对于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事业,反对西方世界某些人借“人权”之名对中国进行西化、分化的图谋,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人权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权在本质上也是有阶级性的。恩格斯说过:“把社会主义社会看做平等的王国,这是以‘自由、平等、博爱’这一旧口号为根据的片面的法国看法,这种看法作为一定的发展阶段在当时当地曾经是正确的,但是,象以前的各个社会主义学派的一切片面性一样,它现在也应当被克服,因为它只能引起思想混乱,而且因为已经有了阐述这一问题的更精确的方法。”[①]

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对人权进行阶级分析的思想。他深刻地指出,资产阶级人权同资产阶级民主一样,“始终是而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不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阱和骗局。”[②]事实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权和与资本家平等的权利,这是生产资料、货币和资本的私有权制度所决定的。列宁曾经愤怒地对那些反对布尔什维克的英、法、美资产阶级舆论宣传家说:“英国、法国、美国的先生们,你们的自由如果同劳动摆脱资本压迫的利益相抵触,那就是骗人的东西。文明的先生们,你们忘记了一件小事情,忘记了你们的自由是写在把私有制法定下来的宪法上的。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③]

可见,人权不是绝对的,它要受社会条件特别是经济条件的制约。不同的经济基础决定人权的不同阶级性质。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说的普遍人权,归根到底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人权,对劳动人民来说,就不能不具有虚伪性。

社会主义的平等、民主、自由等人权内容,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列宁认为,只有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夺取革命胜利建立自己的政权以后,才能“达到真正的平等和民主,达到实际生活中的而不是写在纸上的平等和民主,经济现实中的而不是政治空谈中的平等和民主。”[④]事实证明,列宁领导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在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的民主权、自由权和平等权方面,在吸收工农参加管理方面所做的事情,是世界历史上任何民主共和国在几百年内没有做到而且也不能做到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消灭了剥削阶级,人民群众才真正享有前所未有的广泛权利,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主义人权是社会绝大多数人的人权,体现了人权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列宁对人权的阶级分析,有助于我们今天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认清人权的本质。邓小平同志在十多年前就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⑤]我们通过学习列宁对人权的本质进行阶级分析的论述,可以进一步理解小平同志在这里所说的“是多少人的人权”和“本质上是两回事”的问题,划清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原则界限,并通过不断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的人权事业来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反对西方世界借“人权”之名干涉中国内政的霸道行径。

二、关于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广义上表现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凛然不可侵犯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它们是集体人权及民族人权的最基本的表现形式之一,也是这个国家或民族最首要的人权及其他一切人权保障的基础,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状况相对落后的国家尤其如此。

在列宁所处的年代,俄国的大工业基础薄弱,工业产量远远落后于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小农经济如汪洋大海,乡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2%;文化教育落后,文盲人数占全国人口的79%。此外,在十月革命后,当时的苏维埃俄国处于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包围之中,国际环境险恶;长期的战争带来的经济破坏、饥饿和疾病问题也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俄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自然成为列宁和年轻的苏维埃政权首先关注的人权要求了。

在苏维埃政权的最初年代,列宁清醒地看到,党和国家的最重要的任务应该是:把人们从饥饿、困苦和疾病中解救出来,尽一切可能保障劳动人民的生命。列宁写道:“在一个经济遭到破坏的国家里,第一个任务就是拯救劳动者。全人类的首要的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如果他们能活下去,我们就能拯救一切,恢复一切。”[⑥]可见,生存权是列宁所关注的首要人权。

生存权同发展权是始终联系在一起的,有了生存权才能保障发展权的实现,发展权的实现又能保障人民更好地生存,即提高生存的质量。列宁在俄国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特别强调要在战胜敌人、战胜饥荒、保障人民的生存权的同时,大力发展国民经济,制造丰富的物质财富来满足广大群众的发展需要。他认为,共产主义建设的目的也正在于此。他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作关于党纲报告的总结发言时强调:“只有共产主义在经济上得到论证的时候,我们才珍视共产主义。”[⑦]列宁在另一篇文章中谈到发挥工人、农民的管理才能、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时指出:“1917年十月革命的力量,它的生命力,它的不可战胜性,正是在于激发这些品质,打破一切旧的障碍,摧毁腐朽的桎梏,把劳动者引上独立创造新生活的道路。”[⑧]

这种对现实的、具体的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心,跟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人权学说是有重大区别的。空想社会主义者的人权学说往往只停留在对剥削制度和由此带来的阻碍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荒谬”现象的道德谴责上,而列宁则认为,广大劳动者应当成为新社会的主人,在新社会发展生产力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列宁关于维护和发展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的思想在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有机统一,以及在发展权问题上的物质文明发展与精神文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关于政治权利与国家对人权的法律保障

在高度重视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列宁也高度重视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政治权利,实行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列宁对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直接管理和监督国家这一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中心问题给予倾心关注。他明确指出:“苏维埃政权在历史上第一次不仅全面地促使受资本主义压迫的群众组织起来,并且使这种组织成为自下而上、由地方到中央的整个国家机构的经常的和不可缺少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大多数人的民主,使极大多数人即劳动者实际参加国家的管理,而不象在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里那样,实际管理国家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代表。”[⑨]

苏维埃管理机构,是工农群众民选组成的人民代表机构,集中了决策和执政的职能,代表、反映了民意,在实行管理的同时,确保人民群众独立行使直接监督国家的权利。在这里,民主第一次为工农劳动群众服务。这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精华所在,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民政治权利的最高体现。在实践中,列宁还对工农劳动群众管理监督国家应采用何种具体形式进行了探索。其十分可贵之处在于不仅能够选择采用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形式,而且能够随着政治经济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发展而进行适时的改革和调整,最终确立把议会制民主制的长处和巴黎公社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相结合并紧扣本国实际的苏维埃民主制,更好地保障了苏维埃公民的政治权利。

列宁还认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⑩]可见,没有包括公民政治平等权在内的基本人权就谈不上任何形式的民主,而要在实践中确保“公民一律平等”,“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就必须重视人权的立法和司法保障。

在苏维埃政权刚刚诞生不久,列宁亲自起草了《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1918年1月,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这个《宣言》。《宣言》明确规定:“政权应当完全地、绝对地属于劳动群众和他们的全权代表机关——工农苏维埃。”1918年7月,在这个《宣言》的基础上,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倾注着列宁大量心血的这部《宣言》,是第一部社会主义人权宣言;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宪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根本大法,它既从法律上维护和满足了俄国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对人权的要求,也从舆论上表达了全世界被压迫者要求解放的心声。

四、关于受教育权

列宁一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是苏维埃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最迫切任务之一。他认为,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是保证社会主义胜利的最重要最主要的东西,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提高居民群众的文化教育水平。”[(11)]1923年初,列宁在病中所写的《日记摘录》中,还念念不忘要精简国家机构,节省更多的开支,用以发展国民的识字教育,扫除文盲。列宁还认为,在俄国存在大量文盲,工农群众文化水平低下的情况下,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才能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他说:“苏维埃政权在原则上实行了高得无比的无产阶级民主,对全世界作出实行这种民主的榜样,可是这种文化上的落后却限制了苏维埃政权的作用并使官僚制度复活。”[(12)]因此,必须通过发展教育,提高工农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来克服官僚主义,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权,列宁十分重视关怀教师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强调国家要从政治思想上、业务上和物质上给教师以大力帮助。他说:“我们必须经常不断地坚持不懈地努力工作,既要振奋他们的精神,也要使他们具有真正符合他们崇高称号的全面修养,而最最重要的是提高他们的物质生活水平。”[(13)]

列宁在重视保障人民群众受文化教育权利的同时,还特别注意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用无产阶级的思想和习惯来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觉悟水平,把他们培养成一代新人。他指出:“几十年来工人阶级在争取政治自由的斗争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习惯、风气和信念,我们要把这一切习惯、风气和思想用作教育全体劳动人民的工具。”[(14)]

列宁主张,国家要不断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拨款。革命前的俄国,沙皇政府在国家预算中,教育经费支出平均每年只占3%。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府在国家经济状况很困难的情况下,逐年增加了教育经费的拨款,到1920年,国民教育经费已占国家预算的10%。即使如此,列宁仍提出要削减其他部门的经费来转用以教育人民委员部。俄共(布)中央政治局1922年3月16日在给教育人民委员部的指示中也指出,要用各种形式发动群众办学,例如把学校附属于工业企业,实行自愿捐助制度等。

五、关于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苏维埃政权在成立的最初几个月里,就在有关妇女权益的立法上实行了彻底变革。列宁说:“苏维埃政权比所有最先进的国家更彻底地实现了民主,在它的法律中丝毫也看不到妇女受到不平等待遇的痕迹。再说一遍,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项民主立法,为妇女做到的都不及苏维埃政权在它成立后的最初几个月所做到的一半。”[(15)]苏维埃政权彻底废除了包括维护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在内的各种资产阶级的旧法律,在立法方面改变了妇女在男子面前的屈辱地位。但是列宁认为,光有法律还不够,这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还只是刚刚开始。要想发展妇女与男子之间的真正平等关系,要想确立以夫妇之间相互尊重和爱慕、共同关心子女和老人为前提的婚姻家庭的崇高道德基础,还必须做好其他一系列工作。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的一次非党女工代表大会上的演说中谈到女工运动的任务时指出,妇女要是整天忙于担负多半是非生产性的、最原始、最繁重的全部家务劳动,那末,她们的社会和家庭地位总不免受到限制。为了彻底解放妇女,使她们与男子真正平等,除了废除资产阶级男女不平等的法律外,还必须让妇女参加社会共同生产劳动,摆脱“琐碎的、使人愚钝的非生产性工作”。为此,需要创造使妇女从家务的压迫中解放出来的必要条件。妇女还应该参加建立并照管大型经济企业以及支持军队、分配粮食等工作。列宁认为,只有这样,妇女才会不再因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同而受压迫,才会克服她们利益上的狭隘性,摆脱自卑的心理习惯,才有可能和男子处于同等地位。“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这件事,只有在男女完全平等的时候,只有在妇女摆脱了这种琐碎的、使人愚钝的非生产性工作而同我们一道从事新工作的时候,才能开始进行。这项工作我们得做好多年。”[(16)]

要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社会中男女之间的真正的平等关系,除了让妇女有权利参加共同生产劳动外,还必须让妇女有权利有兴趣参加社会政治活动。在苏维埃共和国,政治活动是向妇女敞开大门的。列宁主张最大规模地吸收妇女参加国家管理工作,例如,在计划改进苏维埃检查制度时,他写信给斯大林说,必须“把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必须吸引妇女而且是全体妇女参加这一工作。”[(17)]

此外,列宁还十分关心妇女以及儿童的健康权益,早在1902年初,他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草案》中就提出了“禁止企业主雇用年龄未满15岁的童工”和“禁止在只对妇女身体有害的部门使用女工”的要求。[(18)]他还要求满足儿童受教育的权益,提出要“对未满16岁的儿童一律实行免费的义务教育;由国家供给贫苦儿童膳食、服装、教材和教具。”[(19)]这都体现了列宁对保障妇女和儿童这一因性别或年龄特征而构成特定群体的特定权利要求的切实关注。

六、关于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列宁认为,无产阶级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民族平等。民族平等主要是指民族与民族之间特别是少数民族与多数民族之间在政治上处于平等的社会地位,在法律上享有相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早在1913年,列宁就明确指出:“我们作为民主主义者,决不容许对任何民族实行哪怕是极轻微的压迫,决不容许一个民族享有任何特权。……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且要求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20)]

列宁十分重视保障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在列宁看来,各民族的自决权既是整个统一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需要,又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他在谈到地方自治和区域自治的必要性时指出:“非常明显,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等等的区域享受这样的自治,那么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就不可能设想了。”[(21)]

民族压迫和民族特权是阶级压迫和阶级特权在民族问题上的反映。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民族问题的实质是民族压迫、民族特权。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由于消灭了阶级压迫和阶级特权,民族平等就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下获得了切实的内容。在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平等原则是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原则相辅相成的。列宁说:“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同完全平等的原则是分不开的。”[(22)]因此,“在平等的基础上满足少数民族的一切合理公正的愿望决不是什么不可能的事,而且谁也不会说,宣传平等是有害的。”[(23)]可见,只有保障少数民族“一切合理的公正的”权利,才能使民族平等原则得到真正的贯彻,而不实行民族平等原则,少数民族的应有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

列宁在把民族平等、民族自决作为处理民族关系基本原则的同时,坚持反对民族分立主义,主张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来建立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他说:“我们社会民主党人反对各种民族主义,主张民主集中制。我们反对分立主义,我们深信,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能有效得多地完成促使经济进步的任务,完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但是我们珍视的只是自愿的联系,而决不是强制的联系。”[(24)]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列宁在民族平等问题上所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原则立场。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1页。

② ④ ⑦ ⑩ (11) (12) (13) (17) (18) (19) (20) (21) (22) (23) (24)《列宁全集》第2版,第35卷第244页,第37卷第208页,第36卷第162页,第31卷第96页,第34卷第169页,第36卷第150页,第43卷第358页,第38卷第72—73页,第6卷第196页,第6卷第195页,第23卷第214—215页,第24卷第150页,第24卷第145页,第24卷第147页,第25卷第72页。

③ ⑥ ⑧ ⑨ (14) (15) (16)《列宁选集》第2版,第3卷第833—834页,第3卷第843页,第3卷第395页,第3卷第742页,第4卷第365页,第4卷第72页,第4卷第73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5页。

标签:;  ;  ;  ;  ;  ;  ;  ;  ;  ;  

论列宁的人权思想_苏维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